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计划金融到市场金融的渐进化改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金融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十一届论文,中国金融论文,计划论文,三中全会以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相同步。20年来我国的金融改革,遵循了一个以市场为取向的、渐进化的改革逻辑,改革的巨大成就体现在从整体上突破了传统的计划金融体制模式,基本建立起了一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金融体制。回顾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重建金融与金融初始化改革(1979—1984年)
1979—1984年既是我国金融业的全面恢复时期,也是金融业开始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时期。
(一)重构金融组织改革,初建中央银行体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是一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建国后,几家银行金融机构或被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或隶属于财政部,实质上只剩下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它既是全国的金融管理中心,又具体从事存贷款业务,是集现金中心、信贷中心、结算中心为一体,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为一身的银行。1978年10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后,我国正式开始了恢复金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的工作。
1979年,我国相继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别作为主要办理农村金融业务和从事中长期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改革了中国银行体制,使其作为主要经营外汇、办理外汇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成立了主管从国外筹资用于国内投资信贷的中国投资银行;1984 年1月,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办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专业银行体系。
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得到了初步发展。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一批信托投资公司;恢复了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成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合作社。
金融对外开放迈出了最新的步伐。从1979年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开始至1982年,在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到31家。此外,还在经济特区进行了外国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
1983年9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的性质与地位,从而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初步建立。
(二)初步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开始探索运用间接金融宏观调控
1979年,我国着手改革,在部分地区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简称“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并于1981年在全国正式实行。该办法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编制信贷差额包干计划,各地区在不突破信贷差额的情况下,各家银行多吸收的存款和多收回的贷款,可以多发放流动资金的贷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相互调剂使用。
它将各级银行管理资金的权、责、利结合起来,扩大了各级银行相对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也相应加重了它们管好用好资金的责任,开始改变各级银行使用资金、总行一家搞资金平衡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信贷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随着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中央银行还首次在金融宏观调控中运用间接调节杠杆。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在金融机构中推行了存款准备金制度。这一经济手段的启用,使专业银行贷款差额成为中央银行可以影响的变量,也使专业银行派生存款能力成为中央银行可以调节的变量,增强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限制了专业银行的信用扩张。
(三)开始形成金融市场雏形
在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下,我国是没有金融市场的。随着1979年以后金融组织体系的建构,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首先发展起来。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基本结构的直接融资市场也悄然出现了。
1.从货币市场看。80年代初,随着我国商业信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出现了商业信用的票据化,以此为基础,一些城市开始探索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81年,上海市首先试办了同城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异地(跨省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于1982年在全市开始普遍试办这一业务。同年,在重庆、河北、沈阳等地也开始出现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票据业务试办的成功为票据承兑贴现市场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从资本市场看。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国投资建设的发展,财政出现了赤字,且规模不断扩大。为了集中社会各方面财力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1981年,我国恢复了自1958年以来停止了长达23年的国债发行,并形成了国库券每年发行的制度;1982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发行了100亿日元的金融债券, 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在国外发行金融债券的序幕;1984年,一些地区还发行了企业债券。
1984年,北京市天桥百货股份公司在国内率先发行了股票,同年,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向社会公开发行了股票。与此同时,其它一些省市也开始了股份制和发行股票的试点工作。尽管这一时期证券发行特别是股票发行还带有很强的自发性和不规范性,但却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四)初步改革了外汇管理体制
80年代之前,我国在外汇管理上采取的是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和计划分配制度,一切外汇收入必须交售给国家,需用外汇由国家按计划分配或批给。1979年,国家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制度,这就是,出口企业将出口收汇卖给国家后,国家按规定比例给予企业和地方外汇留成,用汇时,单位用人民币配以额度,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购买现汇,对外支付。为了满足企业之间外汇余缺调剂的需要,从1980年起,还开始了外汇调剂业务。
二、发展金融和整体推进金融改革(1985—1993年)
1985~1993年是我国金融业全面繁荣时期,也是计划金融体制向市场金融体制过渡的重要时期。
(一)金融组织体系按市场取向原则蓬勃发展
1985年以后,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金融业的需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组建了一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986年,国务院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使其成为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后,又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三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一批区域性商业银行。同时,开始探索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专业银行开始向综合化方向发展,出现了业务的交叉竞争,为专业银行深化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一时期,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了全面发展。至1993年,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到389家;从1986年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成立至1993年底, 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到13家;从1987年首家财务公司成立至1993年底,财务公司发展到39家;保险机构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还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新的保险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也迅速发展起来。从1987年第一家证券公司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开始到1994年底,全国专业证券公司发展到91家。同时,一批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也相继发展起来。
这一时期,金融对外开放也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85年,我国正式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四个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年和1992年,又先后批准在上海以及大连、天津等7 个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1992年,国务院还批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开始了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试点。
