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权理论研究综述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近年来人权理论研究综述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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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学术界对人权的概念和本质、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状况、社会主义与人权、人权概念在中国的发展、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与世界政治等问题,分别进行了系统全面地阐述,使人权理论研究,无论是广度上,还是深度上,确实较比以前前进了一大步。

【关键词】 人权理论研究 概述

近年来,特别是《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以来,适应国际国内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需要,我国学术界、理论界对人权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地、广泛地和深入地研讨,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国内主要报刊上发表的关于人权问题的文章近千篇,学术著作20余部,巨型资料汇编、论文集近10部。这些论文、著作和资料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分别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人权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包括人权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内容,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人权与经济、政治、民主、法制、文化、宗教、道德、民族,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历史和现实的记录、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空想社会主义人权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中国人权思想的历史发展、新中国的人权立法、人权的法律保障、国际人权约法、人权与主权、美国的“人权外交”、人权的国内管辖与国际保护,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等等重大人权基本理论问题。这些论著的明显特点是角度新、重点突出、联系实际、资料翔实、观点明确,科学性、理论性、知识性和战斗性强,能较好地为对外斗争服务,也为人权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经过多年的研讨,人权理论研究无论是广度上,还是深度上,确实较比以前前进了一大步,在一些人权理论问题上达到了某些共识。但是,在一些人权基本理论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不少分歧和不同认识。为了使我国的人权理论研究深入发展,现将前段时间研究的概况作个综述。

一、关于人权的概念和本质问题

这是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迄今仍未能取得一致的认识。对人权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这是正常的,因为不同的阶级和不同的学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人权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古往今来,始终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公认的人权概念。据我们所知,西方学者对人权的解释和界定不下几百种。从我国主要报刊发表的人权文章和著作来看,对于人权的概念至少有几十种不同的提法、说法和概括。其中最主要的说法有:

1.人性固有权利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泛指人性中固有的那些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人就不能生活得象个人。”

2.权利的最一般形式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人的社会权利和私人权利的抽象和概括。包括政治上的民主、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还有的学者认为,“广义的人权是指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即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福利权利的总称。”

3.需求权和自由权统一说 有的学者认为:“从哲学角度看,人权是指一切人满足自身需求、享有人身自由,并对自身以外的任何事物发生不同联系的资格和能力的总和,是社会的人的权利与人的社会权利相互关系不断发展的统一体。”

4.资产阶级特权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的,是资产阶级的特权,是资本的特权。”

5.人的权利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就是一定社会或一定国家受到认可和保障的每个人实际拥有和应当拥有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特别是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发展权等等。”

6.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泛指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而最基本的人权是生存权、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生存权是全部人权的基本前提,民族自决权是实现全部人权的决定性条件,发展权是实现生存权与民族自决权的物质基础。”“人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安全、自由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总和。”

7.公民权利说 有的学者认为,“就国内法而言,人权实际上就是公民权。”

8.应有权利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作为自然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统一的人应当具有的权利。作为自然存在物。人既然来到世界上,就应当生存下去,生命有所保障。作为社会存在物,人就必须通过劳动来获取物质生活资料,以维持自己的生命,使自己得以生存。”

9.基本权利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指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如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经济上的平等。保护私有财产。社会文化上的休息、健康、受教育等权利。”

10.法定权利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就是同一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形式体现的人的法定权利的总和。”

此外还有诸如个人享有权利说、集体共享权利说、天赋权利说、商赋权利说、人赋权利说、道德权利说、实际享有权利说、人身权利说、自由平等权利说、综合权利说、人道主义说、人学学说、社会关系说、社会承认说、社会地位说等等。

很显然,上述种种说法,都是从强调人权的某个侧面而得出来的结论,很难说是对人权下的完整的全面的科学的定义。不过对于我们理解人权的概念还是有启发和帮助的。不管从哪个角度和侧面来说,人权的概念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个因素:一是“人”,即一切社会成员;二是“权利”,即基本权利和自由;三是应当拥有和实际享有的基本权利;四是“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权;五是权利受一定的物质文化条件的制约;六是人权本质上是属于国内法管辖的事项,依靠国内法来保障实现。因此人权的概念不妨作如下表述:人权就是一定社会或一定国家中受到认可和保障的每个人应当拥有和实际享有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特别是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和发展权。

