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侦查策略论文

“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侦查策略论文

【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

“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侦查策略

丁 楠1,钱 伟2

(1.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2.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辽宁 鞍山 114051)

〔摘 要〕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呈现出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收益可观等特点,且“套路”手段易复制,是衍生黑恶势力的温床。实践中,许多“套路贷”案件涉黑涉恶,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公安机关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了新挑战。在法律适用方面,“套路贷”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目前比较常见的有 “校园贷”“信用贷”等形式,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等多个罪名。在侦查策略上,侦查机关往往存在较大困惑,常常徘徊在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的“盲区”与“雷区”之间。对此应分析“套路贷”案件的法律性质,梳理其犯罪表现形式,探究该类案件的侦查难点与侦查策略,提出针对“套路贷”案件的预防与遏制思路,为公安机关精准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套路贷;民间借贷;侦查难点;侦查策略

近年来,“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呈高发态势。截至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共侦办“套路贷”团伙案件18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651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790起,查扣涉案资产161.76亿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公安部部署深入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EB/OL].2019-09-03.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c6678417/content.html.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由于其特殊的犯罪特点,往往成为衍生黑恶势力的温床。实践中,许多“套路贷”案件涉黑涉恶,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公安机关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了新挑战。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存在较大困惑,常常徘徊在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的“盲区”与“雷区”之间。本文在充分界定 “套路贷”案件的法律性质,全面梳理其犯罪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探究该类案件的侦查难点与侦查策略,提出针对“套路贷”案件的预防与遏制思路,以期为公安机关精准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参考。

一、“套路贷”犯罪及其特征

(一)“套路贷”的概念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套路贷”定义如下:“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简单来说,“套路贷”就是犯罪嫌疑人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实施各种“套路”和手段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的犯罪行为,可能是多种罪名的随机组合[1]。 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见》中明确阐明“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这是“套路贷”区别于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直接区别了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第二,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套路贷”犯罪往往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借以隐瞒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一开始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贷协议起,到后期的恶意制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都表明了其不是一个真实的民间借贷行为,只是犯罪嫌疑人为掩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行为的一个手段。第三,索债方式的多样性。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其讨债行为方式多样,包括提起民事诉讼以及仲裁、公证等利用司法权利的方式来进行索债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等方式来讨债,其最终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套路贷”起源于民间高利贷,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极易混淆,尤其在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尚未出台之前,往往把“套路贷”行为直接界定为民间高利贷,并以此为由不予立案。在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的基础上,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20条首次对“套路贷”犯罪行为进行了阐述(2)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使得“套路贷”行为与民间高利贷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区分,但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行为并未做细致的区分和说明。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意见》的第一部分对“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希望借出本金获得利息,希望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从最初签订合同到最终的索债行为,都是犯罪嫌疑人精心设计的“剧本”,自始至终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是有无精心设计的“套路”。民间借贷行为只是单纯的借出本金,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不存在设计“套路”欺骗的行为。而“套路贷”则从一开始就布下重重“套路”:从一开始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甚至假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到恶意造成被害人不能还款并据此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再到转单平账,采用诉讼、公证或者暴力手段索债等,都是犯罪嫌疑人从最初就精心设计好的“套路”,并通过这一步步的套路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套路贷”在最初签订合同阶段就带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企图,通常以骗为主要手段。实践中通常犯罪嫌疑人会以所谓的公司内部走账的需要为借口签订一份虚高合同或者阴阳合同,比如借10万却签了一份30万的虚高合同,并欺骗被害人说30万的合同是为了公司内部走账的需求而填写的,与被害人无关,被害人还款的时候只需要还10万元外加“服务费”或者“手续费”即可;到还款的时候却直接拿着30万的合同去催债,而通常犯罪嫌疑人不会给被害人任何合同,所有的“证据”都在犯罪嫌疑人的手里,所以这种情况下便使得被害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还有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被害人签订两份合同,一份10万,一份30万,并告知30万的那份合同作为一种“担保”,若被害人违约不按时还款即按照30万的合同来还;到了还款日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便“玩失踪”,故意使得被害人违约,然后拿着30万的合同去上门讨债,同样被害人无以抗辩。这种虚高合同的签订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哄骗下进行的,因此涉嫌诈骗罪。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若遇被害人反抗,犯罪嫌疑人会加上威胁、恐吓的手段,使得被害人不得不基于恐惧心理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可初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

