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现象:当代修辞学研究中的50个问题(一)_修辞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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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起源于问题,那么,修辞学尤其是中国修辞学当前面临着什么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又是什么?

      历来的修辞学论文通常是就某一具体问题加以展开,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本文则试图采取另一种论述方式,这就是:

      只提问题,并不直接加以回答。

      一、“修辞”是否需要重新定义?如何定义?

      中国现代修辞学曾经有过比较辉煌的岁月,上世纪三十年代出版陈望道《修辞学发凡》,几十年中,重印几十次①,以至于在文化界几乎无人不知;至于1951年吕叔湘、朱德熙的《语法修辞讲话》,在当时全中国最重要的也是覆盖面最大的大众媒体《人民日报》连载近七个月达四十六次,大有“有井水处皆歌柳词”之叹②;即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一本修辞学的专业刊物《修辞学习》(《当代修辞学》前身),每期发行量高达十多万份。可是,近年来中国修辞学却似乎越来越遭遇双重的边缘化:首先是在语言学科内部边缘化,而同时随着语言学科在整个学术界的边缘化被进一步边缘化。而这我以为与对“修辞学是什么”的认识密切相关。

      任何学术研究都离不开对研究对象的定义,这是有效认识对象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术共同体对此应该具备一个基本的共识,修辞学自然同样如此。可是,在“什么是修辞”上,修辞学研究者的共识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或者说,至少是缺乏普遍的自觉认识。

      “修辞”是什么?

      在修辞学界以外,修辞通常不是只被理解为“辞格的使用”,便是只被理解为“修饰语言的过程”,以至于“修辞”不是等于“辞格”,便等于“花里胡哨”,在相当程度上被“污名化”。③

      而在中国修辞学内部,则大多对此避而不谈,“只顾低头拉车”。明确表示的主要观点有:“修辞是对语言的‘美化’”④,修辞就是语辞的“调整”⑤。此外,或以为修辞是“语言艺术化过程”,或以为修辞就是“同义结构的选择”,或以为是“象征的艺术”……

      而我们曾经提出“修辞是追求语言交际有效性的行为”⑥,近期则提出,修辞就是“使用语言实现自己意图的行为过程”⑦。或许有人以为,这两者意味着一种矛盾。我们以为,这两个定义有区别,但却是高度相关,都是肯定了修辞是“使用语言实现自己意图的行为过程”。应该说,这一过程,一般而言,同时也是一个“追求语言交际有效性”的过程,只不过“追求有效性”更强调了行为主体的主观意愿。也许不妨说,当行为主体明确地意识到自己是在努力追求言语行为“有效性”的时候,他是在修辞;当他没有明确意识到自己在努力“追求有效性”的时候,只要是在“使用语言实现自己意图”,其实也是在“修辞”。

      对研究对象定义的不同不仅意味着研究材料的变化,更意味着研究范式、理论空间乃至学术价值的改变。那么,到底哪一种定义更合乎社会需要?哪一种定义具有更广阔的理论疆域和深刻的理论可能?

      二、“修辞学”与“语言学”是何关系?

      对于修辞学和语言学的关系,虽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有过比较多的讨论,但并没有得到清晰的认识。迄今为止,主要有这么几种认识:一是认为修辞学是语言学的“下位学科”,与语音学、词汇学、语法学并列⑧;一是以为修辞学属于语言学的“边缘学科”,它既属于语言学,又不是典型的语言学⑨;与之相关的是第三种认识,认为修辞学是一种“交叉学科”,既属于语言学,又不只属于语言学,它同时还与心理学、美学、哲学、社会学等等交叉。可是,我们不难看见,认为这是交叉学科的,并不是确切地指语言学和某特定学科两个学科之间的交叉,而是指语言学与n个学科(如心理学、美学、文艺学等等)之间的交叉,其重点依然是放在语言学上,这就决定了所谓交叉只不过是语言学边缘学科的同义词罢了;至于说把修辞看作是语言学内部与语音、词汇、语法并列的下位学科,其实也没有获得现代汉语教材使用者的普遍的认同⑩,乃至于极端的就认为修辞并不是语言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那么,修辞学与语言学到底是什么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能否从传统的“下位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纠缠中跳出来?

