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主义与经济发展——亚洲的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立宪论文,亚洲论文,经济发展论文,主义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亚洲,立宪主义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促进经济发展,即在经济领域中以宪法特有的功能创造社会财富,逐步消灭贫困,实现经济正义。通过亚洲制宪史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立宪主义实现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亚洲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贫困现象。立宪主义是人们行为方式的一种选择,那么选择目的与选择内容都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关。制宪过程中不同模式的比较,其深层原因也在于经济发展模式的差异。作者认为,对亚洲社会而言,立宪主义的最大价值在于通过宪法调整,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立宪基础。因此,亚洲立宪主义功能首先表现为经济功能,立宪主义的原则与精神具体表现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的经济化、经济的宪法化趋势已构成亚洲立宪主义发展的基本特征。
一、亚洲型经济发展模式与立宪主义
由于历史传统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各国采取的经济发展模式各具特色。从世界范围上看,大体上可分为西方模式与发展中国家模式。西主模式又有德国式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与美国式的“分散的市场经济模式”之分。二者的差异使德国式的立宪主义与美国式的立宪主义各具特色。而在亚洲,经济发展模式的共同点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体制,政府在经济决策及其经济决策的实行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学者詹姆斯·费勒思(James Fallows)把世界的经济发展模式分为欧美模式和亚洲模式,认为两者的区别点在于:发展经济的目的不同,即亚洲模式认为是增强综合国力,强调集体性;制定经济政策的权利观不同,即欧美模式认为经济权利集中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亚洲模式认为集中权利是生活中的必然;亚洲人从内心里不相信市场,把市场竞争视为保持公司活力的有效工具;亚洲模式把经济生活中的民族性与疆域性视为一种本性,是永恒不变的①。冈纳·缪尔达尔指出:我们必须从考虑在南亚经济发展中要求起这种中心作用的政府的性质开始我们的分析。如亚洲各国政府是怎样受到殖民统治遗留物的影响?哪一种社会力量决定了它们的性质和行为②?可见,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同地位是亚洲与西方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差异,对政府行为性质的分析是亚洲立宪主义的基本内容。
由于亚洲的多样化,除亚洲总体经济发展模式外,不同区域的不同国家之间具体经济发展又有不同的特点。从宪法的角度看,亚洲经济发展中曾有过三种形式,即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混合经济体制。每一种形式又有多种表现,如市场经济中有社会的市场经济与自由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中也有完全的计划经济与开放的计划经济。混合经济实际上是两者的结合,大部分亚洲国家实际上采取混合经济的形式。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存在不同的立宪主义,即经济发展的具体模式与立宪主义的发展通常是一致的。对大多数亚洲国家来说,立宪主义价值的追求与选择,尽管受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影响,但从根本意义上说是出于一种发展经济的强烈愿望与内在要求。对经济发展的关注是贯穿亚洲立宪主义发展的中心课题,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立宪主义的性质与内容。
总体上讲,亚洲经济发展特点表现为:(1)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发展极不平衡;(2)在世界经济中地位有所改善,但仍受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严重影响;(3)通过经济发展,生活状况有一定改善,但贫富差距悬殊;(4)经济结构具有二元性。从亚洲国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亚洲国家的生产力总体上并不发展,但大部分国家中都存在先进的部分与落后的部分,在生产关系中存在多样性,实际存在着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两种成分的区别,这样,在亚洲经济结构中存在先进与落后两个部分,呈现出二元结构。
亚洲经济结构的特点在亚洲不同的国家中又表现为不同的类型。在南亚,由于自然资源短缺与贫困,经济发展中强调经济计划的作用,由国家统筹规划每一个时期生产、投资与分配的各个环节,并从宪法上确立相应的经济发展策略。在东亚,各国重视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形成一定特色的“协调性”市场经济体制。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在混合经济体制下进行的,政府的积极干预是亚洲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这一点上西方与亚洲的发展道路是不同的。当然,西方的自由市场经济并不绝对排斥政府的作用,它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由政府适当干预经济生活,只是程度与范围不同而已。
二、经济发展中如何体现立宪主义精神
经济结构的确立与调整,目的是发展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只有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才能进一步扩大立宪主义的社会基础,同时体现立宪主义的价值。
经济发展与立宪主义相互适应、相互依存反映着立宪主义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
第一、立宪主义的发展状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经济发展所创造的各项成果推动立宪主义的发展,并决定着立宪主义性质。
