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业、所有制和企业的个人收入差距分析_收入差距论文

不同行业、所有制和企业的个人收入差距分析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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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前,企业实行8级工资制,职工收入来源单一,绝大部分来源于工资性收入。虽然不同行业同一级别的工资有所差异,如采掘业、建筑业等劳动强度高的行业,同一级别工资较高,且有一些特殊津贴,但总的来看,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不是很大,同一行业不同企业间资历相同的职工基本上不存在收入差距。那一时期,公有制经济占98%以上,基本上不存在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收入差距问题。

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强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企业职工收入差距都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这种收人差距的扩大,有些是合理的,也有一些是不合理的。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转轨时期,这一时期平均主义被打破、收人差距拉大是收人分配格局变化的必然趋势。对于体现效率原则、效益和风险相适应的收入差距,人民群众已经逐步接受。对于因体制不完善、调节手段不健全而造成的收人差距,人民群众则反映较为强烈。

一、近年来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1995年我国城镇共有从业人员1.73亿人,其中单位职工1.53亿人,约占88%。按15个大行业分布,5800多万人(占职工总数三分之一以上)从事制造业,近3000万人从事贸易和餐饮业,1000万人左右的大行业有采掘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电业、文教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事农业的有680万人。其余行业的职工人数从数十万到数百万不等。

表一、90、95年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位次变化及增长情况

位次 1990年 位次 1995年

95年为90年(%)

行业名称 平均工资(元) 行业名称 平均工资(元)

合计

2140

合计 5500 257.0

1采掘

2718 1 电力煤气供水 7843 295.3

2 电力煤气供水 2656 2 金融、保险

7376 351.7

3 地质、水利

2465 3房地产 7370 328.6

4 交通运输邮电 2426 4 交通运输邮电 6948 286.4

5 科学技术服务 2403 5 科学技术服务 6846 284.9

6 建筑 2384 6 服务 5982 275.7

7房地产 2243 7 地质、水利

5962 241.9

8 卫生体育福利 2209 8 卫生体育福利 5860 265.3

9 服务 2170 9 建筑 5782 242.5

10 教育文化广播 211710 采掘 5757 211.8

11

国家机关211311

国家机关5526 261.5

12 金融、保险

209712 教育文化广播 5432 256.6

13 制造 207313 制造 5169 249.3

14 贸易、餐饮

181814 贸易、餐饮

4248 233.7

15 农业 154115 农业 3522 228.6

1990-1995年职工平均工资从每年2140元增加到5500元,增长1.57倍(现价,下同),其中增长较快的是金融、保险业(2.5倍),房地产业(2.3倍),位次分别由原来的第12、7上升到第2、3位,电力煤气洪水和交通运输邮电业分别增长1.95倍和1.86倍,并保持原来的第1、2位的高水平。增长最慢的行业是采掘业(1.12倍),位次由原来的第1位下降到第10位。农业、贸易和餐饮业、制造业原来就是收入最低的3个行业,现在仍停留在原位上。

从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来看,1995年平均工资最高的几个行业是:电力煤气供水7843元,金融、保险业7376元,房地产业7370元,交通远输邮电业6948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846元,平均工资都超过了6800元;因低的几个行业则是农业3522元,贸易和餐饮业4248元,制造业5169元。平均工资最高和最低之比为2.23∶1,比1990年的1.76∶1扩大了三分之一。绝对差额则从1177元扩大到4321元,扩大了3.7倍。

从上百个小行业的情况看,1994年收人最高的为交通运输邮电业中的航空运输业9618元,邮电通信业7537元,铁路远输业7196元,分别为农业中种植业2543元的3.8、3.0和2.8倍,比1990年小行业平均工资最高(航空)和最低(种植业)之比2.57倍,扩大了近50%,绝对差距则从2345元扩大到7075元,扩大丁2倍。

如果以吉尼系数来表示不同行业间职工平均工资差距的话,1994年各行业间职工工资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45.2%,而整个80年代也仅仅扩大了18.9%无疑,90年代前4年这一差距扩大的速度大大超过了80年代,1981一1990年平均每年扩大1.7%,1991-1994年则平均每年扩大9.8%,为前10年的6倍左右。

二、近年来不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收入差距有所扩大

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单位职工收人最低,国有单位居中,其它经济单位(主要是“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最高。这种收人差距近几年呈扩大之势。国有、集体、其它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之比1990年为1.36∶1∶1.78,1994年为1.48∶1∶1.94,1995年为1.50∶1∶2.05。

表二、不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元)

年份全部职工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其它单位

1990年

214022841681

2987

1995年

521654933668

78530

当然,如果算上国有单位职工尚未货币化的住房、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福利待遇,以及考虑到在“三资”企业工作比较辛劳、风险大等因素,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在单位工作量内所得到的报酬差别并不象货币工资所反映的那样大。不过,“一家两制”的家庭模式使相当部分家庭既享受到较高的货币工资,又享受到非货币化的各项社会福利,引发丁人们心里上的不平衡。

