资产专用性、契约环境与企业出口模式选择:新贸易理论框架下的分析视角_资产专用性论文

资产专用性、合约环境与企业出口模式的选择———个新新贸易理论框架下的分析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新论文,合约论文,视角论文,框架论文,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新新贸易理论的兴起和迅速发展,企业出口与生产率之间的关系成为其研究的重心之一,这些理论假设基本都是以生产性企业为研究对象。现实中,从事出口的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贸易中间商,如法国和意大利的全部出口企业中,贸易中间商的数量占比分别为32%和35%,它们在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也分别达20%和12%(Crozet et al.,2011;Bernard et al.,2012)。可见,借助贸易中间商出口已经成为企业出口的一种重要模式。

一、文献综述

近十年来,新新贸易理论的研究获得了重大进展,该理论将国际贸易的研究重心从产业层面转移到了企业层面,改变了传统贸易理论关于企业同质的假设,认为同一产业部门内企业间的规模、生产率的差异甚至比不同产业部门之间的差异更显著,企业的异质性成为新新贸易理论的研究基石。作为新新贸易理论的两大分支之一,以Melitz为代表的异质企业模型重点研究为什么有些企业从事出口贸易而有些企业则不出口。Melitz(2003)通过构造异质企业模型表明,生产率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出口的决策,生产率较高的企业会选择出口,因为它们通常能够承受较高的海外营销固定成本(包括广告支出、市场调研和海外营销网络支出等),而生产率较低的企业则只供应本国市场甚至退出市场。

显然,Melitz的异质企业模型只为企业提供两个选项,即出口或不出口。现实中,有许多企业虽然自己不直接出口,但会借助贸易中间商出口,因为利用中间商出口的成本往往低于企业直接出口的成本。2000年,美国的贸易中间商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为11%(Bernard et al.,2010);2005年,瑞典14%的出口额是经贸易中间商完成的(Akerman,2010);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日本,由300家贸易中间商(完全不从事制造业的贸易企业)经手的贸易额约占到日本GNP的30%(Rossman.M,1984)。

正因为意识到借助贸易中间商出口已成为企业出口模式中的一个重要选择,Akerman(2010)通过引入贸易中间商技术并允许中间商存在范围经济,拓展了Melitz(2003)的异质企业模型,认为生产率最高的企业会直接出口。生产率最低的企业只供应本国市场,而数量最多的生产率处于中等水平的企业会借助贸易中间商出口,因为贸易中间商可以同时出口多种产品,从而产生范围经济,大大降低单位产品的出口成本。Felbermayr & Jung(2011)采用类似的分析方法,利用美国企业的海关出口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与Akerman(2010)基本相同的结论。

更进一步,Ahn,J.,Khandelwal and Wei(2011)的实证研究表明,2005年中国出口额中的22%是由贸易中间商完成的,并且不同行业出口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显著不同,如依赖程度较高的有谷类(HS 10,65%)和矿石(HS 26,64%);较低的有电动机械(HS 85,9%)和铁路机车(HS 86,3%)。那么,不同行业内企业出口模式为何呈现如此巨大的差异呢?可以明确的是,如果企业选择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则需要进行双边谈判并签订协议,在不完全合约的条件下,一旦交易中涉及资产专用性投资,就会出现“敲竹杠”问题(Williamson,1975;1985)。因此,这种差异是否跟不完全合约背景下行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有关呢?因为行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合约环境越不完善,由于资产专用性投资所导致的“敲竹杠”问题就越严重(Antras & Helpman,2008),从而越可能减少企业利用贸易中间商出口的动力,倾向于企业直接出口。

为解答以上问题,本文在Melitz(2003)的企业异质性模型和Ahn,J.,Khandelwal and Wei(2010)的贸易中间商模型的基础上,引入议价能力(Bargaining Power)变量,尝试就资产专用性、合约环境对企业出口模式选择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同时采用资产专用性较低(服装、鞋业)和资产专用性较高(计算机、手机)两组行业内的中国企业海关出口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通过比较得出结论。

二、资产专用性、合约环境对企业出口模式选择影响的模型设定

(一)企业国内销售和直接出口

本文在Melitz(2003)企业异质性模型和Ahn,J.,Khandelwal and Wei(2011)贸易中间商模型的基础上,加入纳什议价博弈中的议价能力来探讨资产专用性、合约环境对于企业出口模式选择的影响。