(三)“套路贷”犯罪的特征

An ISM band at 245 GHz is available in Europe, which could be used for imaging radar[1, 2], security applications,bio-medical sensors for medical diagnostics, mm-wave gas spectroscopy[3–6], as well as communication[7–9].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犯罪数额认定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在搜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资金往来方面存在困难。一是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借给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以及被害人的还款数额。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起初签订的借款合同往往是虚高的借款合同,而且后续还存在制造假的资金走账流水的行为。比如最初被害人与嫌疑人签订的是6万元的借款合同,嫌疑人设定“保证金”“中介费”“砍头息”等等,最终被害人实际拿到的借款金额仅仅2万元;后期嫌疑人以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等行为使得被害人不得不承担巨额的“违约金”,而且此违约金是在6万元基础上设置的;而被害人还款的方式多样,还款时间也不确定,多是没有确切日期的分期还款,还款方式有支付宝、微信转账以及现金等多种方式。特别是在现金还款的情况下,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几番下来,被害人实际拿到手的借款金额和已经还款的数额很难认证。二是如何认定总的“犯罪数额”,其中最大的难题就是怎样去搜集包括网上以及线下现金交易的一切证据。只有解决了这些难题,才能最终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三是地区之间发案不均衡。“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利益可观,加上前面所说的“套路”易复制的特征,这种犯罪发展蔓延迅速,但各地区发案存在不均衡的现象。例如,在上海、江浙一带,“套路贷”案发现较早,经验总结及时,尤其上海市公安机关早在2017年就形成了打击“套路贷”犯罪的“上海模式”,为后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也还有很多地区刚刚开始接触此类犯罪甚至有些地区还没有接触到此类犯罪案件,这些地区的公安机关针对此类犯罪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认识不足。

二、“套路贷”案件的认定难点

(一)案件定性难

“套路贷”起源于民间高利贷,最初的发展阶段往往被公安机关以民间借贷行为处理,通常不予立案,原因就是其“民间借贷”的幌子迷惑性强。比如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来设置“套路”以便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如通过收取“保证金”“中介费”“砍头息”“利息”等形式达到虚增借款金额;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陪被害人取完钱后拿走部分现金的形式制造假的给付痕迹;通过不接电话或其它方式拖延被害人还款时间从而恶意的认定被害人违约,等等。实践中,相关证据往往不利于被害人,这些证据使这些“套路贷”表面看起来都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形式,相关后果也好像完全是因为被害人作为借款人不遵守合同约定而导致的结果,所以侦办此类案件时往往存在证据不足、难以审查其中的借贷行为是不是涉嫌犯罪、难以界定案件的性质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以及难以确定罪名等诸多法律和实务困难。

(二)犯罪数额认定难

二是“套路”高明,犯罪手法易复制。《意见》第3条列举出了“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常见“套路”,分别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3)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此五种情形。 。这些“套路”形成了一整套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完美的”证据链,所以民间老百姓称“套路贷”为“告不赢的套路贷”。这些“套路”容易被复制,且违法利益极高,发展蔓延迅速,易被黑恶势力所使用。笔者从无讼网、法信网等网站以“套路贷”这一关键词进行搜索,在搜索出的195份“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涉及黑恶势力的“套路贷”案件共61件,其中涉黑案件9件,涉恶案件52件。2019年9月3日,公安部在河南郑州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工作推进会上,公布的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十起典型案例中,其中就有三起涉黑,一起涉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公安部部署深入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EB/OL].2019-09-03.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c6678417/content.html. 。

(三)共同犯罪认定难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犯罪案件多为团伙犯罪,有的已经发展为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因此,对此类犯罪案件,要严查其团伙组织内部的组织架构和脉络。笔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此类犯罪层级较多,往往还存在幕后出资人。比如所谓的从多个不同的人那里进行“转单平账”其实就是在幕后出资人的一手操控下实施的,各转单平账人反侦查意识也很强,彼此之间达成默契,很难查找资金的源头。在取证过程当中,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书证等等都很难有效证明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

三、“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套路贷”案件各阶段的行为定性

1.签订合同阶段的行为定性

笔者认为,虽然在索债的过程中,民间借贷行为有时也可能涉及到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索债,但这种行为不同于“套路贷”。在司法实践中,就要牢牢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这个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肺癌患者的CA199、CA125、CA153及CEA指标均有着明显的升高现象,临床上早期对肺癌患者的CA199、CA125、CA153及CEA等指标进行监测,能够帮助治疗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展程度进行判断,有着较高的临床价值。

2.索债阶段的行为定性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犯罪,其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环节复杂多变,责任明确。一方面,“套路贷”犯罪呈链条化,例如有的人负责去“吊客户”,有的人专门负责签合同,有的人负责协助制造资金的走账流水记录,还有的人负责虚假诉讼,有的则负责暴力索债等等。这些行为对“套路贷”犯罪的实施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套路贷”犯罪呈链条化,有“贷款中介”这类职业化“套路贷”群体,还有一些熟悉法律的人员专门协助组织进行虚假诉讼,这无疑加大了“套路贷”犯罪的打击难度。为了能全链条精准打击“套路贷”犯罪,《意见》明确了对“套路贷”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处理,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具有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等情形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外,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3]

