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关于公平的研究综述_社会论文

学术界关于公平的研究综述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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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问题是一个与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伴随始终的重大问题。我国学术界极为重视对公平问题的研究。此一研究,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迄今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纵观我国学术界对公平问题的研究,根据研究任务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

公平问题研究的第一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上世纪末。这一时期,学术界对公平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打破改革开放前长期存在的“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探索一种促进中国加速发展、摆脱普遍贫穷局面的公平观念和理论。学者们围绕着这一中心任务,根据不同的理论支撑,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公平问题研究的第二阶段,指的是进入本世纪以来的研究。这一时期,我国各项事业蒸蒸日上,呈现出一派良好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社会不公现象,如收入差距呈持续拉大态势、弱势群体生活境况窘迫等。这些现象的出现,一方面使人们强烈吁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促使学术界对公平问题进行多维度、深层次的思考,用一种科学的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

以下,我们选取这两阶段研究中的代表性理论,对公平问题的研究状况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阶段的公平问题研究

如上所述,公平问题研究的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打破平均主义,使人民迅速摆脱普遍贫穷的落后面貌。也就是说,人们已经意识到,平均主义实质上是不公平的。那么,如何打破这种不公平状态,实现新的公平呢?许多学者选取了以效率作为突破口。周为民、卢中原在《经济研究》1986年第2 期上发表的研究报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通向繁荣的权衡》一文中率先提出,必须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道路。他们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严重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和绝对平均主义的传统要求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尖锐冲突,我们不可避免地选择了优先注重公平的平均主义发展道路。这种公平原则对于稳定经济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平均主义公平观对我国经济运行机制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使我们陷于普遍贫穷的境地。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树立效率优先、机会均等的公平观,将效率摆在首位,将社会公平置于补偿和辅助性地位。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提法开启了学术界关于公平、效率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的思考,其强烈的现实针对性也对平均主义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然而,人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平均主义因其无效率和不公平而退场,那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能够实现公平吗?它实现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公平?这种公平是公平的吗?学者们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较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

(一)公平是一种道德评价,不公平是效率跃迁所付出的代价

王锐生先生认为,公平属于道德范畴,指的是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认为它是否应当如此,是否公平合理。它实质上是某种社会关系的观念表现,依社会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公平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呢?王锐生先生从人类文明发展史的角度来解释这一问题。他认为,公平问题是伴随人类的才能发展、效率提高而出现的。在原始社会,人们处于一种没有差异的公平的社会关系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开始出现社会分工,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利益得失出现差别,逐渐滋长出社会不公的萌芽。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社会开始面临这样一种状况:必须以牺牲某些个体的方式来换取整体的进步,以对某些个体不公平为代价来保证人类才能的加速度发展。也就是说,要使得社会进步和效率提高,一部分个体(即劳动阶级)必须作出牺牲,多予少取,多劳少获。对这一部分个体来说,社会给予他们的是不公平的待遇,这就产生了公平问题。从迄今为止的文明史进程来看,效率跃迁与个体被牺牲几乎是不可分的,这种不公平事实上是人类为历史前进所付出的代价。这样,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就存在着一种本质上的冲突,人们不应幻想,既获取高效率,又不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不公。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得出一个推论:不公平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现象,甚至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杠杆。既然如此,评价一个社会公平与否,就不能以处于不公平状况的那一部分群体的主观道德评价来判断。也就是说,公平需要一个更深层次的判断标准。王锐生先生认为,这个判断标准就是生产力。具体说来,衡量一个社会公平与否,其标准不是给予人们的福利越多越好,而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当前中国的现实状况看,就必须将效率摆在首要的地位,适当地兼顾公平。他同时提出,兼顾公平不是完全不讲公平,应当把公平看成人们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但是,这种公平始终要服从效率的需要,不能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率。

(二)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而制度、规则公正是最大的公平

李风圣先生也是从人类社会进步的角度来分析公平问题的,但他的论证过程、结论等与王锐生先生的观点有很大不同。

李风圣先生认为,人类在进步过程中,一方面与自然作斗争,一方面与社会作斗争,在这两方面的奋斗改造过程中不断实现社会发展、效率提高。那么,这种发展和提高的动力来自哪里呢?他认为,这就是制度。制度既可以解决集体与个体的矛盾,又可以协调主体与客体的矛盾,从而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而在制度中,规则是最核心的内容。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则,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或交易,便毫无保障。因此,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制度、规则是最重要的。制度、规则又有公正与非公正之分,公正的制度、规则可以明确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责任、利益,使人们各得其所。这是一种最大的公平。而不公正的制度、规则是一种最大的不公平。这就是公平的第一级内涵。公平的第二级内涵是收入分配的公正、平等。即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市场规则公正、平等、市场有序的前提下,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公平的第三级内涵是补偿性公平,即政府根据法律,对高收入者征税,将这一部分收入转让给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和低收入者。这三级公正,可以使社会的制度与规则、政府、各阶层的权利、利益与义务都得到均衡和相称,从而极大地促进效率的提高,使社会高效运行,稳步发展。如此,公平就成为效率的必要条件,效率成为公平的必然产物;公平决定效率的高低。以这种观点看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颠倒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兼顾公平既无道理,亦不可能。

