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未检科工作研究论文_梁友泉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未检科工作研究论文_梁友泉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摘要:2015年四月份一组南京“高知养父母虐待男童”的照片在微博曝光后震惊网络,悲剧再次引发公众对虐童问题的关注。近年来,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尤其是遭受家庭侵害的案件屡屡曝光,虽然民众常常义愤填膺,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争议颇多,不如人意。事实上,当前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仍陷于困境泥沼,究其原因,无外乎立法缺陷和司法困境两个方面。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检科

在立法方面,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保护力度都远远不够。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益多多,在第五编第一章增设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未成年人专门程序,仅体现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护,竟丝毫不涉及对未成年被侵害人的利益保护。

实践方面,未成年人法律问题较之其他案件,其棘手之处就在于“孩子由谁管”,家庭是孩子的来源,也是孩子的归宿。一旦因为家庭暴力、性侵、遗弃等剥夺了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未成年人就成了“无主之地”,没有健全的儿童福利制度,没有完善的权益救助组织,未成年人该何去何从。

事实上,每当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报道出现,声讨的同时,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这一问题再次汇聚民众的目光。检察院未检科是检察院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程度最高的部门,致力于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职责所在,也是刻不容缓。

一、建立健全事前预防机制。

(一)强化检察机关内部联动,防止保护断链。

检察院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检察院未检科要加强与检察院中其他部门的联动,共同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漏洞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线索,例如未检科在工作中发现民政等部门存在落实保护制度不到位、玩忽职守、贪污未成年人救济款等贪污、渎职案件时,应该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予以查处;例如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时,发现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家中有无人照料未成年人时,应及时通知未检科以联系民政部门、社区服务等救助组织。检察院是公服务提供者,应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有力的保护链条,要加强内部机构间协调配合,防止在检察环节出现保护断链。

(二)加强社会组织联合,权利预防“点面结合”。

一直以来,检察院未检科都在致力于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法制宣传普及工作中,笔者认为,在坚持广泛宣传的同时,也应该做到“由面及点,由面聚点”。未检科要在社区、学校法制宣传中积极主动发现线索,对已经出现侵害苗头的家庭、校园环境进行清理,对社会不和谐因素进行消除。例如,未检科可以联合关工委和居委会等社会力量,深入问题家庭进行“家访”,通过一对一的针对性普法,为问题家庭敲响警钟,提高监护主体法律意识。在2014年最高检联合多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规定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教育部门、关工委等的联系和协作,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检察院未检科必须提高未检工作认识,不能把保护对象仅仅局限于已经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身上,更要有全局的眼光、有更高的责任心,保护正在受到侵害或将要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

二、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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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对于未检干警而言,无论是审查批捕环节还是审查起诉环节,未检工作人员都要树立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最大化的诉讼价值取向。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而涉及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又有大部分来源于家庭或亲属,因此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坚决做好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伞,在办理案件中时刻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才能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保护。

在案件办理中,具体涉及以下几点:首先是注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根据目前相关刑事规章制度,司法机关要身着制服、驾驶警车前往受害人所在住所、学校,这种工作方式很容易将被害人隐私公布于众,进一步加重被害人心理压力,使其处境更加恶劣。因此,办理性侵、虐待等案件,要适时注意办案的隐秘性,争取客观证据取证扎实、充分,主观言词证据一次取证到位,防止多次重复伤害。

其次,要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积极行使职权对未成年被害人行使辩护权予以协助。例如河南省高检院发布的《河南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十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未检干警在积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的同时,也要积极为未成年被害人争取诉权。

同时,处理未成年人家庭侵害案件,要积极回应民众期待,做好释明工作。此类案件,无论是不批捕决定的做出,还是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都很容易将检察机关推向舆论的漩涡,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检察机关要审慎而积极,主动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做好释明工作,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例如在南京虐童案中,南京浦口区检察院于2015年4月19日下午14时许通过微博告知公众其不批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决定,引起了民众的广泛不满和愤慨。其后,当天晚上20时许,南京检察通过微博发布了“关于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几点不捕理由”,详细介绍了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以及南京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的分析,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妥善的解释说明工作。该微博在短短时间内阅读量过万、微博评论转发上千次,明显降低了公众对检察院的敌意。

三、事后救助平台建设。

未检科在办理未成人犯罪嫌疑人案件过程中总结和创新出很多有益有效的经验做法。事实上,很多做法不仅可以适用于未成年受害人,也是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救助保护的必要措施,未检科也应该搭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平台。未检科应该连同心理专家、志愿团队搭建疗伤辅助平台,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不稳定,很容易出现偏执、极端思想,应通过专业性的心理治愈,有效排除未成年被害人产生自杀、报复等不良想法;同时未检科也应连同家庭、学校、社区等积极力量搭建情感辅助平台,通过情感教化驱散未成年被害人心中的阴影,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正常生活,不再受到被侵害历史的侵扰;未检科干警本身也要搭建起普法辅助平台,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做好一对一的法律普及工作,通过丰富未成年受侵害人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防卫技巧。

四、积极探讨监护制度的公权力介入。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遗弃、亲属性侵等事件一经报道,一波高过一波要求剥夺监护权的民意呼声总是使司法机关处境尴尬,因为司法机关目前对此无能为力。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范过于原则性,在监护人选任、监护执行和监督变更等环节都缺乏公权力的介入。虽然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经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单位申请,法院可以剥夺监护人资格,但其他监护人出于逃避、民政部门出于懈怠,都有可能主动忽视未成人的呼求。检察机关虽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但不仅仅是刑事参与人,较之社区机构、民政部门或其他任何政府机构,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正义性、公益性是无人可以抗衡的,检察机关应当负起责任,对民事诉权进行补充。在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提出申请时,这一责任可由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负责,未检部门应在听从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主动发挥作用,向法院提起剥夺监护权的诉讼,为受侵害未成年人寻找安全的庇护之所。

论文作者:梁友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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