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利用_数字图书馆论文

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利用_数字图书馆论文

试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字图书馆是伴随着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从总体上说,支撑数字图书馆的关 键技术主要有信息处理、信息存储和信息传输三个方面。首先,数字图书馆必须建立在高性 能计算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处理海量的信息,尤其是处理语音、视频等大信息量的数据。其次 ,数字图书馆必须具备高密度的存储能力,才能将海量的数据容纳于其中。第三,数字图书 馆必须具备高速传输的能力,因为数字图书馆主要的信息传递渠道是网络,要想让用户尽快 获取所需信息,必须具有高速的信息传输通道。可见数字图书馆采用的是完全不同于传统图 书馆的信息存贮技术和信息传递方式,这些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品形态与新的作品使用方式 必然对原有的版权制度带来冲击,出现许多原有法律难以解释的问题。新技术所带来的版权 问题都是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而且数字图书馆特殊的公益性主体性 质和服务宗旨使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又具有一些特殊性。

数字图书馆中首先引起注意的理论问题是现有的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否适用于数字图书馆 。合理使用是数字图书馆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图书馆的许多工作都会涉及到合理使用。合 理使用是指图书馆对版权的合理使用。对于传统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各方已经达成共识,而 数字、网络技术使人们获取信息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旧 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遭到了版权所有人主要是出版商的极力反对, 他 们认为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必然会严重影响版权所有人的经济利益。那么,数字 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是否应该存在,其合理使用的范围又该如何确定呢?

1 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对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冲击

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必然产生空前的影响,即数字技术所导致的新作品 形态(如数据库、多媒体作品等)的出现,以及网络技术所带来的信息利用方式的深刻变革, 使版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出现了深刻的利益对抗。一方面,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使用户 不再需要通过作品物质载体形式的转让就可远距离随意使用作品,并且可以极为方便准确地 复制作品,随意而不留痕迹地改变作品内容和表现形式,这一切都可以在版权所有人无法监 控的情况下发生。显然,在新技术条件下,版权所有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变得十分脆弱,权 利的侵害不仅是财产权,作者作品的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也受到威胁,其范围不再是随物质载 体发行传播,而是随网络的延伸而扩大。因此对于版权所有者来说,他们担心网络数字技术 会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希望加强权利控制。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如果网络上传输 的版权作品中信息的每一种方式的使用都需征得版权所有人的同意,甚至于要支付一定的报 酬,这无疑将给公众带来极大的不便,从而破坏知识的创造和传播。因此,数字化、网络化 使版权所有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出现了更深刻的利益对抗,破坏了原有的通过合理使用等版权 限制措施建立起来的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相对均衡状态。

各国的版权法都有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条款。一般判断合理使用的一条重要标准是使用 的目的,即非营利目的的使用通常为合理使用。图书馆代表公众利益,是公益性机构。图书 馆为保存文献信息的目的,为读者学习、研究的目的,可以合理复制使用版权作品。在数字 网络环境下,通过网络传送及提供学术文献等馆藏资料复制品越来越普及,现有版权法中的 合理使用规定是否适用于数字图书馆呢?有意见认为有必要重新考虑关于图书馆的权利限制 的规定。许多版权所有者主要是出版商公开声明:他们认为图书馆的例外不应扩展到数字时 代。

围绕数字电子环境中的版权问题,美国引发了一场空前的大讨论。美国出版者协会的Carol Risher指出:“数字浏览不同于图书馆的逐页翻阅……如从前使用印刷品那样使用电子版 作品是一个危险的概念。非授权的数字化外借将毁灭出版者[1]。”“出版商担心他们对 知识产权的控制将因容易地电子存取而遭到损害。”最新的版权法是否充分地涵盖了出版物 的所有形式[2]。有人甚至建议全面推翻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认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 环境中没有知识产权的位置”[3]。1996年,在国际出版者协会第25届大会上,一项提案 被采纳,这项提案声明,因为模拟与数字环境下的工作不同,所有与正常利用相冲突的对版 权作品的使用都应取消。另一个出版商代表Charles Clark则认为这种例外与免责“已经过 时,应该全部删除”。

欧盟(EU)的绿皮书尽管认识到图书馆的重要性,但在其报告中似乎完全忽略了图书馆的需 要 。他们关于一些权利的定义同样对合理使用构成了威胁。EU及其成员关于复制权的定义为: “将版权保护作品永久或暂时存贮到电子载体上都构成复制……这包括到从计算机的内存上 载或下载作品。”这将意味着图书馆不仅保存一件电子作品要取得许可,而且在将一篇文章 发传真之前也要取得许可。

日本1995年2月通过的《日本著作权审议会多媒体委员会工作小组研究过程报告》中认为, 利用通信网络传送学术文献等图书馆资料复制品越来越普及。为了解决此问题,有必要重新 考虑关于图书馆的权利限制规定,为此提出备选方案:A废除图书馆对使用者提供复印服务 的权利限制,要求其得到作者的许可;B关于提供复印服务,包括利用通信网的有线传播 权要做权利限制,同时必须向作者付一定数额的报酬或补偿金。在他们的分析中认为,将来 有 必要对“规定”进行大规模修改。但其间必须从国际性网络的普及动向、图书馆作用、图书 馆公共性与民间信息服务业者的关系等广泛的观点出发进行综合考虑。

