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电子公告服务中的知识产权_数字图书馆论文

数字图书馆电子公告服务中的知识产权_数字图书馆论文

数字图书馆电子公告服务(BBS)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电子公告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BBS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宗旨,个性化的用户服务是数字图书馆持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电子公告服务是传统图书馆咨询服务的改进和优化,在数字时代,电子公告服务(BBS)将成为以网络为基础的数字图书馆开展用户服务的核心。数字图书馆利用BBS开展咨询服务,可以扩大服务范围、延长服务时间、提高服务质量,是网络环境下开展用户服务的重要形式。但BBS的产生和发展,也向社会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BBS作为新兴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手段,其运作机制和传统的纸张出版发行系统及无线电传播系统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而有必要对其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探讨。

1、BBS概述及其在图书馆中的应用

1.1 BBS概述

BBS是英文Bulletin Board System的缩写,中文意思就是“电子公告板系统”,一般简称为BBS。世界上的第一个BBS系统是1978年由美国芝加哥地区的克里森(Krison)和罗斯(Russ Lane)借助于当时刚上市的Hayes调制解调器(Modem)将他们家里的两台苹果Ⅱ通过电话线连接在一起实现的。后来BBS逐渐进入Internet,出现了以Internet为基础的BBS,政府机构、商业公司、计算机公司也逐渐建立自己的BBS,使BBS迅速成为全世界计算机用户交流信息的园地。

根据我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2条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依照网络创作功能分析,BBS是一个有多人一起参加的讨论系统,任何人都可以对某个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讨论,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见解,并且能够和其他人直接进行沟通,具有交互性、异步性、自由开放性等特点。

1.2 BBS在图书馆中的应用

BBS在图书馆应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1年11月的North Pulaski Branch of Chicago Public Library,它是一个服务人口仅有82392人的小型图书分馆,在一项芝加哥公共图书馆之友赞助的“个人电脑中心”计划中,仅以一台苹果电脑,成为全美第一个设置的BBS站,其实施结果十分受读者欢迎。据文献显示,我国图书馆设BBS站的先例应是台湾清江国小图书馆,其设立者苏国荣先生希望通过发展BBS来缓解国小图书馆人力、经费不足的窘境。BBS独一无二的特色,研究者认为可说是分类讨论区。提供公开讨论各种问题或心得交换的地方,使用者以张贴布告的方式,来讨论各种不同主题,这也是BBS站成立的主要目的。

North Pulaski Branch of Chicago Public Library的馆员经过长期的使用后,认为BBS可以张贴图书馆的活动,是图书馆相关信息的园地,而且与读者产生新的交流模式,不仅扩大了图书馆的服务范围,也是图书馆十分有利的行销工具。LaRue认为图书馆可以把BBS作为:①社区调查工具。大多数图书馆都强调社会调查工作,而BBS传播范围广大,是十分合适的线上调查工具;②增进公共关系。可以提供图书馆的讯息,解释图书馆的政策,也可说是“面对群众”;③线上参考工具。它是图书馆高科技的辅助工具,加强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BBS上的信息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阅读。BBS之于图书馆的角色是什么?研究者认为可视之为报纸的“读者来信”版面。依据台湾地区陈蔓蒂女士的看法,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报纸刊登读者来信具有9项功能:①告知的功能;②公共论坛的功能;③教育的功能;④协助制定政策的功能;⑤劝服的功能;⑥娱乐的功能;⑦安全阀的功能;⑧议题澄清的功能;⑨防避诉讼的功能。同样地,对图书馆而言,在BBS上公告图书馆的各项活动情况,可视为告知功能;读者在讨论区上针对图书馆的表现进行讨论,具有公共论坛功能;刊登参考资料的利用方法,是进行图书馆利用教育;对图书馆实行的政策进行讨论,可以协助制定政策,以读者需要而定;对于不认同图书馆措施者,亦可借BBS进行宣导解释,亦具有议题澄清的职能;许多读者以随意逛逛的心情浏览图书馆讨论区,亦具有娱乐休闲功能。

总之,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利用BBS开展服务,有助于读者了解图书馆现况,提升图书馆亲和力,提升图书馆专业形象;同时,图书馆也更了解读者需求,以改进缺失,其中部分建议亦会对图书馆管理产生影响,BBS是辅助图书馆用户服务工作的一大功臣,也惟有愈了解这一机制,才可为图书馆与用户带来双赢的效果。数字图书馆作为现在及未来图书馆的存在形态,更应该充分利用BBS开展优质高效的用户服务。

