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的伦理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公正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4)01-0006-06
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诉求,目前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给予了关注。在伦理的视阈中,如何把握社会公正的基础、基本内容以及实施的道德举措,还有待于做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图从伦理的角度对社会公正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以求教正。
一、社会公正确立的伦理依据
对于公正,可从不同的层面来把握。在主体的意义上,有社会的公正和个体的公正。所谓社会公正是指社会合理地对待其成员,恰当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使每个人都得到他应得的那一份儿。社会公正是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所作的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社会公正是一种规范,是人们对社会现实的一种主观诉求。其源于社会内在关系调节和人们个人利益实现的需要。一定意义上讲,公正是社会的内在属性,是人们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基本需求。在伦理的层面上,社会公正也是奠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之上的。
首先,社会公正是社会发展的自身要求,也是一个社会之所以为社会的内在规定性。任何观念或规则要求的产生都有其客观的、社会的根由。现实社会中,社会的构成、运行过程、实现目标等都蕴含着公正问题。社会是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有机体。在其中有着不同需求、不同利益的人通过一定的方式结成各种关系,以期达到自身利益的实现。然而,这一过程并不是人们主观臆想和随心所欲的事情,它是一种客观事实。社会整体的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向人们提出了诸多的责任要求,而且无论你能否认识到,其都是客观存在的使命和职责。“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以某种方式,根据一定的条件,在某种法则支配下存在。”而且在生活“法则方面,存在着道德的基础,即规定你们的行动和责任的准则,以及你们履行职责的准绳”[1](P65-66)。也就是说,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们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要求,完成社会赋予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承担自己的相应义务。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仅履行了社会职责,而且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满足。在此意义上,社会结构的稳定、运行过程的顺利、各种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人们按照一种对社会活动、每个人都有规范作用的行为尺度进行自己的生活。这种尺度应是一定社会维系其成员相对公正的内在要求。
社会公正所关注的是如何建构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这种公正的尺度都是必要的而且会伴随始终。这种公正尺度的存在,既是一定社会和谐有序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社会对其成员及其相互关系维护的标准。社会公正是消弭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机器正常运转的基本价值取向。正是在公正尺度的不断调节下,一定社会才有其相对和谐的存在和可持续的发展。因为社会矛盾是利益纷争的表现,利益纷争根源于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均,而社会公正的核心要义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恰恰有利于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社会通过在其成员之间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有效地避免各成员之间的利益纷争,使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同时对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关注其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满足,使各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以维持社会的安定有序。同时,社会公正也能够进一步激发社会的活力。在一切社会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分配上,社会公正坚持人们的劳动贡献同其应得酬报、社会功绩同其应得奖赏之间的一致性或正相关关系,使每个人都“得其当得”,使多得者得之无愧,少得者得之无怨,人人心情舒畅,保护、激发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挖掘个体的潜能,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使整个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以公正为本位,构建合理的社会合作体系,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形成善善相生的持久和谐。
其次,公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和个人关系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现实社会中,人们所面对的任务是复杂的,包括社会正常运转的维系,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协调,社会成员发展需要的满足等各种问题,涉及到社会资源的配置、利益的取得等因素。各种需求特别是精神需求的满足更多的是源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有了人,必然要产生人类社会。社会是有着共同利益的人们而结成的有机体。一定意义上,个人由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组成了社会,社会则是个体成员实现自身发展的保证。“社会联系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产物。”[2](P24)当然,一个个的个人组成了社会,社会并不就是一个个的个人的相加,社会具有个人所没有的新质和功能。而且在某些时候社会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或为了人们长远利益,而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发展。这种复杂的关系就决定了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处理的复杂性。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社会公正原则是合理处理这一关系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它既是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要求。