(二)进一步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金融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向间接调控过渡
1981年实行的“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没有分开,各专业银行在资金使用上吃中央银行的大锅饭。1985年,我国改革了这一办法,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简称“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其特点是:各家银行的信贷计划统一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由计划指标分配关系改为借贷关系;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和贷款户,存款户上没钱,不得向中央银行透支;银行之间、地区之间可以根据资金余缺进行拆借。这一办法的进步意义,一是将信贷计划与资金分开,改变了过去有计划就有资金的做法,各家银行必须通过组织资金来实现计划;二是贯彻了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开始改变各家银行在信贷资金使用上吃专业银行大锅饭的状况。
更为重要的是,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改为借贷关系后,直接推动了中央银行实施金融间接调控的进程。首先,中央银行根据放松或收缩银根的需要,多次调整了专业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使存款准备金率在1984年的平均30%以上调整为1988年的13%。为了控制专业银行的超额准备,还制定了备付金制度,规定了各家银行超额准备占各类存款的比重不得低于5~7%。其次,中央银行开始注意发挥利率调节资金供求的杠杆作用,通过统一制定存贷利率,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作为调节货币供给量以及信贷规模和投向的有效杠杆。再次,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实施间接调控,至此,除尚未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外,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间接宏观调控机制手段。
(三)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迅速成长,初步建构起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
1.货币市场有了进一步发展。首先,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并从1985年4月开始,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正式开办了商业票据再贴现业务,从而标志着票据承兑贴现市场的初步形成。
其次,1985年“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实行,允许并提倡金融机构之间以有偿方式相互融通资金,促进了拆借市场的形成。广州、武汉、上海等一些大中城市都先后成立了融资公司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并逐步发展形成了一个以中心城市或经济发达城市为依托,跨地区、跨系统的资金融通网络,使同业拆借市场发展成为我国货币市场中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部分。1992年下半年和1993年上半年,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出现了严重违规混乱现象,为扭转这一局面,1993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把规范同业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突破口,开始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开的、高效的同业拆借市场。
再次,1991年底,STAQ系统率先在国内开展了国债回购业务。其后,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也先后开办了回购业务。
2.证券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并从一级市场发展到二级市场。首先,1985年以后除国库券外,我国还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多个品种。但到1990年,国债的发行基本上是依靠政治动员和行政分配。从1991年开始,国债发行中开始部分采取承购包销方式,并从1993年开始引进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改革了过去通过行政分配认购国债的方法,也标志着我国国债发行市场的初步形成。
1988年,国家先后选择了61个大中城市进行国库券流通转让的试点;1991年,国债在全国400个地市一级以上的城市开始了流通转让, 从而使国债柜台交易基本在全国展开。1990年底和1991年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和一些城市证券交易中心建立后,又出现了集中性的国债交易。至此,一个以证券交易为点,以大量的柜台交易为面的点面结合的国债二级市场格局基本形成。
其次,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率先在国内发行金融债券,各类金融机构继续在国际上发行金融债券,国内和国际金融债券进入一个连续性、制度化发行阶段。与此同时,企业债券开始纳入规范化发行轨道。1987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制定了企业债券的申报制度,对企业债券管理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1993年,国务院对《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改,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将企业债券发行主体拓宽到一般法人企业,促进了企业债券的发展。
再次,股票市场初具规模。随着股份制的发展,股票发行规模不断增加,除人民币普通A股外,1991年之后还相继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H股和N股,还发行了70余家投资基金。1986年,沈阳、上海首先出现了股票柜台交易,1990年底和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 标志着股票集中交易市场的形成。此外,还成立了STAQ和NET两家电子证券交易系统和20余个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 从而一个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在内的完整的证券市场交易体系基本建立。
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国家还着手建立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2年之前,我国股票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2年10月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机构。与此同时,国务院还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证券管理法规,为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奠定了初步基础。
(四)外汇管理体制有了新的进展
1980年,我国实行外汇调剂办法时,由于行政管理措施太严,限价太死,调剂业务很不活跃。1987年下半年和1988年上半年,深圳和上海建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实行竞价买卖,允许价格自由浮动,产生了外汇调剂市场汇率,使我国的外汇调剂市场迅速发展起来。至1992年底,我国外汇调剂中心发展到约100个,到1993年底,全国80 %的外汇资源实现了由外汇市场配置。
三、完善金融和全面深化金融改革(1994年以来)
1994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在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发展,金融体制进入全面深入改革的关键时期,并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个相对完善、规范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1.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1993年底,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能够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调控、具有一定权威,即能够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体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重点是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颁布实施, 中央银行的职能转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不再对财政融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能第一次有了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2.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迈出实质性步伐。1994年,我国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原来由国家专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信贷业务,从而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随着1995年7月1日《商业银行法》的正式实施,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改组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这一时期,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组建了城市合作银行,使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进一步壮大。
3.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发展的基础上经营逐步规范。1994年以来,保险业的改革步伐加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工作,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6 家子公司改组为直属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还批准设立了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一批新的保险公司,从而在我国形成了保险业“百家争鸣”的局面。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也为保险机构合法、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一时期,重点强化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规范化工作。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登记,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进行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至1996年底,全国信托投资公司由1994年的393家降为1996年底的244家。
