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指数统计分析_物价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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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它以其特有的方式来反映、监督和预测国民经济的运行。它可以通过一系列描述性指标如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财政收入与支出额、进出口贸易额等等来反映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与结果;它可以通过一系列评价指标对社会运行结果进行评估与考核,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社会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它还可以通过一系列敏感性的预警指标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监控、预测,如就业率、社会积累率、汇率、利率、物价水平等等。统计离不开指标数据,它以其特有的“量”使统计指标是以货币为单位来计量的,或者必须经过货币计量的统计指标加工而来,而以货币计量的统计指标又都涉及到货币计量的标准或称为尺度的价格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瞬息万变,价格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到一些重要的经济指标的计量及能否如实地反映、评价和监督国民经济的运行;它对于分析、研究和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活动;对于国家、部门、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等等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对物价水平及其变动的研究一直是统计学的一个重要内容。下面看看统计指数法是如何反映物价水平变动的。

,大米价格今年比去年上涨50%。从整个社会来看,商品成千上万,价格变化也各有不同,有的上涨,有的下跌,有的不变,即使所有商品价格都在上涨,上涨的幅度也不可能完全相同,那么如何反映整个社会或某一地区物价水平的变动呢?统计上采用了综合指数法和平均数指数法这两种方法来计算物价指数。

以一个简单的仅有三种商品的小总体情况来看,见下述表一资料:

表一

三种商品使用价值不同,价格水平不同,销售量也不相同,要综合反映三种商品物价总水平的变动,既不能用三种商品物价水平的平均数的变化来反映,即:;也不能将这三种商品的个体物价指数简单求平均,即:

为综合反映三种商品的价格变动方向与程度,在统计上可以采用综合指数的形式,引入销售量为同度量因素,即把各种商品的销售量固定在一个水平上,从商品销售额中剔除销售量变动的影响,然后通过报告期与基期销售额的比较来反映报告期对比基期物价水平的综合变动方向与程度。

当我们把销售量固定在基期时,得到物价指数:

因此,平均数指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综合指数的变形。那么采用综合指数又应该以拉氏指数还是帕氏指数形式来反映三种商品物价综合变动方向与程度?由于销售额=销售量×商品价格,为反映报告期对比基期物价水平的变化,当销售量因素固定不变时,销售额之比就可以单纯反映物价水平的变动。问题是:销售量固定的时期不同时,同样商品的同样价格变化情况,会得出不同的物价指数,有时甚至是相反的物价变动方向的结论。如上例拉氏指数说明物价水平下降1.25%,而帕氏指数说明物价上涨8.29%。

在现实生活中一种商品的销售量是与它的物价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旦物价水平发生变化,销售量不可能固定不变。把销售量固定在基期或报告期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定,是为了便于经济分析而设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的数量(报告期的销售量若按基期价格来计量的销售额p[,0]q[,1]以及基期销售量若按报告期价格来计量的销售额p[,1]q[,0])。只是在同一个假定(销售量固定不变)基础上,由于选择销售量固定的时期不同,计算出来的物价指数不同,有时甚至差异很大。这是由于基期到报告期不仅物价水平有了变化,销售量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使得选择不同时期销售量为同度量因素的拉氏指数与帕氏指数有一定的偏差。为解决二者之间的偏差,英国统计学家马歇尔和艾奇渥斯共同设计了交叉加权综合指数,即把销售量固定在基期和报告期的平均水平上的马埃公式:

交叉加权综合指数与几何平均数指数从数学计算上找出了介于拉氏公式与帕氏公式之间中间值的指数,但一般认为这两个统计指数偏离现实经济意义太远。前苏联统计学者强调统计指数的经济意义,认为统计指数同度量因素所属时期的选择应服从分析任务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指标作不同的规定。即:以基期的质量指标作为数量指标指数的同度量因素,以报告期数量指标作为质量指标指数的同度量因素,这种变换权数的统计指数便于从指数体系来分析各个因素的变化。

物价指数是质量指标指数,应选择报告期数量指标为同度量因素,即帕氏公式,在上例中为:

