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与思考_个税论文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所得税论文,现状分析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是我国的税收结构调整方向。这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设计提出了新要求,也会牵动个人所得税改革加快推进。然而必须指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既涉及社会各个收入阶层切身利益,也关系各级政府收入增减。要使改革方案能为各方接受,操作中可为纳税人自愿遵从,就必须全面深入分析各种约束个人所得税税制运行效应的体制性和非体制性因素的生成机理与变动趋势。

       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既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利弊的综合反映,又是各种个人所得税约束因素名义效应的具体量化表现。所以,多角度透视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是设计出可为社会各界认可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基础工程。进一步说,只有厘清了收入结构,才能科学判断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收入筹措能力和调控能力,才能认清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动的可能性空间,并基于此寻求制度变革良策。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时间结构、项目结构、区域结构、行业结构、收入阶层结构等五个方面分析2000年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基于此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选择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增长过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净所得课税。目前,国际上有综合课税、分类课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三种计税方法,无论哪种方法,税基都是扣除一定数额后的所得。1980年9月我国正式立法征收个人所得税。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这次修改后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框架至今未大动,1993年后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主要针对费用扣除额水平。

       1980年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后的十年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缓慢、规模很小,199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21.1亿元,占税收总额比重仅为0.7%。1994年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急剧放大,1995年收入达131亿元,2000年后,个人所得税收入从不足1000亿元增长到7150亿元(2014年预算数)(见图1),个人所得税收入步入高增长阶段,但增长率总体上呈阶段性下调势态。其中,2001~2005年个人所得税年均增长率高达27%,收入额5年间增长了1.1倍;2006~2010年年均增长率下调为18%,收入额增长了1倍;2011~2014年年均增长率下调至10%,4年时间收入额仅增长0.18倍。

      

       图1 2000~201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①(单位:亿元)

       就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来看,2000~201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呈现出波动性小幅上升状态,从5%升至7%后又降至6%(见图2)。

      

       图2 2000~201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比值

       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与主要关联因素比较角度分析,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相对稳健。2000~2014年税收总额增长8.6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9.8倍,多出1.3倍。2000~2013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货币工资增长4.5倍,个人所得税增长8.9倍,两者相差4.4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与第二、三产业发展密切相关,2000~201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倍数比第二、三产业分别多4.3倍、3.2倍。

       总体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在高速经济增长和市场化程度提高以及个人收入快速增长背景下呈高增长状态。其间增长率和占税收总额比重下调的主要原因是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造成的。如果月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保持在2000元水平,那么,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会突破1万亿元。

       二、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结构

       按应税来源分,个人所得税共有十二个税目。2000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2012年,上述三个税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了91.25%(附表1),从趋势上看,这一比重在2000~2005年是微幅上升的,但是,自2006年以来这一比重开始逐渐下滑(图3)。

      

       图3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项合计占个人所得税总额比重趋势图

       (一)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在个人所得税的十二个构成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单项金额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比重就超过50%(附表1)。2000~2012年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呈现逐步上升的态势,2000年该比重为42.87%,2012年这一比重上升为61.67%(图4)。

      

       图4 2000~2012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分别占个人所得税总额比重变化趋势图

       2000年后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是降低中等收入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为此,2006年起中央曾三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即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原来的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并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税率由5%降低到3%。这三次调整有效地降低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水平,尤其是2011年9月1日起实行的减税政策更是效果显著。根据计算,2011年工资、薪金所得课税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比值为6.51%,而2012年这一比值为5.06%,与2011年相比,该比值下降了22%(表1)。另外,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增幅与工资总额增幅的对比也可以证明城镇职工的税负降低。据统计,1996~1999年我国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平均增幅为34.6%,工资总额的平均增幅为2.9%,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平均增幅远远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增幅。根据本文测算,2006~2012年,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平均增幅为18.32%,而同期工资总额的平均增幅为19.35%,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增幅已经低于工资总额的增幅(表1)。尤其是2012年,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增幅为-8%,而工资总额的增幅为18.28%。

      

       由于个人所得税计税采行超额累进模式,个人所得税较为充分地发挥了对高收入的调节功能。上市公司高管是高收入者的代表,本文汇总计算了2012年上市公司高管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该年度上市公司高管的报酬总额为122亿元,年度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4亿元,个税负担率为19.6%,同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课税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比值为5.06%,可见,上市公司高管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收负担率远高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值。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课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课税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呈现逐步下降的态势,2000年该比重是20.12%,2012年该比重下降到了10.25%(见图4)。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课税

