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

杨冉[1]2016年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基于现实谈判的需要,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研究迫在眉睫。反过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制定,设计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也将大有裨益,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价值。本研究拟从中国正在进行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这一背景出发,探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内涵,并分析其辐射效果、发展过程和影响因素。然后以《政府采购协议》这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实践成果为讨论框架,从各部分内容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推动者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其背后的规律。进而以协调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为视角,分析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存差距,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安排。本研究将分八章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然后就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进行综述,最后是介绍本文研究框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综述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本体论的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制度论的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方法论的研究,在总结已有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趋势展望。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两种辐射效应即溢出效应和渗入效应,进一步论述二者之间的交叉互动关系。进而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最后讨论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即以开放和保护为导向,注重国内制度溢出效应的培植。第三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受贸易自由化的驱动,各国开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法律国际化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准备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这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度却不能超越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均是以市场为基础来调节资源配置,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尚不足以支撑西方发达的政府采购制度,因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应当灵活、适当的学习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从对内改革的角度来讲,完善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应立足本国经济现状,从大而宏观的调整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入手,增强对政府的规范和对供应商的救济保护,营造实质上对等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培养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应当结合本国经济结构,注意“先、后、快、慢”的开放顺序,从发达地区和较优产业开始,逐步扩大承诺开放的范围,以适应当前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第四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发展了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对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在对目标、原则发展脉络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分析美国ito提议失败的原因、《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以及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最后落脚到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既要学习先进理念,也要发挥自身特色制度的溢出效应,分别以廉政建设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为切入点,对未来《政府采购协议》的走向施加良性影响。第五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实体、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等问题。在采购实体的确定和扩大方面,先后经历了ito谈判的初步探索时期、确定适用于中央政府的oecd谈判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的东京回合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的乌拉圭回合时期和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的多哈回合时期。在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确定方面,也经历了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到《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等阶段。在对适用范围扩大和扩展的国际化历程进行研究之后,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发展的困境,即《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范围扩大的需要和加入标准不愿降低之间的矛盾。同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也有规则多边化的可能,这种可能已在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中初现端倪。最后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以当前谈判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分析采购实体确定标准的选择、次级中央政府的选择、国企以及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承诺等问题,总体思路是应分阶段、分地区、分产业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第六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首先分别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入手,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的发展演变被深深地打上了主导谈判的缔约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烙印,尤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最为明显。欧共体/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主体,为贯彻《单一欧洲法案》,促进共同市场的形成,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高标准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并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规则向着更高标准修改,属于利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发挥国(区域)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典型代表。因而第二节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为例,从其发展阶段和具体制度方面讨论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过程中对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溢出效应,最后讨论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路径。第七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研究。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协议》权利救济机制的确立与发展为主线展开研究。首先是磋商程序,分别讨论了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对磋商程序的新修订。需要注意的是,与WTO救济机制中的磋商程序不同,政府采购权利救济中的磋商程序并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其次是国内审查(质疑)程序,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确立了国内审查程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细化了国内审查的具体程序;其后在多哈回合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新修订中,国内审查程序的范围得到扩大。第三是争端解决程序,分别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等问题,还通过分析WTO成立以来政府采购国际争议的案例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在对历史材料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分析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实施的保障作用,进而讨论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现存不足,并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安排。第八章是结论部分。归纳全文,结合中国特色国情,总结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可能性、决定因素及具体安排。

秦军[2]2007年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的理论过程。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进一步的完善,要求各项经济活动向着法律的规制上靠拢,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随之建立健全起来,本文在大量的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政府采购现象,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特征、性质、作用及原则的分析,并在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充分的论证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研究的再思考,详实的提出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监管原则和监管内容,并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了严谨的论证,这对于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制体系,对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的方法和原则起了突出的指导作用,但是在概念上和实际操作中过于简约,存在着概念模糊、操作性差等缺陷,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上,作出进一步的研究。