由于物价水平综合上涨8.29%及销售量综合下降34.07%,使得报告期销售额对比基期下降了28.60%。从整个指数体系看,这个物价指数符合指数体系的分析要求。

我国现行的零售物价指数的编制基本上是通过调查个体价格,计算个体价格指数,然后采用固定数量加权形式逐级汇总编制物价指数的,即:,其权数W根据基期销售额并参照报告期的市场变化来确定。这种指数形式本质上与帕氏指数的原理是一致的。

具体在编制全社会的零售物价指数时,首先将全部零售商品区分为食品类、饮料烟酒类、服装鞋帽类、纺织品类等十四大类商品;在各大类商品中又分小类,如食品大类中区分粮食、油脂类、肉禽蛋等八小类;在小类中再分细类;从各商品集团中选到代表规格品,调查并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再计算物价指数,然后依据代表规格品物价指数及所给定权数,逐级汇总计算各类指数,最后汇总为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

以前述三种商品为例,假设有一高度简化的经济系统,该系统分为三类商品:食品、衣着和日用品;在各类商品中选取代表规格品,计算代表规格品价格及价格指数后,根据各代表规格品所占权数汇总计算各类商品物价指数,即为前述三种商品物价指数。如下:

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的编制涉及的商品种类、品种规格千千万万,编制指数的过程比简单的三类商品的系统复杂得多,工作量也大得多,但编制的方法与步骤是一致的。

综合上述种种物价指数,在同一客观现象情况下,用统计指数来综合反映物价水平的变动,根据不同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到几个不同的物价变动程度数据,甚至是相反的物价变动方向的结论。如拉氏指数98.75%,帕氏指数108.29%,介于两者之间的102.54%与103.41%,以及固定加权形式的117%,若确定的固定加权指数的权数不同,还可能得出程度不同的物价指数。由此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统计指数是一极富弹性的数量,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分析要求,选择适当的形式与计算方法,以准确的数量为统计分析提供有力的说明、论据。正如上上述三种商品的简单总体中,同样的物价水平变动,可以得到117%、108.29%、98.75%等等不同的物价指数,似乎是物价指数可以为你对同样的物价变动现象作出不同的描述并提供有力的数据论证。事实并不是这样。在学习与运用统计方法分析社会经济现象时,尤要警惕这种想法,以免滥用了统计分析工具。社会经济统计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以数量这一有力武器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分析研究服务,但它不同于数学,不是纯粹的数字游戏。统计学的“量”都是在一定的“质”的规定下研究的,反映事物的本质与规律,离开事物的“质”,“量”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在物价指数统计中,尽管存在多种形式的指数计算方法,但它们各有自己的假定条件与不同特点,应该联系客观实际来选择正确的物价指数形式。以上述几种指数来看,拉氏指数虽然剔除了销售量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了物价水平的变化,但它以基期的销售量结构为基础,在报告期销售量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时,脱离了当期的客观实际。在市场需求变化较快的情况下,以报告期销售量为权数的帕氏指数较能反映实际价格水平的变化。我国的零售物价指数采用固定加权平均数形式,权数的确定依据基期销售额并参照报告期市场的变化等因素,主要是基于编制物价指数时获取实际数据资料的难易程度及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等方面的考虑,其本质与帕氏指数是一致的。但是,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固定权数的确定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不一定能如实反映客观实际,可能使最后得到的物价指数失真。因此,在编制零售物价指数时,应及时调整代表地区、代表规格品,根据代表地区实际消费结构,剔除过时的代表品,补充新的有代表性的商品,而且对代表规格品的质量差别、价格差异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同时,根据报告期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正权数。在编制计算物价指数时,不能一味追求指数计算形式的完美,而忽视实际资料获取的可能性及难易程度。

总之,物价指数同一个具体的百分数来反映成千上万种商品价格的综合变动方向与程度,舍略了不同地区、不同商品价格的具体变动情况,它可能与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感受到的物价变动情况并不相符,但这并不影响它的科学性。一方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对某些商品价格的变化特别敏感,而对另一些商品价格的变化视而不见,而物价指数综合考虑了各类商品价格的变动与程度,它与各人的主观感受有差距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由于编制物价指数的困难及相应带来的成本费用支出,并不能忽视现有的环境条件而单纯地认为编制物价指数要越精确越好,是而是要综合考虑现有条件所能负担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物价指数的准确度的要求,只要编制的物价指数在准确度方面能够符合各方面的要求,就是科学的物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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