       2000~2012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课税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下滑显著,由2000年的28.7%下滑到2012年的12.9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占个税比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个人储蓄利息税的调整。发达经济体为刺激消费,缩小贫富差距,对个人储蓄利息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消费信贷体系尚处初建、住房商品化社会阶层程度不均的国家,所以,中国储蓄率较高。因此,利息税的主要承担者是中低收入人群。这种课税结构不利于工薪阶层扩张和升级消费以及老龄人口的生活稳定。鉴于此,为了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国家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1999年11月1日恢复征收的利息税税率由20%降至5%,又进一步自2008年10月9日起实行暂免征收利息税的政策。利息税的免征极大地影响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课税收入。利息税税率调减的2007年当年,该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计为794亿元(其中利息税收入为519亿元,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比重为65%),占个税总额的比重为24.94%,比上一年27.16%降低了2.22个百分点。其后该比重进一步下行,2011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课税占个人所得税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10.91%。

       (四)财产转让所得课税

       2000年财产转让所得课税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为0.14%,2012年这一比重大幅提高至8.32%。财产转让所得课税大幅增长的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个人房屋转让所得的大幅增长。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以及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活跃,个人房屋转让所得课税收入由2008年的28.2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06.55亿元,增长了近4倍。二是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的执行增加了财产转让所得课税收入的规模。三是随着艺术品市场的发展,个人拍卖收入的大幅增加带动了财产转让所得的增长。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区域结构

       从全国各地实现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上来看,个人所得税在区域分布上呈现两个突出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区域集中度明显

       通过计算各省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的区域集中度比较高,2000~2012年,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深圳六个省(市)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50%以上(图5)。

      

       图5 2000~2012年6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平均比重图

       从趋势上来看,2000~2012年,上海、北京、江苏、深圳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基本呈现上涨的态势,广东呈现比较明显的下跌态势,而浙江近几年变化趋势较为平稳(图6)。

      

       图6 2000~2012年重点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比重趋势图

       (二)特大城市对周边城市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具有吸附作用

       深入分析可以发现,特大城市对周边城市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具有明显的吸附作用。例如北京和它周边的省份河北,北京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个税收入的比重是逐年上升的,而河北却是逐年下降的(见图7)。深圳和广东、重庆和四川也都有类似情况(见图8、图9)。

      

       图7 2000~2012年北京和河北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比重趋势图

      

       图8 2000~2012年深圳和广东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比重趋势图

      

       图9 2000~2012年重庆和四川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比重趋势图

       四、个人所得税收入行业结构

       2012年第一、二、三产业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24%、33.04%和66.72%,第三产业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分行业看,制造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业这七大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接近七成(见表2)。

      

       从变化趋势上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行业贡献率变化比较平稳的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贡献率处于上升趋势的有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

       五、个人所得税收入阶层结构

       个人所得税的行业分析表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城镇居民。本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个人所得税支出和人均收入②计算城镇家庭人均所得税负担,以此来考察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税负情况。数据来源是《中国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入和支出统计表》③。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水平较低

       2001~2011年,所有被调查户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平均值仅为0.58%,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水平较低。当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水平较高,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的最后一级达到了45%,但这并不能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高。原因有三点: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比例很低(2011年9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使我国工薪收入者的纳税比例由此前的28%下降到7.7%),其中能适用较高等级税率的更是只占小部分比例。二是我国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已达3500元,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13年)的3.88倍,这使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的大部分职工免于交纳个人所得税,而这些省基本上是劳动力密集省份。三是农民承包土地、林地、滩涂等获取的收入增长很快,有的年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二)高收入者税负远高于低收入者

       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制本身具有调节高收入功能。据我们测算,2001~2011年,最低收入户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为0.04%,而最高收入户为1.61%,最高收入户的所得税税负是最低收入户的40倍(表3)。

      

       六、改革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继续改革税制,特别指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推进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新的历史起点上的改革,是要建立适应社会发展格局变动趋势和市场经济发展走势的有利于发挥税收筹措功能和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制。因此,设计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要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由此出发,根据前文分析特提出如下几点改革建议。

       (一)通盘处理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缴费、财产课税之间的关系

       1.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费和财产课税三者存在税收的此消彼长关系。

       税收体系是由多个税种组成的课税链条。税源同一性和稳定性使各个税种之间存有税收的此消彼长关系。具体划分,税收体系由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财产税三类税收组成。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属于对当期流量资金课税,财产税属于对财富存量课税。三个税类课税构成总体税负,结构上看税制设计要寻求三者之间的均衡,不能三类都重或都轻。比如所得税与货物和劳务税,货物和劳务税本身是所得税的减项,货物和劳务税多少决定所得税税基大小。假如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都轻,实际上就是增大了财富存量,从而为财产课税提供了更大空间。反过来,财产课税空间就小。各个税类包含的各个税种之间存有类似均衡关系。

