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语境下的公共性研究--兼论公共性的原始性_公共物品论文

现代化语境下的公共性研究--兼论公共性的原始性_公共物品论文

现代性语境下的公共性问题研究——论公共性的原始发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代性论文,语境论文,性问题论文,原始论文,发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7) 04—0006—07

一、公共性何以可能

人首先是实体性的存在物,有一定的体积与重量,在一定的空间内以特定的方式存在着,并不断经历着时间的进程。在这一点上,人就是一般的存在物。然而这种一般性需要只是人的最为低级的需要,除此之外,人需要阳光、水和食物,需要与他人合作和交往,总之,人是有生命的存在物。人有生命这一点把人归入了有机物的行列,从而与一切无机物区别开来。为一切生命物质所共同具有的特质是它的非自足性,即依靠其自身无法解决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它必须借助于外界提供的或既成或生成的生活资料才能使自己存活下去,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是有生命物质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包括人在内的一切有机物都是价值性的存在物,这是由它的非自足性本质决定的。所谓价值性的存在物,是指它必须把外界提供的而自身先天不具有的生活资料视为价值物,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价值物就是它们的生命本身。价值性的存在是人作为有生命存在物与其他一切生命物质所共同具有的,依据这一点尚不能从根本上区别它们。人在最为原初状态下可能与猿猴无甚区别,完全靠着自然的恩赐,过着自然而然的生活。直立行走由偶然变为经常,使人告别类人猿,发展出了为类人猿至今尚不具备的特质:劳动与思维。直立行走使人的脑组织得以改变,这为人日后的心理水平和思维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必要的生理基础,而日益复杂起来的劳动过程又把提升和完善人的心理和思维水平变成了现实。日益完善起来的心理和思维又为劳动水平的提高奠定了精神基础。劳动、心理、思维本来就是混为一体的社会历史过程,无法从时间上确定其先后。它们共同使人愈来愈同其他生命物质从根本上区别开来,这种区别最为根本的表现就是,人愈来愈成为了依据外界而依靠自身的存在物,也就是自在自为的存在物。自在性决定了人永远不能脱离他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环境,人无论发展出怎样的智力、情感和体力,他都不能把无变成有,他只能在自然界限定给人的边界内从事活动,由此决定,人永远是被限定的从而是有限的存在物。被限定和有限性并没有使人退回到与其他生命物质相同的水平上,相反,他靠着他日益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智力、情感和体力创造出了一个依赖自然却又与纯粹的自然不同的属人世界。这充分证明了,人不再是简单的价值性的存在物,而成了创造价值的存在物。价值性与创造价值尽管相互关联但却是不同的,价值性表征的是存在物的非自足状态,而创造价值体现的是把外界提供的用以创造价值物所需的质料依据预先的“理念模型”变成价值物的过程,正是这种过程才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因为直到目前,除了人之外,尚无其他生物能够做到这一点。其他生物只能在外界给定的条件下选择其生存环境和生存方式,它只能适应环境而不能改变环境,所以它们是既定的、既成的存在物,适者生存、劣者淘汰是其永恒的法则。而人本质上是生成的,人通过创造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而创造了人的生命本身。源自于存在状态上的非自足性以及需要摄取的指向性质决定了一切生命物质的受动性,以欲望、需要形式存诸于世的受动性构成了生物之进行生育、觅食、群居、创造活动的直接动因,然而,人之外的其他生物却没有从受动性中发展出能动性来,而人却在漫长的进化中使自身由单纯的受动性而跃进到能动性。人之能动性的生成得益于日益完善的劳动和意识水平的进化。

