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彭真的法制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论文,思想论文,彭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彭真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和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长期领导新中国政法战线的工作,并作出了很大贡献。他的法制思想充实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宝库,丰富了邓小平理论的法学理论,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研究彭真的法制思想,掌握其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于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他的法制思想作一论述。
一、“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健全法制”
早在1953年,彭真就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那时他就提出要把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他指出:“如果说过去在全国革命胜利后,我们所进行的各项社会改革运动,是为了从三大敌人的残余势力特别是封建残余势力下解放社会生产力,那末,今后我们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彭真恢复了工作,他坚决拥护邓小平和党中央关于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在新时期的一项基本方针的决策。他说:“我国必须认真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2〕他又说:“没有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制度、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就都没有保障。在这方面,十年内乱给了我们痛苦的经验教训。”〔3〕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曾经走过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从新中国诞生到1956年这段时期,法制建设是有成就的。但从1957年开始,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抬头,逐渐产生了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人的言论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现象。更有甚者,出现了对社会犯罪的防范和制裁主要不是靠法制,而是靠所谓“群众专政”的情况。“群众专政”这种维护社会秩序的特殊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左”的思想的干挠,并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相汇合,最终完全践踏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原则,甚至造成了司法机关一度取消的恶果。1959年司法部以及法制局曾被撤销。于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成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至上”观点,成了“不要党的政策”,“以法抗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了“抹杀法律的阶级性”、“同反革命讲平等”;律师制度则成了“敌我不分,替坏人说话”,“混淆是非”,等等。既然形成了这样一种社会氛围,自然就不能言法制。直至发展到“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社会大动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公然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肆意诬陷诽谤、栽赃株连、抄家捕人、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遍及全国,连彭真也受到非法陷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鼓舞下,党内外同志思想活跃,大家都在思考,彭真也在思考为什么会出现“文化大革命”这样的灾难?对此,彭真深刻指出:“应该承认,长时期内我们对法制建设有时抓得紧,有时放松了,甚至丢掉了。”〔4 〕鉴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彭真在许多场合都反复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他说:“革命战争期间,主要是靠政策办事,注重的是政策,没有依法办事的习惯”〔5〕。“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 不讲法制怎么行?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过去我们曾经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强调不够,经过十年内乱,大家头脑比较清醒了,认识到像‘文化大革命’中那样无法无天是要吃苦头的,决不能再让它重演”〔6〕。彭真在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后意犹未尽, 还多次引用邓小平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中的原话,进一步强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经济建设服务”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属上层建筑,它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又归根到底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彭真对于法律的这一作用有着深刻的理解。他指出:“法律以经济为基础,同时又反过来保护经济、改造经济和推动经济向前发展。”〔7〕同时, 他正是以这一唯物主义的法学观点主持、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的。
1953年9月,彭真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7次会议上, 作了《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点。他说:“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的守法教育,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8〕
现代经济已显示出与法制紧密结合的趋势,法律手段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经济管理中采用行政方法而忽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缺乏法律规范,各种经济纠纷以及经济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巨大浪费,也由于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而很少受到法律追究。而当时发达国家已使法制以其独特的作用和功能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此,彭真提出要用法律形式确定各种经济关系,解决经济纠纷。他说:“我们过去对婚姻案、一般财产纠纷案,法院处理得较多,但对经济合同纠纷案处理得很少,总的讲,经验不多。经济纠纷,全民与全民,全民与集体,全民、集体与个人,很复杂”,要下功夫,耐心、严肃、认真地进行研究,搞好这方面的法律规范。〔9〕
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了极大发展,由于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跟不上,没抓紧,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了一些漏洞,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有所抬头,一些意志薄弱的人在新形势下经不起考验,利令智昏,猖狂地在经济领域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彭真从改革开放之初就看到了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多次指出对此问题要严肃处理。1982年,他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集中力量打击各种经济犯罪。”他还指出:“各种经济犯罪并不是现在才开始发生的,但是,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以后猖狂起来。……我们从思想上到行动上一定要坚持两手:一手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另一手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10〕对于经济犯罪活动,他一贯主张坚决、严厉打击。他指出:“首先对罪行严重的大案要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抓紧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较快地煞住这股歪风,保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正常发展,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打击严重经济犯罪,这是政法战线一项尖锐、复杂、长期、艰巨的任务。对这类犯罪的仁慈、手软,就是对社会主义事业、对人民群众的残忍。”〔11〕
