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尔斯理论的几点批判_功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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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近二三十年来在英语哲学世界中被最广泛讨论的道德、社会及政治哲学。讨论者不一定是他的追随者,其中也有反对者,包括右倾的保守主义者和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以及左倾的社团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至于自由主义者,也有一些人大体上接受他的理论,但在许多细节上有不同看法。

尽管如此,罗尔斯的理论仍在当代西方的政治自由主义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威尔·基姆利卡说:“他的理论主导了当代的辩论,并非因为每个人接受它,而是因为别种看法常作为对它的回应而提出。……这些其他的看法只有在与罗尔斯的关系上来被理解。”(注:Will Kymlicka,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Clarendon Press,1990,p.10.)近来劳特奈·G·佩弗写道:“……当代的竞争趋势或传统最常作为对他的理论之回应而形成。……这些其他看法包含传统的功利主义(例如彼得·辛格),洛克或彻底自由主义(例如罗伯特·诺齐克),以及在女权主义政治哲学或理论中的若干趋势(例如凯瑟琳·麦金伦)。”(注:Rodney G.Peffer,"The Relevance of John Rawls",presented at the 20 [th]World Congress of Philosophy,Boston,Massachusetts,U.S.A,August 10-16,1998.)

依我看来,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被大多社会和政治哲学家视为最有代表性的、系统的和周延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并已成为自由主义的规范或典型,又成为自由主义和社会正义的讨论焦点。

但是近年来一些人开始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已经无关紧要了。这或是由于对罗氏的理论显现了不同的诠释,或是由于近年来崛起的社团主义有许多基本上反对自由主义的论点。

最近,劳特奈·G·佩弗肯定罗尔斯理论之重要性并重新强调罗尔斯在近30年来的重要影响(注:Rodney G.Peffer,"The Relevance of John Rawls",presented at the 20 [th]World Congress of Philosophy,Boston,Massachusetts,U.S.A.,August 10-16,1998.)。此外,佩弗指出罗尔斯的追随者或讨论者在他们对罗尔斯的诠释上并非一致(注:Ibid.)。他们大致上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右倾的,将罗氏的理论诠释为与彻底的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相去不远;另一类则是左倾的,将罗氏的理论诠释为某种平等主义,与社会主义甚至马克思主义相去不远。佩弗自己则声称属于第二类。

既然人们对罗尔斯理论的诠释如此分歧,可见其理论并未被清楚而确切地理解,或者至少可说人们并没有清楚地指出罗氏理论之优点和缺点,也没有明确表示对罗氏理论赞成什么或反对什么。

因此,本文拟从一个新的观点即我的统合效用主义的观点(注:盛庆:《功利主义新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及其公平分配上的应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尤其是我的效用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之观点(注:同上书,第二篇:一种效用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对罗氏的理论予以批评。我的效用主义公平分配理论与古典的功利主义不同。它主张“依照贡献分配所得”(注:盛庆:《功利主义新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及其公平分配上的应用》,第515-532页。),这一观点既不同于彻底的自由主义,又不同于社团主义或社会主义观点,也不同于自由主义内部的另一种自由主义。

现在再看一下罗尔斯最近所强调的多元论和交集共识(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罗氏的理论可概括于其依优先次序而排列的两条基本原则中:

(1)第一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2)第二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下才可安排:

a.对最少获利的阶层最为有利,并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和

b.公共职位在机会的公正、平等下对所有的人开放(注: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302.)。

佩弗将这两条原则修改成为两条更为详细、精致和确切的原则,并称之为罗氏理论的一种更为适当的形式(注:Rodney,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418.)。

不论这两条基本原则的形式如何,它们本质上有下列四个要点。

(1)在原初状态下作为起点的无知之幕;

(2)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3)职务的平等机会;

(4)关于所得分配的差别原则。

在上述四要点中,我将讨论第(1)要点和第(4)要点,因为这两点是由罗尔斯所首创的。要点(2),平等的人权和自由,不但为所有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甚至为每一位政治哲学家所主张,不论其为彻底自由主义者、功利主义者、社团主义者、社会主义者或是马克思主义者。其所不同者仅在于a.人权和自由之范围;b.人权和自由之分量,即人权和自由相对于其他主要价值之重要性。关于这两点的意见差别极大。我对自由有从我的统合效用主义观点的独特看法,但将不在本文内讨论(注:盛庆:《功利主义新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及其公平分配上的应用》,第193-194页。)。至于要点(3),机会平等,则是一个并未清楚界定的名词,对它也有各种不同的诠释,本文不拟讨论。

二、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

我将采用决策理论的方法并依据我的统合效用理论来研究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首先假设人是避险的。这是合理的,因为它有经验的基础,即99.9%的人是如此的。

在若干情况下,如在购买彩券或赌博时,人似乎是趋险的。但这种行动另有特殊的心理原因,诸如迷信、一厢情愿、对机率的错误估计,以及赌博的刺激等。我在别处曾详细讨论这一点(注:同上书,第327-335页。)。因此,我视这些情况为例外,而假定每一个理性的人均有一避险效用函数。

假定某一社会中有n个成员。某人P[,j]在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下即是指P[,j]有1/n的机率为n个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每个人有其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性。这些偶然性各不相同。兹令这些最初具有的和一生中后来获得的物品以金钱来代表。令全社会所有利益的总价值为V,并且分配给n社会成员的价值为V[,1],V[,2],……,V[,n]。于是

现在的问题是:P所喜好的价值分配V[,1],V[,2],……,V[,n]将是怎么样的情况?