(三)公平是指机会均等条件下的竞争和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来理解公平问题,他的看法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政策的可操作性。

厉以宁先生认为,公平问题与人们的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密切相联。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不仅指人们最终得到多少收入或财产,而且指个人以何种方式获得这些收入或财产。如果将公平看作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实际上意味着对人们获得收入或财产的“方式”的极度漠视,就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因此,他认为,关注公平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关注人们获得收入或财产的方式。这种关注必然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为机会平等问题,二为按效益分配问题。他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机会平等和按效益分配都是公平的保证,缺少这两个条件的分配是不公平的。但同时,这两个条件又具有局限性,可能会以表面上的机会均等掩盖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从而造成不公平。即是说,机会均等和按效益分配是公平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那么,什么是公平呢?在他看来,所谓公平,是指机会均等条件下的竞争和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也就是说,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分配也会出现差距,但是,只要这种差距是合理的,这就是公平的。那么,什么是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呢?厉以宁先生将之区分为“经济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与“社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性”。前者取决于是否按效益分配,后者则以这种差距是否引起社会不安定作为判断依据。

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厉以宁先生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他的理由是:第一,效率优先,是把自由参与放在优先地位,而生产要素供给者的自由参与权利不应当受到损害;第二,效率优先,就是把个人努力程度放在优先地位;第三,效率优先,就是尊重生产要素供给者个别的努力与主动性、积极性。公平优先论者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只有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让生产要素供给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出来,让每个生产要素提供者有更高的投入产出之比,公平才有实现的可能。也就是说,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没有效率,就无法实现公平。

这一阶段,学者们还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历史分析、公平制约的限度和范围、契约与公平等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总的来讲,关注的中心问题在于如何打破平均主义的僵局,实现中国的高速发展。

第二阶段的公平问题研究

改革开放伊始,我们面临着打破平均主义的任务,事实上选择了一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道路,将加速发展生产力、迅速提高GDP总量作为主要目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这些目标基本得到了实现,但同时贫富差距拉大现象也日益严重,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的吁求极为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学术界又开始了对公平问题的新一轮探讨。

(一)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过渡到“效率与公平并重”或“公平优先”

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现象,肇源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模式,因此,要想改变这种贫富分化局面,就必须改弦更张,探寻新的发展道路。

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先生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是我国一定时期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而不是整个市场经济时期不变的法则,所以,这一提法的准确性、时效性,仍需讨论。他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意在分配政策上实行激励机制,把蛋糕做大,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支持和带动整个社会走向共同富裕。这一原则实行一个时期以来,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起来了,其中既有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起家的,也不乏通过非正当途径发财致富的;但在支持和带动社会低收入阶层共同富裕的效应上不甚显著。同时,由于提倡效率优先,一些地方追求微观经济效益,个别地方长官只重视数字效益,把公平置于“兼顾”即“次之”的地位,不重视社会公平,仅仅守住民众不闹事的底线。在这种情况下,基尼系数逐年上升,收入差距继续拉大,消极后果非常明显。因此,必须加大社会公平的分量,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分配原则应该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

(二)坚持和重新组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与上述观点相反,有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实现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基本战略,绝不能因为短时期内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从根本上动摇这一发展战略。当前,应当继续坚持与完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平问题。

黄泰岩先生认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既面对着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诱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又面临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科技革命、知识经济带来的挑战,求生存求发展的压力特别巨大。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这些矛盾只有通过发展才能解决,我国压倒一切的任务是发展。收入分配制度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方面,应当放到经济增长的框架中设定,因此,效率优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率。

但他同时提出,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要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进一步组合和深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这是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阐释,形成了公平与效率的新组合。这种新组合进一步明确,第一次分配通过市场公平规则,坚持按贡献分配和按劳分配原则;第二次分配主要通过政府调节,注重再分配公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限制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强调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这种新组合,既继续保持社会发展的活力又加大了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有利于社会稳步、健康的发展。即是说,只有在社会继续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前提下,才能解决好公平问题。

(三)确立现代意义上公正的具体内容和规则

除了上述两种观点,还有学者认为,要想解决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公平问题,仅在公平与效率两极之间兜圈子是不够的,必须构建一个系统的公平理论,全面、深刻地把握公平问题。

吴忠民先生认为,公正是社会的首要价值与基本取向,它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联,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简单说,公正就是给每个人所应得的。他认为,公正与公平有细微的差别:公正是理念化、理想化的公平,而公平则是具体化、现实化的公正。他提出,在公正问题上,可以依据现代社会平等、自由、社会合作诸项基本理念和现代化、市场经济等现实因素,确立现代意义上公正的具体内容和规则。他认为,这些内容和规则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基本权利的保证,即保证的原则。(2)机会平等,即事前的原则。(3)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事后的原则。(4)进行必要的一次分配后的再调剂,即调剂的原则。这四个原则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体现了社会公正的理念,保证给每个社会成员以其所应得。