      的确,语音学、词汇学、语法学都表现为“符号体系”,修辞学似乎与它们迥然不同,难免纠结。可是,修辞学真的必须要这样纠结吗?

      我们以为,“语言学”当然是“研究语言的理论”,可是,其中的“语言”难道只可以有一种定义:“符号体系”?索绪尔曾经将语言分为“语言”和“言语”,这显然已经提示了在“符号体系”之外,语言存在方式的另一种可能。不过,由于他把“言语”看作是个人的,具体的,而“科学”关心的是普遍的规律,则对于“语言”与“言语”的区分还是不能逻辑地有效推导出与“语言的语言学”相对的“言语的语言学”。

      我们以为,如果语言不仅可以定义为一种“符号体系”,还可以同时定义为一种“行为过程”,甚至首先应该定义为一种“行为过程”的话,则是不是可以说在“(总体)语言学”之中,其实至少有两种“语言学”:“

”是关于语言行为过程的理论,而“

”则是关于符号体系的理论。如果这一认识能够成立,则“修辞学”最简单的定义是不是其实就可以说是“

”,也就是“关于语言行为过程的理论”?

      这也就是说,“语言学”其实至少可以分解为“(基于“符号体系”范畴的)语言学”和“(基于“行为过程”范畴的)语言学”。由此,是否可以认为:修辞学既不是“(基于“符号体系”范畴的)语言学”的“下位学科”,也不是它的“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而只是与“(基于“符号体系”范畴的)语言学”不同面向的语言学?

      由此,是否可能化解修辞学人纠结多年的“身份认同”危机?

      三、修辞学的研究目标是什么?

      中国修辞学界对修辞学研究目标有不同的认识,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认识修辞的规律”。

      可是问题在于:第一,对于“修辞”的不同界定会导致对于“修辞规律”的不同认识,如“认识修饰、调整语言文字的规律”、“认识语言艺术化的规律”、“语言美的规律”、“修辞如何作为话语建构、文本建构并参与人的精神建构”等等,自然也就会形成不同的目标,则这些目标是否能够统一?如何统一?

      第二,“认识”是否等于“描写”?“认识修辞规律”自然需要描写修辞现象,但是否也应该注意“发现”——发现新的修辞现象?在描写和发现之外,是否更需要“解释”?如果需要,该如何解释?

      第三,“认识修辞规律”自然是修辞学的直接目标,不过修辞学既然不同于“基于‘符号体系’范畴的语言理论”,是关于语言交际行为的思考,而任何社会交际行为通常都指向更高的社会价值,则修辞学的研究如何体现这一特征?

      由此,修辞学的目标是否可以区分为两个层级:直接目标和根本目标。

      修辞学的直接目标是系统描写、发现并解释修辞现象,认识修辞规律;而根本目标是否可以设定为“以对言语行为的分析入手,有效地推进人的个体的社会化、群体的互动性、社会生活的现代化”?(11)

      四、什么是“修辞学的科学化”?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刘大为、朱晓农等为代表的一批青年学者提出了“修辞学科学化”的命题,借助语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加以探索,给修辞学研究带来了一股清新的气息,极大地冲击了那些随意性、碎片化的研究风格。不过,时至今日,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如何定义“修辞学的科学化”?

      在汉语学界,就学术队伍、学术资源而言,语法学研究明显居于领先的地位;就理论的逻辑性、结论的可靠性而言,语法学也明显居于领先地位。由此,“向语法学看齐”自然很容易成为很多修辞学者的内在驱动力。不过,只想着与语法学接轨就等于科学化吗?