       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同属直接税。由于社会保障缴费要从个人货币收入中扣除,社会保障缴费本质上也是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同一性是都从个人现期货币收入中扣除,差异则在于前者一般统筹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后者则是一对一地用于缴费者的相关支出。显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属于同源课税,具有此消彼长关系。正因此,西方国家学术界曾经讨论过能否把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费归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费两者与个人财产保有课税的均衡关系在于前两者的税负多少直接决定个人财产保有课税支持能力大小。西方国家个人财产保有课税(如个人住房保有课税)一般选择低税率,主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费已成为普遍征收的税费,特别是上世纪60年代后社会保障缴费规模急剧扩张。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的政府收入体系改革具有各个税(费)同步启动的特征,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缴费和财产税三者改革要联动,但在讨论税制改革时,往往是孤立地探讨某个税种改革。这种思维模式可能带来的最大问题有两个:一是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核定会挤占社会保障缴费和个人财产保有课税的空间。二是个人所得课税项目与社会保障缴费和财产保有课税类似项目间的税负相互不协调。比如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偏高,实际上是人为压缩了财产保有课税的空间。对这两个问题如果不重视,最后很可能造成个人税费负担超负荷,因为分头设计税负都不会感觉税负高。

       2.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费和财产课税改革三者相互协调的方式。

       因为,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费和财产课税三者存在税收的此消彼长关系,所以,现在应着手设计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会保障缴费改革、个人财产保有课税改革三者相互协调的方式。从我国国情出发,三者改革的协调似可从如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明确三者税负配置比重原则。个人收入课税要有适度比例,比例内的额度要依照一定原则配置到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缴费和财产保有课税这三个方面上。这一原则的要义是三者税负要轻重有别。既然如此,究竟谁应该重、谁应该轻呢?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缴费、财产保有课税三者税负配置根本上要取决于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特征。未来我国公共福利制度变革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强化,特别是要加快建设全民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事实上,近几年这一进程已在加快。2014年公共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支出合计占比已达17%,超出十年前一倍。同时,社会保险缴费中个人承担部分金额也已超过个人所得税收入。这实际上表明,社会保险缴费在个人收入课税中比重上升是必然趋势。而且,由于社会保障缴费最终要用在缴费者身上,个人也愿意参与缴费。发达经济体60年代后社会保障缴费占总税收的比重从18%上升至近30%,上世纪个人所得税占比从30%降至24%左右,财产税占比从8%降至5%左右,这一现象反映的正是这个道理。所以,我国今后可适度提高个人社会保障缴费比重。个人所得税税率在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后还可适当降低中等收入阶层的税率水平。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个人财产保有课税还有适当增加的空间,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只有30多年的历史,个人财产积累不大且高度不均衡,个人财产课税只能采取低税率。

       其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为个人财产积累创造条件。个人财产积累事关社会稳定和个人收入可持续增长。历经数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发达经济体形成了相对稳定且规模较大的中产阶层。这一阶层的突出特征是拥有了历代相传的不动产。欧洲国家目前在经济停滞、政府债务沉重的背景下仍未发生大规模社会动乱,主要原因之一是个人财产积累使得大部分人仍能维持生活进而不愿意把现行经济制度推倒重建。相比之下,我国正处于个人积累资产特别是不动产积累初期,其中中等收入阶层是主力军。如果个人财产积累进程加快。那么,社会公众抵御经济波动的能力就会增强。这事关社会稳定长效机制建设。个人所得税制状况直接影响个人财富积累速率。为此,今后应降低二手房转让所得税率以盘活房产流转市场进而增加房产持有人数量。同时,在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核算上,应考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因素。具体操作层面可建立住房贷款月本息扣除额度与区域房产价格挂钩机制:房价高的区域扣除额度多些,房价低的区域扣除额度少些。

       (二)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额、划分综合课税项目和分类课税项目

       1.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的必然性分析。

       从分类计税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税方式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关键点之一是合理划分综合课税项目和分类课税项目。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认清综合课税和分类课税的缘由。具有代表性的发达经济体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大都经历过分类课税向综合课税的转变,如英国、法国、德国。显然,综合课税有其必然性。具体原因有两点: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个人收入多样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就是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财产市场是市场体系的四个组成部分,分别带来四类个人收入,当这四类市场规模扩大后,人们的收入就出现了多样化格局,特别是中、高收入阶层,他们的个人收入结构中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比重会快速抬升。收入多样化使个人所得课税具备了多源课税基础,有条件改变只就某一类收入课税的计税模式。欧洲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演变过程就说明了这种情况。例如法国,20世纪初开征个人所得税时采取分类征收,当时工业化基本形成。二战后产业结构升级,市场体系发育加快,个人所得税相应的改为综合征收。再如德国,1808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采用分类征收,1925年工业化完成、市场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改为综合征收。二是综合征收有利于税收公平。分类征税必然出现不同收入类别税负不均等现象。但不同类别个人的取得成本支出往往具有交叉性,因而收入类别税负差异属于不合理差异。综合征收的特点是对所有收入采用同等税率征税综合扣除费用,这提高了不同收入类别的税负。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计征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主要原因是市场体系的发育向分类计征提出了挑战,具体有两个表现。第一个表现是,劳动力市场带来了劳动报酬规模激增,财产转让所得、资金使用收入(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的收入较大规模的增加。这使得全方位的分类课税与收入的综合性发生了矛盾。比如劳动报酬,现行税制把劳动报酬分为工薪所得、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类来课税。这实际上是人为打破了同一性质收入税负的均衡性。在劳动报酬收入规模不大的时候这种不平衡负面效应不大,但当这几类收入规模分别放大时,税负不均衡产生的不公平对劳动者自身劳动力配置的诱导就自然强化了,这对行业发展具有负面扰动效应。第二个表现是,市场成熟度提高后企业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现行分类课税税制显然与之相脱节。比如现行税制仍把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单列一类课税,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已不再搞对内和对外承包,事业单位也不能把资产对外承包经营。

