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反腐的名义搞腐败——评廉政保证金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证金论文,名义论文,腐败论文,制度论文,廉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一个民主与法治成熟的国家,不太可能实行官员高薪制,因为政治家面对选民是不太敢说出这句话的,高薪制法案也不太可能在议会通过。
近日,看到一些关于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建议,使我感到很吃惊。这种做法只在少数地方试点也罢,近来竟然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所谓反腐问题专家纷纷进谏要尽快推行此种制度,据传,北京市也对这种制度跃跃欲试。这就使我不得不要揭开这种荒唐制度的美丽谎言。
以反腐的名义搞集体腐败
廉政保证金制度之所以说它是一种腐败的制度,就在于它以廉政的名义,给公务员捞取非份利益!什么是腐败?腐败最严重的行为就是贪污受贿,国外对贪污受贿公认的定义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包括权力、地位和影响)获取国家给予他的正当报酬和利益以外的非法利益。正当的报酬和利益是指公务人员的薪金、奖金、津贴,法律许可或经批准的接受礼品和兼职报酬等。什么是非法利益?直接取得的非份的经济报酬和各种名目的吃请、接受礼品,得到低廉的及无偿的服务,廉价的股票,兼职报酬,谋求未来的就业或获取可期待的利益等。如果这种非法利益是从国家即从纳税人那里获取,就为贪污,若从他人那里获取即为受贿。若个人捞取这种非份利益就是个人贪污,若单位有组织地捞取这种非份利益就是集体贪污,若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通过法规政策规定捞取非份利益,不但是集体贪污,而且是一种制度性腐败。
廉政保证金的非正当性就在于:廉政是每个公务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保持廉洁是获得、保持公务员职务并取得法定报酬和利益的起码条件;否则,就没有资格做公务员。如果说公职人员自己还不能保证廉洁,还要纳税人另付一笔钱来保证他们行为廉洁,这是很荒唐的,从本质上是违反法律和正当性的。
廉政保证金腐败性就在于:以扣取领导干部个人少量的工资套取政府为其交纳两倍或多倍的保证金(有的地方不扣个人工资,完全由政府支付保证金)。它实质是一些地方或单位通过此种名义为本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谋取一种未来的可期待利益。而这种福利完全是非法的、毫无道理的。
这种以反腐败的名义获取少数人非法利益的企图是十分明显的。这一点可以从已经进行廉政保证金制度试验的地方得到证明。《中国青年报》2005年2月8日的报道表明,积极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试点的单位是那些有权和有钱的部门,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和个别地方的法院等。这些单位都是些有权钱的单位,有不正当来源的“小金库”,平常给干部职工发的奖金、福利总比其他单位多,但单位发钱也是不能太过份的。而这种制度正好给他们“谋福利”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由于这种保证金不可能获得政府财政的统一支付,各地试点大都是各单位自己解决。这样,今后凡是有钱的单位都可以名正言顺地由此把公款存入他们私人的账户了。
正如试点地的干部群众所指出的廉政保证金实际上是借此名义为公务员多增加一笔福利费而已。这就是一些地方积极推行这种所谓“反腐”制度背后的真实原因。
以制度建设的名义破坏法制
根据一些地方试点的情况看,交纳廉政保证金的做法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保证金,具体是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执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个人工资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法治原则要求,对公民财产的限制必须有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0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关于劳动者工资的两个基本法律。我们正在讲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我们刚修改完宪法,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怎么连公务员的工资权利也不能加以保护呢?当然,往公务员口袋里添钱公务员是没有意见的,但不能改变这种强制扣工资当保证金的做法是侵犯公务员权益、破坏法治的。像《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浏阳市纪委对违纪干部采取扣除保证金的做法,如果这些干部要依法维护权益的话,该市纪委将在法律上败诉。当然,在我国这样的侵权是没法诉讼的,从而造成新的权利救济漏洞而破坏法制。纪委有权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但没有权处理党员个人的私有财产,更没有权对党员进行经济处罚——罚款或没收财产,法律没有,党章和党的纪律条例没有。何况公务员并不都是党员。如果推行此种制度,会进一步搞乱党政关系、党与法的关系。此种做法不排除纪委借此扩权的动机,而这种扩权是很不恰当地给纪委以执法的权力。根据法治原则,侵权必须有救济的途径,没有救济的手段,就不应设立制度。有权利必有义务,如果给纪委这种权力,是不是公务员也可以把纪委告上法庭呢?