      科学理论的基本要义意味着从一个基本假设出发,根据一个核心概念,而逻辑地演绎出一系列的工具性范畴和理论命题,并不断加以证伪。如果是这样,那么,修辞学科学化是不是就不能仅仅想着与语法学接轨,而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明确自己的基本假设;

      第二,明确自己的核心概念;

      第三,从基本假设和核心概念出发能推衍出一系列工具性的范畴;

      第四,更为重要的是,由基本假设和核心概念推衍出的一系列工具性范畴和理论命题构成的体系能比已知的理论更有效地覆盖更多的修辞现象。

      可是,现有的理论顾上了与语法学的接轨,却无法回应“法律语言”、“政治语言”研究的问题;顾上了与文学的接轨,却顾不上与语法学的对话;顾上了语用学的范畴,却顾不上修辞格的位置,每每捉襟见肘。

      则,修辞学如何才能真正实现“科学化”?

      五、修辞学的核心概念是什么?

      科学理论的体系是基于一定的核心概念而展开的,那么修辞学的核心概念是什么?

      目前中国修辞学研究者中,一类是根本看不出什么概念是其理论架构的核心,如只是“词语的锤炼”、“句式的选择”、“辞格的运用”三大块,或者再加上“语体的分类”;一种是所有的讨论的确是围绕一个核心而展开,如“修辞构式”、“修辞格”、“语体”,但却基本都是限于修辞的某一侧面,而未能有效覆盖修辞的各种问题。

      那么,修辞学是否有核心概念?如何有效地对这一概念加以描写?这一概念是否足以推导出整个修辞学工具性范畴的体系?

      六、“修辞格”在修辞中处于什么地位?

      自唐钺《修辞格》一书引进“修辞格”概念以来,可以说,近百年来,修辞格几乎始终占据着修辞学的主要话题,尤其是在语文教育界。那么,修辞格是否可以成为汉语修辞学的核心概念?

      一种保守的甚至是懒惰的做法就是继续以往的方案,或者只讨论修辞格,或者只是将修辞格处理为修辞学的一个重要的却是离散分布的话题,比如很多修辞学教科书的基本格局就是“词语锤炼+句式选择+辞格运用”三大块。至于这三者之间有何关系,都却之不论;而近年在另外一些积极的思考者那里,则更多地出现出一种彻底抛弃修辞格,避之唯恐不及的倾向。

      那么,修辞格到底能否构成修辞学的核心概念,并由此推导出一套工具性范畴体系?这看来是困难的。可是如果不能成为核心范畴,它的地位应该如何认识?是否一无是处,如果还有用处,那么,在理论逻辑上它和其他工具性范畴又该如何衔接?

      七、“语体变量”如何提取?“语体”能否成为修辞学的核心范畴?

      国内对语体的讨论,始于上世纪的六十年代,八十年代以后有李熙宗、王德春等一批学者持之以恒地加以研究。近年来,更有学者认为“语体意识在人类言语交际中处于枢纽地位”,提出“以语体为中心”开展语文教育(12)。不过,语体范畴研究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语体应该如何分类?其依据是什么?传统的语体分类是“文艺语体”、“政论语体”、“公文语体”、“应用语体”、“科技语体”与“口语语体”并列,也有人认为应该是“书面语体”与“口语语体”对立,还有人认为“正式”与“非正式”、“典雅”与“通俗”“这两对彼此对立而又相互依赖的范畴,可以看作语体机制的基本结构”。则语体的分类标准是唯一的还是多样的?如果是多样的,彼此如何衔接?

      第二,“语体变量”如何提取?为了克服以往语体研究的表面化问题,刘大为提出了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语体变量”,认为应该从“功能意图”、“传介方式”、“人际关系”三个维度提取“语体变量”(13),这一思想无疑很有启发性,不过,语体变量是否只有这三个维度呢?例如,任何言语行为都有一个成本投入的问题,“消耗成本的高低”是否也可以成为区别语体的一个变量?