二、关于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发展问题

关于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发展问题,学者们争论不多,看法比较一致。虽然有的学者讲到,近代的人权思想(即“天赋人权”说)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立的,但是在具体分析人权思想产生的历史过程时却又指出,早在古希腊罗马和中国的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人权思想。如古代提出的“大同世界”、“理想国”、“乌托邦”以及“权利”、“法制”、“自由”、“民主”、“财产”等,可以说就是对人权的理想追求。特别是古希腊斯多噶学派所阐明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是最早的人权思想表现。

学者们更多的是具体分析了近代人权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他们都认为近代的人权思想萌芽于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在文艺复兴运动中,但丁、薄伽丘等一批人文主义者在自己的文学、诗歌、戏剧的作品中,倡导思想解放,用人道、人性、人权去否定神道、神性、神权,主张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生来就有一种自然的本能,“人类是天生一律平等的”,“自由的”。自由是上帝“最伟大的杰作”,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最大的赠物”。人在自然状态下,受“大自然法规”所支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后来由于人为法破坏了自然法,人们丧失了自由和平等、独立。要恢复人类自由平等的本性,必须打破神权和神性的奴役,从神权和神性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近代人权思想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前夕。17、18世纪在欧洲各国发生了启蒙思想运动。这是一场传播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资产阶级革命大造舆论的运动。当时有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包括英国的霍布斯、洛克,美国的杰弗逊、潘恩,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罗伯斯庇尔,以及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德国的普芬道夫等。他们从人性出发,论证了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即天赋权利)、社会契约。他们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独立。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下,受自然法的控制。“第一个人对每一件事物都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有权利”(霍布斯)。“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但同时每一个人又有尊重他人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的‘自然义务’”(洛克)。为了人的自然保存,为保证自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人的理性促使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通过相互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或政府的最基本职能是“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确保人们的自由、平等、健康、生命、财产方面权利的实现。如果国家或政府违反了社会契约,侵犯了人们没有转让的自然权利,那么人们就有充分的、合法的理由起来把它推翻,夺回自己的权利。“把统治权交给能为他们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们”(洛克)。这些思想家们就是这样把人权理论系统化了,标志着人权理论已经正式形成。这种系统化了的人权理论作为一种思想武器,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和神权的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促使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并保证其取得胜利。

近代人权思想确立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于1640年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美国于1775年发生了独立战争,法国于1789年发生了资产阶级大革命。这些反对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都是直接在人权理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说的指导下发生和进行的。当美国独立战争发生后,由杰弗逊等人起草经大陆会议通过的美国《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它第一次以国家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宣布了人权原则,并确立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该《宣言》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从而把人权理论系统化、法律化、制度化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国民会议于1789年7月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这个《宣言》将卢梭、潘恩等人的人权思想和理论加以系统化,用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其确立下来。《宣言》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后来这个《宣言》还以“序言”的形式载入1791年的法国宪法之中。以后法国制定的几部宪法也都宣布“自由、平等、博爱”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始终恪守不渝”。这样,无论是美国《独立宣言》,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理论、人权原则就都具有了政治上、法律上的效力。人人包括政府都必须遵守和履行。

人权思想发展于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时期。1917年10月,在无产阶级革命伟大导师列宁的领导下。俄国无产阶级举行了武装起义,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以克伦斯基为首的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俄国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1918年在列宁亲自主持下制定了第一部《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和《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该《宣言》宣布,苏维埃国家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一切人剥削人的现象。完全消除社会的阶级划分,无情地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获得胜利”。该《宪法》宣布:“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全部权利都属于联合在城乡苏维埃之中的本国全体劳动居民”,宣布劳动者享有信仰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集会的自由和结社的自由。为了保障这些自由权利的实现,《宪法》还宣布,苏维埃国家“将一切有关出版报章书籍及其他任何印刷品的技术与物价手段一律交归工人阶级与贫农掌握,并保障此等印刷品在全国的自由传播”。苏维埃国家“将一切适合举行人民大会的场所、连同家具陈设、照明及保暖设备交归工人阶级与贫农处理”。《宪法》还宣布,苏维埃国家的公民不分种族及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不容许任何特权的存在。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充分的人权内容和原则。它表明,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表达了无产阶级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这是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根本性质的转折和突破,由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变为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人权第一次破天荒为劳动人民所享有。