三、“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
立法创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彭真对立法工作的论述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我们注意:
(一)立法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吸取古今中外有益的东西。彭真指出,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立法“要有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理论”作为指导,〔12〕我们还必须“要熟悉中国的实际情况”〔13〕,“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14〕,这样制定的法才行得通,才符合中国的国情。他还指出:“立法时要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好经验”〔15〕,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但法律还是有其共同的社会性,因此,“我们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也要认真研究”,“对中国、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都要加以研究,多获得一些知识。”〔16〕
(二)要加快立法。过去法制不健全,许多法律、法规未能制定出来是一个重要原因,以至于无法可依。彭真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我们的法律还很不完备,今后需要逐步完善”〔17〕。他特别以刑法为例指出,“刑法草案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就已有三十几稿。一九五七年的第二十二稿曾提交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征求代表意见并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还有一九六三年的第三十三稿,都是曾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原则审阅过的。”〔18〕但毕竟没有通过颁布实施。直到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以彭真为首的法制委员会,迅速开始了对各种法律的起草工作,推动我国加快了立法的步伐。同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和其他6个法律。从此我国的立法工作走上了正轨,迄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颁布了近300件法律, 主要涉及宪法、国家机构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司法程序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管理立法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数千件。虽然立法工作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有些重要法律尚待制定,已颁布的法律还存在某些不足有待补充修改,但我国已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
(三)立法应该逐步完善。由于法制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法制基础薄弱,要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完备起来,需要作出艰苦的努力和一定的时间。彭真认为,法制完备需要有一个过程,“但要积极搞,又不要急躁,不要草率。”“成熟多少写多少”,“也不一定要十分完备,以后还可以补充”〔19〕。针对当时立法的工作量大,人力不够的实际情况,彭真提出了指导立法的具体办法。一是“经验不成熟的不能立法,如果没有法律又不好开展工作,怎么办”?他认为,“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2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制定过程中,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先后制定了四个条例,实践了好几年,最后才形成正式的法律。二是先制定法律,“先试行,然后再补充、修改”〔21〕。三是法律“不能规定太细、太机械、太烦琐”〔22〕。他指出:“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规定太细,太细了就难以适用全国。为了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一个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一般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23〕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尊严和统一,又能适应我国地广人众、民族众多的实际情况,使法律的实施更切合实际。四是立法“不要求全,法总是不能一下搞完善的,能写多少写多少,以后成熟了,再补充”〔24〕。他指出:“在立法方面,目前还不宜追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急需的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应该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则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法典。〔25〕五是要多找一些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他指出:“起草和研究法律草案的时候,要广泛邀请法律、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和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包括一些学生参加工作。”〔26〕这样就能集思广益,有利于加快立法并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四)“立法权力属于人民”。在领导、主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工作中,彭真始终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他指出,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7〕。权力属于人民,法律创制权属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必须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就是彭真的“立法权力在于人民”思想。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创建必须体现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彭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阶级意志的反映,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我们的法律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和十亿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统一”,能够“集中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28〕他的这一思想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彭真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29〕因此,他在许多场合都强调,我们的党、政府和干部都必须极端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的组织、制度建设也应不断加强,使它的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人民司法的观点。司法工作必须为人民服务,这是彭真“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他指出:“司法机关是实现人民意志的机关”,〔30〕是为人民服务的。他认为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就不能称作人民司法工作。从人民司法这一观点出发,彭真还提出了要建立便利人民的审判制度,要求建立与健全陪审制、巡回审判制以及在法院设立问事处、接待室等人民群众所欢迎的司法制度。
