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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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基金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投资基金作为现代金融制度创新和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伴随着经济货币化和经济金融化过程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融资工具,然而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时间短、起点低,而且市场准入条件和运作经验都十分缺乏。客观地认识和科学地评价我国现阶段投资基金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同时针对这些制约投资基金发展的瓶颈因素,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便更好地规范和长足地发展我国投资基金,无疑是必要和极富现实意义。

一、制约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瓶颈因素分析

与国外成熟基金相比,就其组织行为来看存在着如下不规范的问题:

1.基金类型界定不明确,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按照国际经验,原则上只有封闭式基金股票才能通过上市交易从而达到变现流动的目的,开放式基金股票或受益凭证则无需上市交易。因此,封闭式基金募集资金主要依靠发行可上市交易的股票,开放式基金既可发行股票,也可发行受益凭证。而在我国基金实践中,募集公告书一般不写明基金类型,而其募资凭证却都是受益凭证而非股票。因此,严格地说,我国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型内涵十分模糊。另一方面,我国投资基金组织既不按契约型建制,也不按公司型建制。从契约型来说,我国现有的基金组织普遍存在信托机构或受托法人缺位的“真空”;而从公司型来说,我国现有的基金组织都没有设董事会或理事会,甚至组织由不受股东制约和监督的经理公司或经验人员单独组成。如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只是由四个职能部门组成:综合部、证券部、项目部和财务部。一家按规范要求组建的基金公司,在其内部组织结构上,公司的经理人同信托人或者董事会同管理公司不能合二为一。

2.投资基金主体设立不规范。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和经验,发起人设立基金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而且一般由有影响的大财团或资源基金管理公司推出。其目的是有效地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充分而有力的资信保证,有效地规避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最大限度地提升投资基金收益,维护投资者利益。面目前我国现有基金相当多都是由单一机构独家发起设立,甚至政府机关直接介入基金的组建,严重违反规范化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原则,从而在基金发起设立的第一步就潜伏了运作和管理环节的不规范可能性。此外,据1993年底统计,我国共有各类信托投资公司391家,其中全国属各部委的20家、 属专业银行的168家,属地方各部门办的203家。这些在国家现行体制内的投资信托机构多半不经营无限定的信托投资业务,因而不能独立自主地从事投资基金的设立发行工作。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投资基金“自发”地在金融信托体制外设立和发展起来。在缺乏健全的法规保障、明确的投资基金类型和较强的投资者证券意识、风险意识的背景下,必然带来由于不规范而导致的诸多问题。

3.投资基金规模较小,发展不平衡,且品种单一,投资范围过于宽泛。在目前已上市的75只基金中,规模在2亿以上的只有3只, 而不足1亿元的有43只,占总数的70%以上。二是规模相差悬殊,规模大的如深圳天骥基金达5.8亿元,小的仅千万元,多数为3000万元左右。 三是占证券市场份额少。现有的大部分基金,设立的目的并非改善证券市场投资人结构,仅仅是作为一种筹资手段,以致对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投资比重太小,在提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方面,较小的基金规模难以发挥规模优势,同时增大了管理费用和投资成本。

其次,投资基金在我国各地区的发展分布极不平衡。目前已发行的基金主要集中在沿海省份和少数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而广大的内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滞后甚至空白。

此外,各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单一。在75只上市基金中,97%以上均为封闭式契约型基金,仅有3%属于开放式基点。 而且我国投资基金基本上已演变成一种综合性投资手段,其投资范围涵盖了股票(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债券、地产、实业等几乎各个投资领域,而且各领域的投资限制也只是一个较高比例的极限限制(如不超过基金总规模60%等)。从表象看,投资基金宽泛、松散的资产组合现状符合现代投资理论,回避相当一部分偶然风险,但实际上由于规模小、投资范围广,因而管理的随意性很大。“专家优势”不复存在,基金经理人员的素质与构成和投资结构存在严重的不匹配现象。

4.法规不健全,缺乏行业协调与管理。目前我国基金业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中,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至今我国有关投资基金方面的法规仅有一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于1992年6 月颁布的《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全国性的基金法规迟迟不能出台。由于法规不健全,甚至从设立到运作缺乏规范性的管理,难以按国际惯例开展业务,随心所欲和“想当然”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基金经理人、信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无法可依,受益人(投资者)的权益往往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基金基本上处于一种各自为政、各自为营的状态,不仅异地之间,即使同城之间也缺乏有效的畅通渠道开展同业交流,不利于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我国基金业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行业特征和行业形象日趋个性化。基金业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来协调发展已成当务之急。辅助政府对全国投资基金业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业的自律作用,对树立我国基金业的整体形象,提供行业服务和提高整体运作和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5.基金业人力资源缺乏。由于我国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刚刚从事这一新兴行业,即使是专业性基金管理公司,仍感操作经验不足,需要一个必要的探索和反复磨炼过程。大多数从业人员只好“摸着石头过河”,边经营边摸索边学习。因此提高基金经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强化基金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势在必行。