不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人才纷纷外流。大量人才涌向“三资”企业,使得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三资”企业等职工收入偏高,有合理的一面,收入很大程度上是与职工的技能、劳动贡献、风险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的: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主要是“三资”企业税收较低。且基本上没有社会负担,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三、近几年不同企业职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济的扩张和收缩,经济体制的变革,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进入市场的快慢等因素,企业间效益差别很大,不同企业职工收入差距也随之不断扩大。

目前,同一行业的两个企业之间,工资收入差距在10倍以上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在部分企业工资过快增长的同时,部分低利企业、亏损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只能拿到较低的工资或不能及时拿到工资。

据上海市计委对上海137户大中型企业的分析,1986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企业为2394元,最低的为1307元,前者为后者的1.83倍:1992年最高的为8893元,最低的为2484元,前者为后者的3.58倍。1993年企业间职工工资差距进一步扩大。

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和民政部调查分析,“八五”期间,我国城镇居民中,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年均有1330万人,占城镇居民总数的5.10%,他们的年收入低于1086元的贫困线水平。其中,由于企业不景气而发不出工资或欠发工资的占30%,先业或待业人员约占20%。从地区分布来看,目前贫困人口相对集中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1995年,中西部城镇贫困人口约占全国城镇贫困人口的90%。

四、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收入分配的几个突出问题

目前,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收入分配中,存在着一些扭曲现象。这些现象,基本上是不合理的因素,即行业间、企业间收入分配关系未理顺造成的,这是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成因,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1、一些行业因垄断经营而收入偏高

金融保险、外贸、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电力煤气供水等行业,是近几年来职工收入最高的几个行业,也是职工收入增长最快的几个行业。“八五”期间,交通运输邮电业年均人工资收入增长3.19倍,金融保险业增长2.79倍,在15个大行业中分别列第1、3位。这些行业基本上是第三产业,相比之下,作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和基础产业的农林牧渔、水利地质勘探等产业,却是近几年工资低且增长慢的几个行业。在非农行业中,1994年制造业、采掘业职工工资分别排列倒数第2、3位,1995年制造业仍排列倒数第2位,采掘业由于部分煤炭企业采取了减人增效的措施,职工工资水平有了提高,但仍居倒数第6位。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讲,随着平等竞争、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平均利润的形成,各行业工资水平应大体趋于一个平均水平,我国出现差距扩大的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保险等行业在政策和经济上垄断经营,并且缺少有效的工资监督调控机制。邮电部门独家垄断经营的电话,其初装费之高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过去,邮电部门独家经营的BP机,价格长期居高不下,放开经营后,经过激烈竞争,现在价格不到过去的一半。

这些行业,由于垄断经营,利润较高,还存在大量的工资外收入、灰色收入。同时,也由于垄断经营,服务态度大多较差,人民群众对此较为不满。

这些行业的高收入,还带来了攀比效应,工资只上不下。近几年来虽然部分金融企业已在亏损,但职工收入仍节节攀升。

这些行业,不仅职工工资偏高,经营者收入也较高,有的甚至畸高。劳动部对1000户国有企业的调查,1994年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是职工平均工资的2.2倍,其中85%左右的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而金融、保险、外贸、电力、邮电、烟草等垄断行业经营者收入,1995年上半年此其它行业经营者更多的奖励、实物待遇、及其它工资外收入和灰色收入。这些行业的经营者,有的年收入达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

2、一些行业因价格不合理而收入偏高或偏低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进行了多次价格改革,但价格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如石油、煤炭、重型机械、农用生产资料等产品多年来价格偏低,这些行业曾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况;而石化、煤化工等则因产品多年来价格高而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这种比价关系的不合理,使得企业间、行业间职工收人产生较大差距。据统计,在全部15个大行业中,采掘业职工收入多年以前处于首位,1994年却下降到第12位。

3、一些企业因对生产要素占有的初始不平等而收入偏高或偏低

多年以来,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分配关系,是在承认某些历史状况和既成事实的前提下,用某一基数确定的。如,国家对企业的承包,是按上军或前几年实现利税(或实现利润、或上交利税、或亏损额)的平均基数而加以确定的;企业的工资总额是以上年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外加一个增长比例而确定的。这种分配模式,既没有考虑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如资金利税率、自有资金利润率、历有者权益增长率等),又没有考虑企业初始生产要素的占有水平,使少数企业凭借诸如国家的投资或优原贷款、极少的社会负担、特许的优惠政策等优势成为“效益好”、职工收入高的企业,而另外一些企业因不占这种优势而效益差,职工收入也随之处于较低的水平。

