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评价量表理论分析*_社会发展规律论文

社会发展评价量表理论分析*_社会发展规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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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是社会价值论及历史观研究亟待强化的课题之一。近年来,学界对此问题作了较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为了进一步推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理论,分析的视角不应仅停留在社会发展指标技术机制的借鉴和取舍上,而应强调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制度分析。运用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有助于我们从经济、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更广阔的分析视角去把握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内在制约因素和运行轨迹,有助于为寻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发展道路提供新的分析框架。

一、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涵义和基本要求

所谓评价,就是主体在对客体的属性、本质和规律认识的基础上,把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运用于客体,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评判。价值评价作为主体观念活动的结果,表现为人们对于一定客体是否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所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判断。要保证正确的价值评价,必须要有一个评价尺度。所谓评价尺度就是衡量客体对主体是否有价值的尺度,即衡量客体是否满足了主体需要及对主体需要满足程度的尺度。然而,对于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检验和评判任务,其检验和评判尺度的实质内容也是各不相同的。

人类社会是一种高级形态的物质运动,它是由诸多细胞、器官和组织按照一定次序建立起来的有机整体;同时,人类社会又是一个开放的有组织系统。在不断地与自然进行物质的和能量的交换过程中,它使自身不断地丰富发展和完善,表现为一个活生生的、具有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再生能力的有机整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人类社会看作“处在经常发展中的活的机体”〔1〕。人类社会有机体的根本规律和特点, 以及其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过程的特点,规定着检验社会有机体发展状况的尺度的实质内容,即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是在社会有机体运行发展过程中,具体、现实和全面地检验和评判社会有机体现实状况(性质和程度)符合和满足社会发展合规律合目的之统一的根本规律和要求的依据。

作为社会有机体自我检验依据,社会发展评价尺度不是由任意的东西充当的。能够充当社会发展合规律与合目的之统一发展状况的检验尺度的,必须具备特定的“品格”。笔者认为,须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充当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东西必须是“内在的”,即是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及其运行发展之中的。社会有机体的自我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遵循自身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在它的背后不存在超历史超社会的外在力量,社会有机体的自我检验不可能由所谓超然于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之外的东西作为其自我检验的尺度,只能是由社会有机体及其运行发展中引申出来的东西作为自我检验的尺度,即是内在的尺度,不是外存的尺度。

第二,必须是客观现实性的“纽带”和“显示器”。社会有机体的自我检验是对社会有机体现实发展状况与合规律合目的之统一之间满足和符合关系的检验。因此,必须把社会有机体的现实状况与合规律合目的之统一的根本规律和要求,现实、客观地联结起来,并直接显示出二者之间的满足关系(性质与水平),社会有机体的自我检验机制才能够实现其任务。所以,社会发展评价尺度作为社会有机体自我检验的依据,必须是能够将社会有机体现实状况与合规律合目的之统一要求的现实联结的“纽带”,同时,又是能够具体直接地展示二者满足与符合关系的“显示器”。

第三,作为社会发展评价尺度,必须具备真理性评判和价值性评判的双重功能,即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所谓真理尺度,即是说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检验有机体的发展状况是否符合了自身发展规律及其客观要求,作出“是与否”、“正确与错误”的事实的客观的确证。所谓价值尺度,是指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检验社会有机体的发展状况是否满足人类完善和发展自身的价值需求,即是否满足人的需要,作出“利与害”、“成功与失败”的价值评判。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是将二者统一起来检验社会有机体的发展状况的,即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是对社会发展(及具体的社会实践)中那些既符合了客观规律又满足人类全面发展利益和要求的过程、事物等给予肯定的评判。

第四,作为社会发展评价尺度应当是宏观尺度与微观尺度的统一体。实践过程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系统过程,其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构成了一个历史的整体的社会实践。它既具有宏观特性又具有微观特性,是整体实践与具体实践相统一的过程。因此,社会发展评价也要区分为宏观评价与微观评价两个方面,同时又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它既能够对每一具体实践的目的、手段、途径、结果作出评价,回答某一具体实践的正误成败,又能够从总体上对整个实践活动给予肯定或否定的评判。

第五,作为社会发展评价尺度,它必须既是历史尺度又是现实尺度。这就是说,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既是贯穿人类始终的检验者,又是社会有机体现实发展过程的衡量尺度。社会发展评价尺度作为人类社会有机体自我发展的重要环节,是与人类社会有机体的诞生、存在和发展紧密相联的,社会发展评价尺度体现着人类自我发展的独特规律的客观要求和价值目标。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哪一阶段,尽管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具体形式和具体内容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其基本内容是一以贯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是恒久的历史尺度。同时,社会发展评价尺度又是随着人类社会有机体的不断发展而充实新的具体内涵,使之成为既反映社会有机体一般发展规律及其客观要求,又体现现实社会有机体特殊规律及其客观要求的现实尺度。在人类社会有机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上,社会发展评价尺度总是与当时当地社会发展具体状况特点紧密相联的。