从上面的种种情况可以看出,对于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遭到了来自作品权利人的反对, 而且这种反对意见已在某种程度上被接受,图书馆的一些基于合理使用条款的服务项目正面 临着威胁。那么,在数字环境下,是不是真的就不需要图书馆通过合理使用来为社会公众服 务呢?数字图书馆基于合理使用的服务真的会给著作权利人带来毁灭性的损失吗?这时需要听 一听来自图书馆界的声音,他们代表着公众的利益。

2 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

2.1 数字图书馆主体的公益性与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传统图书馆是代表公众利益的服务性机构,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方便获取信息资料的场所 。它所从事的活动是文献信息的交流活动,是将读者与文献知识联系起来的中介,担负着社 会教育的职能,对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起着重要的作用。图书馆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进行 社 会教育时,是以无偿地为公众提供知识信息为主的,它是非营利的公益机构。其资金主要来 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图书馆即使在某一服务项目上收取少量费用,也只是对国家投入不足 的补充,而非营利行为或商业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论图书馆以怎样的方式使用自己的 图书文献都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数字图书馆虽然从馆藏到服务手段都不同于传统的图书馆 ,但它的社会职能、性质没有改变。数字图书馆的开发建设其根本目的是加速文化知识的传 播,服务于社会公众。

首先,代表公众利益的数字图书馆需要合理使用的存在。通过版权保护激励创作,但不能 阻碍信息的传播和获得是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进入数字时代的时候,开放地、公正 合理地获取信息是需要格外注意和保护的。图书馆提供电子信息的功能应被保护和加强,因 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分享新技术的便利,而且信息应是可获得的,不管它是什么形式。尽 管我们知道信息有偿使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数字信息不能是只有那些支付得起的人才能获 得。图书馆员和个人终端用户在不损害权利人合理的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应该拥有明确的权利 ,否则,会导致因支付能力的不同而造成信息使用者的分层或两极化。

其次,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并不会给版权人带来毁灭性的损失,合理使用不是无限度的 合理使用,它依然是版权保护制约下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存在可保证版权保护不会成为 人们学习的障碍,也可以保证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使用版权作品而不至于伤害版权人的利益。 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与版权所有人控制其作品的正常利用是不会形成直接竞争的。“欧洲版权 使用者平台”ECUP(European Copyright User Platform)主张图书馆的地位是建立在以下原 则基础上的:

·图书馆的目标是保证读者获得最大量的信息。

·版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它不能阻止技术的进步和信息的获得。

·图书馆希望消除人们的误解,即图书馆不愿在一定的条件下为受版权保护的信息支付合 理的报酬。

·图书馆的服务是在继续出版者的活动,而不是与他们竞争。不要忘记图书馆同样是在帮 助他们推广其产品。

·图书馆愿意通过遵守契约的限制来成为法律上和技术上的守门者,我们将尽所能鼓励读 者尊重版权,但一旦终端用户获得信息,我们不能对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4]。

这些原则很好地概括了图书馆的工作,数字图书馆同样是遵循这些原则的。应该相信,数 字图书馆是作品权利所有人与最终用户之间责任的中介,其对待版权将非常严肃。数字图书 馆 通过教育用户并为之提供获取信息的途径,从而在社会信息传播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经济尚不发达。为保证社会公众公平地获取信息,普遍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合理 使用的存在尤其重要。如果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单方面考虑版权所有人的利益,过分限制合 理使用,必然影响科技、文化的传播,造成信息拥有的贫富悬殊。

2.2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的确定

对于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有的主张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有的主张进一步限制使 用,这取决于国家的经济状况。有观点认为,数字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作品的使用方式 和获得途径,使作品的获得更为便捷,同时也使作品创作变得容易,创作成本相对降低,所 以版权所有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应相对降低,以让更多的人从网络上获得受教育的机 会,互联网不应成为一种虽能获得快速传递的信息资源、但却要付出高昂代价的传播工具, 因此,合理使用的范围应扩大。这不无道理。

1995年,美国代表公众利益的一些图书馆组织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提出了“服务于 公众利益的电子时代的合理使用”。他们认为,印刷环境允许使用者的权利扩展到电子环境 ,公众在电子时代至少应享有以下5种不需要得到版权人许可的使用权利[5]:(1)对公开 出版的版权资料,用户有在图书馆、家里、办公室或其他地方阅读、倾听或欣赏的权利;(2 )对公开出版的版权资料,用户有浏览的权利;(3)在保护版权资料完整性的同时,用户有为 了 特定目的对其进行修改的权利;(4)为了个人使用且这种使用属非营利性质,用户有对期刊 论文或专著的小部分进行少量复制的权利;(5)如果是暂时或附带的合法使用,且驻留是暂 时的,用户应有制作暂时拷贝的权利。数字图书馆代表公众的利益,它应该有权利为用户提 供相应的服务。

数字图书馆以及个人的合理使用究竟是否真的使版权所有人的利益遭到毁灭性的损失,事 实上也还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担心。数字网络环境下各种使用方式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究竟是 什么程度,现实如何,还有待于一定时期内进一步的观察和探讨。因此,合理使用范围是否 应该重新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也有待于深入的研究,但其最终确定应是利益平衡的最终结果 。就目前来说,应允许原有的合理使用扩展到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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