生产实践作为人的基础性活动,源自于人的非完满性、非自足性,人只有不断地进行生产才能保证自己的存续,以至于劳动成了人不可逃避的事情。通过生产整个世界人才创造了自己的全部生活,通过创造对象而生产自身。而生产劳动在通常情况下都不是单个个体独自进行的,尤其是在社会分工高度发展的今天,合作与协作已经成了生产劳动得以进行的根本出路。每一个体因其需要的多样性与其生产满足其需要之生活资料的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使得每一个体必须以类的形式存在①,只有借助合作与互助,生活资料的总供给量才能最大化,人的生活世界的丰富性才有可能。通过合作,个体延长了自己的身体和工具系统,扩大了自己的活动空间。在重复进行的博弈中游戏规则(风俗、惯例,道德、法律)得以达成,不同形态、不同层次的规则体系既承载了不同的价值又保证了价值的存在和实现,进而使生活世界成为可能。另外,在重复进行的主体间的交往中,主体间性的逐步确立,使得共同感得以生成,共同感在主体间的认同、确认、过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使幸福的分享和痛苦的分担成为可能。主客体间与主体间的混合形态,使生产与交往交织在一起,同时也使人们之间的和谐与冲突成为必然。

每个人只要生活着就表明他是在世的。“世”作为单体字指的是一个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不同的人自我照面并相互映现,当一个人出现在“世”里我们就说他“出世”(“入世”)、“在世”。一个“出世”或“在世”的人无论以何种方式显现“在世”的形态,他一定以可以度量的重量和体积呈现给自己更呈现给他人,让别人感觉到他在那里。我也以同样的方式感觉到与我类似的他在那里,我想像着那些和我相似的他与我有同样的“内视域”和“外视域”,他们与我有相似的感知系统、记忆、回忆、联想、想像、知觉、构造等,在日常的生活中,我还时时感觉到,我同那些与我类似的他们相遇、遭遇。不断重复进行的相遇和遭遇证明,我无法离开那些不同于我的物和他者。有时我们表达着相似甚至相同的判断,在情感上取得共鸣,达到视界融合。“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经验表象,但在通常的确定性中,每个在场者(Anwesende)都能经验到同一个事物,并且都能在他所经验到的东西的可能进程中去认识具有类似性质的同一个事物。因此,这就涉及到了我们正常的实践的生活整个地得以进行的那个日常的共同世界。所有那些被我们在此当作现实存在着的东西,恰好由于共同的经验,总是被理解为对所有的人存在着的东西。”[1](P251—252) 当然,在场者之间有时又是极为不同甚至完全矛盾的。就是这样,在“世”上有诸多相似但却不同的“在世者”或冲突或和谐地交织在一起,构成一个有相对边界的领域,这就是世界。“在世的边界”这一提法虽不能准确指称世界的本质,但它却把捉到了世界之“在世”的意涵。当我们追问谁的世界的时候,立刻就出现了我的世界和我们的世界两种提法,在实体的意义上,二者是有区别的。我的世界仅限于指称由我的“内视域”和“外视域”合于一起构成的物理空间和意义空间。我们的世界从外延上指的是我们的生存、生命和生活立于其上的介于蓝天与大地之间的空间,地球是迄今为止我们能够生存于其中的惟一家园;从内涵说,我们的世界便是由我们构造的并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在社会里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风俗、信仰,有山川、楼宇、乡村、城市等诸多事项,它们超出了我的能力所及的界限,是我们共同构造的。在此意义上,我的世界和我们的世界就演变成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由于此,在人与社会何以可能的解释上便有了原子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范式。实际上,我的生活世界与我们的生活世界的关系决非像人们已经指明的那样简单,仅就我和我的生活世界而言,就不仅仅是一个伦理学(整体主义)、经济学(原子主义)、心理学(先验主体的现象学方法)的问题,而毋宁说它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我们以为,从终极性或价值性的角度说,我的生活世界具有先在性,由我们的生活世界构成的社会乃是使每个人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变得更好;从现实性视角看,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具有逻辑上的先在性,尽管它们是人的对象化活动过程及其结果,但它们一经形成便成了人们以何种方式进行生产、交往和生活的前提。公共性的生成与存续源自于个体意欲解决需要的多样性与能力的有限性矛盾的动机与实践。诸多个体通过共同的目的、借助共同感或认同感构造了原则上为他们共同享用的物品。