作为社会发展评价尺度固然还需有其它一些条件,但上述几点是最基本的。那么,符合上述条件所构成的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要素有哪些呢?目前,学界对此主要有四种观点,即以经济增长、人的全面发展、文化整合或各种因素的综合改善作为社会发展的尺度〔2〕。 笔者认为,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选择与认定是非常困难的,学界对此发生的种种歧见在短期内是无法统一的。然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笔者在本文立论及理论探索中并不是沿着现有的研究成果和已有的研究路径,而是力求新视角、新方法,从较新的研究路径上审视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制度基础、制度条件。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对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系统结构进行探讨,从而把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看作是以生产力、制度和人的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多维的发展尺度体系。这一尺度体系体现着社会进步的各社会要素指标的综合体,是对社会发展的各要素之间本质的有机联系的综合反映,是整个社会发展规律因而也就是整个社会实践发展规律的体现者和指示灯。

二、社会发展评价尺度的系统结构

社会发展评价尺度表现为以生产力、制度和人的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多维的发展尺度体系。从结构看,这一尺度体系是由根本尺度、中介尺度和核心尺度三个层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尺度体系。各层面评价尺度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因而是相互区别的;同时,它们之间又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在社会发展评价过程中共同发挥作用,从而形成一个系统、全面、历史、具体地评价人的实践活动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科学尺度。

(一)根本尺度:生产力尺度

生产力之所以能够成为衡量社会发展和进程的根本尺度,是由生产力本身的特性及其在社会结构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生产力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生产力具有客观物质性。生产力是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现实的物质力量。它是由物质要素构成生产力的实体。同时它还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既得的力量,每一代人都碰到现存的一定的生产力体系,而人们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产力。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以往的活动的产物。”〔3 〕人类社会本身是一种高级形态的物质运动形式,所以,衡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能用客观的物质的东西,而不能用观念形态的东西。

2.生产力具有发展的连续性。因为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地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因而,作为衡量它的尺度,也必须具有发展的连续性的特性。生产力发展的连续性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继承性。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是世代相传的。每一时代的生产力都是前人实践活动的结果,是当代人从事生产活动的出发点。马克思说:“单是由于后来的每一代人所得到的生产力都是前一代人已经取得而被他们当做原料来为新生产服务这一事实,就形成人们的历史中的联系,就形成人类的历史”〔4〕。可见,生产力具有发展的连续永恒性, 它与人类社会共存亡。

3.生产力具有始终进步性。因为生产力作为文明的果实是人类永远不会放弃的。它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手工工具时代(石器、铜器、铁器)、蒸汽时代、电气时代、电子时代(使用电子计算机控制自动化生产设备),是一个不断由低级到高级的前进上升运动,具有首尾一贯统摄始终的进步性。生产力的始终进步性在社会形态的有规律演变过程中最明显地表现出来。众所周知,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新旧社会形态的嬗变都是根源于现存的生产关系与始终前进、发展的生产力不相适应。生产力正是通过这些合规律的嬗变来表明自己是始终进步的,始终是衡量社会进步与否的尺度。

4.生产力具有最终决定性。社会进步是多方面的。每一领域都有各自的特殊尺度以衡量自己的进步。这些不同尺度反映了各自领域的特点与本质。但是,当我们把社会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时,还应当有衡量各个社会形态的进步性的尺度——共同尺度。这个尺度只能是生产力。因为一个社会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道德生活诸领域的发展归根到底要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当然生产力并不直接决定社会生活每个具体领域的进步,这些领域各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性和相对独立性,因此它们的发展变化是不平衡的。当我们把某个社会当作评价的对象来考察时,生产力不是唯一的尺度,它不能代替对各个具体领域的进步作考察时所需要的其他尺度。生产力只是在它归根到底决定社会生活其他领域的进步的意义上,才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作“整个社会发展的主要标准”〔5〕。

(二)中介尺度:制度尺度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至少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的发展为主体形成物质文明,以制度的发展为主体形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和观念的发展为主体形成精神文明。人类文明的这三种形态,共同组成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使人类自身不断地趋于完善,人类社会不断地趋向进步。

