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大残卷中新发现的曾公遗物_永乐大典论文

新发现《永乐大典》残卷中的曾巩佚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永乐论文,大典论文,新发现论文,曾巩论文,残卷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是《永乐大典》编纂600周年,为纪念这一特殊日子,上海辞书出版社将遗存海外的《永乐大典》残卷影印出版,精装一册,题为“海外新发现《永乐大典》十七卷”,堪称学术界的盛事。这些残卷分别是美国的2卷、日本的2卷、英国的5卷、爱尔兰的8卷,目前国内最通行的中华书局影印本仅收入了其中的卷19865、19866(后一卷缺半页,亦可据今本补齐),其余15卷为首次披露,称之为“新发现”决不为过。海外遗珍,一朝回归故土,为之忭喜何如!

新发现往往推动新学问之产生。和以往所见残卷一样,这些新发现残卷的主要价值亦在于佚文的保存。经笔者查考,残卷所引宋代诗话总集《诗话总龟》残本即较今本多出25条,一些诗文为清人《永乐大典》辑本所遗漏,可补充《全宋诗》、《全宋文》等文学总集;最让人兴奋的是,残卷10110“纸”字韵“别纸”项录入了曾巩14封书信,其中13封现存各种《曾巩集》均未收录(另一封《答蔡正言》在文字上亦具校补价值),实为近20年来曾巩佚文的最大发现。它们在出处上署作《元丰类稿》,但从曾巩文集的流传情况来看,这些佚文很可能出自久已失传了的《续元丰类稿》,因此显得格外珍贵。

残卷中的曾巩书信均为其出任地方官时所作,从太平州一直到福州,地经六州,时跨廿年,人物涉及欧阳修、王安石、赵抃等要员及诸地转运使,这些私人书启和公务性信函,为了解、研究曾巩这些时期的生活状况、公务政事、思想心态及创作情况都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材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些佚文是新发现《永乐大典》残卷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之一,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由于这些佚文迄今未有学者指出,其价值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掘和利用,故笔者不顾浅陋,将这些书信迻录于下,就其所作之时地、所涉及之人物略加考说,旨在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

一、《与欧阳少师别纸启》

某往岁曾蒙见问为人后之礼,是时议论方,而明公参与机政,某自顾非职,所以不敢与闻。然鄙陋之心,颇窥经传之意。是时曾作议一篇,然不敢置之左右。今明公谢事高退,于理无嫌,故敢缮写寄呈。愿且藏去,勿远广之。自顾鄙言,必不沉没,不为无所发明也。尘渎视听,皇恐皇恐。

按,此书当为曾巩熙宁四年(1071年)知齐州(今山东济南)时所作。欧阳少师乃欧阳修,其于熙宁四年六月知蔡州,以太子少师致仕。

书中所云“为人后之礼”云云,涉及到北宋政治史上著名的“濮议”事件。英宗为仁宗继子,其生父赵允让嘉祐四年病逝,追封为濮王,谥号安懿。治平二年(1065年)四月英宗下诏,令议崇奉濮安懿王典礼。朝中大臣关于是否称父意见相左,欧阳修、韩琦、曾公亮、赵概等人主张称父,司马光、王珪、吕诲等人则予以反对,形成了中书派、台谏派相对峙的局面。欧阳修于此多所撰文,有《濮议》四卷(《欧阳修全集》卷120至卷123),台谏派于其攻击最炽,称其为“首恶”、“佞臣”,吕诲、范纯仁、吕大防联名上疏,指责其“首倡邪议,妄引经据,以枉道悦人主,以近利负先帝,欲累濮王以不正之号,将献陛下于过举之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7)。这场论争实际上体现了朝廷内部两派人士的深刻矛盾,虽然治平三年正月二十二日曹太后下诏同意了欧阳修等人的主张,但欧阳修由此也认识到处境的艰危,此后多次要求补外,以求全身远祸。

