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粮食市场化改革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浙江论文,粮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去年12月9日至13日朱镕基总理到浙江视察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朱总理对浙江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作了重要指示。朱总理指出:从浙江省的粮食供求关系来看,可以更快地调整农业经济结构,较快地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粮改“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主要是针对粮食主产区而言的,全国还没有放开是因为条件还不具备。从浙江的情况看,已经具备了放开的条件,而且完全可以在这方面放得宽一点。浙江省委省政府多次研究贯彻落实朱总理指示精神,并就浙江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向国务院上报了请示件,今年3月国务院决定浙江从2001年起取消粮食定购,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这是促进浙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全国粮食走向市场化的有益试点。为了配合这一重大战略的实施,《浙江学刊》特邀丁声俊研究员等5人,从专家学者的视角发表对浙江粮食市场化改革的看法与建议,现将主要观点及本院经济研究所闻海燕副研究员有关“粮食市场化改革与农业组织化”观点综述如下:
一、浙江粮食市场化改革要处理好四个关键问题
1.粮食的宏观调控。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决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摒弃监管,相反,必须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要坚持行之有效的三项重要保证措施:一是建立和健全粮食储备制度,拥有足够的中央粮食储备和地方粮食储备,以平抑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保证充分的供应;二是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加强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的保证条件;三是继续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决不允许擅自把耕地毁坏或改作非农用地,以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的基本要素。
2.销区粮食的供应。需要采取市场机制探索取得稳定粮源的途径:可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购进所需粮食;也可由这些地区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与主产区签订粮食产销合同,即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还可由销区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区投资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甚至“走出去”到国外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粮食油料生产基地。
3.粮食市场体系的完善。要继续发展完善由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及由中央、区域和集贸市场构成的完整的粮食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管理。对于交易主体,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尤其在放开的收购市场的初期,市场准入的“门槛”宜先高后低。要大力规范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的不法伎俩,创造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
4.粮食队伍的建设。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后,要避免过去曾经在局部地方出现的粮食问题“找市场、不找局长”的误导,结果“机构散了,队伍乱了”。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产权改革,打造出具有雄厚实力的“航空母舰”,以强大的竞争力、完善的专业化服务、高水平的运营效率发挥粮食市场上的主导作用。
二、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与调整利益关系
1.要从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出发,具体指导农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要具体帮助农民解决诸如技能、资金、技术服务、管理、组织化程度、市场信息、市场价格和销售渠道等一系列问题。此外,还要保护农业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2.要稳定粮食主产区和粮食主销区的粮食购销关系,关键问题是合理的交易价格。为了保证买卖双方履行现货远期合同,要利用粮食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交易,使得市场粮价变动时,双方都能利用粮食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来规避价格风险。
3.加大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力度,使各种经济成分的粮食企业都能按照法律和法规在批发市场上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努力做到政府依法管理,市场依法交易,企业依法经营。批发市场可以是商流中心,看样成交,竞争上市,签订现货即期合约或现货远期合约,由批发市场担保;也可以是物流中心,即期现货交易,买卖双方看货成交,一手货一手钱。一个百万左右人口的城市,有一个地方粮食批发市场为零售商提供粮源,基本可以保障供给。现在中小城市的粮食经营者除了地方国有粮店以外,多是当天进货当天销售或者是一天进货几天销售,这种状况隐藏着某种供应风险,不可忽视。在法律和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粮食零售商必需储存三个月粮食之前,大中城市的粮食主管部门必需储存三个月的“公共”粮食商业周转库存,以防万一。
4.地方粮食企业改革,晚改不如早改。但是,改革是要付出代价的。地方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国有粮食企业一定要从安定团结出发,保障粮食职工正当的和合法的权益,切不可草率从事。
5.现在的地方粮食商业周转库存的妥善处置,涉及到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但库存处置属于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处理得当会促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进程。无论如何不要把负担转嫁给地方粮食企业,以保证地方粮食企业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快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进程。
三、农民组织化须与粮食市场化同步
“粮改”后,农业生产依赖于市场的程度进一步提高。要实现农业结构调整的高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的目标,就必须改变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加快农民组织化步伐,提高他们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1.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实现销售组织化。建议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加强管理等办法,引导和支持“订单”农业发展,引导和带动农户进入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1)鼓励农户与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用粮企业、批发市场签定粮食订单,实现以产保销,以销带产,产销协调。(2)加快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经纪人的培训,鼓励、组织更多的农民进入流通领域,从事农产品营销活动。特别是要从贷款、政策上重点扶持从事农产品流通服务的专业大户,使他们成为农产品营销的主力军。(3)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尽快建立与全国乃至全球市场互通的省级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使供需双方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
2.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利用契约、合同、章程的形式,使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行自我保护、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经营。各地要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使其在发展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支柱产业和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一,在组织登记、土地流转、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第二,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合作社、专业协会的组织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赋予一定的调控手段。第三,明确登记办法,完善有关手续和程序。