第二、立宪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规定经济发展的内涵。经济发展的目标与速度,尽管是一种经济现象,但在亚洲社会它受立宪主义价值的约束,遵循立宪主义所确定的原则,即经济问题已出现宪法化趋势。如,社会正义是亚洲立宪主义的核心,经济发展目标与过程中自然要体现这一精神。因此,对经济发展的立宪主义分析是不可缺少的。
从立宪主义角度看,经济发展是包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的概念。学者们普遍认为,经济发展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自从本世纪60年代后,传统的发展观有了很大的变化,如美国学者P·托达罗教授认为,“必须把经济发展看成是涉及到社会结构、人的态度和国家制度以及加速经济增长、减少不平等和消除绝对贫困等主要变化的多方面过程发展,从其实质上讲,必须代表全部范围的变化”③。发展观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经济发展与立宪主义日益密切的关系。比如,经济发展战略的确定要体现立宪主义的要求,在收入分配过程中,经济增长与社会不公正之间的矛盾也要通过立宪主义原理来加以调整等等。经济增长后,如何分配收入在亚洲国家中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普遍的贫困化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因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而导致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方面)则是收入分配不均引起的。立宪主义的调整作用主要在于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宪法基础,而且以其功能直接参与收入分配过程,保证收入分配中社会正义原则的实现。
从经济学原理上讲,经济增长(economic growth)与经济发展(economic development)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追求经济增长并不一定带来发展。经济增长一般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人均实际产出的增长,而经济发展具有广泛的涵义,它意味着普遍地存在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三种基本情况的改善,即贫困、失业和收入不均情况的改善。发展的概念在亚洲社会主要表现为经济、政治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国民收入得到公平的分配,并不是富了少数上层分子,而社会成员的大多数则处于贫困状态。立宪主义所要求的经济发展从本质上讲并不是无视社会正义原则的发展。而亚洲国家的现实却是并不令人乐观的,“基本上只有一定的增长,而少有真正的发展”④。有些亚洲国家曾实行过的把经济增长视为首要目标的“先增长、后分配”的发战略并不是衡量真正发展的标志。消除贫困与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才是适合亚洲实际的发展目标。针对增长与发展之间出现的矛盾,美国学者霍利·钱纳利提出过“过增长、边分配”的增长模式,试图以此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不平等问题,但结果也没有提供可靠的依据。其实社会分配不公问题,虽然表现为一定的经济现象,但就其根源来说与宪法制度有关,即立宪主义精神没有得到落实。从60年代开始,在亚洲地区曾出现了经济增长将解决人权问题的思潮,1964年在喀布尔召开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权问题》研讨会上,这种见解占了主导地位。到了70年代后,一些亚洲国家的经济增长已成为现实,但不可忽视的现实是经济增长并没有有效地解决人权问题,反而在一些国家侵权现象却有增无减。亚洲的经验告诉我们,经济增长的性质与方向直接或间接受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制约。在有些国家中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以及大量贫困现象的存在实际上意味着社会正义(尤其是经济正义)只表现为规范的意义,没有形成为一种生活规范。因此,消除贫困与社会分配不公现象,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按照立宪主义要求分配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成果。当然,不同性质的立宪主义在解决上述问题时所发挥的功能是不尽相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宪主义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减少贫困现象,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立宪主义所体现的正义本身是有局限性的。
三、亚洲宪法规范对经济秩序的调整
调整与规范经济生活是亚洲宪法的重要特点,自从1919年魏玛宪法制定后,经济生活被纳入到宪法规范之内,出现了经济宪法化趋势。同传统的政治宪法相对应出现了经济宪法⑤的概念。宪法能否调整经济秩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干预经济生活的问题是当代立宪主义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西方立宪主义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宪法条文中出现有关经济秩序的规定,但总体上看由于受西方宪法哲学的影响,国家在广泛的范围内尊重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保持经济生活的自由发展。二战后,德国宪法学界曾讨论过宪法与经济秩序能否相互中立问题。当时,有两种相互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宪法上不对经济秩序作特别规定,那么宪法只能对经济秩序保持中立,即“基本法的经济政策中立性”。另一种意见是,即使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经济秩序,但从作为宪法中心价值的基本权解释中可以表明宪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即宪法对经济秩序无法保持中立。其实,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对经济秩序(属于国家根本制度之一),必然产生一定的调整功能,不可能保持“中立”。