“濮议”发生时曾巩正在京城编校史馆书籍,书中“往岁”即指此而言。作为欧阳修的门生,曾巩自然应当表态,“是时曾作议一篇”,即《元丰类稿》卷九之《为人后议》。这篇文章表明,曾巩是支持欧阳修等人的看法的。但透过此书,可以知道曾巩不仅当时“不敢置之左右”,即使在恩师已经退职、自己又任外职的时候,也只是“愿且藏去,勿远广之”,这种如履薄冰的心态正折射出在“濮议”名义下引发的复杂的朝廷政治斗争局势,颇具参照价值。欧阳修《与曾舍人四通》(《欧阳修全集》卷150)其四实为此书回信,适可与此书相参读。

《为人后议》一般曾巩的散文选本多不入选,但据此书,可知曾巩对此文实颇为自负,以为“必不沉没,不为无所发明也”。其恩师欧阳修对此文亦颇嘉许,在上述欧氏致曾巩书中,称赞此文“曲尽”,“笔力雄赡,固不待称赞,而引经据古,明白详尽,虽使聋盲者得之,可以释然也”。后人于此文亦有好评,如清代学者何焯即云:“此等文,后唯子朱子能之。《文鉴》录温公之议而不载此文者,失之。”(《义门读书记》卷41)可见该文实是一篇“引据最严密”(茅坤语)的议论佳作,值得选家重视。

二、《与欧阳少师别纸启》

某之疲驽,乃见处于烦剧也。以此初少休暇,为之粗修纪纲,检制奸猾。近日已来,颇似简静,日断狱讼,不过一二事而已。殊觉优游,实为鄙拙之幸。思造墙屏以闻余教,拘于官守,厥路末由。向慕之情,岂胜恳悃。比欲自请颖上,少遂安闲,庶获承接左右。而顾省疏拙,不敢有求,辄复自止。其为驰仰,益用惓惓也。拙诗寄献,幸赐采览。尘渎左右,皇恐皇恐。

按,此书为曾巩熙宁四年(1071年)冬知齐州(今山东济南)时所作。欧阳修《与曾舍人》其三云“某自归里舍,……近又闻曾少违和,急足至,辱书,喜遂已康裕,……某秋冬来,……某白,见谕乞颖且至,亦佳,此时尤宜安静,为得理也。……”自注“熙宁四年”。知欧书乃得曾巩此书后之回信。

在齐州任职,是曾巩第一次出任地方最高长官,此信言及了他在治理该州时的一些情况。开始时非常忙碌,“粗修纪纲,检制奸猾”,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犯罪明显减少,“日断狱讼,不过一二事而已”,可见已取得了相当成效。

此书还有助于我们侧面了解熙宁时期的政治风云及曾巩当时的复杂心情。熙宁元年(1068年)八月,即王安石变法前夕,欧阳修出知青州,次年曾巩通判越州,苏轼作《送曾子固倅越得燕字》(《苏轼诗集》卷2)云“醉翁门下士,杂沓难为贤。……翁今独唯悴,子去亦宜然”,透露了曾巩补外的消息。作此书时,韩绛罢相知邓州,苏轼出判杭州,司马光判西京留台,欧阳修在颖州,曾巩则在齐州。曾巩渴望回到老师身边,准备“自请颍上”,但顾及自身地位及此时政治形势,终至放弃。欧阳修在回信中说“此时尤宜安静,为得理也”,实是无奈人语。

三、《襄州与转运章岾别纸启》

某顿首再拜:

