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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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的争论颇多,笔者谨以管见参与讨论。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

一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社会主义经济。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经济体制的范畴,“社会主义经济”属于社会经济制度的范畴,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是不能等同的。比如美国、法国、日本都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曾推行“计划化”体制,德国和日本曾实行统制经济体制;我国从五十年代中期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但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从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的区别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范畴,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这一范畴。

再从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与社会主义经济的所有制基础来看,前者的所有制基础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后者的所有制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既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现了理论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社会主义经济”这一论断不能成立。

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有着内在的联系。第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许还不止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初级阶段这一现实社会中必然要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存在和发展的“伴体”。第二,如果就经济体制而言,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经济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致的。第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会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但它的所有制基础可能是各种不同产权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们之间由于存在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代理所有权而发生商品交换关系),那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了。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社会主义经济,是遥远的将来才能实现的,不能提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来实现。

二、社会主义经济是否等同于公有制经济

有些同志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不能等同于公有制经济,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包含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显然,他们是把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与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相混淆了。实际上,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单纯社会主义的,它既有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又有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则为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社会主义经济当然等同于公有制经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之不足,并非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公有制经济,而是不承认我们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相当长期内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应该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相当长时期内,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外是错误的,但给非公有制经济戴上“社会主义经济”的帽子也是不正确的,甚至会适得其反,一些外商、台商、港商、侨商会因此感到疑惑和恐惧,——他们只要求承认其合法地位,保护其合法经营和利得,并不爱戴“红帽子”。中国大陆许多开明的私有企业主,特别是经过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培育的高科技和外向型私有企业主,只希望得到政府的合法保护和扶持,并不企求“红帽子”。只有少数非份的私有企业主,喜欢你认其“社会主义经济”,甚至不满足于参政议政,而是渴望进入中共组织、掌握政权,那是“借社营资”、“借社变资”,是同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相悖的。至于一些私有企业主“言必称马列”,那是和南街村集团的“毛崇拜”相类似,属于一种企业文化现象,无可厚非,但与社会性质没有必然联系。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

有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现实意义,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则是“抽象”的、“脱离实际”的、“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没有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在我国,社会主义的任务至少要经过几百年的艰苦奋斗才可能完全实现。从实事求是出发,不能不把社会主义的任务分阶段来实施,于是有了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之分。因此就相应有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都适用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现阶段适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属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是管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属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它只管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这是它们的区别。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则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它们以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互联互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当然“姓社”不“姓资”。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不是社会主义”的,“那么可能是资本主义的”,因为经济制度无“中性”。笔者认为这是不必要的顾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但若认为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便是资本主义的,那就回到被驳得体元完肤的林彪、四人帮的怪论上去了。这个怪论根本违背列宁关于“四分之三的社会主义”的论述,也被改革开放的实践和邓小平理论彻底否定,有什么值得顾虑的呢?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体现,如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共同富裕,具体体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既有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不是什么“抽象”的、“脱离实际”的、“现实生活不存在”的,而是实实在在的俱有现实意义的。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具体体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它就不是“在遥远将来才能实现的东西”,而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现阶段开始就一部分一部分地逐步实现的东西。即使属于将来才能实现的东西,基于学术、理论、信念、理想的要求,也是值得探讨的。否则还要未来干什么!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又何必发表《共产党宣言》!中国何必要共产党,共产党员又何必要宣誓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上述两个联系又有区别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有准确、完整的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里说的正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的分配制度。”这里说的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四、不能把“基础”误解为“主体”。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伴体的综合经济基础

有人提出,应把十五大报告所讲的“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中的“基础”理解为“主体”,同时把宪法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基础”也理解为“主体”。笔者认为不能作这种误解。

“经济基础”包含构成其基础的一切组成部分。其组成部分区分为“主体”与“非主体”时,“主体”是该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基础”的涵盖面比“主体”宽,“基础”包含“主体”,但“主体”不能代替“基础”。因此,把“基础”理解为“主体’是以窄代宽、以部分代替全体了。

任何社会都有其经济基础,这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文明史的事实。用“主体”来代替“基础”,不符合历史和现在的事实,构成社会经济基础的是在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还要发展得更多更好;公有制经济虽是主体,但不是占统治地位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伴体的综合经济基础。如果用“主体”代替“基础”,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中,岂不就没有非公有制的位置了吗?

五、商品生产并非与不同社会制度相结合而具有不同社会属性

有人认为,商品生产与不同社会制度相结合而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笔者认为不然。其实,商品生产是与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相结合而具有不同社会属性的。如在封建社会,与个体私有制相结合的商品生产是小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相结合的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但却没有“封建主义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很长时期,有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有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相结合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有与个体私有制相结合的小商品生产,却不能把这些都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如果说商品生产是与不同社会制度相结合而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那就会把封建社会存在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小商品生产都视为“封建主义商品生产”,把社会主义社会很长时期存在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小商品生产都视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实在违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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