四、“认真实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就是实行法律。如果法律实行与法律制定相脱节,法就是纸上的东西。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有效实施,彭真提出了几方面重要思想:
(一)“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中国是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很深很广。新中国建立后,人民当家作了主人,但并不意味着从此人民走上了“以法治国”的道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这是彭真对加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认识。他在长期领导、主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中,深感依法办事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多次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缺一不可。”〔31〕“有法不依等于没有法”〔32〕。1980年,他担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工作。他确定了“严格地把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与反革命罪行分开”〔33〕的根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了“两案”审判的巨大成功。“两案”审判可以说是彭真依法办事思想的一个典范。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1954年宪法即确认了的。彭真参加了这部宪法的制定工作,并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就宪法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制原则作了深刻的论述。然而,由于“左”的错误,从1958年以后,这一重要原则竟然遭到了批判。直到20年后的1978年,我国法学界开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彻底摒弃了把它看成是资产阶级专利品的观点,肯定了它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有那么少数人存在着一些错误思想,正如彭真所列举的:一种是“功臣特殊思想”;一种是法律只管老百姓或“小人物”,“大干部”或“大人物”就管不着;一种是共产党员只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可以马虎;一种是人民既然已是国家主人,用不着遵守法律。彭真对这些错误思想给予了严厉的批判。更有甚者,还有那么极少数人,他们自恃特殊,当司法机关查办到他们或其亲属违法犯罪案件时,就利用职权和关系施加压力,于是就出现了一些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彭真多次抨击了这种特权现象,他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不管是谁,不论党内、党外,不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不论教师、学生,不论领导干部还是老百姓,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犯了法都要负法律责任”〔34〕。他还特别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对江青等当然同样适用。”〔35〕
(三)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机关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也就等于零。在我国,司法机关对法律实施负有最重要的职责。彭真对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第一,要解决司法人员不足的问题。1979年6月, 他指出:“建国以后,我们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建设了一支坚强的公、检、法队伍”,但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林彪、“四人帮”残酷地破坏了。“粉碎‘四人帮’以来,我们恢复了检察院,整顿和加强了公安机关和法院,但是还远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3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司法队伍的建设已经有了明显的加强,但队伍不足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彭真认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决:一是“要迅速健全公、检、法的机构,充实干部队伍,需要从各条战线选拔和输送足够数量的,办事公正、热心为人民服务、热心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老、中、青优秀分子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去工作”。二是“还可以从法学院系毕业生中吸收大批优秀分子,充实司法队伍”〔37〕。同时,“有条件创办公安学校即新的警察、警官学校的,当然可以办”〔38〕。“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39〕,这样就能为司法队伍提供合格的充足的人才。
第二,要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彭真指出:“政治队伍要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即忠于人民,忠于祖国。无论党员、非党员都要以这样的标准来要求自己”〔39〕。要达到这个标准,就必须大力提高政治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司法工作的业务性、技术性很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很重要一环就是提高其素质,真正形成一支懂法律、守纪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利益、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司法队伍。这对保障法律实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赖于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治安的持续好转。而这一切都要求全体公民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从我国的实际看,旧中国留传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对法制不够重视,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加强法制建设,人们的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为此,彭真早在1953年9 月就提出“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的守法教育”〔4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场合都反复强调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41〕,我们的法制,只要为群众所熟悉和掌握,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且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就能够成为伟大的物质力量,就可以防止“文化大革命”那样类似的灾难重演,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注释:
〔1〕〔2〕〔3〕〔4〕〔5〕〔6〕〔7〕〔8〕〔9〕〔10〕〔11 〕〔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32〕〔33〕〔34〕〔35〕〔36〕〔37〕〔38〕〔39〕〔40〕〔41 〕《彭真文选》,242~243、368、488、492、543、492、261、243、403 、426、262、262、402、402、263~264、407、369、424、504、404 、407、505、403、213、535、484、482、222、266、579、562、393 、666、396、380、380~381、412、536、579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