伏审过垂来听,曲有荐谕。某自到此州,虽务悉心修营庶事,然当人安姑息之际,检制奸强;在俗尚苟简之时,去除弊蠹。自某孤拙,不善身谋,唯明公察其所存,屡加奖叹,其为私幸,已不可言;而更赐吹嘘,欲令振发,其为重德,何以克堪。今者伏遇执事请去朝廷,出临藩服,顾蕞然之下邑,幸相望于大邦。虽不得与虫鱼草木之伦,预蒙德泽;犹庶几与山岩窟冗之士,讲闻颂声。始喜获伸积岁之心,繇此以进一书之问。伏唯执事,受材闳博,抱道纯明,天子之所倚毗,有如柱石,学者之所钻仰,以为蓍龟。虽为亲自乐于一州,而及物宜登于三事。不应霜满,当被召归。伏唯上为宗祊,善调寝餗,企向门屏,不任区区之至。谨奉手启。不宜。

按,曾巩熙宁六年(1073年)秋至八年(1075年)九月知襄州(今湖北襄阳)军州事,此书当作于此间。转运使章岾,疑即章岵,“岾”与“岵”或因形近而讹。岵,字伯望,章岷弟,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进士,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1,章岵熙宁八年十月除两浙转运使,此时曾巩当已离开襄州,不可能致书与之,襄州属京西南路,岂此前章岵曾任此转运使欤?曾巩曾受其兄章岷任举,见《元丰类稿》卷十六《谢章学士书》(元丁思敬刻本、《宋文粹》均题作《谢章岷学士书》),而据此书可知,其弟章岵对曾巩亦颇为赏识,“曲有荐谕”,“屡加奖叹”,故曾巩在书中表达了对其的感激之情。

此书为曾巩在襄州政事情况之自述。不少传记言及曾巩此时之经历,多以曾肇所撰《行状》中处理冤案百余人一事为例,由书中自述,知曾巩治襄时“悉心”尽力,做了不少实事。

四、《越州论修海塘别纸启》

海塘人工物料,计当费钱数万缗,若全出于民,盖不能办;若全出于官,又官用亦不能给。为可行之计,此常岁民但当自修营,今岁官须助之耳。故止敢以钱二万缗,能全给此役也。既不能全给此役,则不可不令有定数,使始终足以集事。欲令有定数,今已检计到诸县确实工料,便当以所给之钱均定数目,令每工与口食米若干,后有钱,即便更与若干;若无钱,即已其工料,官为出得若干以代下户。其余即令上户自出,然后随诸县合得钱数分给。如此则事有本末,必无乖误。若不如此处置,以成划指授州县,令奉行之,或不计始终如何。其初一有枉费,则务多而不计,后必至不足,恐虚费官钱而不能集事也。

按,曾巩熙宁二年(1069年)至四年(1071年)在越州(今浙江绍兴)通判任上,书当作于这一期间。致书对象当与下书相同,即两浙转运使贾昌衡。考证详下书。

修筑海塘,通常由百姓自己筹资,但曾巩任职期间,越州遭遇了灾荒,饥民遍地,他在书中认为“今岁官须助之”,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表现了体贴民情的思想。《行状》云其“为通判,虽政不专出,而州赖以治”,当与此有关。

据此书,曾巩在越州有修筑海塘之举,相关传记文献未载,此书可补充曾巩传记之不足。曾巩在越州时所做大量具体细微的公务,由本书可窥一斑。另,《永乐大典》卷2267存其《越州论开浚鉴湖状》(《全宋文》第29册《曾巩文》失收)佚文,详细记载了越州开湖顷亩丁夫,“条分件例如甲乙帐微”(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3跋文)。这些对了解其知越州时期的政务情况都不无帮助。

五、《与两浙转运许醇按视海塘别纸启》

敝邑海塘,蒙差许察判按视,此君当风雨晦寒之中,走江海之上,经涉旬月,不惮冒犯之艰,跋履之勤,或布衣芒屩,践历泥涂沙砾间,验视以营度,至于利害纤悉,靡不毕究。其用力可谓劳,而用心可谓至矣。使四方皆得勤事之吏如此,亦安有不举之政乎。某备官于此,既高许君之行,又喜明公所遣之得人,故敢以告,欲其归也,明公延而问之,采其(所)言以定成划,使鄙邑得奉而行之,庶乎处置周于本末,而使费不虚出,役不轻举,以惠利此邦之人,则明公之于此邦,为福厚矣。辱知己,深思报万一,故敢布腹心。皇恐皇恐。