李琪[3]2016年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监管研究》文中认为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我国于1995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上海为主要的试点城市,发展至今已经二十余年。《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真正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在降低财政支出、增强反腐倡廉力度,维护我国权益等诸多方面具有显著成效。2007年12月,我国信守入世承诺,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的谈判,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国际化。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政府采购法律监管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构建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且与国际市场对接的政府采购体系就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主要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监管模式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该问题相关研究成果的整理与分析,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监管的发展现状,对政府采购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在充分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法律监管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背景、意义、研究方法、思路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状况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简述了政府采购法律监管制度相关的理论,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并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研究的重要性;第三部分是对政府采购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探析。指出了政府采购法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我国立法中对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约束的不足之处,从宏观角度分析了监管工作进程中存在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对域外政府采购监管法律制度的借鉴,并以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政府采购为例,进行实例分析研究。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提出了对策建议,包括完善法律程序、构建政府采购法律监管绩效评价模式、加强采购专家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等相关措施。

宋隽菲[4]2017年在《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当前,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创建了较为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的功能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起着巨大的作用。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建立和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我国正面临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必然需要对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制进行完善。本文首先对政府采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概述,阐述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含义、特点、功能;其次,对国外以及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进行了介绍,并概括了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再次,本文着重分析探讨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不足,其中不足包括:《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冲突、政府采购方式规定不够细化、采购程序不够规范、采购监督救济机制不够健全、采购队伍专业化人才较缺乏、政府采购法制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不协调;随后对WTO《政府采购法》以及一些典型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能从中获得的经验与启示;最后,本文针对所提出的六点缺陷,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实际以及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的优秀经验,分析探讨了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一是协调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二是细化政府采购方式,三是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和救济机制,最后是提高采购人员的队伍素质,以期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

詹雨欣[5]2018年在《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PPP模式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核心模式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广泛应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领域。PPP模式的最大内质就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而伙伴关系的建立依赖于PPP项目采购。PPP项目采购一头连着PPP项目识别、准备阶段,一头接着PPP项目执行、移交阶段,在整个PPP项目中具有核心作用。但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并不足以为PPP项目采购的规范开展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不足以为实现PPP项目采购价值目标提供能动的法律制度保障。从我国PPP项目采购的法律制度现状来看,PPP项目采购专门法律的缺失造成了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政策各行其是的混沌局面。PPP项目采购由于涉及到了政府通过授予采购合同来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行为,因此应当受到用于调整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制。结合英国及日本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经验来看,如何实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于PPP项目采购特殊性的包容是当前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重点。为此本文从政府采购视角下PPP项目采购研究成果出发,以PPP和政府采购的基础理论分析为基础,梳理出PPP项目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即针对PPP项目采购进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以解决甄选制度的竞争性与灵活性、监管制度的扩展性和有效性、救济制度的畅通性和层次性。通过总结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和PPP项目采购实践的初步经验,同时借鉴英国及日本PPP项目采购先进国家的良好法律制度现状,提出完善我国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想。首先,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树立依法采购的理念,做好PPP项目采购与传统政府采购甄选制度的适用协调。协调的趋势就是引入更加灵活的采购方法,实现PPP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通过增加PPP项目采购透明度实现采购程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其次,设立独立、专门的PPP项目采购监管机构,形成PPP项目采购“统一引导,共治分工”的监管格局。强调对PPP项目采购全流程的监管,同时发挥社会公众在PPP项目采购监管中的作用,确保监管制度的扩展性和有效性。最后,构建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利益分配机制减少PPP项目采购实践中的争议,并根据“两阶段理论”将PPP项目采购的行为拆分成前后两个阶段,明确各阶段社会资本方的救济途径,实现救济制度的畅通性和层次性,维护PPP项目采购的良好发展。

蒋道国[6]2013年在《政府低碳采购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日趋紧张对我们人类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恶化,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责任。政府低碳采购主张在采购过程中强制购买通过低碳认证的产品,对保护生态环境、缓解资源紧张,提高公众的低碳消费意识,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构建低碳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政府低碳采购交易成本较高,低碳采购缺乏政策激励,低碳产品技术认证困难,使我国政府低碳采购的综合效益难以充分发挥。为此,完善我国政府低碳采购制度意义重大。论文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理论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低碳经济理论、政府干预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物品理论,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低碳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政府低碳采购制度的对策。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归纳、总结,了解学术界对政府低碳采购制度的研究重点以及未来的研究方向,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政府低碳采购制度的概念、意义和基本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低碳采购制度的现状,提出政府低碳采购交易成本较高、政府采购缺乏政策激励、低碳产品技术认证困难等问题,并从政府低碳采购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技术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总结了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政府低碳采购制度的相关经验启示;第五部分,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低碳采购制度的对策。即完善政府低碳采购的法律制度、健全政府低碳采购的行政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低碳采购绩效考评制度、加强政府低碳采购技术保障制度建设。