制度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起着组织、协调和整合的作用,不仅维护、保护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是连结这两大文明的中介环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不是直接的、一一对应的决定关系。物质文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精神文明的进步,同样的物质文明成就可以用来为不同性质的精神生活服务,就在于它对精神文明的影响要通过制度这一中介环节,要受到制度安排的制约。所以,制度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和领域。它既根源于并服务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约和作用于精神文明,积极地影响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所以,制度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因此,制度文明是衡量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尺度。

制度文明可分为社会的基本制度所体现的文明和其各项具体制度——它们的系统组合就构成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体制——所体现的文明这两个基本层次。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形态的更替,固然主要表现为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社会基本制度的更新和变革,所以封建制较之于奴隶制、资本主义制度较之于封建制、社会主义制度较之于资本主义制度,都更先进也更文明;但是同一社会形态中的社会发展和进步,就主要表现为通过各项体制建设的发展和更新,来推动生产力的继续不断向前发展,并促进社会精神生活的繁荣发展,从而使社会的基本制度得以巩固、发展和完善。这就是社会的自我更新,也是改革的实质和实现现代化的动力所在。社会体制建设所体现的文明,是制度文明中最活跃的部分,它既为社会的基本制度服务,又有其相对独立性,更多地凝聚着人类制度建设的共同智慧和经验,因此它可以超越不同民族、地域和国家的界限,使之相互影响、借鉴和吸收。所以我们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和吸收世界上发达国家建设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就十分必要和有益。

制度文明是衡量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尺度,判断某种制度文明如何,可从下列基本因素中去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制度所代表的利益和所包含的、为之服务的对象广泛程度如何。制度文明虽然始于人类利益的分化且是为某种(些)利益服务的,但只代表和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制度却是不文明的,因为它是为着肯定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去规范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它把少数人的幸福建立在对大多数人的剥削压迫和痛苦之上。因而,尽管它有着人类在解决与自然界的对立时所取得的文明的意义,但在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对立上,它却是程度很低的,甚至是含有更多的不道德和野蛮成分的一种文明。所以,只有当制度所代表的利益和所包含的为之服务的对象越广泛,越能够规范全体社会成员,制度才越文明。

第二,制度促进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促进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状况如何。制度是人们物化了的价值观,就价值观来说,任何社会都存在一个由自己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与现实等决定的社会价值观。在这个价值观的深层,蕴含着促进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基本愿望,但能否促进和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物质和精神生产,却取决于该社会能否把自己的价值观物化为具体的制度,并在制度的统摄、规范、协调下有效地进行社会物质与精神生产。在这个意义上,越是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物质和精神生产、促进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制度,就是越文明的制度,反之则是不文明的制度。

第三,制度对完善人的本质和促进人全面、自由的生存发展状况如何。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 制度的出现意味着人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确认和“定位”。就是说,制度在规定人们社会关系的同时就确定了并制约着人的本质。所以,能否使人的本质走向越来越完善、全面,就是衡量一个制度是否文明的标准之一。此外,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发展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其实都是为着使人得到全面、自由和健康的生存和发展之目的的。那种将人当作工具或动物的制度(如奴隶制社会),或使人堕落、颓废、丑恶的制度,绝对不会是文明的制度,只有那种使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存发展越来越全面、完善、自由的制度,才是越文明的制度。

第四,制度所包含和体现的公正、公平原则如何。制度在所维护和调节的利益范围内和在运行过程中,是“公正”、公平”,还是对不同的地位、身份、财富、权力等特殊状况有所例外,也是衡量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根本内容就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和社会之间所得与应得、所付与应付之间的“相称”的关系〔7 〕。在经济领域,公正是一种分配原则,叫“分配公正”,即贡献和满足之间的相称。在政治领域,公正是一种政治原则,叫“政治公正”,它要求社会成员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地位之间是相称的,亦即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在法律领域,公正是一种法律原则,叫“法律公正”,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与罚之间相一致、相平衡,亦即自由和责任之间的相称。

第五,制度的权威性如何。制度只有得到公正的、不折不扣的执行,才会具有权威性,而权威性又是制度约束有效性的根本前提。制度因缺乏必要的惩罚力度,就难以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应有的约束力,从而使制度产生“软化”现象。一项制度得不到严格、有效的执行,不仅会使制度本身形同虚设,而且还会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很坏的影响,它会助长违规行为的泛滥,也会动摇守规者的意志。如何通过健全对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权力、金钱对制度践踏和腐蚀,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如何通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提高违规的风险成本,降低违规的预期收益,使遵守规范成为合乎个人利益的行为,这是增强制度权威性的两大现实课题。