按,此书当与上书作于同一期间。两浙转运,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贾昌衡本年由两浙转运使降为副使,卷223熙宁四年云“昌衡前为两浙路转运使”,故知此书中之转运使为贾昌衡。

许醇,《全宋诗》卷780有传,云英宗时知江由,神宗元丰三年官熙州管勾机宜文字。书中称许为察判,知许尝为观察判官,可据以补充《全宋诗》小传。

此书与前书相同,均为曾巩写给两浙转运使贾昌衡之书信。书中称赞了贾“所遣之得人”,观察判官许醇在工作上能够不畏艰辛,尽心尽力。但此书之主旨,实在于敦促转运使能够切实制订计划,出资赞助修筑海塘,以造福于越州百姓。他同时强调,修筑海塘应当“费不虚出,役不轻举”,这与前书主张限定金额,避免“枉费”的看法相同,体现了曾巩“节用为理财之要”(《宋史》卷319《曾巩传》)的为政思想。

六、《与密学别纸启》

某顿首再拜启:

孟夏渐热,伏唯密学执事尊候动止万福。伏念某昔游门下,最被误知,所与极谈,多当世之务,喜于相得,有古人之风。然自远违,至于近岁,无候伺之一迹,及于宾阶;绝讯问之半词,通于记室。若斯旷隔,岂谓怠疏。盖以执事崇荣于近密,匹夫之鄙,方滞于困穷;自通则类于有求,苟往则宽而恕之。某白首微官,苟稀寸禄,候伺之屈,奔走之劳,是皆常分,顾唯凌暴窘辱之非意,风波险恶之难测,动须忧畏,曾不皇宁。则心形具困,无复平昔;慨然归思,日满山林。辄欲收身,尚复顾私为贫,未能决然引去,真小人之仕为利禄者也,岂可谓知耻也哉。内惭私心,仰负教诲,故此乃及之。秋冷,伏唯顺时自重,藐然之质,限此拘缀,伫望墙屏,岂任私恨。

按,密学,枢密直学士之略称。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9,蔡襄(1012-1067年)至和二年(1055年)为枢密直学士。曾巩与蔡襄相识甚早,有《上欧蔡书》(1043年)、《上蔡学士书》(1044年)、《答蔡正言书》(1045年)等文,此书中之密学疑即蔡襄。

此书当为曾巩任太平州(今安徽当涂一带)司法参军时(1058年)所作。太平州为曾巩初仕之地,时曾巩年已四十,仅为一从七品下的司法参军,故云“白首微官”。他不愿因利禄而奔走权门,也不愿意“凌暴窘辱”,宦海风波更令他感到压抑郁闷,“心形具困,无复平昔”,因此不免生出了退隐的想法。尽管如此,曾巩因需要维持众多家族的生计问题,“顾私为贫”,故未能“决然引去”。此书充分流露了曾巩在太平州时期的痛苦矛盾心情,情意真切,读来令人感动,是一篇优秀的书启。其同一时期所作之《与王深父书》(《曾巩集》卷16)亦流露出相近的情绪,“在官折节于奔走,悉力于米盐之末务,此固任小者之常,无不自安之意。顾初至时,遇在势者横逆,又议法数不合,常恐不免构陷。方其险阻艰难之时,常欲求脱去,而卒无所由”,适可与此相参读。