      第三,进而言之,“语体”到底如何定义?同一个stylistitcs(英)、stylistique(法)、Stilistik(德),“可以同时译为文体学、语体学、风格学、修辞学”(14),给中国修辞学者带来了很多困惑,“语体”、“风格”、“文体”常常纠缠在一起。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一些学者试图摆脱“语体”、“风格”的纠缠,刘大为提出“语体是言语行为的类型” (15),而徐默凡提出语体“是由交际意图、人际关系、媒介形式、表达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决定的言语行为类型” (16),冯胜利则认为“语体指实现人们在直接交际中最原始最基本属性的、用语言来表达或确定彼此之间关系和距离的一种语言机制”(17)。可是,语体到底如何界定,依然没有达成共识。

      第四,语体定义的基本假设是什么?其目的是什么?是首先服务于语法研究的,还是首先服务于语言运用研究的?只是为了构拟一个清清楚楚的“语体分析的模型”,还是必须同时借助“语体”范畴,发现那些被既有理论遮蔽的社会语言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如果是后者,那么,从语体的角度看,社会语言生活存在那些重大问题?

      第六、在整个修辞学当中,语体范畴到底占据怎样的位置?由语体能不能推导出其他种种修辞学的工具性范畴?

      八、“同义结构”研究如何认识?

      曾有人提出修辞的核心问题是分析同义结构(18)。比如:“春风又绿江南岸”其中既可以写成“又绿”,也可以写作“又到”、“又过”或“又遍”,则“春风又绿江南岸”与“春风又到江南岸”、“春风又过江南岸”、“春风又遍江南岸”就构成了同义结构。据此,以林兴仁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修辞学研究就是同义结构的选择。应该说,同义结构的选择的确是修辞学研究的重要话题,但是,由这一范畴是否就能推导出修辞学的其他的各种工具性范畴呢?如果不可能,什么将胜任?

      九、“修辞构式”能否成为修辞学研究的核心概念?

      在构式语法的影响下,修辞学者也提出了修辞构式的构想。无疑,修辞构式将很好地回应语法学的理论,成为修辞理论与语法理论的一个相当不错的接口,但是,也还存在很多问题(19):

      第一,修辞构式和语法构式两种构式是否可以“分析为一个连续统”?修辞构式能不能说就是“语法构式的具体运用”?如果说可以的话,则类似“押韵”、“析字”这样一系列的语音上文字上的修辞问题显然很难和语法构式产生某种对应,则这里是否还存在“修辞构式”,如果存在则何以与语法构式呼应?

      第二,修辞构式的基本类型的划定是否需要与语法构式接轨?假如必须与语法构式接轨的话,则丰富的修辞现象是否都能得到阐释?假如不能接轨的话,那么修辞构式自身如何凭借语法构式而获得它的逻辑性?

      第三,语法构式是语句层面的概念,而修辞最重要的显然不是语句而是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大致相当于“语篇”),则在这一层面分析“修辞构式”何以可能?这一层面的修辞构式何以与语法构式呼应?

      第四,修辞构式能否成为修辞学的核心概念?能否回应从诗歌语言到法律语言、政治语言各种修辞问题?或者说修辞构式的目的只是“将语法学和修辞学整合为一个学科统一体”?

      十、修辞的核心结构是什么?

      修辞“构式”也许可以说只是修辞“结构”的一种特定类型。与“修辞构式”的相比,“修辞结构”的概念似乎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内学界就已经开始论及“修辞结构”,不过当时还是在非常一般性的“具有修辞价值”的“结构方式”的意义上展开讨论。近年来,西方的“修辞结构理论”进入中国(20),“修辞结构”范畴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大家的视野,修辞学界从具体修辞现象出发讨论修辞结构的构建的论文也日渐增加。不过,这里也有问题:

      第一,“修辞结构理论”首先是语篇层面的,而汉语修辞学界的“修辞结构”分析大多还是句法层面的,二者语词相关而理论焦点并不相同,则二者能否统一?

      第二,构成“修辞结构”的最主要的参数是什么?确定这些参数的理据是什么?

      第三,在各种具体结构的讨论背后,修辞的“核心结构”是什么?能否由此推导出其他种种结构?

      第四,“修辞结构”是否可能成为修辞学的核心概念?

      十一、修辞原则如何描写?