二、我国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对策

1.现阶段我国基金业应以契约型基金为主,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过渡。

由于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还欠发达,流动性与可转换性欠佳,价格变化受非系统影响较大,管理难度也较大,因此若选择以开放式基金为主要类型,则一旦证券市场发生波动,则极可能导致基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市场波动→加剧证券市场波动的恶性循环。其次基金从业人员操作经验缺乏,管理开放式基金的难度较大,面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知识准备不足,极易导致较大的投资盲目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第三,我国目前大多数投资者都有固定的职业,不能或不便跟踪市场变化,而契约型基金无需组建法人实体,投资者进出基金较为自由,基金组建由管理公司发起,投资者不受公司型基金类似的许多组织约束,所以契约型基金较为适合现阶段我国投资者素质状况和投资状况。同时在现阶段封闭式基金发展到一定程度并积累经验后,再逐步发展开放式基金。

2.积极推进投资基金品种多元化战略

在当今金融风险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国基金业在今后的发展中,不仅要注重提高基金投资的质量,而且要尽可能发展满足投资人的不同投资需求的多元化基金。客观上讲主要发展以下几种基金。

(1)大力发展股票投资基金,根据国外基金业运作实践表明, 证券尤其是股票投资是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统计,到1995年10月,全美共同基金中的股票基金占基金总资产额的44%,股票基金在股票市场中的占有率超过30%。而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只有20亿元投资于股市。按照发达国家股票基金在股票市场上的比例推算,我国股票基金规模至少应达到1000亿人民币。两者差距太大,难以发挥基金在股票市场中的作用。

(2)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高科技公司,新成立或已发展成熟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和新兴企业的投资基金。其投资目的不是控股,也不是直接经营受资公司,而在于通过资金和技术援助,获取部分股权(产权),促进受资公司发展。一旦受资公司股票上市了,基金经营公司通过在股票或产权市场上出售自身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从中获取收益。借鉴创业基金发展经验,发展我国创业投资基金,不仅能为基础设施和国家主导产业提供资金支持,辅导和推动这些产业向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过渡和上市,促进我国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改革和证券市场发育,而且能减轻投资基金对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对新兴行业的发展更多地体现在某些优惠政策上,但却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其中,因此,创业投资基金被赋予这一重任,成为新兴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和发展推动力。此外,创业基金还能够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及其收购兼并,从而反过来又促进股票投资基金规模扩大。

(3)大力发展国债投资基金。 发展国债基金是要从投资组织上把社会游资集中起来投资于国债,促进公开发行和有效发行。但目前在我国,个人购买的国债几乎全部沉淀下来,国债缺乏一个凭以既可流动变现、又可保值和增值的中介手段。国债基金的建立有利于增加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并为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市场条件。经验表明,它不仅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且可以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4)大力发展货币市场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在利率、 汇率剧烈变动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它满足了投资者对投资的流动性和效益性的有机结合的需要。我国目前的情况与美国七十年代初的情况相似,银行存款利率低于国债利率、金融市场拆借利率和通货膨胀率,这正是一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有利经济环境。货币市场基金是以低风险经营为特征的基金品种,非常适合我国国民的求稳心理。加之我国已经开展国债公开市场操作,可以预料,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将有一个大的发展空间。

(5)大力发展国家基金。 我国利用外资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利用外资初期阶段以面向国外借贷为主,成长阶段以吸引国外直接投资为主和成熟阶段重心转向基金证券投资。目前我国外资利用已进入第二阶段,外债和外商直接投资部分已超过1000亿美元,下一步应大力发展国际基金投资和证券投资,以减轻偿债负担和缓解债务压力,推进国内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国际化与规范化进程。另外,有利于学习国外基金管理的经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3.建立全国统一、协调基金的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我国目前主要管理权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同时证券委甚至外汇管理局等也参与管理。于是出现了多头领导,难以协调和效率低下的局面。因此,我国投资基金业管理不仅存在着统一管理问题,而且还存在着归谁管理比较合法和适当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成为建立我国强有力的管理机构的前提。在此前提下,统一的管理机构才有可能肩负起严格进行立法和执法的职责,才有可能有效地保障我国投资基金业稳定健康的发展。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应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渐移交给证监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基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设计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培养投资公众对政府的信心。

4.建立健全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基金同业公会的监管来间接管理投资基金,与集中管理内容主要是基金设立和运作原则、投资限制等根本性内容不同,行业自律管理内容主要是基金内部和基金之间运作过程中具体的、微观的业务范畴。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金的成长都离不开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协调和业务管理。凡是投资基金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就比较活跃,如美国的基金联合会、香港的投资基金公会、台湾的证券投资顾问同业公会,它们都对本地区的基金业发展起过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使我国基金业尽快纳入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之中,尽快缩小基金管理水平的差距,应研究成立我国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并明确基金管理的原则、方法、范围和会员的责、权、利的具体界定。在我国,可考虑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下设立基金业分会,或成立地方性基金同业公会,待条件成熟后扩展为全国性统一的投资基金行业公会。

5.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一般来说,这个法律体系应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管理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回顾各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立法与监管是促进基金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关键。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杜绝欺诈行为。世界各国均对投资基金这一集体投资计划行为加以严格的规划与监管。在我国缺乏基本的信托法,完善的公司法和基金自律组织的情况下,建议应尽早从大局出发,颁布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办法》。我们建议在这个管理办法中,首先应当明确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和监督管理的职能;第二是要坚持基金的管理人与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原则,加强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运作的监督作用;第三是针对不同类别的基金有不同的投资限制,例如对开放式基金的投向限制比封闭式的更严格,以保证一定的流通性。第四是应当严格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并保证可分配利润中的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使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相关的法律如《投资顾问法》和《投资人保障条例》等配套法律应同时制定。另外,有关基金的会计、审计、税收、报告制度等等亦应详加规定,制订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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