王闻汐[7]2015年在《韩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韩国是亚洲较早实行集中采购的国家之一,在集中采购的基础上韩国政府逐渐开始建立和完善本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通过缔结条约或加入贸易谈判的方式不断扩大本国所占有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消除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政府采购贸易壁垒。非常值得一提的是韩国在1994年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即GPA协议)之后,积极吸收GPA协议的相关内容,并立法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文件,专章规定了政府采购主体、客体和程序等内容,完成了与GPA协议的合理对接。此举不但保障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平稳运行,而且切实提高了韩国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占有率,也大大增强了韩国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在加入WTO时就承诺会尽早加入GPA协议,而中国也在就加入GPA协议进行积极地谈判,此时研究韩国政府采购制度以及韩国加入GPA协议后与GPA进行衔接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大有裨益。本文将从五个部分对韩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制度和GPA协议概述。此部分主要分析了政府采购相关的概念和政府采购的主要特征以及政府采购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因政府采购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引出对GPA协议的分析,此部分将分析GPA协议的发展历程,对GPA协议进行简介,结合韩国加入GPA协议的过程来理清韩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脉络。第二部分:韩国政府采购制度概述。此部分着重介绍韩国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设置和构成,并对韩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进行简介,而后对其内容进行简要评价,为后文分析具体的制度打下基础。第三部分:韩国政府采购实体研究。韩国政府采购相关实体问题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主体、客体、门槛价和适用例外。本部分均以GPA协议为出发点,对GPA协议进行分析和评价。随后分析韩国加入GPA协议之前国内法与GPA协议规定的不同之处,以探究韩国对本国所做出的调整,从而寻求调整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协议衔接的合理方法,便于为我国所借鉴。政府采购的主体主要包括中央采购主体、地方采购主体和其他企业采购主体;客体包括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门槛价和适用例外GPA协议和韩国法律均有不同规定,韩国面对与GPA协议的差异均作出了制度上的修订。第四部分:韩国政府采购程序研究。程序问题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GPA协议和韩国国内制度的相关规定亦有不同。因此本文将以实施程序、救济程序为主要切入点对韩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阐释和分析,仍然立足于韩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协议的差异,观察韩国对差异所作出的让步和妥协,从而找出与GPA协议进行制度衔接的方式。第五部分:韩国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之启示。文章最后在采购法律体系、采购目标和原则、采购适用范围、采购程序和方式、采购机构等方面对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改进意见,力图使我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争取早日加入GPA协议,参与政府采购国际竞争,提高中国在政府采购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胡兰玲[8]2013年在《政府采购制度创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制度,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政策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不但发挥着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在采购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既关系到采购市场的兴衰,又关系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关系到政策目标与社会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既有相关的立法,又有相关的制度,还有社会自身的因素,其构建必须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职能,实行政府采购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于2003年起实施,至今已有10年,有关的实施细则仍然以“意见稿”的形式在征求意见,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调整,有关的制度也没有成为体系,由此引发一些问题则难以及时解决。当政府采购纷争出现以后,无论是法律适用,抑或是制度的规范,都难以解决,以至于对簿公堂,宣诸媒体,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使公众难以明辨是非。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落实到现实,使公众能够在法律制度层面理解纠纷产生及解决的途径,引导公众从制度的角度看待纠纷与解决,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监督,乃是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从经济、政治、管理、法律、社会等多维度视角,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理论,构建政府采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基于问题的存在,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法律制度应该完善的立意下,对政府采购进行全面的认识,参照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政府采购本身具有深刻的内涵,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各个层面,而政府采购制度必须确保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将政府采购功能充分发挥,也必须在国家与社会这个大环境下进行通盘考虑,而权利救济、监管制度、绿色采购等完善措施,正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延伸的,其最终目的是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论文主要部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缘起、目标及原则。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长期政府采购实践的结果,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已经形成体系,与之有关的制度也趋于细化。我国政府采购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是陆续形成,亟待规范及完善的方面正在逐步解决。“采购法”确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采购国货、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政策目标之间有必要做到在价值排序、各自的限度方面协调一致,以维护社会利益;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并最终达到其既定目标的重要保障。第二章是政府采购的定位。政府采购具有主体特定性、非盈利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等特征,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提供公共产品、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节约财政支出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特点,决定了“采购法”作为部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政府采购合同应定位为民事合同;“采购法”与相关部门法,如与招投标法的关系,应本着理清关系,解决法律适用的原则,将二法归一,招标投标历来作为政府采购的最主要方法,应接受“采购法”的调整,应将《招标投标法》纳入“采购法”中。第三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在政府采购法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权利主体,也包括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供应商,其享有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和救济权;义务主体是采购人,其应如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义务,供应商与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在信息的获得、经济力量对比上存在着不对称,且制度设置不利于供应商进行救济,二者地位有强有弱,供应商为弱势主体,而采购人为强势主体,供应商权利容易受损害,应对其权利加以保障;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为: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和工程)、用于采购所需的采购资金,以及具体的政府采购行为。第四章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针对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关于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应废除质疑前置程序、设立独立的受理机构,并扩大救济对象;司法救济应增加民事诉讼救济通道,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的范围,应包括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和潜在的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应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统一监管主体,实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事先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公权监管与私权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管;关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应以法律为基石,制定科学的绿色标准,切实实现政府采购的绿色化,以促进整个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张天勖[9]2011年在《GPA框架下的我国地方政府采购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加入了WTO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以求公开政府采购市场、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国加入WTO以后,承诺在条件成熟时,按着GPA要求,尽快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初步拟定了中央政府采购出价清单,欧美等国家非常关注我国中央实体政府采购和次中央实体的政府采购,我国中央、地方政府,面对欧盟等GPA成员国全面开放,面临的问题也相当多,这是地方政府融入国际经济的真正开始,因而,研究国际政府采购理论和实际操作方式,掌握相关法律政策,对于目前中国的各个省市地区的政府采购实践是十分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基于政府采购制度理论研究和发展的现状,着重研究地方政府采购的理论基础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从政府购买的乘数效应分析入手,推导了地方政府采购的乘数效应,论述了实施国际化的地方政府采购对地区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而研究了我国地方政府采购的弹性系数以及地方政府采购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并对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与GPA成员国家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地方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研究认为:我国应当推进、完善国际范围的地方政府采购制度,因为它是促进地方开放、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平台和契机。