二、公共性的基本样式

较为宽泛地说,只要有两个人进行交往和共同生活就存在公共性问题,因为在他们的合作中产生了供他们共同分享的“合作剩余”,这个“合作剩余”是为他们共同所有的“公共物品”。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公共性却远远不止两个人之间的公共性,它以两个人之间的公共性为基点不断放大,以致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公共性。我们试图从性质与样式两个角度描述公共性:(1)从性质上看,存在一组公共物品,从性质上或从归属上看,这组公共物品原则上不能为个人独占,要么为其所有者同时享用,要么先后享用。当然依照此种理解方式,公共性就不仅仅指公共物品须共同分享这样一种性质,还指人们对这类物品就其性质而言的理念,因为,在人类历史的任何阶段,类似于须共同分享的物品始终存在,但人们并未始终认为它们是必须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物品,如公共权力,可以说,真正的公共性的概念是起自于近代的。在一个专制的社会条件下,一组或数组物品原本应该向所有人开放,但权威集团甚至一般民众却认为,这是“救赎者”赐予“得救者”的“圣物”,“圣物”享用者在享用“圣物”时所体会到的不是“圣物”带给享用者快乐、幸福的体验,而是“救赎者”给予“得救者”的恩赐,须感激的不是物品而是“赐予者”。公共性概念的发育与成熟是民主的重要标志。(2)具有公共性的实体和物品。公共性的实体形态就是各种组织。组织是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在一定宗旨指导下,在一定制度规约下,所组成的共同活动的集体。就今天的生活而言,最为基本的组织是家庭,在传统意义上,家庭具有生育、经济、教化、关怀功能。本质上,家庭是以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生活共同体,家庭与其他营利性组织不同,尽管是以自利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但却是由于特殊的社会关系(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而采取了明确的超功利的行为方式,黑格尔把家庭称之为个人之外的最为直接的伦理共同体。婚姻和家庭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合作剩余”,其剩余价值是勿庸置疑的;惟其家庭成员之间是通过感情和共同意志来构造和维持家庭的,而不是通过公开运用理性完成的,因此,家庭的公共性和公共价值都是个体生活中的最为基础或基本的价值。除了家庭之外,另一类组织就是具有经济依赖性的组织,这些组织通常处在于家庭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广阔领域。这个广阔的领域就是所谓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唯一尺度。”[2](P197—198) 显然,处在广阔领域的市民社会中的诸多组织,通常是竞争性、营利性组织,它们与家庭不同,是充满自利性的联合体,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条件下,每个成员原则上是自愿进入和退出的,但其意愿必须获得普遍性的认可,但这种普遍性必须是公共性或公共价值的体现,人们是为着这些公共价值才愿意加入各种组织的。除了那些垄断的而其成员又不得不参见的组织,否则,在现代世界中,这些组织作为各个成员之共同利益的体现,必须考虑每个成员的意愿和意志,因此,它们本质上是通过充分、公开地运用理性而被建立起来的。在市民社会基地上建立起来的各种组织,其公共性或公共价值是有着相对明晰的边界的,它只向它的成员开放,而对其他成员则保持了足够的疆界。除了家庭和各种营利性组织之外,最大的组织是政府。由于政府提供着、同时也控制着最大的公共性资源——公共权力和潜在资源的分配规则,与每个公民密切相关,因此,政府具有最大的公共性,它应该向所有公民开放。“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2](P253) 然而,国家作为伦理精神的实体形式,尽管知道其使命,但国家必须通过可操作的政府组织完成其使命。倘若政府不能知道伦理精神,即使知道却故意不去实现伦理精神,那么,公民就会或以个人形式或以组织形式要求政府实现伦理精神。