姚洋先生则认为,社会公正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共处的政治底线。其目的是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关于社会分配好坏的共识,以使人们能够进行和平有序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他认为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分配所采纳的一套评判标准。他提出,一个完整的公正理论应当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人身权利的均等分配;第二个层次是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第三个层次是关于其他物品的功利主义分配;第四个层次是国家对于社会和谐的考量。在这样的公正安排中,人身权利和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这两个层次,保证了人们在全面发展过程中对于制度的起点平等;在此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效率原则成为支配社会分配的主要原则;最后,国家还必须以追求社会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从而在社会分配中顾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四)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概括提炼

除了上述几种观点之外,还有学者认为,人们之所以在公平问题上争执不清,关键是没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搞清楚什么是公平。

段忠桥先生从十个方面概括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第一,公平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第二,公平要以某一尺度为依据,尽管公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同一时期的不同社会集团那里往往具有不同的内容,但无论哪种公平都以某种尺度为依据。第三,不同社会集团对公平持有不同的看法。第四,公平是法权观念或道德观念的最抽象的表现。第五,公平是对现存分配关系的保守方面或革命方面的神圣化。第六,不存在永恒的公平,公平的内容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集团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第七,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建立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上,将等价交换视为公平的尺度。第八,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消灭阶级是无产阶级的公平观。第九,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反对从公平出发,而主张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出发去说明和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第十,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反对把争取分配上的公平作为无产阶级斗争的口号。马克思恩格斯对公平概念的析分提示我们,对公平问题的研究不应只停留在道德或法律层面上,而应深入构成其基础的社会经济规律。

研究的特点与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上述回顾与总结,可以看出,在这两个阶段的公平问题研究中,研究视域逐步拓展,理论深度不断深化,学科交叉的特征更加明显,公平问题研究的重要意义日益为人们所认同。但同时,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我们认为,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平问题研究的视点由生产领域逐渐转向分配领域,但是,当前因过于关注分配问题,而忽视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其他环节。如果说在第一阶段的研究中,由于需要打破平均主义以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从而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产领域,关心如何生产、如何创造,那么,在第二阶段的研究中,由于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现象的出现,很多学者更关心产品和资源在社会成员中如何分配,这种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而这种理论转向的出现,是学术界对于现实状况的变化而作出的敏锐反应,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理论转向由于没有深入探讨现实的生产方式,因而,很难做到以经济规律为指导制定科学的分配方式。这样,种种关于公平分配的设想难免带有空想的成分和理想化的色彩。也就是说,离开现实的经济生产状况,仅仅在分配领域中谈论公平问题,是不可能真正解决公平问题的。

第二,在公平问题研究中,逐渐出现将公平由一个具体问题提升为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倾向。在第一阶段的研究中,人们大多将公平看作一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加以探讨,而在第二阶段有些学者的理论架构中,则倾向于将公平看作社会的首要价值与基本取向。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人们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的不同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解决;而一旦将公平看作社会的首要价值,就意味着它获得了一种不可侵犯的、超越性的地位,这样,各种政策和措施就要围绕着它来制定或取缔。这种倾向明显地是受到罗尔斯的影响而产生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在当代世界对公平正义的高度关注,折射出公平正义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然而,从另一角度来看,公平或正义能否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具有不可超越的地位,能否负载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甚而说,将公平正义擢升为社会的首要价值是一个正确的认识还是对社会发展其他目标的僭妄,却还是一个开放式的值得讨论的问题。

第三,在公平问题研究中,很多观点的提出是基于道德公平或现实功利的考虑,缺乏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支撑。纵观学术界研究公平问题的历程,可以发现,解决公平问题的理论背景,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一为功利主义,强调理论、政策的效果与事功;二为伦理道义论,主张公平基于个人不可取缔的基本权利,不能将人作为手段来对待;三为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论,认为理论创制、政策抉择必须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强调从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辨证运动中寻找解决公平问题的钥匙。在公平问题研究中,以前两种理论为依据的观点不在少数,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创造性地解决公平问题的理论体系尚不多见。例如,在公平与效率的取舍上,我们在有些情况下,片面地追求效率的极大提高而忽视了社会成员的公平感受,由此引发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由于现实功利的驱动。再如,在第二阶段的研究中,有学者针对贫富差距拉大现象的产生,呼吁加大社会公平的力度,给弱势群体以更多的关注。这是一种依据道德原则提出来的公平主张,反映了有良知的学者对现实问题的强烈忧思与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照,但是这种道德公平在解决现实问题上不免显得苍白无力。因此,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和精神,深入探究当代中国的公平问题,是一项紧迫而意义重大的现实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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