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责任审计几种文书标题的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文书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标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标准,目前有如下几种提法:
1.“某某(审计局)关于某某(被审计责任人姓名)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这种提法不正确。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其主送对象都是被审计单位,而以上标题所指对象是个人。显然,文不对题。
2.“某某(审计局)关于某某(被审计责任人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地区)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这种提法,也有些欠妥当。标题所指对象虽是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但实际工作中,被审计责任人往往是先离任,后审计,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在新的单位工作了较长时间,才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样,“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地区)”,究竟是指其离任前的单位,还是指现在的新单位,就不够明确了。
3.“某某(审计局)关于某某(被审计单位全称)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这种提法比较正确,既点明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的主送单位,又指明了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或资产、负债、损益作出的审计意见。为了做到前后衔接,笔者认为,在下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时,同时要对被审计单位下达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通知书,这样就可做到程序合法,前后一致,无懈可击。
二、被审计责任人送交审计组的“关于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有的审计部门将其称作“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如某地制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中明文规定(并制作了文书格式),被审计责任人应向审计组如实提供任职期内的述职报告或个人工作总结。这种提法不可取。首先,这种提法超越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很广,审计机关没有明确依据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报告他的全部工作。其次,采用“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的提法,容易对被审计责任人产生误导,使其超越经济责任的范围去准备长篇大论的工作报告,对各项工作成绩大写特写,而对其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则很少涉及。如有的领导干部将提交人大常委会的“从政发言”,提交党委、政府的“述职报告”等材料一字未动或稍作改动就送交审计组,这样的“书面材料”缺乏针对性,参考价值也不大。再次,采用“述职报告”的提法,还会导致某些被审计领导干部产生抵触情绪。关于领导干部本人向审计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何命名,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两个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也对这一书面材料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们不应当用“述职报告”和“工作总结”这样的概念来命名这一书面材料,笔者认为: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来命名,较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