3.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指导农民组织化的有序发展。建议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和出台有关的规定和制度,进一步健全法规,以强有力的法律规范约束农民和企业行为;出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为其规范化发展提供依据。
四、推进浙江粮食市场化改革的对策建议
1.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培育粮食市场机制
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最重要的是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调节省内粮食供求,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由多元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竞争的粮食市场体系。2000年从省外组织进的粮源已占全省粮食消费总量的1/3左右。但当前全省粮食批发市场的发育落后于销售市场,农村市场的发育落后于城市市场。市场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主体发育不足,税费标准不规范,基础设施落后。为此,当务之急是加大培育粮食市场主体的力度,逐步提升市场档次,规范市场运作。在培育市场主体上,一是要造成一种良好的经营氛围,吸引全国或世界的粮食企业到浙江从事粮食经营,把浙江办成全国的粮食集散地;二是所有粮食市场主体,不论国有粮食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应公平竞争,享受的政策应一视同仁;三是在税收上,借助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做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定税制,一定3年;四是要提高粮食市场主体的社会地位,在全省开展评选优秀粮食经营大户,由政府给予表彰。
2.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国有粮食企业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的新型企业制度。同时,要建立起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机制。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可分三个层面:一是国有储备粮管理公司,属政策性公司。以中心库为核心,搞好粮食政策性业务。重点是加强企业自律和监督约束,加快制定一套收储公司的运作规范和管理方法。储备粮管理公司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防止把储备粮管理公司当作新的“大锅饭”。二是粮食购销公司,其基础是粮管所,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布点上对收购量少的进行撤并;调整后的粮食购销公司一方面执行政策性业务,受储备粮公司委托代购或代销,公司之间按经济规律处理业务关系;另一方面自主经营,以效益为中心。三是国有粮食企业应实行资产重组,盘活国有存量资产,走集团化经营的路子,以优势企业或名牌产品为龙头,组建企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集团的组建要以资产为纽带,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更不能搞翻牌公司。
3.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强化政府对市场的调控机制
这是调控浙江粮食市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和财力手段。根据联合国粮食组织认定,粮食安全储备一般要保持在年消费量的17-18%。目前浙江的储备规模只达到联合国粮农组织要求的60%。政府对粮食市场能否有效控制,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掌握有充足的、随时可以动用的储备粮。根据浙江省情、粮情,粮食安全储备规模不应少于60亿斤,重点加强杭、宁、温等大中城市的粮食储备。要建立储备粮灵活的吞吐机制,达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对社会建粮库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鼓励,审批手续给予简化。
4.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行情的分析、监测,建立科学的预警系统
一是建立预警网络,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反映灵敏的粮食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收集和整理全球、全国的有关粮食信息;在全国粮食生产区、大城市销区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对粮食生产、市场供求、价格情况,定期收集和整理;在省内主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立采样点,收集和整理粮食生产、市场供求、价格情况。二是要重视期货市场,密切注意和收集国际粮食市场供求、价格情况,充分利用国际粮食市场的资源为我省所用。三是定期分析粮食供求情况。
5.发展粮食产业化,健全粮食产业机制
一是政府把该项工作列入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对规划内的项目,应多方面予以优惠;改革政府部门管理体制,打破部门和行业分割,把粮食的产销、产中、产后管理划归粮食部门,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总体效率和经济效益。二是因地制宜创新企业组织制度,促进粮食企业规范化运作,建立企业同分散农户之间的联系;构造企业和农民之间的新型利益机制,从经营的利益当中划出一部分,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三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政策制度上规定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大力提倡和支持土地租赁制和土地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坚持以家庭经营为主推行“双田制”和“三权分离”有偿转移土地。四是加强龙头企业和主导产业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粮农发展民办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组织,注重开发名特珍稀粮食品种,在创特色、品牌上下功夫。五是建立有效的投资体系,通过国家政策资金扶持、金融信贷、集资入股等形式筹措产业化建设资金。
6.建立保护粮食产业的新机制
一是充分认识粮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在制定宏观政策时把粮食产业放在首要位置。尤其是在制定收入政策时,要把粮农是否增收作为政策是否合适的重要指标。二是财政支粮政策。调整和优化支农和支粮资金的结构,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粮食的发展,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和推广投入力度;支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储备体系。三是粮食价格保护。四是粮食信贷保护。保证粮食信贷逐年增长,对粮农实行有选择的利率差别政策。五是粮食保险保护。
7.大力推进粮食定价机构的改革,构建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建立合理的粮食价格体系应包括以下四种价格:一是市场价格。包括由市场形成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和政府制定的充分模拟市场的收购价格。二是保护价格,即保护生产者的价格。粮食保护价格的制定要以能补偿粮农粮食生产成本并考虑国家财政承受的能力为原则。保护价格的实施范围可限于定购和专项储备主要粮食品种,主要对象是种粮大户。三是最高限价,这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价格。当粮食的销售价格涨幅过大,并对市场稳定构成威胁时,就有必要实施最高限价政策。四是平准价格。当粮食市场严重供不应求,价格涨幅过大时,动用储备粮食以平抑物价。粮食平准价格水平的构成包括买入价和储备费用。此外,动用储备粮解决水库移民口粮、救灾和济贫等问题时,也可能采用这一价格形式。由四种价格构成的粮食价格体系,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支撑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流通体制的运行。
8.深化改革粮食管理体制,建立粮食内外贸统一经营机制
目前的粮食流通体制是生产管理归农业部门,流通管理归粮食部门,进出口管理归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易于造成管理上脱节。应建立一个跨部门的粮食综合协调委员会,对涉及粮食生产和流通的重大问题,进行统一的协调和决策,从更高的层次把握并处理好粮食的生产和流通两大环节的管理问题,提高粮食的管理水平,加强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