4.金融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又允许北京、沈阳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1997年,国务院还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在浦东试办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又决定增加部分外资银行在上海经营人民币业务,并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区。
至此,我国建立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为主导,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的系统完整的金融组织体系。
(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央银行间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基本建立
1985年以来实行的“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属于一种信贷规模限额控制办法。这种指令性信贷计划管理办法使已经实行的间接调控手段难以真正发挥作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中央银行靠单纯控制国家银行信贷规模,已经难以完全控制社会贷币信贷总量,也难以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为此,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缩小了信贷规模的控制范围,对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从第三季度开始,按季公布货币供应量分层次监控目标。
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再下达指令性贷款计划,而改为按年(季)下达指导性计划,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各商业银行筹集的资金,依法自主使用,对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实行自求平衡。
(三)金融市场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1.货币市场进入发展新阶段。首先,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开始形成。1994年以后,同业拆借市场进一步得到整顿,至1996年4月, 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中介机构全部撤消,并从4月1日起,全国统一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网络系统正式投入运行。这一市场由两个网络组成:一级网络通过中国外汇中心的通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进行交易,其成员主要包括国有及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资产较大的城市合作银行总行和改造的融资中心;二级网络由35家融资中心牵头,地市以上商业银行分支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参加,进行交易。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实现了同业拆借的统一报价、统一交易、统一结算,开始形成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标志着中国同业拆借市场进入了一个发展新时期。
其次,商业票据贴现和再贴现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994年以后,商业汇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一些沿海经济发达省市被广泛使用,成为企业主要的结算方式和融资手段。再贴现手段也开始真正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作用,跨地区、跨系统贴现、再贴现和银行间转贴现业务大幅度增长。1996年《票据法》的正式实施,对有效地规范票据行为,促进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此外,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开办了公开市场业务。 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在中国外汇交易市场网络上正式展开, 它为中央银行开展以债券买卖为主的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商业银行充分运用证券资产,灵活调节资金头寸,减少金融风险都创造了条件。
2.证券市场在发展中日趋完整化、成熟化。首先,债券市场全面发展。1994年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是财政停止向银行透支,而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国债来解决预算赤字问题。同时,自1994年以来,国债市场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国债无纸化发行,招标拍卖发行,新增贴息、零息、附息国债,提高短期国债比重,以及扩大可上市国债数量和品种等等。一个品种丰富、完整,期限结构合理的国债市场基本形成。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首批发行规模40亿元,选择了500 家国家重点国有企业中的未上市公司进行试点。此外,政策性银行成立后,还发行了政策性金融债券,从而也丰富了金融债券品种。
其次,股票、基金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4年以来,股票扩容速度明显加快,至1998年,上市公司已经达到800余家,并有30 余家公司股票在香港和纽约上市H股和N股。1997年,国家对新股上市实行了“总量控制,限报家数”政策,重点支持了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资产重组,使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加入上市公司的行列,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以及证券市场结构的调整。自1993年淄博基金上市以来,先后有20多只基金直接或通过联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1998年又发行了5只基金,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外汇管理体制进入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1994年,我国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是对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实行并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二是对境内机构外汇买卖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并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在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提供外汇买卖和清算服务,1996年7月, 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也纳入了银行结售汇。统一外汇市场的建立,打破了地区封锁,使外汇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实现了外汇资源的市场配置,也使外汇调剂市场退出了历史舞台。1996年12月,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营项目下的可兑换。至此,新外汇体制的基本框架得以建立。
(五)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1994年以来,我国在抓金融发展的同时,还重点加强了对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监管力度,以促进金融规范运作。
1.加强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机构的监管。1995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五部法律以及《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规范金融各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设置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取缔了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对一些出现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等或者进行了综合治理,或者进行了接管;对违规经营、账外经营、银行资金炒股、高息吸储、乱拆借和乱集资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现象进行了治理整顿;对各类金融机构隐藏的金融风险进行了普遍调查;对高风险金融企业实行跟踪监控,从而强化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各商业银行按照统一法人体制的要求,加大了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力度。
2.加强货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1994年以来,人民银行除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整顿外,重点整顿了证券回购市场的违规行为。规定: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回购券种限于国库券和金融债券,严禁买空卖空;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回购资金不得投向期货、股票和固定资产领域;等等。同时,还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化解了证券回购中积聚的金融风险。
3.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1994年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公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1995年“327”国债期货事件发生后, 国务院决定停止国债期货交易。同时,提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1996年,为了遏制市场过度投机,清理了证券市场违规资金,实行了股价涨停板制度,落实了证券行业禁入制度。1997年,中国证监会接收并直接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初步形成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采取措施,严禁银行违规资金进入股市,严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炒股,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整顿,完善了信息披露机制。同时,国家还强化了对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监督,加强了这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通过自治,我国证券市场正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全文在讨论的基础上由胡金焱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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