P在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下也意指,在任何一种V[,1],V[,2],……,V[,n]的价值分配时,P有1/n的机率获得价值V[,1],V[,2],……,或V[,n]。即是说,V[,p]有同一的机率等于V[,1],V[,2],……,V[,n]。再者,P并不知道任何其他人的效用函数,但P自己则有一定的避险程度C,假定C为固定的并可通过测试求得(注:盛庆:《功利主义新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及其公平分配上的应用》,第397-403页。)。因此P能够知道他(她)自己的效用函数U[,p]。U[,p]为效用函数U[,1],U[,2],……,和U[,n]中之一个,但P并不知道是谁的。也可说U[,p]有1/n的机率是U[,1],U[,2],……,或U[,n]。

欲决定P喜爱何种分配,并不需要列出所有各种可能的分配情况而加以比较,只要将任何一种分配与均匀分配相比即已足够。其理由如下:

在均匀分配或平等分配时,每个社会成员分配得一价值V[,(av)]。此价值为

 1

V[,(av)]───V

 n

在均匀分配时,P所得的效用为

 1

V[,p(av)]=n×───U[,p][V[,(av)]]

  n

=U[,p][V[,(av)]]

 (1)

在任何一种非均匀分配时,P所得的效用为

1 1

U[,p(non-av)]=───U[,p](V[,1])+───U[,p](V[,2])+…+

n n

 1

───U[,p](V[,n])=

 

n

注意公式(1)中的U[,p(av)]是当P确定拥有V[,(av)]时所获得的效用,而公式(2)中的U[,p(non-av)]则是当P有一彩券时所获得的期望效用,这彩券有n个可能,每个可能的机率为1/n,各个可能的价值为V[,1],V[,2],……,或V[,n],而V[,1]+V[,2]+…+V[,n]=V。

从冯诺曼-摩根斯坦期望效用理论可知,任何有避险性的人,不论其避险程度C为何,将喜爱确定的V[,(av)]甚于任何总期望价值等于V[,(av)]的任何彩券(注:See,for instance,Ralph L.Keeney and Howard Raiffa,Decision with Muluple Objectives:Preferences and Value Tradeoffs,New York:John Wiley and Sons,1976,pp.219-353.)。即是

U[,p(av)]〉U[,p(non-av)]

  (3)

1

换句话说,当V[,1]=V[,2]=……=V[,n]=──V=V[,(av)]时,U[,p]

n

为最大。

因此,当P处于无知之幕下时,P将喜好平等的分配甚于任何非平等分配,或可说P是一个天真的平等主义者。这相应于罗纳德·沃金所说的“事前的兴趣”(注: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Massa 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53.)。这也是我对在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作一种既是功利主义的又是平等主义的诠释并视其为平等理念的基础之理由。

认为罗尔斯仍保留一些功利主义的残迹在他的理论中的人,其实并不止我一个。迈克尔·桑戴尔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说:“罗尔斯说法的有限的想像范围,及由此导出的对善的有问题的甚至贫乏的说法,显示出道义论的自由主义接受一种主要为功利主义的对善的说法之程度,姑不论其对是非理论如何不同。”“罗尔斯理念中的功利主义背景最清楚地表现于其对个人道德生命的看法。在正义即是公平,拒斥功利主义作为社会或公共道德的基础时,它并无明显的论据支持康德对自己义务论的说法而拒斥功利主义作为个人或私人道德的基础。”“对罗尔斯而言,功利主义之错误并不在于不区别其价值而将善作为任意给出的欲望之满足——因为正义作为公平也是如此的——而在于其对个人成就间的分布方式之冷漠。”(注:Michael J.Sandel,"Justice and the Good",in Liberalism and Its Critics,ed.Michael J.Sandel,New York,NY: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4,pp.159-176.)

将处于无知之幕下的看法视为平等主义,我乃假定并无其他条件存在。当有其他给定条件时,看法或将改变,而平等主义亦将不一定能维持。

因此,我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的批评为正面的。这是一个非常机巧的概念,它符合效用理论,并且基本上是平等主义的。

乔·费恩堡说:“很可能这种普遍的对人类的尊敬在某种意义上是并非另有基础的,一种终极的态度不可能用更为终极的词语来证立。”(注:Joel Feinborg,Social Philosophy,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Hall,1973,p.93.)可是,从上面的讨论我们无意中发现,就为什么大多数人重视平等这点而论,的确存在一种对平等的证明,即“事先的兴趣”——这就是效用!