七、《齐州答青州赵资政别纸启》

某昏愚不肖,蒙处以烦剧,不敢辞难,勉强即事。大惧不能免于悔吝,以为侍御者之辱,乃蒙以政术严简见称。盖治烦不可以不简,不可以不严,而要其所趣,则未尝不归于慈恕,此非某之所自得,向者窃窥浙西之治殆出于此,故心潜之日久矣。及施于此,果得安静,则所窃者乃左右之绪余也,鄙劣何有焉。然今之为治者,非得久于其官而各行其志也,故所为止于如此而已,岂有志者所素学乎。伏唯明公道德高深,而器业闳远,盖明于此说旧矣,固不待末学之言。其他惓惓,非侍坐不悉。某皇恐。

按,曾巩熙宁四年(1071年)至六年(1073年)知齐州。曾巩在齐州政绩卓著,推行新法,兴修水利,使百姓安居乐业。赵抃,北宋名臣,人称铁面御史,熙宁三年为资政殿学士知杭州,故书中称其为赵资政,其知杭期间有政绩,故书中谓为“浙西之治”。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诏杭州资政殿学士赵抃知青州,卷236另载熙宁五年闰七月诏赵抃复知成都,此书当作于熙宁四年至赵知成都之间。

曾巩初到齐州之时,狱讼颇多,地方豪霸“喜相攻剽贼杀”,为当时最难治理的地区之一。曾巩采取措施,严惩地方恶霸,“为州务去民疾苦,急奸强盗贼而宽贫弱”(《行状》),取得了一定成效,故赵抃在来信中有“政术严简”之誉。不过曾巩更推重“慈恕”思想,认为这是治政上的根本,这也使他与一般的法家有别,有利于获得人民拥戴,其出任地方官时政绩卓著与此不无关系。曾巩与赵抃交善,《元丰类稿》存其《送赵资政》二首、《贺杭州赵资政冬状》,然无曾氏与赵抃书信,当多已散佚,本书与下书的发现则可补充此点不足,不仅为了解两人交游增添了新材料,而且可以使我们对曾巩的为州治政思想增进认识;曾巩在治州方面受到赵抃影响极大,本书及下书皆有言及,亦值得重视。

八、《齐州答青州赵资政别纸启》

某驽钝,见使治剧,非其克堪,固亦愚所未(一有“能”字)晓也。到郡之初,吏事纷纷,良亦可骇。然孤蒙之质,久仰吏师,窃其绪余,辄自试数日以来,颇觉简静。若遂或如此,实鄙劣之幸也。更冀爱怜,时赐教诲。

按,内容与前书略同,当作于同一时期。书末语义未完,当有缺文。

九、《太平州与提刑别纸启》

某以属吏,理当隔绝,不敢辄进私书以冒烦视听。而拜别门下,未及旬日,再蒙宠贶手教,眷爱之至,非复常情。其为重赐,何以当之;其为感幸,岂敢忘也。所谓孙小九,情宜正其重辟而听于钤辖司,固如尊旨;至于妻子从坐,若不上请,则尚有可疑。盖闻今狱辞云,所杀者非一家三人。若果如是,则盗杀五人以上,妻口与同居周亲及财产皆应请比。自有奏令,恐须至奏陈,不审如此处之如何,愿不惜终赐委曲教诲之,而某于职分,所当受约束于下执事者也。辱存宠之厚,故敢及此。冒黩微尊,不任皇恐之至。

按,本书当作于嘉祐三年(1058年)于太平州(今安徽当涂)任司法参军之时。提刑当为王安石。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7,本年二月王安石自常州移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太平州属江南东路,故曾巩自称“属吏”。本年曾巩与常秩(夷甫)往金陵拜访王安石,此后不久又得到王安石的来信,故书中有“拜别门下,未及旬日,再蒙宠贶手教”之语。本书即为回信。

书中对当时的一桩刑事判决提出疑问,孙小九所杀并非一家三人,其妻子却要从坐,以此推论,盗杀五人以上者就要连及“妻口与同居周亲及财产”了,寥寥数语即指出判决的荒谬性。曾肇在曾巩的《行状》中说他“为司法,论决重轻,能尽法意”,本书可说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例证。