还应当看到,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理论就开始有所发展。人权问题开始由原来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在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中都有一些关于人权方面的规定或协议。例如《国际联盟盟约》中规定联盟的会员国接受了一项保障和维护所有人公平和人道之工作条件,以及公平对待殖民地土著居民,把有关买卖妇女和儿童协议的监督权交给联盟,并保证在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事务问题上采取行动等义务。又如战胜国与战败国缔结的和平条约中,都规定保护少数民族成员的生命和自由,并不得以语言、种族的宗教为由歧视他们的传教自由。还有受国际联盟托管或联合国托管的地区要特别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人权内容的体现和对人权理论的充实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鉴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尤其是德日意法西斯统治时期,世界各国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受到野蛮蹂躏,于是争取基本人权的思想为国际社会更加普遍关注。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人权“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强调人权是“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该宣言详细列举了28项重要人权,其中主要是人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自卫权、反抗压迫权、追求幸福权等,并宣布这些权利是天赋的、永恒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不因性别、出身、民族、时间、地点和环境而有任何差别,这些权利是“所有的民族和所有的国家获得进步的共同标准”。不难看出,《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人权基本内容的列举是来自17-18世纪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理论,是来自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基本上仍是以个人人权为本位的。它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积极作用和影响是勿庸置疑的。本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民族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争取人权运动也有进一步发展,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大大丰富和发展。1960年联合国通过了《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承认宣言》,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6年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等等。这些宣言、公约突破了西方传统的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的框框,在承认个人人权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民族自决权、国家独立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这样一来,个人人权就发展为集体人权,政治权利扩展为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权利,而且世界范围内不仅有资产阶级国家的人权,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又增加了第三世界即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因此,这个时期是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发展史上最有重要意义的时期。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肯定还会继续发展和充实,人权的内容肯定会进一步扩大和丰富,世界各国的人权的实际水平肯定会进一步提高。

三、关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问题

对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内容、实质和历史作用,近年来,理论界作了深入研究,意见较为一致。归纳起来,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人权是天赋的,人生而具有;②人权分为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两大部分,基本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劳动权、休息权、居住权等,公民权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③个人人权至上,人权是独立的个人权利;④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每个人平等具有的权利;⑤人权寓于人道主义之中,以理性为人权的内在因素;⑥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经济内容;⑦人权与法治分不开。

学者们普遍认为资产阶级人权的实质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权就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只是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宣告。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现实王国中,人权本质上只属于资产阶级;人权所掩盖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成员与人的本质的分离。因而资产阶级人权有着本质上的局限性,表现在:①资产阶级人权是少数富人享有的;②资产阶级人权观以抽象的超阶级的人权来代替具体的资产阶级的人权,从而掩盖了自己人权的阶级实质和阶级私利;③资产阶级人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和雇佣制度的要求,是掩饰资本家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④资产阶级人权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始终是虚伪的和无法实现的;⑤资产阶级人权是非常狭隘的,这种狭隘性不仅表现在权利主体的狭隘上,而且特别表现在权利内容和范围的狭隘上;⑥资产阶级人权还是资本主义超级大国践踏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是“和平演变”战略的思想武器。

学者们也一致认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提出,在历史上起过进步和积极的作用。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很大作用,它使人摆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强调个性,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关于马克思主义与“人权”口号。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大家认为马克思主义反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但并不一般地反对人权。相反,真正主张保障广大人民的基本人权。马克思主义具体地历史地看待人权,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产物,是由国家和法律所赋予和规定的。人权不能脱离社会,不能摆脱社会关系的制约。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抽象权利是根本不存在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着一致性,二者是互为条件的。并且,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是同阶级相联系的,阶级社会中的人权,有着鲜明的阶级性。一定形式和内容的人权,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定的政治统治的反映,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所以,人权是具体的现实的东西,它因国家而异。