廉政保证金的违法性表现在,保证金在政府财政统一拿不出钱的情况下,要求部门和单位去支付政府投入那一部分钱。这些单位的钱来自“小金库”。这种钱本来就有非法性,现在推行这种制度竟然要让其“合法化”。由于这种利益的驱动,可能使这些地方和单位去“捞钱”的积极性更高。我国财政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而这种制度却与其相悖,“部门财政”因此而得到鼓励。由于这种廉政保证金具有长远“投资”的味道,它会促使一些单位大力增加单位投入的部分,从而使个人今后得到更大的可期利益。因为,按照建立这个制度的逻辑:保证金投入得越多,腐败的约束机制就越大!
以腐败的道德误导官员
据搞廉政保证金试点地方的官员说,建立这种制度是以人性本“恶”为起点设计制度,“用经济学手段治理腐败”。我不知道他们说的“经济学手段”是什么?但经济学原理讲的无非是“金钱”、“交换”和“利益”,经济学的“原理”就是要满足人追求利益的需要。于是得出了“治官”反腐的“经济学手段”,应该尽量满足官员的欲望,官员就不会去贪了。
看来中国在经济领域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建立起来,而在不应该市场化的领域却滥殇“市场经济”。过去许多政策不顾环境资源的破坏,不管社会公平正义,忽视人的价值,搞数字GDP游戏。这是经济学“原理”在治国上运用的结果!“高薪养廉”理论在中国热销,也是这种所谓的“人性论”和“经济学理论”用于治官治腐的结果。现在又玩出了新花样叫“廉政保证金”,省得让官员拿那么多现金让群众“眼红”,搞点“期货投资”,而且也设计点“风险”,可以蒙住群众的眼睛。
“经济学手段”只有在经济领域才能发挥正确的、好的作用。而我们把这些“经济学手段”滥殇于人与人之间、教育学术之中、官场和治国之中,等等。不仅是商人,而是政府和政府官员在自觉不自觉地推崇“经济学”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这就是官场腐败的根源。经济学的手段和经济学道德观滥殇官场,就成了腐败的道德观。搞廉政保证金制度,实际上是在官场宣扬一种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正当性、以赚钱为目标的官场文化,我们的反腐机构宣传这种东西,实际上是以腐败的道德观在误导官员。
讲高薪养廉的只有东亚少数几个小国和地区,就被一些人拿来当“先进经验”大肆吹捧。中国不像新加坡、香港那么富裕,政府那么小,只有屈指可数的官员。中国有多如牛毛的官员,不可能实行高薪。官员腐败严重与长期流行的这种高薪养廉理论的误导有很大的关系,它搞乱了公务员的道德和价值观。无论是新加坡,还是香港,“廉”都不是高薪养出来的,而是靠从政道德的培养,酷法(新加坡)和廉政公署(香港)的严“查”,加上新闻媒体和民众在信息公开条件下的监督。在一个真正民主的国家,不太可能实行官员高薪制,因为政治家面对选民是不太敢说出这句话的,高薪制法案也不太可能在议会通过。
以荒唐的逻辑搞廉政
官员腐败是因为赚钱太少,所以要给他们更多的钱,这样他们就不会贪污受贿了!这就是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原理”。多么荒唐的逻辑!
官员如此严重的腐败是真的因为钱太少吗?不是的。中国公务员的工资虽然不高,但他们的各种待遇加在一起也绝对不低。他们的收入在社会中上水平,经济发达的地方如此,经济落后的地方更是如此,这点可从公务员是中国最火的职业,公务员考试趋之若骛得到证明。社会对公务员就业意向反映一个社会公务员待遇的高低。在国外,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可不是年轻人看好的职业,因为当公务员意味着要甘守清贫。
像成克杰、李嘉廷要那么多钱干什么?他们不需捞一分钱还是过得照样好。再看看哪个贪官是贪了10万20万,能保证过上好日子就止步的?所以,那点廉政保证金不可能对贪官起任何作用。设廉政保证金的逻辑是,狼要吃人,就给它喂肉。这也许对动物是有效的,动物没有贪婪心,吃饱了就完了。但与动物不同,人有理性,有贪婪和占有之心,光吃饱不行,还有强烈的占有欲。廉政保证金的制度设计者既然从人性恶出发,怎么会忽视人的这些“恶性”呢?不从为官道德、文化和行为准则上解决问题,而用一种顺其“恶性”的道德诱惑去引导约束官员行为,无异于引鸠止渴。它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逻辑上是荒唐的。如果说,有官要贪污,就设计出一个廉政保证金,那么,现在社会犯罪严重,是不是也要给每个公民上一份犯罪保证金呢?
当前官员腐败是道德的缺乏;是制度漏洞百出,使他们捞钱太容易、甚至引诱一些人腐败;是缺少公开自由的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