社会的有序存在与可持续发展正是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之上的。“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因为“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3](P106)。当前,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不是我们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而在于我们为什么要遵守道德,即大家都熟知应该怎么做,却往往在实践中与之背道而驰。道德建设的关键不在于向人们传授什么样的伦理道德标准,而在于如何激发个体践行道德的动力。这也恰恰是如何启动社会公正机制保护人们道德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大问题。“伦理德性是一种选择性的品质,而选择是一种经过考虑的欲望。”[4](P116)道德责任的履行尽管有一定的超功利性,但是总与人们的自身需求有紧密的联系。我们不否认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不计个人利害得失的德行义举、一些不为世俗功利所动的品德高尚的人,但这无法掩盖一个事实:绝大多数人的行为选择中都存在着利益的比较与权衡。“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5](P286)需要是个体行为的出发点,利益则是需要的现实表现形态,所以个体的行为总是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动机是个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如果一个社会以公正为本位,根据人们对社会的不同贡献在他们之间进行恰当、合理的利益分配,则该社会必然有利于调动人们践行社会道德规范、追求道德生活的积极性;如果一个社会公正缺位,好人没有好报,恶人没有恶报,则必然导致人们道德心理的失衡,造成个体道德动力的锐减。长期以来,善恶有报一直是中国人道德信仰的重要内容,这种信仰可谓民众的精神支柱,是人们践行道德义务的重要动力。因此,有必要通过社会公正来坚定人们的道德信念,激发人们的道德动力。没有社会公正提供的外在支撑力,社会道德建设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再次,社会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要求。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将个体人置于社会之中,强调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总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要求个人应该如何,不应该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体存在的另一方面。实际上任何人都是具有一定历史主动性、创造性的能动的个人。个体既是受动的、受制约、受限制的存在物,又是具有生命活力的能动的社会存在物,任何一方面都不能被忽视。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了个体更多的自主性,使其主体意识日益增强,逐渐认识到了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自然不再满足于过去那种单纯服从于国家、社会的生活方式,不再愿意一味地接受社会的指令或被动地充当客体角色,而是试图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去参与社会生活,并逐渐产生了平等意识,要求社会的公正对待,试图确立与社会的平等关系,开始尝试着以互利原则来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社会公正地对待个人,摒弃以往那种社会单向要求、个人单向服从的模式。只有当代社会确立起日益公正的基本规则,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能获得坚实的社会伦理基础。
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与社会组成了一对矛盾体。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不是一种强制被强制、主动被动的关系,而应是一种公正引导下的和谐关系。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中,更多地是展现了一种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则是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具体表现,是需要在社会关系中的现实形态。这就决定了大多数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他们自身的利益。作为需要的社会形态,利益是人的自我实现及人类历史演进的驱动因,利益动机是个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一个社会的运作必须基于公众追逐利益的本性。公正绝不是对个人的单方面道德要求,它是对个人与社会的双向要求、双向制约,既是用来衡量个人行为是否道德的准则,也是用来对人格化的社会进行道德评判的尺度。因此,既要以公正来制约个人,也应以公正来制约社会,离开了公正原则对社会的有效制约,不仅会危及个人,更会从根本上危及社会。
二、社会公正的伦理内涵
社会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容总是具体的、历史的,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步演变。但无论在哪个时代,社会公正都有其不变的内在规定性:公正蕴含着平等,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核心。
首先,社会公正内含着平等。这里的平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二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平等。在一般意义上,“人人生而平等”[6](P342)。任何人,不论种族、性别、天分、智力、能力,都是构成社会的一分子,任何人的存在本身都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社会赋予的权利,尤其是生存权、发展权等一些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同等地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每个人的尊严、价值都应同等地得到尊重。这种平等的权利是每个人作为社会存在的主体应该享有的。正如潘恩所言,“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7](P143)。同样,社会也需要给予每个人以平等的发展机会以及相同的生存环境。就此讲,社会中的每个人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别,人与人都是平等的。当然,从社会公正的视角,这种平等仅仅是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会从社会得到同等的东西。由于社会条件的复杂性以及个人才能、天分、生理心理状况的差别,对社会的贡献也有所不同,自然不可能得到同样的回报,如果贡献多的人和贡献少的人得到的回报是一样的,那不仅不是平等,反而是最大的不公正。因此,“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中允许的不平等获利”,当然,“此种不平等必须对这一结构确定的每个有关代表人都是合理的”[8](P60)。在此意义上,社会公正就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维护,更是对其社会贡献的一种肯定和支持。
就个人与社会而言,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任何人都不仅仅是自然的存在物,还是社会的存在物,社会是个人生存与发展的条件和保障,没有社会,个人无以存续。同时,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个人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前提,“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9](P121),个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前进、历史发展的推动力量,“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0](P118-119)。从中不难看出,个人与社会互为存在的前提,二者之间是平等的,不是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而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要求的关系。从二者的关系上看,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平等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二者是从客观存在的视角,社会与个人是历史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二者的关系具有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这种平等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相对于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更具根本性,是个人利益实现的保证,“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11](P102-103)。社会整体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社会整体利益的优先性绝不意味着社会可以置个人利益于不顾。从社会的起源可以看出,社会是各个个体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结合而成的人类共同体,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个人更美好的生活,为了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社会作为个人利益的代表,就应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服务,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