当代亚洲宪法中,有关调整经济秩序的规范不仅数量多,而且规定得全面、具体,已成为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阿富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基斯坦、巴林、菲律宾、卡塔尔、蒙古、朝鲜、韩国等国在宪法中专章规定了有关调整经济秩序的原则与具体方式。日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塞浦路斯等国在宪法中不以专章规定经济秩序,而是以若干条文作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又以财政问题的规定为重点。在亚洲宪法中,印度宪法对经济生活的规定是最全面的,韩国宪法则是对经济生活调整较成功的范例。印度宪法首先在第四编国家政策之指导原则中概括地提出了经济秩序的性质与内容,如第38条规定,国家应保障社会秩序以增进人民福利——国家立于一切体制之中,以此尽力有效地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以社会、经济与政治正义贯输国民生活。在第十二篇财政、财产、契约及诉讼中详细地规定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基本政策。第十三篇专门规定了印度境内的贸易、商业和交往问题。宪法对经济生活的关注,一方面有利于经济生活中遵守宪法原则,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宪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当然,在具体调整方法上,印度的模式也有值得注意的教训。如果过于具体地规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则不利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容易造成宪法的频繁修改。宪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宪法的具体调整方面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应确定合理调整形式,既不失去对经济生活的宏观控制,又避免过于限制经济生活的自主性。在这方面,韩国的经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韩国学者们认为,韩国宪法是最具代表性的经济宪法⑥。经济成长依赖于日益成熟的立宪主义发展。从1948年制定宪法起,经济政策的确立与重大调整成为立宪主义的主要内容。从现行宪法的规定看,有关经济秩序的宪法调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确立韩国的经济秩序是一种社会的市场经济(SozialenMarktwirtschafi)。宪法第120条中原则上规定实行市场经济,但同时允许国家对经济的规定与调整,表现为一种混合经济形式。自由的市场经济不适合韩国的社会条件与政治文化背景,因此宪法在实际运行中确定了适合韩国实际的市场经济体制。在韩国,经济体制类型的选择除了受经济发展本身的制约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宪主义原理的要求。宪法上规定的经济政策超越了经济本身的意义,从实现社会正义的伦理角度达到实现自由与正义的道德目标。宪法第120条第2款中作为一种价值标准规定了社会正义概念,即“满足一切国民生活的基本需要”,“保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涉及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等方面,而其中最重要的恐怕就是作为人所具有的独立人格与尊严。历史已经证明,市场经济本身难于带来平等的人格与尊严,也无法避免因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宪法的调整,而且宪法中体现的价值与原理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道德与伦理基础。学者们认为,韩国宪法的经济秩序绝不仅仅意味着把自由经济与计划经济相互结合的单纯的混合经济,而是意味着实现自由、正义与社会连带价值的一种历史变革技术。(2)经济秩序三原则:市场经济、社会正义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中规定市场经济的地位,并把社会正义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同时保护私有财产权。但在保护的范围与手段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宪法。因韩国宪法强调社会正义原则在经济生活中的指导意义,所以在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注意其限制的范围。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权可进行限制,而且范围较广。土地所有权过去被认为是典型的私有财产,但近几年来因土地所有权的膨胀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国民的生存权。在国民的强烈要求下,国会依据社会公共福利原则,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令,严格限制土地买卖与土地占有。不少民法学家曾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为依据,提出限制土地买卖是违宪,并提起了宪法诉讼。最后,宪法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依据社会正义原则,对土地所有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并不违宪。这场争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立宪主义所保护的人权与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尤其在亚洲社会中消除个体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须通过各种价值判断。在当代社会中,几乎不存在纯粹的经济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立宪主义的要求。(3)宪法反映社会化的要求。二战以后,社会化成了宪法学的中心概念,新独立的亚洲国家纷纷在宪法中规定了社会化原则,并把社会化理解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手段。1948年韩国宪法在经济秩序的规定上受魏玛宪法的影响,把社会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现行宪法的社会化内容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的社会化,即重要资源矿产,水产资源以及在经济上可利用的所有自然力为对象的社会化,(宪法第121条第1款);以土地为对象的社会化,尤其是农地的社会化,包括山地与住宅地;私人企业的社会化,宪法规定,在国防与国民经济发展上确有必要时,可依照法律对私人企业实行国有化。宪法中所确定的社会化原则在规范和实践意义上,对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如果从亚洲宪法产生的特定环境中分析,韩国宪法中规定的社会化原则反映了亚洲立宪主义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特点。宪法规定的社会化原则在经济发展中的具体作用是:保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尤其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自然资源由国家控制,以避免自然资源垄断;按照社会化要求,保持国民的社会同质性,强化社会连带意识,使社会正义成为现实的规则;消除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别,维护社会安定。