       然而必须承认,我国的经济特征和制度特征使我们又不能对所有收入综合课税。突出表现是一些涉及个人所得信息的统一登记制度尚不健全或未建立,比如现在刚开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同时,个人收入信息共享机制又不能建立。比如银行储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是不能外泄的个人隐私。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没搞彻底的综合征收,其中有的采取资本利得税对个人投资所得课税,有的单独对财产转让所得课税。

       2.合理划分综合课税项目和分类课税项目。

       从收入性质和社会管理条件两方面看,可把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到综合课税范围内。具体分析可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到综合课税中来。这些所得都是个人劳动所得,由劳动力使用方支付,特点是针对单个人的劳动力价值付费。对这些所得综合课税,统一扣除劳动力的形成和保持的基本成本。目前,我国社会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基本能够支撑这种综合课税。具体表现是各类机构都较重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这使身份证可以成为集中汇总收入的追踪物。然而也要看到,中国实行个人所得综合还需打破多种制度和技术障碍。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怎样掌握个人劳动报酬总量,按现行制度安排是无法掌握个人劳动报酬总量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但地方税务局无权跨界征税或核定个人所得。这使得劳动者的异地兼职收入无法汇总到一个地方来纳税。显然,如果对劳动报酬综合课税,就要打破现行制度安排。具体到操作方面,今后可考虑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建立个人劳动报酬统一汇总制度。相关个人收入信息可按劳动者就业单位分布传送至当地地税局以便征税。只有能做到这点,综合课税才有制度基础。

       利息、股息、红利属于投资所得,仍可采用分类计征方式。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收入规模不断扩张,今后还会快速增长,也应继续分类征收。但有必要把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分为两类来征收,因为财产租赁所得属于对让渡使用权征税,财产转让所得则是对所有权变动征税,按统一的税率征税不合理,特别是我国的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又有不同的类别限制。今后把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分开征税时,还应对不同类别的财产采行不同的税率。例如,对个人住房的租赁和转让课税应降低实际税负,因为我国的个人住房市场只有盘活存量才能平抑房价。

       (三)完善费用扣除项目

       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采取综合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大头是综合扣除,这与国外的做法相比显得较为粗放。因此,尽管我国的费用扣除额占平均工资的比重已高达70%多,公众仍不满意,还疾呼上调。显然,我们现在有必要调整思路,增加专项扣除。只有如此,才能让公众感受到税制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划入综合课税的费用扣除额应考虑增加人口赡养系数和房贷支出额这两个专项扣除项目。提出这一建议有三个背景原因:一是我国法律规定儿女必须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要与这项法律相衔接;二是中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老龄人口总量未来将突破两亿,个人所得税制必须支撑养老事业的发展;三是房贷支出已成为就业主力军的最大一项支出。

       增加这两项专项扣除时要对现行综合扣除额进行拆分。具体方式可考虑把综合扣除额仅与纳税人一人的生活消费支出额对应,然后把人口赡养系数加进来。比如每一就业者负担人口数量2人,就可扩大一倍。其后再加进房贷支出,但是把房贷支出列为专项扣除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难点有三个:一是扣除什么?是本金还是利息?从财政可承受和公平两个角度看,扣除范围应是利息;二是扣多少?我国是高利率国家,不可能把利息全额扣掉,可考虑把扣除上限定为人均月消费支出;三是怎么扣?房贷扣除必须以财税信息共享为基础,税务局应可及时从银行获取个人贷款数据信息,进而动态掌握扣除金额。

      

      

       注释:

       ①2014年为个人所得税预算数。

       ②人均收入=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出售财物收入。

       ③对于数据情况,本文有存疑的地方,原数据显示,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万元,按每户3人计算,最高收入户的户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8万元,这显然不能代表我国最高收入户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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