十、《与郡资政论徐诜不干己事启》

某皇恐,徐诜所言,反覆思之,终是不干己事,不当受理。盖为政者,但当持平守法,不当以贫富易意,使法一倾,则人将无所厝其手足,故不可不慎。况一家开数家酒场,越人多如此者,在于人事亦无可嫉。又徐诜情状,则非良民。夫使非良民者不得逞,然后田里获安,此又为政之急。唯更赐详酌,每承约以手启陈述,故此布区区,伏唯幸察。不宜。

按,书中内容涉及越州一起酒场纠纷,曾巩尝为越州司法参军,书似作于此时。郡资政,陈尚君师告知当为邵资政,“郡”、“邵”乃形近而讹,所云甚是。据《陶山集》卷13《祭邵兴宗资政文》,知邵资政乃邵兴宗。邵亢(1014-1075年),字兴宗,《宋史》卷317有传,云其“以资政殿学士知越州,历郑、郓、毫三州”。曾巩与亢有交,《元丰类稿》卷6有《送郑州邵资政》、《寄郓州邵资政》、《和邵资政》等诗皆为赠答之作。邵亢知越州,曾巩作为属下,故得以上书论事。

纠纷之起因,盖因徐诜嫉妒某人经营的数家酒场,最后竟至于对簿公堂。曾巩在此书中态度鲜明,认为别人开设酒场与徐诜无关,不当予以受理。书中表明了曾巩在处理地方事务时的一些看法,“为政者,但当持平守法,不当以贫富易意”,“夫使非良民者不得逞,然后田里获安,此又为政之急”,他在治理诸州方面所取得的政绩,与这些思想是分不开的。

十一、《与内翰给事别纸启》

某顿首再拜启:

仲秋渐凉,伏唯内翰给事尊体起居万福。去违门馆,今三年矣。春间舍弟出京,蒙赐手教,岂胜感谢。流落之迹,只欲退藏,故企仰虽勤而候问久废。唯恃矜察,甚为感惭,何以自处,唯知策励,庶酬万一。以蒙恩至厚,不敢具公礼陈谢。辄此粗叙区区,伏唯幸察。不宜。

按,曾巩与其二弟及第后离京在嘉祐二年(1057年)六月,书云“去违门馆,今三年矣”,下推三年,当在嘉祐五年(1060年)秋季,时任太平州司法参军,书云“流落之迹,只欲退藏”,与曾巩当时情形相符。可参本文第六书《与密学别纸启》按语。

内翰即翰林学士,北宋编制例在六人左右,嘉祐五年任翰林学士且在京城者为胡宿、王珪、吴奎、孙抃、欧阳修、宋祁,考虑曾巩的人事关系,其致书对象似当为欧阳修。

十二、《洪州与时相别纸启》

某皇恐顿首再拜:

某辱知最旧,故敢有一言之献。窃以宰相之任,今日之计,不退小人、不除敝事,则人望去矣。不在于纷纷,而但在知其要。要者,进正人而已。进者正人,则所得者正论。正人众则小人消,正论行则敝事去,此必然之理也。则宰相之任,夫何为哉。不言而谕,不劳而成,不疾而速,不行而至者,知此而已矣。今所谓正人者,皆已章章在人耳目,但在聚之于朝,择其言而用之耳。其于用舍,不可不审,一有不当,则人望必损。治乱安危之几(机),实在于此,故敢以献于左右,不审明公以为如何,幸详察焉。