《意见》出台以前,“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意见》第6 条针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问题进行了说明。“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以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为真实目的,多以“保证金”或者“高额利息”掩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使其看起来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因此,侦查人员在办理“套路贷”的案件时,一定要牢牢地守住“套路贷”的本质特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基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收益便不可能是合法的。所以,除了受害人所实际占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本金数额之外,其他的所谓的“利息”“保证金”“违约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均应计入犯罪数额,“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2]

“套路贷”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种形式的催债,例如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有口头威胁的方式,还有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等行为,而不同的行为方式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因而此阶段的行为认定尤为复杂。

袁安只觉得师父们的内力变急变锐,好像钓钩一般,将他与上官星雨、李离好容易会齐的内力扯住,勘勘即将冲破经脉狂泄而出,他领头,带着三人跳跃躲闪,又全无作用,十万火急之中,听到李离在后面高喊:“鲲!”心中即如电光火石一般,原来师父们内力何等深厚,变化何等繁复,可以作水,作云,作天,作地,有吞夺星辰,运转宇宙之力,遂成此逍遥大阵。我们来入此阵,是一粒芥子?一杯水?一条船?蜩与鸠?我们是鲲啊!顺着水,顺着云,顺着地,顺着天,顺着星辰与宇宙的力量,“而后乃今将图南”。

(1)对于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索债的行为,可能涉及三个罪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如果因为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而导致被害人的财产被执行从而遭受财产损失,那么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另外,依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要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对一些侮辱、谩骂、殴打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包括暴力和软暴力在内的强行索债行为,则根据其在索债过程中的实际行为予以定性。例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随意追逐、拦截、辱骂及殴打他人等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有故意伤害行为且达到了轻伤以上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此处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在普通的民间借贷中,也可能存在以上的索债行为,但不能简单地就把此类行为定性为“套路贷”行为,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这一本质特征。如果是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即便有以上的索债行为,也不能将其定性为“套路贷”。

通过监测了解滑坡的发展状态,既为工程安全提供了科学依据,又为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提供了可靠资料,规避风险,把滑坡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滑坡监测技术方法的发展,必将促进监测范围不断扩大、测量精度更高、数据处理和更加迅速、监测预报系统更加完善。

(3)在“校园裸贷”类案件中,嫌疑人最初出借金钱给女大学生的目的就不是单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在最初会让被害人发送“裸条”(即被害人手持身份证赤身裸体拍的照片或者视频)作为一种抵押,再通过各种“套路”使得被害人最初的几千元的借款最终演变成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借款。在被害人不能偿还借款的时候,将“裸条”作为一种威胁,宣称若被害人不还款,其不雅视频或者照片将会被公之于众,从而逼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强迫女大学生卖淫来抵消债务。此类行为涉嫌强奸罪或者强迫、容留卖淫罪等罪名。

(二)犯罪数额的认定

流量采集主要采用卧底养殖方式获取C&C下发指令,通过低交互加入、高交互养殖加入物联网僵尸网络,监听最新的攻击指令和流量数据。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左小龙的脑海里冒出来的第一个名字就是“挑战者号”。但他觉得这个名字很耳熟,好像被谁用过,思前想后,出来的都是一些不能让自己满意的名字,诸如“大西洋”,不行,这个就像一个国产摩托的牌子,“所向披靡“也不好,这个“靡”字他不知道怎么写,“暗夜之星”也不好,感觉它是锦江之星的兄弟。

一是犯罪形式多样。“套路贷”犯罪形式多样,常见的有“房贷”“车贷”“信用贷”“校园裸贷”等形式,无论哪种形式的“套路贷”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同时在犯罪过程中都存在犯罪嫌疑人精心设计的“套路”。不管何种形式的“套路贷”,都是围绕这两点展开的。

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难题是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意见》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文件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意见》第5 条第三款还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因此,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定“明知”时,应当准确全面地考虑,从而进行综合评定,以防不当扩大其认定范围。

四、“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增强发现“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主动性

据笔者调查,“套路贷”犯罪案件案发通常是被害人已经经历了签订虚高合同、阴阳合同后,又被恶意违约、虚假诉讼、转单平账等“套路”行为,债务已经被垒高到令人难以承受的数额,并伴随着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或软暴力索债行为,最终走投无路,或者选择自杀,或者选择报案,而侦查机关主动发现“套路贷”案件的居少数。因此,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应该保持打击“套路贷”案件的高压态势,具体应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这归功于粗粮富含膳食纤维,适量吃可以预防便秘,以防代谢物在肠道内堆积,影响皮肤状态。粗粮还含有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甚至还有不少抗氧化成分可以阻止皮肤变老。用薯类等代替部分主食吧。