2、数字图书馆电子公告服务(BBS)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利用BBS开展咨询服务,除了解答用户咨询的问题和发布本馆的一些规定政策外,主要就是给用户提供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地方。由于BBS的交互性和自由开放性,给数字图书馆开展咨询服务带来了系列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他人利用BBS侵犯版权人的权利管理信息问题及数字图书馆的责任承担问题。

2.1 权利管理信息问题

BBS的迅速发展得益于本身的交互性和自由开放性,但这也为版权人的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带来了挑战。所谓权利管理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13条第2款规定:“‘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19条对权利管理信息作了相类似的规定。

在BBS中,作品很容易被他人改头换面,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网络环境下,给版权人的权利管理信息以有效的保护是保障公众利益的必然要求,因为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可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在作品极易被篡改和假冒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作者以个人名义向公众承诺其发布信息的可信性,公众就会怀疑BBS上信息的真实性,进而对数字图书馆失去信任。

但是,在BBS中摘录、交叉引用他人的观点是非常普遍的,如果在每次讨论中都说明这是“张三的观点”或“李四的评论”,权利人的署名权固然得到充分尊重,但是讨论会变得异常冗长乏味,这样做无异于削足适履。因此,在BBS中,有必要对署名权的行使作一定的限制。另外,可规定假名或匿名作品不受权利保护。由于网上真假难辨,适用这一尺度时应当避免殃及真名作品,作品使用者必须对作品的作者进行合理的查询,不得一律按假名作品对待。如果匿名者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就是作者,则应该享有权利保护。

2.2 数字图书馆的责任及义务

数字图书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常常遇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空间进行侵权行为。由于BBS的民主性和匿名性,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很难找到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数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这时数字图书馆往往成为权利人指控的对象,因此需要对数字图书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规范。

WCT第12条第1款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001)第47条的规定,如有“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具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BBS中,传播着各式各样的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是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律对信息流动过程中所有当事人的基本分类。对于发布者而言,都有充分的机会对原始信息内容进行选择和审查。而对传播者来说,不可能对其出售、出借或出租的大量出版物的内容进行一一审查。数字图书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介于出版者和传播者之间。用户向数字图书馆所运营的BBS上上载信息,并得以在网络上传播是完全自动的,数字图书馆无法事先获悉该信息内容,当然也无法行使编辑控制权。这是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发布者的区别之处。 虽然数字图书馆在用户上载的信息发布前不能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但对于已经发表的信息却可以行使一定的编辑控制权。因此,数字图书馆与传统的传播者也有所区别。

我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第14条对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如下两项义务:一是关于监控义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所列的信息内容(其中包括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信息内容),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报告;二是关于协助调查的义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电子公告服务和已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3、对数字图书馆电子公告服务(BBS)的管制

根据BBS自身的独特运行机制,对数字图书馆规范的核心应当是在信息发表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审查并行使编辑权力的义务。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在信息发表前,数字图书馆由于不能审查信息内容,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数字图书馆必须在信息发表后的一段“合理时间”按“表面合理标准”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予以删除。第三,如BBS经营者超出“合理时间”后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或应该发现并删除不当内容却因疏忽而没有发现或删除,则数字图书馆应依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合理时间”是指用户信息发表后至其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必须被删节或删除的一段时间。对“合理时间”的科学规定对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数字图书馆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如时间规定过长,信息内容已被广泛阅读或转载时再删除显得无济于事;如规定过短,则会迫使数字图书馆动用过多的人力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阅,不但会大大提高BBS的经营成本,妨碍数字图书馆服务的发展,也会影响审阅质量。“表面合理标准”意为数字图书馆只负有对信息表面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数字图书馆应当剔除明显是反动、色情、侮辱人格、 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显将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词句和段落,即审查的主要对象是用语而非内容本身;其次,这些用语必须以公众的常识看来是明显不当的,即判断的标准是非专业编辑的一般常理。

这种规范的好处在于:首先,它合理地依据数字图书馆主观过错和损害程度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信息发表之前,数字图书馆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信息内容,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负责任;在信息发表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数字图书馆只要尽职审查信息内容并删除不当内容,就不存在主观过错,且防止了较小范围内的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也不负责任;如在合理时段结束后,含有不当内容的信息仍然停留在BBS上供用户阅读,使损害范围继续蔓延,则可以推断BBS经营者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它平衡了数字图书馆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数字图书馆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合理时间”和“表面合理标准”使社会在付出较小代价的情况下保护了数字图书馆的利益,有利于网络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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