社会公正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核心。公正就是为一定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与义务的恰当分配。“义务和权利不过是表达正义原则的不同方式。”[12](P100)在一定意义上,权利和义务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具有客观性。其主要是在社会这样一个充满着各种关系的环境之中,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各种主体如何相处一体并使自身需求得以满足,二是如何考量各种主体的价值。据此,人们就会在生活中或约定俗成一定规矩,或由代表各种主体共同利益的社会组织颁布一定规则,以保证社会能够有序的发展。作为现实中生活的人,都要承担一定的任务,“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3](P329)。对各种社会主体的要求既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又是人们满足自身利益所需要承担的职责。这一要求不仅仅是一种义务的规定,同时也是一种权利的赋予,而且对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主体来说都是平等的,都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当然,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也要辩证地把握。在同是社会主体的层面上,每个主体、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平等的,这也是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出发点。但正是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主体间的差异,也带来了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具体性,在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上就会出现一定的区别。亦即为“比例平等”。“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14](P279)
作为客观的要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可以通过社会的一些强制手段使人们加以遵循,也能够利用潜移默化的德化方式唤起人们的理性自觉。在伦理的领域中,社会公正是他律和自律的结合。对于个人而言,人首先是一个社会的存在物。作为社会的主体,他拥有一定的权利,并表明社会对其存在的认可。任何人只有通过权利这一社会性的存在形式,才能在现实上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因此,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任何人都享有社会赋予的权利。但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的主体,是构成社会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又必须承担社会赋予他的义务。正如海克尔所认为的那样,“人要想在有秩序的社会中生存”,“他务必认识到,集体的发展也是他个人的发展,集体的灾难也是他个人的灾难”[15](P331)。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人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无论出身如何,不管地位高低,也不考虑对于社会的贡献大小、能力强弱,任何人在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面前都一律平等。不仅享有社会赋予的权利,而且必须承担对他人、社会应尽的责任。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就无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完成了社会赋予的义务,就应该获得一定利益的满足。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既是社会对作为其成员个体的一种要求,也是个人应该努力达到的一种境界。当然,道德领域的义务是一种“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使人们“展现了一种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命”[16](P177)。
对于社会而言,既要公正地保证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使履行义务者享有相应的权利,行使权利者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且也要使社会与个体平等地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一定意义讲,在权利和义务上个人与社会有着对等性、双向性、相互性。所谓的对等性就是说社会与个人是以同等的身份构成了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的。即二者都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也互为客体。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和个人既要按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责任,又具有历史赋予的相应权利,尽管二者在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有差异,但作为处于同一种关系中的两个方面,他们需要有一种平等性要求约束其活动和行为。也可说在原则面前社会整体和个人是对等的。所谓的双向性是指社会整体与个人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关系中是双向作用的。即社会和个人互为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要尊重对方应有的权利。任何一方既不能仅仅是利益的接受者,或说是受益者,也不能只有付出而没有任何回报。要想有自己权利的实现,必须首先需要做出一定的贡献。个人需要义不容辞地为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社会也需要为个人的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是一种历史的赋予。只有社会和个人的双向作用,才能使二者的关系和谐有序,任何单向度的运动只能带来消极地应对或强迫式的受动,影响到双方积极性的发挥。相互性是指互为对方提供相应的发展条件,社会与个人是相互依存的,只有在对方的意义上才能理解自身的存在。同时社会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只有依存于对方才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是说,在二者的关系中,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于个人的,反之亦然。在个人履行了对社会的义务后,社会也应赋予个人相应的权利。如果一个社会只强调个人对社会的奉献,一味地享受个人的义务,而不赋予个人相应的权利,那么社会就可能成为超越于个人之上的抽象的存在物,失却其存在的理由。
因此,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是对个人的要求,也是对社会的制约。个人要享受社会赋予的各项权利,就必须尽到对社会的义务;社会要获得享受个人奉献的权利,就必须首先履行确保个人利益实现的义务。没有任何社会能“理所当然”地享受个人的奉献而不思回报,也没有任何个人能“心安理得”地享受社会赋予的权利而无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适用于一切领域,包括道德领域。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道德领域的义务具有政治、法律等其他领域的义务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即非先在目的性和主体自律性。非先在目的性,即道德义务的践履不是以获得权利为目的,道德义务的践履者们在履行道德义务前并没有居怀利邀福之心。道德义务的这种非先在目的性并不意味着社会就能无视道德主体的权利,对社会而言,在享受了个体的道德义务后,就应予以相应的回馈。这种回馈,既包括赞扬、荣誉等精神奖励,也包括一定的物质奖励,让人们在获得践行道德带来的精神愉悦的同时,物质生活上也能衣食无忧。主体自律性,即道德义务的践履不具有强制性,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发自愿的行为,不依靠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道德义务的主体自律性也使得道德回报成为一种必需,只有使行善者得福,才能坚定道德义务践履者的信心,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也使更多人坚持对道德义务的践履。