学者们认为,要实现真正的普遍人权,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一切特权,包括消灭资产阶级那种具有特权的人权;只有实现全社会对生产资料的无差别占有,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普遍人权才能真正实现。有的学者认为,真正人权的实现过程也就是一切特权的消失过程。也就是说,当真正的人权完全实现的时候,人权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权利和义务又会融为一体,不再单独作为权利而存在。无产阶级解放不能只诉诸人权。无产阶级不应把人权作为自己的基本纲领,而应把自己的任务和口号归结为消灭私有制。对于争取人权的口号和活动,无产阶级要求分辨是为哪个阶级争取人权,争取什么人权,而后采取不同的态度。

学者们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马、恩虽然并不否定人权概念,但多数场合下是对资产阶级人权的批判,并没有全面系统地确立自己的人权理论;有的学者则认为马、恩有一个完整的人权理论体系。它的主要内容有:①人权不是抽象的、天赋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②人权不是超阶级的,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③人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人权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④人权是发展变化的,而不是固定不变的。⑤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⑥人权的内容是广泛的,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民族的权利。

学者们一致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存在着根本对立。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的基础不同。资产阶级人权观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和自然法基础上的,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②内容和反映的阶级利益不同。在阶级社会中,人权的基本属性就是其阶段性。资产阶级人权观强调个人的政治权利,代表和反映资产阶级利益要求,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不仅仅注重个人的政治权利,而且强调生存权、经济社会文化和发展权,代表和反映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③实现人权的途径不同。资产阶级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人权,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权。有的学者还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诸多其它方面的不同。如所有制基础不同、法律表现形式不同、历史命运不同、目的不同等等。

学者们一致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最进步、最科学的人权观。

四、关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状况问题

不少学者认为,资产阶级在建立政权以后,人权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由反封建的口号,变成了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特权的口号。资产阶级所宣扬的人权,只是少数人享有的人权。在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只有形式上的人权,而不可能获得真正的人权。资产阶级对人权开始处于一种矛盾状态之中,一方面需要人权来维护其统治,掩盖其阶级本质;另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的本质与人权又是相矛盾的,必然在实践中践踏人权。因而,大家普遍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人权是虚伪的概念。因为:①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权只是资产阶级的权利。②所谓平等权也只是有产者的平等。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广大人民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③关于自由权,也只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而不是人与人结合的基础上,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权利。有的学者指出,二十世纪后半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推行的“人权外交”和“人权攻势”已超出了本来意义上的人权理论范围,把人权变成推行强权政治、霸权主义、“和平演变”的工具和手段。

五、关于社会主义与人权问题

许多学者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真正的人权创造了条件,并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根本上铲除了社会的不公平,从而为基本人权(如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的真正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广大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是社会的主人。因而,社会主义的人权是真实和实际的人权。有的学者甚至提出,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彻底的人权主义,这就未免过于偏颇了。

大多数学者认为,社会主义人权在内容上是极其丰富和全面的,主要包括生存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的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①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安全权和居住权;②政治上人民群众的民主权、自由权、平等权;③经济上人民群众的劳动权和财产权;④社会文化上的受教育权、科研、创作权、卫生保健权、妇女、儿童、青少年保护权、家庭教养和继承权等等。社会主义人权具有多数性、公平性、真实性、全面性的特点。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主义人权还有广泛性、发展性、彻底性的特点。

研究者们指出,我国的人权主要表现在通过立法赋予人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在,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关于人权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社会主义人权在物质上和法律上都是有切实保障的。有的学者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最大保障。不少研究者认为,社会主义人权突破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历史局限性,把人权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表现在:①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一些国家获得了独立权、主权、民族平等权和自决权;②公有制经济的建立,使广大劳动人民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权利;③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国家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权;④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支持被压迫民族、被压迫人民的民族解放斗争,反对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争取国际人权的进步。另外,社会主义集体人权和国际集体人权概念的提出和实践,是对人权理论的重大发展。当然,许多研究者承认,社会主义人权在发展过程中有过失误,存在不足。因为社会主义人权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通过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其它各项制度,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来解决这一问题。