据有关部门对几个城市的典型调查,目前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绝大部分是生产要素初始占有水平低的市属、区属小企业和集体企业。

4、各类新办的公司因收入分配游离于现有的管理体制之外而收入偏高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为分流人员,企业办了大量“三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了大量的公司。应当说,这种做法基本上是可取的。但是,就收入分配看,这些挂靠母体的公司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新办的公司,在创办初期,母体一般都提供了资金、厂地等条件。在经营过程中,母体大多提供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支持,有的将母体的一些业务转让给这些公司,有的用“权力”、“关系”拓展这些公司的业务,有的甚至通过低价提供原材料、高价收购产成品的方式“扶持”这些公司,这些公司,大多集中于经贸、房地产、证券、商业性金融等领域。这些公司,财务核算大多不太规范,同时由于是新创办的企业,工资分配一般都游离于现有的管理体制、调控机制之外,职工收入一般都较高,甚至很高。一些经营业绩不佳、甚至亏损的企业,职工收入也居高不下。

由于竞争条件不平等而造成的收入差距现象,目前非常普遍。“单位换一换,收入翻几番”。这种现象,除少数效益好的企业职工之外,大部分职工是难以接受的。因为这种收入分配关系包含有大量的非劳动因素,收入差距并不是劳动者个人竞争、能力发挥的结果,而是以单位为主体的集团间不平等竞争的结果。

五、理顺行业间、企业间职工收入分配关系的几点建议

1、建立企业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将优惠政策降到最低限度。统一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税率,坚持“国民待遇”的政策。要严格执行新税制,改变目前一些地方事实上还存在的对乡镇企业包税、对“三资”企业低税的状况。

缩小垄断行业的范围。有些垄断行业可以逐步放开经营,有些垄断行业的某些经营业务可以放开。对于不能放开经营的垄断行业,应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的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一个行业可以建立多个国有公司,以促进行业竞争。

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对于产品价格暂时不能放开的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应及时到位。对于煤炭、森工、石油等行业中资源已经枯竭或接近枯竭的企业,应制定政策帮助这些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2、强化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深化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要同企业改革、培育劳动力市场、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制结合起来。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不断改进弹性工资计划,同时开展工资指导线试点工作。国家弹性工资计划是体制转换时期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要继续严格执行。对年度超过弹性工资计划的地区,建议核减其下年度弹性工资计划指标。对多次突破计划的地区,建议相应增加其上缴财政的额度,或减少财政补贴。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进行工资指导线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最终取代弹性工资计划。

进一步完善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实行的工效挂钩办法。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在挂钩形式、考核办法、计算方法等方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克服现行工效挂钩挂高不挂低、挂涨不挂落、挂盈不挂亏的现象。对于工资基数、效益基数、浮动比例和清算结果,要建立逐级上报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审核。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列入所有的挂钩企业。加强挂钩企业的横向比较,注意别除非劳动因素的影响。亏损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完不成减亏指标的,不得擅自增加工资和发放奖金。对于非国有企业和部分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推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制度。

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制度。既要激励经营者积极进取,又要防止收入悬殊。经营者报酬的应与企业经营成果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对经营者收入的调控要考虑人才市场竞争和地区差别等因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但要坚持谁奖励谁出钱,全部奖金要依法纳税。同时要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使经营者工资收入直接与企业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实际经营成果相联系。确定年薪收入要增强透明度,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3、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工资收入实行监控制度

所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主要是指流通领域的各类公司,各种垄断性行业,以及房地产、证券等行业。这些行业中工资收入尚未纳入劳动部门管理的,都要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对邮电、铁道、民航、电力、烟草等由国家授权经营的垄断性行业,要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确定这些行业的工资水平,要严格剔除国家投资的收益和垄断经营带来的超额收益。通过实行工资控制线,在若干年内使这些行业的工资增速低于全国平均速度,逐步缩小乃至消除行业间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差距。要进一步研究确定各大商业银行的工资分配办法,使其或者实行事业单位性质的行员制,或者实行企业工资制度,不得实行两种工资分配办法,也不得按地方规定提取津贴、补贴。

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劳动、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和工资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对避开管理、利用建立“小金库”帐外收入”等手段发放的工资外收入,要坚决取缔。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经营者收入,应由有关管理部门确定,不能由经营者擅自决定。

4、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帮助城市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克服生活困难,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在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实行两条保障线制理:一条是最低工资保障线制度,另一条是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已有一些城市进行了这方面的试点,但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且覆盖面很窄。试点城市报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标准,民政部门负责主要工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财政出钱或单位先出钱、财政兜底,取得了较好效果。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这项重要职能,应由民政部门制定统一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全国所有城市贯彻实施。保障资金应主要由各级地方财政负责,对于财政资金确有困难的贫困地区,则应通过省级财政或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来解决,以保证中西部地区能够实施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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