      修辞的原则是修辞学的一个重要命题,历来主流的观念就是“适应题旨情境”。上世纪九十年代,王希杰等明确提出“得体原则是修辞的最高原则”,获得了很大的影响。不过,对此陈佳旋等已提出了有力的批评和质疑,并论证了修辞的最高原则应该是“收效原则”,因为所谓“体”是由多种参数构成的,这些参数不但可能互相补充,互相强化,更可能互相冲突,满足了这一“体”,就可能抑制了其它“体”,所以修辞的最高原则应该是“有效”,也就是所谓“收效原则”(21)。可是,我们需要追问的是——

      第一,我们如何才能更有逻辑性地推导出“收效原则”(22)?

      第二,修辞最重要的原则仅仅是一条“收效原则”或者说是还有与之相应的其它原则?

      第三,除了修辞的最高原则以外,具体不同类的修辞行为,是否各有其具体的原则,或者说规则?如果有的话,如何对这些规则加以描写?

      十二、法律语言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什么?路径如何选择?

      法律语言研究一向不被中国语言学所看重,近年来有所改变,但关心的话题基本上局限于或者只是用法律语言的材料证明现有的语言学理论,或者只是进行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这些固然都有其价值,但应不应该成为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基本态势呢?

      法律语言研究到底是应该以语言分析为工具,去促进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抑或只是以法律语言为材料促进对语言理论的理解?

      路径选择的不同不但直接影响学术发展的空间,更意味着语言学界是否能够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23)

      十三、政治语言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什么?路径如何选择?

      中国修辞学界的政治语言研究多年来一直以语言风格研究为首要范式,如“毛泽东著作的语言风格”、“邓小平著作的语言风格”等,近年来,在西方语言学理论的影响下,政治语篇研究也开始出现。可惜,迄今为止却并没有多少能够真正契合中国政治语言生活实践的理论成果。那么,政治语言研究范式到底如何构拟?这是否牵涉到政治语言研究的根本目标是什么,牵涉到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定义政治语言,进一步说,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定义政治?

      由此,是否需要思考:在一个利益集团内部,何以能够借助语言有效地沟通?在政治利益集团之间,何以能够借助语言有效地协调?这应该是政治语言的题中应有之义,运用何种范式才能回应这样的问题,则是需要修辞学者认真探索的。(24)

      与此同时,一说“修辞方式”,在中国修辞学界很容易以为就是“修辞格”。其实,在修辞格以外,还有各种修辞方式,特别是在政治语言中,其修辞方式的丰富性、复杂性远远超出传统修辞学者的想象,根本无法用现有的修辞格理论加以概括。那么,对此到底需要不需要有效描写和解释,如何描写与解释?

      进而言之,基于“推进政治民主化、社会和谐化”的“政治语言原则”、“政治语言策略”、“政治语言技术”研究是否可能?

      十四、广告语言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什么?路径如何选择?

      中国当代修辞学人比较早地就注意到了广告语言,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笔者和刘大为等一批青年语言学者曾发起了第一届广告语言研讨会,当年的《修辞学习》杂志,也很早就开设了“广告语言研究”专栏,其后还出版了一批广告语言研究的著作,如《广告语言》、《广告修辞学》等。不过很显然,这些既没有在语言学界获得强烈的反响,更没有在广告学界获得应有的回应。

      问题何在?

      在研究广告语言之前,我们是否需要先行思考一下:广告语言的本质是什么?为了实现广告的意图在语言使用上首先必须遵守哪些基本准则?广告语言的构成性规则到底有哪些?为什么说这些是构成性规则?

      可惜,对此修辞学界都没有给出应有的回答,哪怕是比较初步的回答。

      十五、儿童语言研究的核心问题应该是什么?

      儿童语言是语言学界和教育学界共同关心的话题,已经有了很多的研究论著。既有个案性的从零到若干岁的全程调查与分析,也有基于抽样调查的语料库建设,并有人据此建立了儿童语言发展的量表,如儿童何时开口说话,何时会说出简单的短语、句子,何时能说出复杂句等等。这种研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这种量表除了据此判断儿童语言病理以外,是否还有其他价值?据此能否有力地指导正常儿童的语言发展?

