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企谈所得税分税制改革_企业所得税论文

官企谈所得税分税制改革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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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首先,这一改革的实质是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时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缴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通过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中央可以集中沿海发达地区的部分财力用于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支持和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促使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顺利实现经济发展第三步战略目标,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其次,这一改革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团结,维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国中西部地区占全国人口的67%、少数民族人口的90%、面积的91%,与15个国家接壤,国境线长达两万多公里,资源丰富,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可以说,没有中西部地区的崛起,就没有整个中国的现代化。没有中西部地区的繁荣稳定,就没有整个中国的强盛。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大大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与其战略地位极不相称,也不利于巩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变,就会延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进程,共同富裕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会失去巩固的基础。

第三,这一改革有利于遏制重复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过去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利于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改组改制,同时由于利益驱动,会使得中央和地方争夺资源、重复建设。实施新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有利于克服现行体制的弊病,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同时,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又给东部地区的资金、人才和技术提供了新的出路,为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增强后劲,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所得税分享改革既是压力又是动力

我分管企业所得税工作已经有14年了,经历了企业所得税各个阶段的变革,从企业上缴利润到利改税,再到对国有企业搞承包制直至新税制下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多次变革,企业所得税正在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正在逐步加强。辽宁省从1999年国营企业所得税首次列入计划到2001年累计完成中央企业所得税66.51亿元,为辽宁连续多年全面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实施也为辽宁省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了作用。

虽然企业所得税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加强,但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多年来,由于经济体制的制约,在理论界对国有企业是征税还是上缴利润始终存在不同意见,在征收实践上,真正以税的形式固定下来时间也不长。在这种状况下,不可否认,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收执法人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理念上和方式上都迫切地需要解决一个“以法治税”的问题。无论是税款的征收、管理,还是检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管理弱化的问题,突出反映在执法刚性不强,自由裁量、弹性较大,管理手段落后,税源监控不力。

中央决定从2002年起,实施新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从今年开始,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将不再按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划分征管范围,全部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这对我们来说既是动力也是压力。

一是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的改革决策,研究制定配套的制度和办法,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确保这一改革在辽宁省的平稳过渡。对各类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符合税法规定也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简便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是从征纳两个方面入手,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法制建设,更新管理观念,增强法制意识。

三是针对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现代技术运用和信息化建设比较薄弱的实际,年内要根据“坚持科技加管理”的要求,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大国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我们拟选定1~2个市先行研讨和试点,对全省企业所得税基本数据资料及变化情况、重点企业主要经营过程实行必要的监控,达到对全省企业所得税税源和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有效管理。

企业要努力适应所得税分享改革

这次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实际上是我国所得税改革的一个信号,作为企业必须要适应今后所得税改革带来的变化。中国加入WTO后,现行企业所得税方涉外企业单独设立税种,使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影响税负公平和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如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律地位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法规性文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得税的强制性、固定性常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又如原来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归属,违背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我国传统财政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以行政隶属关系为依据划分政府间的收支范围,以行政方式来确定分配关系,即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归属中央收入,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归属地方收入。这种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做法,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换和企业市场主体的形成。

我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不能仅仅着眼于单个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它至少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进程和完善程度依赖于我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加入WTO对一个国家的税制最主要的要求是公平,突出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条款和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这样我国加入WTO后,客观形势要求我国必须加快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步伐;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与其他税种的改革也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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