1.侦查机关在日常的接处警过程中注意甄别是否有涉及“套路贷”的线索。例如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案件的接处警过程中,尤其要关注案件是否涉及到债权债务。笔者认为,侦查人员要逐一询问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涉及民间借贷,如果有,就要提高警惕,进一步侦查是否存在“套路贷”里的“套路”行为,比如是否存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行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存在转单平账及暴力讨债行为等。如果有此类行为,侦查人员一定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对相关证据进行有效的搜集和固定,以便更好地为下一步侦查“套路贷”案件提供方向。

2.对于法院移送到侦查机关的虚假诉讼案件,侦查机关同样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和警惕性。如果该虚假诉讼行为是为了索债而实施的,那么很有可能是“套路贷”案件流程的一个环节或者是手段。这时,侦查机关就应当调查借贷双方是否存在虚高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恶意违约的行为,是否有转单平账的行为,是否存在软硬兼施索债的行为等,进而扩大侦查范围。

(二)熟悉案件的犯罪模式,围绕“套路”搜集关键证据

“套路贷”犯罪案件多为集团作案,集团内部结构复杂,各犯罪嫌疑人之间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对侦查人员搜集关键证据提出了挑战。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熟悉“套路贷”案件的犯罪模式,了解此类案件的犯罪手法和“套路”,并在此基础上围绕“套路”去搜集关键有效的证据。这类证据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

1.客观证据

客观证据包括:数额虚高的借条;银行走账的记录,尤其转账和取现的情况;转单平账的借条和担保合同等书证;被害人前去银行柜台取现的监控录像;暴力讨债的证据,如在宾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监控录像、被害人家房门上被喷油漆、被害人身上有被打的伤痕等相关证据;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主观证据

主观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包括犯罪集团或团伙成立的时间、内部的分工、成员的分成等方面的言词证据;犯罪集团或团伙中“马仔”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是否明知的证据;多名不同被害人之间被骗的套路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印证;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和辨认;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方面的言词证据等。

(三)注重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学术界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适用于侦查阶段,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明确指出认罪认罚制度只适用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却不应当适用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诉讼节点限制,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挥特定优势,而不能适用于侦查阶段。”[4]

阅读和习作是小学语文核心素养中的关键内容,习作和阅读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要经过以下方式进行阅读和写作的训练与教学:

笔者对这一观点并不赞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颁布的初衷,就是更好地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尤其在“套路贷”的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合法和自愿的前提下,劝说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和自愿退赃,告知嫌疑人如若愿意自愿认罪和退赃,侦查机关将会把此情况详实地记录在案,并体现到《起诉意见书》中,相信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会积极配合。这样不仅有利于侦查机关完成追赃的任务,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现在多数幼儿园实行的是三餐两点制,就是孩子在幼儿园能吃到3顿正餐和2次点心。3顿正餐的时间分别为早餐8:00 ~ 8:30,中餐 11:30 ~12:00,晚餐 16:30 ~17:00,2次点心的时间分别为上午10点和下午2点。3餐按照“早餐吃饱、午餐吃好、晚餐适量”的原则进行配餐。按照相关的规定,日托提供餐点的总能量不能低于全天总能量的80%,动物蛋白不低于全天蛋白质的30%,加上植物蛋白,蛋白质的总供给不能低于全天需求的50%,维生素和矿物质不能低于全天需求的75%。

〔参考文献〕

[1]孙丽娟,孟庆华.“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J].犯罪研究,2018(01):97-103.

[2][3]朱和庆,周川,李梦龙.《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9-06-20(005).

[4]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02):48-64.

Legal application and investigation strategy of “trick loan ”cases

Ding Nan 1,Qian Wei 2

(1.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 ,Shenyang Liaoning 110161,China ;2.Anshan Branch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Anshan Liaoning 114051,China )

Abstract : As a new type of criminal model,“trick loan” presents various forms,hidden means,and considerable returns.The “trick” method is easy to copy and is a hotbed of black and evil forces.In practice,many “trick loan” cases involve black and evil,and are extremely harmful to the society.It poses new challenges fo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effectively crack down on such crimes.In terms of legal application,“trick loan” is not an independent crime.At present,there are many forms such as “campus loan” and “credit loan”,which are suspected of fraud,false litigation and extortion.In the investigation strategy,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often have great confusion,and often lie between the “blind zone” and the “minefield” of the trick loan crime and private lending.In this regard,we should analyze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trick loan” case,sort out its criminal manifestations,explore the investigation difficulties and investigation strategies of such cases,propose prevention and containment ideas for “trick loan cases”,and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s for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accurately crack down on such crimes.

Key words : trick loan;private lending;investigation difficulties;investigation strategies

〔基金项目〕 本文系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2019年院内课题“‘恶势力’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丁楠(1986—),女,山东菏泽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钱伟(1973—),男,辽宁朝阳人,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 2019-09-08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1416(2019)06-027-06

【责任编辑:李英霞】

标签:;  ;  ;  ;  ;  ;  

“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侦查策略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