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识要求_铭牌论文

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识要求_铭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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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铭牌要求

      (一)铭牌内容。结合国家标准GB/T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江苏省内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应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铭牌印制。铭牌内容可以采用打码机打印,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印制,字迹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不易损坏部件上。

      (三)铭牌材质。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四)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除塑料部件较多的小型机具外,一般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二、出厂编号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唯一的机具出厂编号,且与铭牌上出厂编号为同一号码。

      (二)应避免与其他企业、不同产品编号重复,在江苏省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须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或企业自定的方法(应体现唯一性)编制。

      三、合格证要求

      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其式样由各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

      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四、出厂编号等的打印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固定位置上,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一”、“☆”、“△”、“~”等[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不需打印产品型号]。打印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2015年3月31日后生产的插秧机按此规定执行。

      (二)打印字体和字号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已有规定外,其他产品由企业自行确定,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

      五、喷印监督标识

      补贴产品需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市监督电话:……”,20××年是指机具销售和补贴办理所在年度,××市是指补贴办理所在省辖市,每个省辖市统一公布监督电话,号码由各省辖市负责提供(同一种机具喷印相同位置,可选用与背景对比强烈的红、黄、白三种颜色,字体为正楷,字迹清晰)。

      六、其他要求

      (一)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二)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凡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农机部门要督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抓好整改,在整改没有到位之前,不得办理补贴。

      联系电话:025-8439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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