      或者说,作为正常儿童的母语能力的发展,其最重要的参数是什么?对此我们似乎尚未有真正清晰的意识。

      十六、“领域语言研究”与“儿童语言研究”的范式能否联接?

      “政治语言”、“法律语言”、“广告语言”等等被称为“领域语言”,一向以所谓风格和语体为基本范畴,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统一范式;而儿童语言被视为语言发展或者说是应用语言学,一向以所谓句法、词汇为基本范畴。那么,这两大领域的研究是否可能统一呢?也就是说我们能不能用同一个范式来覆盖不同领域的语言运用问题,如果可能,这一范式应该如何描写?

      十七、什么是修辞的“主体”,什么是修辞的“主体间性”?

      任何修辞活动都有行为主体,但在传统修辞学的辞格研究和语体研究中,我们很难看到主体的存在,或者是一个一个孤立的修辞格,或者只是一类类的词语和一组一组的句式。最近若干年来,这一现象有所改观,修辞学者也开始注意修辞的行为主体问题,甚至还引进了“主体间性”的概念。

      不过,目前的思考基本上还只是把“主体”和“主体间性”仅仅当作一个“我说你听”的过程,只是说要提示“我说的时候必须要注意你在听”而已。如果在最简单的意义上,这一理论模型自然是有效的,因此,王珏便提出了“人际代词”的概念,认为人称代词“你/我/他”当中第三人称并不参加交际,参加交际的只有“我”和“你”,所以,第三人称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人称代词,第一、第二人称才是“人际代词”。 (25)这一理论,似乎是合理的,可是,我们如果证之以语言生活实践就立刻产生了困惑。在汉语俗语当中,我们常常会使用“隔墙有耳”、“指桑骂槐”、“指着和尚骂秃子”这样的说法,这是不是正是提示了,言语行为交际的主体并不限于“我\你”,也同样包括“他”?那么“他”在修辞中,最根本的价值是什么?“他”对于我们的语言生活、语言交际理论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是否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进而言之,西方规范语用学的“主体间性”范畴的内涵到底是什么?修辞主体的“主体间性”到底应该如何认识?我们是否可能借助对于修辞主体的重新分析推进对于“主体间性”的认识?(26)

      十八、修辞分析的主要对象是“词句”还是“事件”?

      现代汉语修辞研究最初关心的基本只是遣词造句,即使是辞格分析,也基本上是一种词句层面的分析,其后,固然有语篇分析和语体研究,可是语篇分析在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放大了的词句分析,而语体分析,更多的也只是基于词句的数量分析。

      如果说语法研究关注的是“作为符号体系的语言”的结构与功能,以句法语义为中心是其题中应有之义,那么,修辞既然是一种行为过程,只局限于词句显然就是不够的。应该说修辞学者对此不是没有加以关注,很早便有人提出了语境研究的问题,甚至发展出“现代汉语语境学”的构想,但所谓的语境,依然是以词句为中心的一种分析。

      修辞是一种行为过程,任何行为都是一种事件,而典型的事件则可称为案例,那么修辞学是否更需要案例研究?或者说修辞学更应该建立在“案例分析”、“案例库分析”的基础之上?

      进而言之,“案例库修辞学”如何建立?(27)

      十九、修辞语料的选择是否只需要关注“结构性特征”

      语法学对语料加以分析的时候,关心的是这一语料所蕴含的句法-语义特征,不会在意这一语料所包含的非语言信息,甚至不会在意语料包含的非语法信息,对语法学来说,“鸡不吃了”和“鸭不吃了”,同样都可以说明问题,“张三坐在主席台上”和“鲁迅坐在主席台上”没有差别。可是,修辞学是否同样如此呢?

      当我们阅读一部修辞学著作,或者讲解一堂修辞学理论课的时候,举的是“姑娘是鲜花”还是“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尽管都是所谓“暗喻”,但是其学术含量一样吗?其思想力量一样吗?

