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制度开发论文_张洋

探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制度开发论文_张洋

(山东里能鲁西矿业有限公司)

摘要:如今,世界已经全面进入7一互联网为中心的信息时代,整个计算机行业也是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繁荣。当然,计算机相关行业作为一个服务性的技术行业,进行相关软件的开发与研究,一直是其相关企业的重心,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运用相关的诸如c、c++、lAVA、A~adroid等编程语言,生产相应的软件。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不完善以及其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常发生,而且一直得不到解决,注入近年来QQ、360等公司之间的产权争锋以及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产权官司问题,极大地引起了我们队知识产权的关注。为此,为了呈现一个清晰的知识产权保护景象,本文将紧紧围绕计算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主题,对计算机软基知识产权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相应的保护措施进行简要的分析和介绍,以期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争端;保护措施

前言

计算机,作为一个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已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紧联系在一起。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IT产业的不断繁荣发展以及人们对计算机的更高需求,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不断出现,并且走向多样化。另一方面,由于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十分多,所以其在进行相关软件产品开发的同时,总是不可避免的使用类似的技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知识产权盗用或者侵犯等现象。目前,这种知识产权的侵犯问题变得十分棘手,而且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为我国并没有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且公司与公司之前由于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在很多细节上力争不让,这样就使得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久久不能解决。我们计算机相关从业人员应该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在具体的产品开发过程中不断地注意细节,并完善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另外,过节也要健全相应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从根本上充分缓解并最终杜绝这种问题的出现。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内涵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而所谓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就是对软件的总体拥有者。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几点措施

在整个计算机软件开发市场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制

难以实现在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在很多场合下是普遍存在的。这时,必然产生某些计算机程序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权益的对峙与冲突,正是基于这一现实矛盾,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作为促进现代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重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法在保障软件开发者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各方利益中的作用,必须统筹兼顾,做好各项矛盾与冲突的平衡与协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理念,是实现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理念、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实现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绝对平衡。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最大化平衡,是立法工作者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2.软件版权保护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

虽然版权法取得了软件保护的主导地位,但软件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一般的文学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图纸等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人的听觉或视觉等感觉器官来传播知识或给人以艺术享受,而计算机程序则是按照人的意志指挥计算机硬件完成预定的工作来实现一定的功能。正因为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作品和工具的两重属性,有不少研究报告将它称为功能作品。可以说,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具有实用和机能性质的创作物,用版权法保护软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经过以上的问题的揭示,我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现问题的根源,并且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真正做到“对症下药”。总的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入手:

首先,要明确界定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既有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强度,与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水平不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其次,要强化对计算机软件的指导。由于技术性相对较强,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很多技术性问题难以定性,导致因司法主体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再次,要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同,同一案件下的计算机软件,可以不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人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事关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要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才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收到良好的效果。最后,要完善对软件权利人的法律保护。与传统的著作权客体相比,计算机软件体现的精神人格利益相对较小。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对于智力劳动者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权利的完整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

思考通过以上几节的联系,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所存在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从这种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中,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启示: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范围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一个软件的知识产权到底如何确定,其范围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为很多的软件都有着一定的共性,所以软件在具体的开发过程中,具体是借鉴还是参考,还是盗用,都应该严格地区分开来,只有这样,才能将知识产权进一步清晰化,并为相应的保护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另一方面,去我们国家和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国家政府的层次来说,其应该有效地加强相应的制度完善和监控;力度,为相关软件开发公司的具体研发工作营造一个有力的发展环境。另外,企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当中,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产权问题,但是也不要一味地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在某一产权问题上死死抓住不放,企业与企业之间应该构建起一种和睦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不要进行恶性竞争。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目前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所存在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深刻认识到了其问题的严重性,基于此,我们还简单地对如何加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意见并进行了简单的思考。计算机软件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当中,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继续出现,我们国家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思考,共同努力,在具体的软件开发时间环节中,切实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弛.多重立法模式下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Ⅱ]科学管理研究,2011年第3期

论文作者:张洋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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