才略[10]2012年在《域外国家和地区加入GPA保护企业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2007年末中国已向WTO秘书处提交附录1初步出价清单,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中国提交的附录1初步出价清单中并没有包括国有企业,这与欧盟等GPA成员的期望相违背。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出价清单,这是我国加入GPA谈判可能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GPA文本没有对应纳入出价清单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明确界定,但是相关条款体现的“政府的控制或影响”标准以及实践发展中所形成的“受约束实体的控制”原则,有助于为我国在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出价清单等问题上的出价和谈判提供指导。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GPA作为指导各国政府采购的框架性的协议,本文用历史研究方法介绍其产生与发展,用文本分析方法介绍其法律框架、主要内容等。第三部分,GPA成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欧盟、美国、日本加入GPA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了系列措施维护企业利益,这些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积极借鉴。第四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加入GPA保护企业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区别,并建议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加入GPA的措施,争取最大利益。第五部分,结论。在写作过程中,我深切地感到中国加入GPA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研究域外国家加入GPA所采取的保护企业措施,借鉴其成熟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状况及实际案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加入GPA对我国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尽一份自己的绵薄之力,以希望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D]. 杨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D]. 秦军.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3].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监管研究[D]. 李琪. 吉林财经大学. 2016

[4]. 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D]. 宋隽菲.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2017

[5]. PPP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D]. 詹雨欣. 安徽财经大学. 2018

[6]. 政府低碳采购制度研究[D]. 蒋道国. 湖南大学. 2013

[7]. 韩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D]. 王闻汐.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8]. 政府采购制度创制研究[D]. 胡兰玲. 南开大学. 2013

[9]. GPA框架下的我国地方政府采购制度研究[D]. 张天勖. 吉林大学. 2011

[10]. 域外国家和地区加入GPA保护企业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D]. 才略. 北京交通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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