六、关于人权观念在中国的发展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近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是鸦片战争以后泊来的,但不是西方学语的简单转述和再现,而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有的学者认为,中国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进化论的人权观、先验论的人权观、民生史观的人权观和实用主义的人权观。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以争取民族生存为基点,并不认为个人权利至上,而强调群体权利,重视人民政治、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和注意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新中国的人权观念与资产阶级和旧中国的人权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学者们认为,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念大致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主义人权的内容是广泛的,既包括人的生存、发展权利,也包括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它社会权利,是多数人的人权,是现实的、具体的、相对的人权;社会主义人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人权。有的学者提出了“商赋人权论”、“观念人权论”和“社会主义天赋人权论”的观点,但这些观点并未能为多数学者所赞成和接受。

许多学者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把争取人权、自由和民主作为自己的主要奋斗任务之一。建国以前,中国共产党在争取人权、自由和民主的实践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早在1922年,安源煤矿工人大罢工和1923年的“二·七”大罢工中,我们党就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和“争人权”的口号;1931年在江西瑞金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对人权保护做了明确规定;1935年我们党在《八一宣言》中,提出“为自由而战”,并领导了为争取民族独立的抗日战争,各个根据地专门制定了保护人权的条例。主要有:1940年11月的《山东省人权保护条例》,1941年11月的《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2月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11月的《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的《渤海区保障人权条例执行细则》等等。这些条例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名称上,都直接使用“人权”的概念。这就充分证明,我们党始终是把争取并保障人权作为民主革命的一切基本任务来对待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保护人权也是极为重视的。他们在自己的著述中多次强调要保护人权。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把人权作为人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加以深刻论述,强调要切实保护人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善。中国人民充分享有广泛的基本的人权——生存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发展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权,而且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有充分的法律和物质保障的。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归纳起来主要有:①广泛的民主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其它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权利。②基本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及创作的自由等等。③人格和人身权利。④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我国人民享有的这些广泛权利和自由在物质上获得了保障。在司法上也获得了保障。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人权进步的重要体现,尤其是西藏地区人权状况的根本改善,就更加证明了这一点。另外,在国际上,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一贯尊重和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加入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同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相互支持,为国际人权的保护和发展不断做出新贡献。

当然,由于工作上的失误,由于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经济相对落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状况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权制度,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主义人权水平。

七、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人权发展的一个新问题。它涉及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内管辖、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关系和其它方面的一些问题。

多数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属于国内管辖的,人权原则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只有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人权的实施才能获得切实保障。有些问题只能由国内管辖,国际社会无权过问。但是由于人权实践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变化,人权问题又有国际性的一面,这就产生了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什么是人权的国际保护?有的学者对此下了定义: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间有关人权问题的协议一致的条约、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措施的总和,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确定国际上普遍的最低限度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禁止非法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包括歧视政策和从现代国际法角度来看是犯罪的行为,并促使它们实施。

多数学者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管辖已有较为明确的界限。大致是下列情况应予国际人权保护:①侵略和侵略战争构成的侵犯人权的严重罪行;②殖民主义、霸权主义行动;③种族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隶、大规模地制造、驱赶和迫害难民以及进行国际恐怖活动等;④奴隶制度;⑤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但是,对于诸如一个国家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对少数民族的保护,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以及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等,均属国内管辖事项。