(三)核心尺度:人的发展尺度

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和核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及其现实满足程度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人类为什么要追求发展,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正是由于人类的客观性需要才产生了为满足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生产,人类需要的多样性、丰富性,要求经济社会获得综合全面的发展,人类需要的无限递增和不断再生性,导致了人类对社会发展的永恒追求。建立以人为本的综合发展观正是以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的。其二,人是社会生产力的首要因素。在社会生产力中,物的因素固然十分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人的因素。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就是人的现代化素质的提高,其中既包括劳动者体力的增强,也包括智力的提高;既要重视人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也不能忽视思想和道德水平的提高。人的综合素质高低,成为当今社会能否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人的现代化》一书作者英格尔斯在该书中指出:“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并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和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8〕其三,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和最高原则。人不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而且也是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目标。社会发展史说到底不过是个人本质力量发展的历史,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则是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如果社会生产力是判定一个社会发展水平高低的历史尺度,那么人本身的发展则是判定一个社会发展健康的价值尺度。因此,把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的进步和全面发展联系起来,已成为确立发展目标的关键。对此,英格尔斯曾指出:“发展最终所要求的是人在素质方面的改变,这种改变是获得更大发展的先决条件和方式,同时也是发展过程自身的伟大目标之一。”〔9〕

法国著名经济学家佩鲁在其《新发展观》一书中阐明了以人为中心的新发展观。他着眼于人,从人出发,又以人为发展目标。他深刻地分析人与工具、人与市场的关系。关于人与工具的关系,佩鲁写道:“工具作为由人制造的生产手段,其意义既可被人接受,也可被人反对,在一定的报酬水平上,它既会促进也会阻碍人们的积极性”。〔10〕人是活的,工具是死的,人既是工具的制造者又是工具的操作者。工具有两重性,具有正负效应,然而它的意义却取决于操作、使用工具的人。关于人与市场的关系,他写道:“市场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相反;工业属于世界,而不是世界属于工业;如果资源的分配和劳动的产品要有一个合法的基础的话,即使是在经济学方面,它也应依据人为中心的战略。”〔11〕这就是说,发展要以人为中心,不能以市场为中心,不能以市场机制取代行为者的活动和决策。这应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

佩鲁之所以如此强调研究发展要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这是因为在他看来,“社会生活体现了行为者的活动与行为者合作的一种结合。行为者彼此给对方提供了一系列变化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12〕社会生活是以人为主体的,发展必须从人出发。遗憾的是,人的因素在市场研究中被忽视了。发展是为了什么?这是研究发展问题首先应弄清楚的。佩鲁敏锐地提出这个问题,并作了明确的回答:发展是为了人,为了一切人和完整人的发展。他确定以人作为发展的目标,这是研究视角的重大转变,发展观念上的重大进步。佩鲁认为,只有确立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才能对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作出科学的评价。他写道:“要对世界历史的各种事实和现在的世界状况作出清楚的分析,看来无论如何需要从人的角度指出一条可以接受的一般研究路线,并指出每个人及整个人类多方面的、全面的发展方向。”〔13〕以人为中心的新发展观开拓了发展研究的新方向。

人的发展的价值目标虽然是个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但在有利自身的同时,还应当有利于社会和其他社会成员,人的发展不是以压制其他人、剥夺其他人为前提的恃强凌弱,更不是弱肉强食。可见,人的发展既要强调个人的发展,也要强调整体的人的发展。因此,必须树立如下一些价值观念:其一,社会平等,指每个社会成员都同样具有发展自身的机会,有权利获得生存基本需求的满足及接受教育,得到培训和从事工作的机会。其二,区域和国家的平等,指在社会发展中,不应以牺牲别国利益、其他地区的利益作为自己发展的条件。其三,既要关心当代人的发展问题,也要关心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不应以损害下代人和下几代人的发展作为当代人发展的前提,更不能因能源、土地的过度消耗,环境的破坏而剥夺后代人的发展权。

总之,人的发展的价值目标虽是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但这并不是靠损人利己的个人主义就能实现的,而必须以全人类的共同发展为基础、为前提。这些,是在经历了种种曲折误识之后,直到在20世纪下半叶,在人的发展问题上才达到的共识。尽管现在人们仍然无法精确地说明人的发展的所有方面及其有关的价值指标,并且无法找到人的发展的某种统一的模式,但将人的发展维度放到社会发展的中心位置,并辩证地处理与人的发展有关的种种关系,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

注释:

〔1〕《列宁全集》第1卷,第135页。

〔2〕孙晓莉:《90年代社会发展尺度和模式问题》, 《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2期。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1页。

〔5〕《列宁全集》第41卷,第7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25~626页。

〔8〕〔9〕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第7页。

〔10〕〔11〕〔12〕〔13〕佩鲁:《新发展观》,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3页,第92页,第121页,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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