      进而言之,以案例论,如果我们是以“春风又绿江南岸”为案例来说明同义结构的选择,还是以国与国突发危机时候,政府发言人的讲话为案例加以分析,它的学术意义一样吗?

      修辞既然是运用,是否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结构的描写,还应该尽可能同时体现更多的“示范价值”?

      二十、语境如何定义?“语境学”能否成立?

      语境是修辞学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这在修辞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可是,到底对语境如何加以分析?

      或以为,世界是由事件组成,抽出“言语行为”这一事件,余下的所有事件都构成言语行为的语境,并据此认为,没有一门学科可以研究“世界上所有的事件”,则“语境学”也不成立。这一认识是否成立?

      或以为,语境决定了修辞行为。可是,没有言语行为何来言语行为的语境?语境与言语行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语境是由各种参数构成的,可是到底包括哪些参数?这些参数彼此是如何作用的?

      二十一、修辞行为怎么分类?

      修辞既然是一种行为过程,则我们如何对其加以分析?对修辞行为、言语行为的研究,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以言说动词为核心,将言语行为分为“阐述”、“指令”等若干类;一是离散性地讨论,如“政治言语行为”、“新闻言语行为”等等。那么,修辞行为的基本形态是什么?修辞行为可以从哪些维度加以分类?分类的依据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如何才能覆盖我们已知的各种修辞现象?也就是不但能够覆盖“疑问”、“感叹”、“祈使”,又能覆盖“政治语言”、“法律语言”,还能覆盖“语言幽默”、“谎言”等等?

      二十二、如何定义“修辞学”与“语用学”的关系?

      现代中国修辞学如果从唐钺的修辞格算起已经将近一百年,语用学理论引入中国则不过是近三十年的事情,一般认为修辞学和语用学是不同的两个学科,可是,假如我们要从对学科的定义入手来加以考察的话,关于修辞学定义的最大共识就是这是一门“研究语言运用”的学科,而关于语用学定义的最大共识也是“研究语言运用”的学科,则这两者的差别是否还有那么大?进而言之,这到底是两个有联系的不同学科,还是其实是同一学科的两种话语系统而已?

      二十三、现有的“预设”定义是否准确?如何加以改进?

      预设是语用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不过近年来也为修辞论文所采用,问题是,通常以为“预设就是交际双方所共知的知识”,这一认识是否准确?如果成立的话,那么,利用预设来撒谎何以可能?如果不成立的话,如何才能有效地重新界定预设?

      进而言之,预设如何与语用分析、修辞分析的其他范畴衔接?

      二十四、“修辞预案”研究何以可能?

      语言学研究的一般路径都是在对于既有的语言材料加以充分描写的条件下进行解释,与此相关,修辞学历来所做的也都是一种“判词式”的研究,即根据已有的语言材料加以分析并得出结论,做出判定。可是,我们知道,越是重大的社会活动,越是需要学术理论的支持,越是重大的社会活动,越是需要预案研究,奥运会需要预案,春晚需要预案,国土保卫、反恐平暴更需要预案。显然,无疑无论是国与国之间的突发危机管理,还是国家内部的紧急状况应对都离不开语言的运用,也就是修辞,那么,修辞预案研究是否可能?我们将如何开展?

      什么问题需要修辞预案?修辞预案分析的基本要素是什么?如何建立“修辞预案库”?

      二十五、“修辞实验研究”何以可能?

      如前所述,修辞研究历来以既有的语言材料为样本加以讨论分析,这无疑是必要的,但为了更准确、更全面地揭示修辞活动的规律,甚至预测修辞活动的走向,是否还需要实验手段的帮助?

