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并概念辩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文中的“购并”概念
在国外和香港地区的报刊和出版物中关于购并(Merger
andAcquisition)的英文词语有Merger、Acquisition、 Consolidation、Take Over、Tender Offer、Take Offer、Amalgamation等。
Merger:物体之间或权利之间的融合或相互吸收,通常融合或相互吸收的一方面在价值或重要性上要弱于另一方,融合或吸收之后较不重要的一方不在独立存在。 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中文本将Merger译为“合并”。
Acquisition:获取特定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通过该项行为, 一方取得或获得某项财产,尤指通过任何方式获取的实质上的所有权。
Consolidation:合并行为或合并后的状态, 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新设立的公司,即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
Take Over :取得控制权或经营权——并不限于绝对的财产权利的转移。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中文本将Take Over 译为“收购”。
Tender Offer:公开收购要约或标购,指一个公司向另一个公司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后一公司股分的要约。这种要约有时会附有要约人所能接受的股份最高与最低价格,通常以报纸广告的形式或以统一邮件的形式向后一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标购的目的在于获取后一公司的控制权。在后一公司抵制收购的情况下,这种标购也常用于夺取后一公司的经营权。
Amalgamation:不同种类间,或不同因素、团体、协会、联盟或公司间的联合,以形成一个同质的整体或体系。
美国公司法对“兼并”的解释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另外一个公司后另外一个公司被解散而不复存在,其财产转移到存续公司的行为。
国内对“购并”概念的释义
①根据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1 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②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5 条:“国有小型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资产数额较大的小型工业企业,可折股分散出售。”有人认为“整体交易”、“整体出售”的企业产权交易,因涉及营运中企业(Coing Concern)的经营权易手, 应列入企业兼并之列,即兼并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
③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第1、2、4款规定,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
④国务院1993年4月22 日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章规定, 收购系指任何法人通过获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而取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该暂行条例第51条1款规定,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或以上的,方为收购成功。《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可见《证券法》所指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买方)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转让,购买或受让上市公司的股票(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并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协议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期限等收购目标公司肌份以达到控制权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文件,并按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事项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以达到控制权的收购方式。
⑤张远鹏同志在《公司购并策略与行动指南》一书中将“购并”解释为“收购及合并”,并从操作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作进一步解释。从操作意义上讲,“指通过公司当事人的买卖行为或相互协商,来重新组合、归并或创设公司的过程”;从法律意义上讲,“意指公司产权的转让过程”;“收购指一家公司用现款、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获得对该公司本身或资产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⑥陈共、周升业、吴晓求等同志所著《公司购并原理与案例》一书认为购并有最狭义、狭义与广义之分。最狭义的购并是指“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定义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狭义的购并是指“一企业欲将另一正在营运中的企业(Coing Concem)纳入其集团中或一企业借兼并其他企业来扩大市场占有率或进入其他行业,甚或将该企业分割出售以牟取,即除公司法上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外,尚包括股权或资产的购买,并且此种购买不以取得被购买方全部股份或资产为限,仅取得部分资产或股份亦可。”广义的企业购并“除狭义的企业购并外,任何企业经营权的转移(无论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转移)均包括在内”。
对购并概念的再认识
本人认为在我国“购并”是泛指企业之间的购并,独立的法人实体之间皆可进行购并,即购并包括上市公司之间的购并、非上市企业之间的购并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购并,因为我国的企业除公司制企业外还包括非公司制企业,而国外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购并泛指公司之间的购并。因此,从大范围来说,我国的购并就是对企业购并而言。同时,“购并”这一词实际上是对“收购”、“兼并”、“合并”的合称或简称。要准确理解、认识“购并”一词,实际上就是要准确的认识、定义“收购”、“兼并”、“合并”的概念。
本人认为要比较准确、合理认识收购、兼并、合并的概念,关键是要把握四个原则或前提:一是要符合收购、兼并、合并三词本身的汉语含义。“收购”是主动购买的意思,即以支付金钱等为代价换取某物,引申为平等交换;“兼”是指同时进行几桩事情或占有几样东西,“兼并”即“吞并”,含有双方力量强弱不对等的情况下,强者对弱者的控制、占有之意。“合并”指由分散状态而结合到一起,含有平等、自愿“合二为一”之意。二是要尽可能与我国现行法规对收购、兼并、合并三词的规定、解释相一致,尽可能地符合其法律意义。三是要尽量接近购并发展较早的国家和地区对“收购”、“兼并”、“合并”三词已赋予的经济含义和法律意义,以便符合“国际惯例”。四是体现我国现阶段企业战略重组的特征或购并的实情,以便为经济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鉴此,笔者对我国企业间的收购、兼并、合并有如下认识。
所谓“收购”是指一企业通过某种出资方式主动购买另一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从而达到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控制权的企业或资产重组行为,是收购方实现对外扩张的行为方式。从目标的类型来看,我国企业的收购有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也有对非上市企业(公司)的收购;从收购的出资方式来看,可分为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现金证券收购;从收购的方式来看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等等。
所谓“兼并”是指一家具有某些优势的企业以某种方式吸收、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非上市企业的产权,并取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产权重组行为,是兼并方对外扩张的途径。从兼并的方式来说,我国企业之间的兼并有现金出资购买方式、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方式、国有资产划拨方式等;从兼并方与被兼并方的行业关系来说,有横向兼并、纵向兼并、混合兼并等等。
在我国,收购与兼并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①从目标公司的类型来说,收购的目标企业既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企业;而兼并的目标企业只能是非上市企业。②从方式来说,收购必须是出资方式,如现金、股票、综合证券等;而兼并既可以是出资方式(主要是现金),也可以是非出资方式,如承担债务、行政划拨等。③从双方的实力、地位来看,收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是收购方与目标企业所有者的对等交易;而兼并中兼并方的实力、优势往往强于被兼并方,被兼并方往往处于劣势,因而双方在兼并中的地位有着“不对等”的一面。④从目标企业的存续结果看,收购后目标企业独立的法人资格存在与否,取决于收购方的收购动机和整合需要,可以解散或取消,也可以继续存在;而兼并后目标企业(被兼并企业)的原法人资格被取消或被更换。
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企业(公司)通过某种方式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公司)的企业(公司)重组行为。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合并各方平等自愿,处于对等地位;合并后各方的独立法人资格消失,新的法人产生;合并的目的主要在于取得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以及增强竞争实力的需要,即等同于我国《公司法》中的新设合并。为此,建议在修改《公司法》时,取消“吸收合并”的规定,赋予合并仅为新设合并的特定含义。
标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论文; 上市公司收购论文; 企业合并论文; 吸收合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