公共性的物品形式表现为有形与无形两种形态。其一,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关的公共物品。根据供给者,我们把这类公共物品又分成两大类:一是由企业供给的物质生活资料。这类公共物品本质上是借助市场通过交换而获得的,而且一经确定归属,原则上就不再是公共物品,因其进入个人消费领域而变成了私人物品,这些物品通常是一人一次消费的,而不能重复使用,即便重复使用也是在私人空间进行的。二是由市政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包括公共设施、交通、能源、绿地,等等。这些物品原则上是向所有市民开放的,不能为个人独占;有些是付费的,有些是免费的。与精神生活相关的公共产品通常是由精神生产者创造的,这类物品可以多人多次享用,它会产生递增而不是递减的效应。其二,与规约人们的行为和分配未来资源密切相关的制度体系、与民族和国家的命运密切相关的精神。关于这种精神,黑格尔深刻地指出:在复多个别性中实现了的普遍性才是真正的伦理精神,“伦理实体,在这种规定下,是现实的实体,是在实际存在着的意识的复多性中实现了的绝对精神;这个规定下的绝对精神,是公共本质[或共体],它,在我们考察一般理性的实际形成时,对我们来说,是绝对的本质,而现在,在它的真理性中,对它自己来说,则已成为有意识的伦理的本质,而且对于我们现在所论述的这种意识来说,已出现而为[这种意义的]本质。这个共体或公共本质是这样一种精神,它是自为的,因为它保持其自身于作为其成员的那些个体的反思之中,它又是自在的,或者说它又是实体,因为它在本身内包含着这些个体。作为现实的实体,这种精神是一个民族,作为现实的意识,它是民族的公民。这种意识,其本质是在单纯的精神中,其自我确定性是在这种精神的现实中亦即在整个民族中;而且其真理性也直接就在这里,所以它的真理性不在某种没有现实性的东西里,而在一种实际存在着的和有效准的精神中”。[3](P6—7) 不难看出,无论是以组织形态、物品形态,还是以精神形态,公共性作为必然性、普遍性要求,作为实际存在的和有效准的精神,作为可供分享的公共价值,都不是与人的意识、需要和活动无关的存在物,相反,作为一种可能性,公共性就潜存于个体的现实的意识和活动中;作为一种现实性,公共性就是充分实现了个体性和个别性。

三、公共性的两种生成方式

公共性的发生方式主要有两种:机械的方式和有机的方式。讨论公共性的有无问题是一个无意义的工作,因为除非人不以人的方式生产、交往和生活;更为根本的问题在于,怎样一种方式才能使公共性最大化,因为公共性的广度和深度是人的丰富性和全面性的重要标志。人是惟一追求全面性和丰富性的动物,因为每个人都是片面的、有缺陷的,这是我们直观到的一个基本事实。惟其每个人自在是片面的、有缺陷的,这是人类所面对的最为普遍的事情,才有追求全面性和丰富性的必要;由于人在劳动合作中养成了理性这一素质,才有了追求全面性和丰富性的可能。余下的事情就是,人类尽其所能地寻找能够解决人的全面性和丰富性的社会途径和社会设置。

公共性之机械的发生方式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具有公共性的组织,公共性之合理基础的论证,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通常都不是通过讨论的、协商的方式而获得,它们是由权威者集团(权力集团和精神集团)借助预先设定好的所谓权威解释而供给的。我们发现,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团结形式:“前一种类型是意识的相似性和观念与情感的共同体所带来的结果。另一种类型则相反,是功能分化和分工的产物。可以说,前一种类型的结果,就是通过混同和相互关注把各个心灵结合起来,以组成一个聚集而成的人群,除了进行集体活动以外,不再有其他能力。在后一种类型中,专门功能相互依赖所造成的结果,是每个人都拥有自身的活动领域,即使当他与其他人分不开的时候也是如此。正因为后一种形式的团结让我们意识到了能够把高等动物的各个器官结合起来的力,所以我们把它称为有机团结,而对前一种团结来说,我们则为其贴上了机械团结的标签”。[4](P366) 有些西方学者对共同体与社会的差异似乎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在涂尔干看来,像家庭这样的组织是一种机械团结的结果,而像企业这样的诸多的社会组织则是有机团结的产物。藤尼斯则认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是通过本质意志、记忆和心灵的一致性而建立起来的,有着牢靠的情感基础;而社会作为一种联合体则是以选择的意志为其基础,体现的是利益相关性,像经济联合体和政治联合体不过是因为根本利益的关系才结合成的联合体,因而是机械的、脆弱的。[5](P64—65) 我们虽然在大的类型上把公共性的构造方式分成机械的和有机的两种方式,但在实际社会活动中,要对这两种方式作出恰当的评价还是相当困难的,我们的结论是,两种方式都是一种悖论式的构造方式。社会究竟主要采取何种构造方式取决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人们构造的社会设置、人们的理性水平和需要结构。但构造方式的合理性程度决定于此种构造方式比别一种方式更能提供公共性和公共价值,“合作剩余”的多少是确定其合理性程度的主要依据。