学者们认为,人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紧密相联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最重要原则。人权只能从属于这一原则,而不能高于国家主权,“人权无国界”是根本错误的。另外,有的学者指出,人权原则不能与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列而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有的学者还强调指出,人权和主权虽然不是同一概念,但两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亦是不容置疑的。如果连“国权”都没有,也就是说国家和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不能够独立,不能够成为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那就根本谈不上人权和人权的享有。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人权要靠主权来保障实现,人权在本质上说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如果认为这样看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就是什么“实用主义”、“国家主义”、“极权主义”,就是“否定人权的普遍性”等等。这种看法和说法不但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实践上也是非常有害的。事实上,在当今主权国家林立的世界政治舞台上,在世界政治格局正向多元化发展和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正在重新建立的形势下,主权理论和原则并没有过时,也不可能过时。在国际人权领域斗争和合作中,必须坚持主权原则,绝对不能动摇。如果放弃主权原则,就将为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开了方便之门。世界也将会大乱,和平和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人类必将重新陷入战火和灾难之中。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是国际人权活动的主体,而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的具体权利,都是由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来规定并通过法律来保障实现的。没有主权,人权就无法实现。因为人权的活动主要是在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因此,国家是人权国际合作和国际保护的主体。国际人权约法靠国家间的协商、讨论来制定,国际人权约法的实施、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践要由国家间进行磋商和对话,达成共识而采取共同的行动。离开具体的主权国家的参与和支持,国际人权约法的制定及其实现就根本无从谈起。

八、关于人权与世界政治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西方人权理论主要经历了天赋人权论、社会福利论和新人权论三个阶段。也有人认为,西方人权理论主要经历了天赋人权论、法律权利论和福利权利论三个阶段。多数学者认为,西方人权理论和人权政治最基本的学说是“天赋人权论”。现在,西方人权政治又有不少新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国际人权保护论”、“人权无国界论”、“人道主义干涉论”、“新天赋人权论”,等等。学者们指出,这些理论都没有脱离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基本方面,而是适应变化了的国际政治斗争形势的需要,以新的提法和面目出现。其目的和实质是推行西方国家的人权观、人权政治和价值观,为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策略作注脚,为干涉别国内政及“和平演变”社会主义国家制造理论根据。

学者们一致认为,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一直是把人权问题作为实现其“和平演变”的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和手段是:①在思想理论上,提出“主权过时论”、“人权无国界论”。宣扬超阶级的人类共同价值目标,自诩为“人权卫士”。②经济上,用他们的人权标准作为提供经济援助和进行国际贸易的政策准绳和条件,以迫使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放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③政治上,利用社会主义国家在某些政策问题上的失误,诋毁社会主义,丑化共产党的领导。④在国际领域中,把自己的人权观和意识形态强加于人。

研究者认为,美国的“人权外交”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威尔逊的理想主义纲领促成了“人权外交”的兴起,从卡特政府起,美国的“人权外交”正式成为美国对外政策的基石,里根、布什一直到克林顿的对外政策都是“人权外交”的继续。美国推行“人权外交”的主要手段,不但有思想意识形态的渗透性和煽动的特征,而且有干涉别国内政的“政策裁体”的特征,具体有通过包括政府首脑在内的各级官员进行公开和或私下的接触和对话,迫使对方接受其“人权”标准;利用其经济、技术优势,采取制裁手段,用停止或削减军事、经济、技术援助和限制商业往来或贸易优惠等方法施加压力。有的学者认为,美国“人权外交”的理论基础是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和“人权无国界”论。其实质是美国妄图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迫使社会主义国家按照美国的“民主制度”、“人权模式”,实行政治多元论、经济私有化和思想自由化,以改变社会主义制度。

学者们认为,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一直实行双重标准,即对他人是一套标准,对自己是另一套标准。在这方面,美国最为典型。西方国家一方面对其盟国和自己的人权问题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姑息的态度,强调主权;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人权无国界”强调“主权过时”,多方施压,迫使就范,不仅进行政治攻击,甚至采取经济制裁和军事干预。西方国家的双重人权标准实质上为他们干涉别国内政寻找借口,是强权政治的突出表现。

综上所述,我国人权理论研究确有进展。但是人权基本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论研究,特别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邓小平的人权思想的研究,均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同时,我们还看到,在当今国际人权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国际人权约法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也有国际人权约法的一系列实践问题,需要我们作出客观地、科学地、合乎实际地正确回答,总之一句话,人权理论研究的任务仍很繁重、艰巨,需要我国理论界共同继续努力为之奋斗,力求不断做出新贡献,更好地为对外斗争服务,推进我国人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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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权理论研究综述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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