三、实现社会公正的伦理对策
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目前,在伦理领域中社会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未实现真正的统一,道德生活中更多地提倡个人对社会的无私奉献,忽视社会对践行道德义务者的相应权利的满足,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德福相背”现象的发生,动摇着人们的道德信念,影响了人们对道德的践履。因此,要尽快构建一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善相生的社会,“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让“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7](P243)。然而,实现社会公正,既需要培养个体的公正意识,又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和舆论引导来营造公正的社会环境。
首先,培养个体的公正意识,为社会公正的实现奠定思想基础。社会公正的实现离不开作为主体的人的公正意识,社会的各种制度、法规等都是由社会成员来制定和执行的,个体有无公正意识直接影响到社会公正的实现。主要在于社会公正的实现需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公正的理念只有为社会成员所把握,并转化为自己的内在品质,才能使社会公正成为人们所自觉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没有社会成员个人的认同,社会公正的实现就是一句空话。
个体公正意识的培养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荣辱观教育。明辨荣辱是个体作出正确的道德评价,进而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的前提。在当前这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多种道德观杂糅并存,很难想象一个荣辱不辨、是非不分的人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进而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因此,需要在人们头脑中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评价标准,让人们明白什么是应该坚持的、接受的,什么是应该抛弃的、反对的,引导人们明辨是非,分清荣辱,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趋荣避辱。二是权利教育。追求一定权利的享有是社会公正实现的一个必要环节。权利与义务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18](P87)。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任何一项权利的享有必然伴随着一定义务的赋予。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对他人履行义务,反之,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又有着社会赋予的权利。可以说权利的享有者对权利的要求是对义务的承担者最好的督促。人们只有树立权利意识,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对属于自己应得的回报理直气壮地去接受。在以往的道德教育中,我们更多的是强调了义务教育而忽视了权利教育,主要宣传“应该怎样”而不是“能够怎样”。时至今日,这种“重义务教育、轻权利教育”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较弱。因此应该加强权利意识培养,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出发,使人们认识权利的重要性,进而认真地对待权利,正确地行使权利,在自身权利遭到侵犯时能够挺身维护,并懂得如何维护,通过自身权利的维护来促进他人义务的履行。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制度土壤。制度是社会风气的导向标,制度能以其刚性力量为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公正的社会制度是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一种理论如果是不真实的,那么无论它多么高雅,多么简单扼要,也必然会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19](P3-4)在制度建设上,首先应坚持公正的价值取向,应明确地赏善罚恶,从制度上对道德的行为予以肯定,对不道德的行为予以否定。一方面要完善见义勇为奖励机制。我们常常感叹当前社会道德冷漠之盛行,在谴责道德冷漠者的同时,更应探究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那一个个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例子,无疑动摇着人们对“善恶有报”、“德福一致”的信心,对人们日常生活中践行道德义务产生负面激励。对于那些为他人、为社会付出血的代价的见义勇为的英雄们,不能让他们一时的光荣之后留下的是一世的后悔,应让英雄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以往,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差,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将对英雄的奖励量化为具体化的奖励抚恤制度,为英雄日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这不仅仅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更是对社会正气的弘扬。另一方面,对一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则应在制度上予以否定、予以惩罚。西方国家大多将一些基本的道德义务纳入到法制的框架之内,以强制性的力量来保证人们对基本的道德义务的践履,有的国家更是事无巨细,将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等纳入法制中来。对此,我国也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如“醉驾入刑”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结果,是法律完善、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不可否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法制仍不够健全,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应将大家都应当遵守的一些基本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中来。
再次,加强舆论引导,为社会公正的实现营造舆论环境。舆论是道德的重要调节方式之一,它像希腊神话里阿耳戈斯的眼睛,随时关注着那些不道德的行为,并予以谴责。与法律制度相比,舆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对人们的价值判断、行为选择产生着独有的导向作用。舆论既包括大众传媒等宏观舆论,又包括街谈巷议等微观舆论。相对于微观舆论,宏观舆论具有更强的社会导向性,可以通过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贵义辱恶、扶正祛邪,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从而对人们进行正向引导,引导人们去选择那些为社会所提倡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报纸、杂志、电视等大众传媒应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旗帜鲜明地扬善惩恶,为社会公正的实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相对于宏观舆论,微观舆论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群众的随意品评、街谈巷议等非正式舆论对个体的影响更具有直接性,更容易使个体产生切身之痛。“使一些社会德操的发展的另一个而更为强大得多的刺激是由我们同辈对我们的毁誉所提供的。我们习惯于向旁人表示赞许或提出责备,而同时也喜爱旁人对我们的赞许而畏惧旁人对我们的责备。”[20](P203)尤其是中国社会历来是熟人社会,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亲戚朋友、街坊邻居等熟人们的评价对个人而言更容易影响他们的行为选择。很多时候,人们作出一种道德抉择,并不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而是出于“人言可畏”。因此,非正式舆论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应加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