依照事物本身的客观性以及人的需要的本质,类似家庭这样的组织,主要应该采取藤尼斯所主张的“有机的”方式;而类似于经济联合体和政治联合体这样的公共性组织,主要应该采取涂尔干主张的“有机团结”的方式。

比较而言,家庭提供给人类的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是相当有限的,尽管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是被嵌入在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之中的,但家庭因其具有为其他组织所不可替代的性质而保持着它的特殊性;相反,人类以社会的形式所能够做的事情却是相当广泛的。毫无疑问,以“有机团结”的方式构造经济联合体和政治联合体,是一种相对比较好的方式。在一个无须充分利用理性的条件下,权威集团若能供给一套最大化的公共性和公共价值,就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权威者知道它所知道的(伦理精神),穷尽一切办法完成它所知道的。前者取决于权威者集团是否具有智慧,后者取决于权威者集团是否具有德性。而这是一个充满风险的渴望,事实证明,民众的渴望总是难以实现。相反,使每个成员充分利用其理性,一方面可能扬弃他的主观性甚至任性,因为只有被公共性或普遍性检验的个别性和特殊性才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正是借助个别性或特殊性,普遍性或公共性才被呈现出来,被证明为实际存在的、有效准的伦理精神。对此,黑格尔以一种思辨的语言说道:“所谓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实现,即指它在另一意识的独立性中直观自己与另一意识的完全统一,或者说,是指它将现成地出现于我之前的、而是我自己的否定物的这种自由的事物性,当作为我的存在,当作我的对象,一是要在一个民族的生活里才找得到它的完成了的实在。理性乃是作为流动的、普遍的实体,作为不变的、简单的事物性而出现。这种事物性就像光之散为无数发光体、星星那样散为很多完全独立的存在,而这些独立的存在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地消溶于简单的、独立的实体里。它们意识到,它们所以是这些个别的独立的存在,是由于它们牺牲了它们的个别性,而以这个普遍的实体为它们的灵魂和本质;并且,是由于这个普遍的东西又是它们这些个别的东西的行动或它们所创造出来的事业”。[6](P233—234) 公共性是所有参与者创造出来的共同业绩,作为“合作剩余”,共同业绩为所有的参与者所享用。这个共同业绩不但是自己的个别性的实现,也是其他所有个别性之共同性的实现,甚至只有首先实现其他个别性之共同性才能实现自己的个别性。

那么,是何种社会设置才能为产生出最大的公共性提供社会安排呢?是市场社会。正是资本运行逻辑中的普遍交换和全面联系,才造成了马克思所说的“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资本的运行逻辑所要求同时也是由它所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资本、一般等价物、货币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中的普遍物,正是它们确立起了一个任何人在可能性上都可以自愿进入和推出的公共领域;经济公共领域的所有权、自由、平等、利己心要求着表达其意志的公共领域,这就是为社会提供秩序保证的政治领域,因它是一个涉及到公共权力的分割与使用的领域,公共权力被视为是最大的公共物品,所以政治领域是公民社会中最重要的公共领域;由经济形态和政治领域的公共性所要求,一种体现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的精神领域必然产生,同时,由人的精神生活所决定,像黑格尔所说的作为伦理实体之真正实现和体现那样的精神世界也必将产生,它以对公民进行教化、并为之提供信念和信仰支持为自己的事业。那么,基于经济领域之公共性基础之上的政治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公共性该如何可能和怎样可能呢?这无疑是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的课题。可以说,公共性问题是我们研究中国语境下的现代性、和谐社会所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

[收稿日期]2007—02—25

注释:

① 20世纪60年代中期西方生物学界发生了一场革命,以乔治·威廉姆斯和威廉·汉密尔顿为领军人物,试图为人的自私提供生物学辩护。我以为,人的自私性不是一个有无问题,而是一个程度问题。人的自私性的程度取自于特定语境及其游戏规则的承受程度或宽容程度。有关人的自私与互助关系的精彩论述参见美国学者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第一、二章,第1—48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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