概括地讲,亚洲的经济发展与立宪主义的关系表现为:首先,立宪主义的发展由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立宪主义所要求的发展观是开放和多层次的概念;其次,在亚洲,经济发展的目标反映了立宪主义价值,立宪主义提供了经济发展的伦理与道德基础,社会正义是经济发展中体现的基本价值;最后,立宪主义的普及与实现,为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消除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保护自由竞争。特别是,过去亚洲国家发展中最大的障碍之一是社会的各种冲突,如民族冲突、宗教冲突等,从宪政史角度看,经济发展中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地体现在宪法上,完善的宪法不仅能够消除矛盾,而且可以提供各种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案。关于经济发展与立宪主义相互推动关系过去一些学者也从理论上进行过研究,但多数是停留在静态的研究,也就是一种描述性研究,至于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什么必须遵循立宪主义价值,学者们似乎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为什么发展经济,以及如何发展经济,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经济领域的现象,但从深层次的意义上讲,经济活动的背后存在着立宪主义的原理。因为,当代的经济发展是社会总体水平的提高,而且具有社会的道德基础,牺牲个人尊严的经济发展自然失去其社会伦理与道德基础。
四、经济政策与立宪主义影响
经济发展的变化通常以经济政策的调整为其特点,而经济政策的调整又受立宪主义原理的影响。亚洲各国在经济发展中首先要确立适合国情的经济政策,并以此指导经济发展。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过程中,立宪主义表现为基础作用:首先,经济政策反映特定阶段立宪主义的要求,如确立宪法最高法律地位,强化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以及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与权利。同时,经济政策民主化问题也值得引起注意。其次,经济政策的调整与立宪主义原理之间保持协调。当代亚洲国家中,经济已被纳入到宪法调整的轨道,因此,立宪主义对经济政策的影响是有根据的。在现实生活中,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通常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新的经济政策尽管在内容上有所变化,但变化的内容仍以立宪主义为基础。第三,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应严格按照宪法程序进行,不得以调整为借口违反宪法规定的程序。纵观亚洲国家经济战略的制定与调整,都与当时立宪主义所提出的客观要求有着密切联系。就当代各国的经济发展而言,无视立宪主义要求是寸步难行的,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如此。
如前所述,亚洲经济发展模式又表现为各国不同的发展道路,原因在于各自运用的立宪主义具本原理有所不同。就经济发展与立宪主义两者关系而言,经济发展决定立宪主义发展水平,但立宪主义对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反作用,尤其是在经济变革时期,立宪主义的相对独立性日趋明显,在特定的条件下立宪主义成熟程度决定着经济变革的成功。
五、经济发展与立宪主义的特殊形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力图说明这样的事实:现代国家经济发展是各种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仅靠经济体制本身的机制是难于达到经济繁荣的目的的,其中立宪主义因素亦是不可缺少的。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互为推动,共同存在于社会有机发展的总体范围之内,特别是亚洲国家的经济发展应强调立宪主义的调整作用。但是,立宪主义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特殊的情况,即非立宪主义或者“专制政治”在一定条件下的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专制政治与专制政权,从本质上与立宪主义所倡导的价值是格格不入的,专制本身是对立宪主义价值的一种否定。那么,如何解释亚洲经济发展中曾经存在或正在存在的某些非立宪主义因素呢?集权政治能否推动经济发展?从立宪主义角度考察上述问题,对于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特殊的实践价值。对于多数亚洲国家而言,国家决策者与人民最为关心的是尽快发展经济、改变落后状态,“发展第一”观念有意或无意识地渗透到决策过程与人们的意识之中。在有些国家,“发展第一”思想正在冲击立宪主义价值,并在实践中已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有些人把立宪主义只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来追求,而不把它作为实践过程的价值。
历史上确实存在过由专制政治扶持的经济发展,此时立宪主义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早期的现代化中,新的经济因素的成长是非常缓慢的。这些因素的成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有时制度性变革又早于新的经济因素。因此,为了发展经济,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可依靠集权手段促使社会制度的变革,以促进新经济因素的成长。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大体上经历了这一过程,如16世纪的英国都铎王朝统治时期,利用封建政治形式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在对外贸易的控制、保护关锐和外贸管理制度方面所谓的专制统治发挥过一定的作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奇迹般的经济发展,也是靠专制政治来推动的,其集权性是相当突出的。此外,从法国、德国、俄国等国经济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同样可以找出专制政治促进经济发展的例子。