      例如,历来的称呼行为的研究,或者是只就文本进行统计,或者是加以问卷调查,但如果使用“自由联想法实验”加以研究以后,对于称呼行为和称谓语系统的演变作出预测便有了可能。(28)类此,我们是否还能开发出更多的实验手段?(29)

      ①笔者当年“插队”时购买的第一本语言学类著作便是当时重印的《修辞学发凡》。

      ②当时在媒体连载谈修辞的还有张瑰一的《谈修辞》、张梅安的《修辞讲话》等。

      ③这显然与中国母语教学系统中,从小学“语文”、初中“语文”直到大学中文系的“现代汉语”,所提及的修辞知识几乎都只是与“修辞格”密切相关。

      ④如张弓《现代汉语修辞学》便认为“修辞是为了有效地表达意旨,交流思想而适应现实语境,利用民族语言各因素以美化语言”。

      ⑤如陈望道《修辞学发凡》便认为“修辞是调整语辞使达意传情能够适切”。

      ⑥胡范铸:《“修辞”是什么?“修辞学”是什么?》,《修辞学习》2002年第2期。

      ⑦参见胡范铸:《幽默语言、谎言、法律语言、机构形象修辞、实验修辞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新言语行为分析”的思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5年第6期。

      ⑧国家的“学科分类”就是如此处理的,《现代汉语》教科书也大多如此。

      ⑨如《语言学概论》教材都没有“修辞”的部分,而《现代汉语》教材也常常只列“语音”、“文字”、“词汇”、“语法”四部分。

      ⑩不少“现代汉语”教材的使用者,在教学实践中讲授完“语音”、“文字”、“词汇”、“语法”以后常常将“修辞”处理成“自学+不考”部分。

      (11)胡范铸:《幽默语言、谎言、法律语言、机构形象修辞、实验修辞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新言语行为分析”的思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5年第6期。

      (12)丁金国:《语体意识与语言运用》,《修辞学习》2005年第3期。

      (13)刘大为:《论语体与语体变量》,《中国修辞》(2014),上海:学林出版社,2015年版。

      (14)唐松波:《文体、语体、风格、修辞的相互关系》,《修辞学习》1984年第2期。

      (15)刘大为:《语体是言语行为的类型》,《修辞学习》1994年第3期。

      (16)徐默凡:《论语体言语行为》,《当代修辞学》2013年第2期。

      (17)冯胜利:《语体语法及其文学功能》,《当代修辞学》2011年第4期。

      (18)林兴仁:《汉语修辞学研究对象初探》,《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

      (19)刘大为:《从语法构式到修辞构式》,《当代修辞学》2012年第3期。

      (20)王水莲:《修辞结构理论与AND结构的语篇功能》,《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年第3期。

      (21)陈佳璇:《试论“得体原则”不是修辞的最高原则》,《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1期。

      (22)参见胡范铸:《言语行为的合意性、合意原则与合意化》,《外语学刊》2009年第4期。

      (23)参见胡范铸:《基于“言语行为分析”的法律语言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1期;胡范铸:《中国法律言语行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修辞学习》2006年第4期;陈佳璇、胡范铸:《指称、事实、观念——看守所在押者身份称谓的社会认知语言学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24)参见胡范铸:《突发危机管理的一个语用学分析——兼论语言学的研究视界》,《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6期;胡范铸:《实话如何实说:突发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政府信息发布——危机管理的语用分析之二》,《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6期;崔蓬克、胡范铸:《言语行为视角下的政府微博语言研究》,《语言文字应用》2015年第2期等。

      (25)王珏、洪琳:《由人际代词与非人际代词的对立看语体分类》,《当代修辞学》2013年第3期。

      (26)胡范铸:《言语主体:语用学一个重要范畴的“日常语言”分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6期。

      (27)胡范铸等:《“案例库修辞学”:国家和机构形象修辞研究的一种进路——兼论“面向中亚的跨文化交际案例库”设计的基本思路》,《中国修辞》(2014),上海:学林出版社,2015年。

      (28)计冬桢、范学(范铸):《“同志”称谓语的“自由联想法”研究》,《修辞学习》2005年第4期。

      (29)胡范铸等:《“海量接受”下国家和机构形象修辞研究的方法设计——兼论构建“机构形象修辞学”和“实验修辞学”的可能》,《当代修辞学》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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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现象:当代修辞学研究中的50个问题(一)_修辞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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