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

企业在国内市场销售收入为:

(二)企业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

因此,是决定生产商选择出口模式的关键因素,越大,意味着生产商相对贸易中间商的讨价还价能力越大,生产商就越可能选择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反之,则越可能通过企业自己出口。

而影响值大小的最主要因素是行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的行业,由于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复杂性,生产商对于生产设施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投资也相对较多(如为完成贸易中间商的订单需求,生产商将增加价格不菲的生产线和雇佣更多的技术研发人员与中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专用性投资将带来“套牢”(Lock in)效应,贸易中间商对生产商实施“敲竹杠”(Hold-up Problem)的可能性及程度加大,从而导致生产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下降,即值下降,生产商倾向于企业直接出口。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H1:资产专用性程度与出口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呈反比,即资产专用性越高的行业,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越低,越可能通过企业直接出口。

同时,合约环境也会对值产生间接影响。一般而言,生产商和贸易中间商所在国的合约环境越完备,意味着合约双方事前和事后的谈判及处置成本越低,因资产专用性投资导致的贸易中间商对生产商的“敲竹杠”问题相对不那么严重,因此生产商的讨价还价能力值会上升,从而倾向于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与之相反,出口目的地国家的合约环境越不完备,生产商与目标国客户直接交易面临的谈判成本和违约风险就越大,因此会倾向于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而且,由于“敲竹杠”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资产专用性高的行业关于出口模式的选择对合约环境的敏感程度,要高于资产专用性低的行业。因此,可以得出理论假设二。

H2:出口目标国合约环境的完备程度与出口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呈反比,且资产专用性高的行业关于出口模式的选择,对目标国合约环境的完备程度更为敏感。

三、资产专用性、合约环境对企业出口模式选择影响的实证检验

(一)资产专用性程度不同的行业出口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呈显著差异

衡量行业资产专用性的较好指标是“(研发费用+广告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而言,研发费用和广告费用都属于企业的内生成本,这些费用支出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将严格专用于该企业,甚至专用于企业的某一些具体的产品(J.Sutton,1991)。因此,“(研发费用+广告费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数值越大,表示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Balakriahnan & Fox(1993)、Dijana Mocnik(2001)等都用该指标来衡量行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

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主要选择两个资产专用性呈显著差异的行业进行比较分析。如下页表l所示,2009年我国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广告费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均值为1.51,“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指标值分别为0.72和1.82。由此可以判断,这两个行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呈显著差异,“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

通过对服装、鞋、计算机和手机制造业中出口金额最大的8位税则号进行数据统计处理后发现(如下页表2所示),资产专用性较低的行业组中,贸易中间商在“棉制针织钩编的针织衫、开襟衫、外穿背心等(税号:61102000)”出口的企业数量和金额中占比分别为49.3%和47.1%;贸易中间商在“未列名塑料制鞋面的鞋靴(税号:62029920)”出口的企业数量和金额中占比分别为63.3%和54.6%。而在资产专用性较高的行业组中,贸易中间商在“重量≤10公斤的便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税号:84713000)”出口的企业数量和金额中占比分别仅为22.5%和0.7%;贸易中间商在“手持(包括车载)式无线电话机(税号:85171210)”出口的企业数量和金额中占比也分别仅为15.5%和5.5%。由此可见,不论是从出口企业数量还是出口金额来说,资产专用性程度低的行业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都要明显大于资产专用性高的行业。

(二)资产专用性程度不同的行业出口模式对合约环境的敏感度明显不同

1.检验模型、变量设定及数据来源

企业选择直接出口还是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其一为出口目标国的市场规模,目标国市场规模越大,意味着客户群越大,生产商更容易寻找到与之相匹配的客户,从而倾向于直接出口;其二为出口目标国的进口程序复杂程度以及生产商与出口目标国的地理距离,出口目标国的进口程序越复杂,生产商与出口目标国的地理距离越遥远,意味着生产商直接出口的成本和风险增加,从而倾向于通过专业的贸易中间商出口(Ahn et al.,2011);其三为出口目标国的合约环境,出口目标国的合约环境越不完备,生产商与目标国客户直接交易面临的谈判成本和违约风险就越大,因此会倾向于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Felbermayr & Jung,2011)。

因此,在度量和分析企业出口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时,需要将以上几个因素考虑进去。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将构建以下模型,并采用OLS回归分析来检验理论假设二(H2)。