但历史的事实(尤其是偶发性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一种普遍性规律,成为说明某种历史现象的真理。专制政治推进经济发展并不是普遍规律,它只是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过渡阶段的产物,或者是过渡形式。因为,第一,专制政治推动经济发展,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即经济发展初期,第二,通过专制政治发展的经济成果只在短期内存在,缺乏长期性;第三,更值得注视的是,通过专制政治发展的经济难于变为社会财富,不仅造成社会贫富差别,而且有可能变为带有军事性的政权。日本的例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从总体上讲专制政治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极其有限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专制政治本身就会受到限制,甚至变化为民主政治形态。
在亚洲国家建立市场经济的初期,通常不可能建立完备的立宪主义,立宪主义作用也有限,此时一定的集权是不可避免的。亚洲国家在强烈的民族主义与时代紧迫感的鼓舞下,把现代化作为国家重建的全民任务,采取赶超性发展战略⑦。这样一来,便出现了“权威政治”、“开发独裁”、“集权”等现象。在亚洲,这种现象与立宪主义要求之间并不根本对立,通过对不同历史阶段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结合点。因为在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市场经济建立初期),立宪主义所表现的社会正义、团体本位等观念需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来推行经济发展,使这种观念具有现实基础。比如,社会正义原则是亚洲立宪主义的核心概念,它本身可以容纳一定的权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很显然,没有一定的经济增长不可能谈论社会正义价值的实现。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的立宪主义发展中,权威统治作为正面效应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肯定,在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行过程中给予权威统治以适当地位,而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在充实立宪主义内容。在亚洲,立宪主义实践中起作用的集权政治不同于传统的专制政治,前者是以工业文明为基础,而后者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它不同于15、16世纪的西欧专制政治。比如,新加坡的集权政治与西方多元民主政治是有所不同的,它有自己的特色,如在实际的权力分配机制中,新加坡是一党长期执政,政府在广泛的领域内干预经济生活。新加坡的集权政治不仅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且形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机制。四小龙、东盟五国经济发展基本上属于这一类型。在建立市场经济初期,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是必要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强化权威的影响,使经济发展尽快走入正轨。如果不顾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一味地固守立宪主义的形式上的价值,或者仅从理念的角度考虑经济发展,那么立宪主义本身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立宪主义尽管具有相对性,但它最终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多数亚洲国家在制宪以后具体实现宪法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经济发展与立宪主义之间的二元结构问题。当然,集权或权威的认可是有条件的,如果脱离立宪主义的原则,无限度地强化集权的作用,那么不仅对经济发展不利,而且可能导致经济的倒退。亚洲国家在这方面的教训也是深刻的。由于过分的集权与干预导致了官僚政治的巨大膨胀,给腐败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特别是可能造成经济生活的政治化⑧。脱离立宪主义的经济发展只能带来经济增长,并且这种经济增长又产生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结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亚洲社会条件下,过分的集权会形成“压制性发展主义政权”⑨。
总之,立宪主义价值首先通过经济发展的过程与结果来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在亚洲,经济发展要体现立宪主义的原理,并以立宪主义作为基础,我们在讨论中肯定了亚洲型经济发展中立宪主义的作用,并为经济发展的社会评价提供了宪法依据。同时,在经济发展的目标与战略的确定上,立宪主义价值观成了一种尺度,以防止只增长、不发展的后果。在某些西方人看来是“专制”因素的权威意识在一定范围内与立宪主义内在价值结合为一体,推动经济发展。权威意识源于亚洲传统文化中的协调精神,反映了团体主义思想倾向。传统文化、立宪主义、经济发展三者都以一定的权威意识为其连结点,反映了历史的共同背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立宪主义在亚洲的实现首先表现在经济领域,并通过不同阶段所创造的经济发展成果体现其价值。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詹姆斯·费勒思:《东西方经济观》,《大西洋月刊》,1994年2月号。
②参见:冈纳·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第18页。
③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第79页。
④李琮:《第三世界论》,第329页。
⑤经济宪法是经济宪法化的产物。最初由德国学者Franz Bohm提出,他认为经济宪法是对共同体经济生活的一种判断。对经济宪法的概念有三种理解:第一,从广义上把有关调整经济秩序的法规通称为经济宪法;第二,区分国家宪法与经济宪法,把经济宪法理解为对经济领域的“部分社会宪法”;第三,经济宪法是指特定时代有关经济秩序的政治基本体制。也有学者把经济宪法分为实质意义的经济宪法和形式意义的经济宪法。
⑥韩素渊:《宪法学——近代宪法的原理》,第1031页。
⑦参见:罗荣渠:《现代化新论》,第188页。
⑧参见:罗荣渠:《现代化新论》,第189页。
⑨费思:《亚洲的军事化:1、亚洲的压制性发展型政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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