按,曾巩知洪州(今江西南昌)在熙宁八年(1075年)年冬,本年二月王安石再次任相,次年九月罢相,故书中之“时相”当指王安石,书当即作于安石此次任相期间。

曾巩与王安石定交在庆历元年(1041年),虽然此后两人在政见上存有分歧,但一直保持着深厚的友谊,故书中云“辱知最旧”。曾巩并不反对王安石变法,在其任职诸州时甚至可以说是推行有利,但他对于变法过程中的用人不当却是有意见的,他在嘉祐四年(1059年)所作之《与王介甫第二书》中已表达过此意,事隔多年王安石二次为相,他在此书中再次直言,“今日之计,不退小人、不除敝事,则人望去矣”,“要者,进正人而已”,认为当前的关键就是要解决用人问题,以避免再次出现熙宁变法时的错误,可见其对待变法的态度仍是支持的。书中“所谓正人者,皆已章章在人耳目”,虽未明言,实际上是指包括自己在内的许多外任官僚,可见曾巩在政治上仍希望有所作为。本书的发现可说为研究曾巩在洪州时期的思想提供了一则十分珍贵的材料。

十三、《福州与转运论张办七事别纸启》

南剑州将乐张(办)七等昨结集至数百人,初未见其作过,故未尝敢奏闻,径令捕盗官及州县巡防晓谕。今其酋首已自新,理合上闻。张办七、余宝元、孙率、孙华皆酋首,初则廖恩胁从之人,昨已投首,后因提刑司取问,遂惊疑,合众至数百人,声言欲作过。既而其党有攻劫人户者,张办七等人乃能幡然自新,擒捕江合等送官自首。计其恶,则难更存留在本处,录其自新及擒贼之效,则可因以为羁縻,使绝后患。本司欲候南剑州勘到,事状具奏,乞降朝旨发遣此数人赴阙与名目安排,未审贵司如何,敢此咨启,幸赐示谕,所贵一体也。

福州修城元相度官忽易初议。方倅等欲奏乞壕寨,并乞差曾修闸人匠。使臣计度,恐须此奏陈,不审如何。庞某事已有端,方且穷治,伏恐知之。

按,曾巩熙宁十年(1077年)八月至元丰元年(1078年)十月间知福州。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3熙宁十年六月,因廖恩之乱,寋周辅任福建路转运使,故书中之转运使当即寋周辅。

曾巩到任时,其所辖福建路特别是将乐县的治安状况颇为恶化,据曾肇《行状》,当时“大盗数起,南剑州贼渠廖恩者,既赦其罪,诱降之,然余众观望,十百为群,既溃复合,阴相推附,至连数州。其尤桀者,吏将乐县,县尝呼之不肯出,愈自疑,且起踵恩所为,居人大恐。公念欲缓之,恐势滋大,急之是趣其为乱,卒以计致之,前后自归若就执者几二百人”。本书提供了与《行状》相互印证的珍贵材料。书中所云张办七等人当即廖恩的“余众”,曾巩当时尚兼任福建路兵马都钤辖,但他并未采用武力手段,而是以晓谕招抚的方式,避免了无谓的杀戮。书中所记“酋首”之名,为他书所不载,具有史料价值。

张办七事当发生在曾巩就任之初,故此书之作时似可定为熙宁十年秋冬,至迟也不过元丰元年春季,因曾巩在《福州上执政书》中说“自冬至春,远近皆定”,社会已逐渐安定了。

十四、《过客论》残句

文昭先生问于儒林丈人。

按,此佚文残句见新发现残卷卷8570(第226页),署《元丰类稿》。元初刘燻《隐居通议》卷十四《文章二》云“其《元丰类稿》,则览之熟矣。近得《续稿》四十卷,细观其间,或多少作,不能如《类稿》之粹。……其间如《过客论》则仿《两都赋》”,则该文实为《续元丰类稿》中的文章,非出自《元丰类稿》。中华书局本《永乐大典》卷2949、卷12148亦存该文断章(署曾巩《元丰类稿》),然据之很难证实《过客论》“仿《两都赋》”一说,此次发现的佚句“文昭先生问于儒林丈人”,其形式与班固《西都赋》(《文选》卷一)开端“有西都宾问于东都主人曰”相似,可证刘燻此言不虚,这对了解曾巩的文章渊源显然是有所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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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大残卷中新发现的曾公遗物_永乐大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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