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继续选择服装、鞋业、计算机、手机制造业中出口额最大的海关8位税则号产品的企业出口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包括“棉制针织钩编的针织衫、开襟衫、外穿背心等(税号:61102000)”、“未列名塑料制鞋面的鞋靴(税号:62029920)”、“重量≤10公斤的便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税号:84713000)”、“手持(包括车载)式无线电话机(税号:85171210)”等,数据来源于中国海关信息网定制购买。

(行业i对X国的出口总额中,经贸易中间商出口的份额)是回归模型的因变量,根据各海关税号下的企业出口数据,通过按出口目标国进行划分,对所有贸易中间商企业的出口额进行汇总,再除以全部企业出口至该国的总额得出。

(出口目标国X国的合约执行环境)是回归模型的解释变量,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Doing Business 2009》中统计的各国“合同执行成本(Cost of Enforcing Contracts)”指标。

2.实证结果和解释

为了验证资产专用性程度不同的行业出口模式选择对目标国合约环境的敏感度的差异,我们对资产专用性高和资产专用性低的两个行业组分别进行OLS回归,出于尽可能减轻回归模型可能存在的变量异方差问题对系数显著性影响的考虑,我们在OLS多元回归分析中报告了各变量的t统计值。

从表3资产专用性较低的行业组回归结果来看,从(1)~(4)和(5)~(8)八个回归方程中依次加入GDP、IMPRO、DIST和CONT作为自变量,使得方程的拟合程度(A.)明显提高,方程(4)和方程(8)的回归效果最好。从中可以看出,出口目标国GDP与出口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成反比(服装和鞋业样本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7和-0.12),即出口目标国经济规模越大,可选择的进口商越多,越可能通过企业直接出口,这符合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同时,出口目标国的进口程序复杂度、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距离与出口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成正比(服装业样本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25、0.11;鞋业样本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29、0.10),而出口目标国合约环境完备程度与出口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成正比(服装业和鞋业样本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5和0.09),这表明出口目标国的进口程序越复杂、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距离越远、出口目标国的合约环境越不完善,企业则越可能通过贸易中间商出口,因为这恰好可以发挥贸易中间商的信息网络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

总体来看,下页表4对资产专用性较高行业组的回归结果与表3对资产专用性较低行业组的回归结果基本相似。二者显著不同的是,关于CONT的影响系数有较大差别,服装业样本和鞋业样本回归中CONT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5和0.09;而计算机和手机业样本回归中CONT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28和0.33。这表明,资产专用性程度不同的行业出口模式对目标国合约环境的敏感度呈显著差异,行业的资产专用性越高,对出口目标国合约环境的敏感度就越高。这是因为,对资产专用性高的行业而言,由于出口目标国合约不完善所导致的“敲竹杠”问题相对更严重。因此,资产专用性较高和资产专用性较低的两组样本回归结果,与前面提出的理论假设二(H2)相吻合。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新新贸易理论的分析框架,以Melitz(2003)的企业异质性模型和Ahn,J.,Khandelwal and Wei(2010)的贸易中间商模型为基础,加入生产企业与贸易中间商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系数,就资产专用性、合约环境对企业出口模式选择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采用资产专用性较低(服装、鞋业)和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计算机、手机)两组行业内的中国企业海关出口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结论表明:资产专用性程度不同的行业出口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呈显著差异,与资产专用性高的行业相比,资产专用性低的行业出口对贸易中间商的依赖程度更大,这是因为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的行业,贸易中间商对生产商实施“敲竹杠”的可能性和程度越大,从而生产企业更倾向于直接出口而不是借助贸易中间商出口;同时,资产专用性程度不同的行业出口模式对合约环境的敏感度显著不同,行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其对出口目标国合约环境的敏感度越高,这是因为,对资产专用性高的行业而言,由于合约不完善所导致生产企业与目标国进口商之间的“敲竹杠”问题相对更严重,从而更可能选择借助贸易中间商出口。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建议是,政府应出台关于贸易中间商的扶持政策,因为贸易中间商的出现,是交易领域专业化分工进一步深化的结果,它们的出现有助于大大促进交易效率的提升。对于资产专用性较低的行业而言,政府应在信贷融资、结算、税收方面给予贸易中间商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其进一步发展;对于资产专用性较高的行业,政府还应改善合约执行环境,缓解贸易中间商与生产商之间的“敲竹杠”问题,更好地发挥贸易中间商的信息网络专业化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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