三、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看法

非功利主义者常对功利主义有两点误解:一点是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允许替代、功利主义牺牲和转换的理论,而另一点是功利主义对分配漠不关心。这两点相互关联,而有时第二点意味着第一点,因而这两点常被混淆。

通常第一点指个人行为,而第二点则指整个社会的分配结构。在区别这两个问题以后我们可以获得一较为清楚的图画。在一篇反对人权理论者的攻击而为功利主义辩护的论文中,我曾举出反对第一种误解的理由(注:C.L.Sheng,"A Defense of Utilitarianism Against Rights Theory",in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Experiment,ed.David M.Speak and Creighton Peden,Lewistion,New York:The Edwin Mellen Press,1991,pp.269-299.),而在另一篇论文中,我曾断言功利主义并非对分配漠不关心(注:C.L.Sheng,"Utilitarianism Is Not Indifferent to Distribution",in Rights,Justice,and Community,ed.Creighton Peden and John Roth,Lewiston,New York:The Edwin Mellen Press,pp.363-377.)。

现在我将简单说明上述两点误解,并将说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也有同样的误解。

举一简单的假设的例子以说明对替代、功利主义牺牲和转换的误解。假定R为一富人,而P为一穷人。一笔金钱M对P的效用一般假定为大于其对R的效用。因此,非功利主义者会说,按功利主义的观点,一个第三者N从R处取得M而给予P是对的,不论用什么方式取得,即使是用欺诈或是偷窃。

我想没有一个功利主义者会同意这样的说法,因为这种欺诈或偷窃的行动是一不道德的行动。古典功利主义对此并未作出很清楚的说明,我认为欺诈或偷窃的行动具有一种负价值,可称之为社会负价值,指这行动因违犯了“吾人不应该欺诈或偷窃”的法则而导致的对社会制度、系统或惯例所产生的增量负价值(注:盛庆:《功利主义新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及其公平分配上的应用》,第31-32、193页。)。此外,我还有另一种说法。当我们考虑一当事人是否应该采取某一行动时,这当事人是处于某种情境状态中,我们只认为那些与这一行动直接关联的因素为有关因素,但并不考虑一般的分配情况。R为一富人和P为一穷人是一般性的事实,与欺诈或偷窃的行动无直接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采取这行动的理由。

许多非功利主义者有这样的误解,可从下列的引文中看出。

J.L.麦基写道:“……根据功利主义的看法,将某一可满足欲望的事物从某人转移至另一人,只要保持其大小,并无道德上的意义。……效用最大化可能变成这样一种要求:无条件地牺牲此一福利,以便用不正当手段去谋取其他福利。”(注:J.L.Mackie,"Rights,Utility,and Utilitarianism",in Utility and Rights ed.R.G.Frey Minneapolis,Minnesota: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4,pp.86-105.)

H.J.麦克洛斯基写道:“于是,若最大的善可从促进两个各有一百人的团体中之一个的快乐而实现,那么,根据功利主义,被选中的那个团体在道德上是中立的,而且两个团体的所有成员都没有要求快乐的道德权利。”(注:H.J.McCloskey,"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versus Maximizing Good",in Utility and Rights,pp.121-136.)

约翰·格雷写道:“作为一个集合的价值,功利主义必定对分配漠不关心,并对权利要求所标志的明显的分配酬资无动于衷。”(注:John Gray,"Indirect Utility and Fundamental Rights",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Vol.1,Issue 2,Spring 1985,pp.73-91.)

罗尔斯也曾说过类似性质的话,如:“视自己为平等的并有权相互间提出要求的人们不大可能同意这样一个原则,即要求有些人只为了让别人享受较大的利益而减少自己对生命的希望。”(注: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4.)

下面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对分配的漠不关心的情况。假定一个社会只有A和B两个人,现有$10000分配给他们。功利主义对分配漠不关心指的是,不论分配情况如何,例如(A∶5000;B∶5000),(A∶10000;B∶0),(A∶0;B∶10000),(A∶8000;B∶2000),……其集合或社会效用将保持相同。

显然,认为功利主义对分配漠不关心的说法是不确实的。从这句“对最大多数的最大的善”可见,即使是古典功利主义,也并非对分配漠不关心。古典功利主义之困扰在于它对财富究应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表示。当代的功利主义者,诸如J.J.C.斯麦特(注:J.J.C.Smart,"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Utilitarianism",in Justice and Economic Distribution,2[nd] Edition,ed.John Arthur and William H.Shaw,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Prentice Hall,1991,pp.106-117.)和R.M.黑尔(注:R.M.Hare,"Justice and Equality",in Justice and Economic Distribution,pp.118-132.),则明确表示了他们对分配的看法,即功利主义决非对分配漠不关心。

正因为对功利主义的两点误解,罗尔斯不相信功利主义。他说:“看来效用原则与同等的人之间为了相互利益而有社会合作这理念是不相容的。它似乎与一有秩序的社会中蕴含的互惠观念并不一致。”(注: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4.)罗尔斯相信他的契约论理论为异于功利主义和至善论的看法提供了最好的选择。他说:“确实我要坚持,这情境的最恰当的理念导致了与功利主义和至善论相反的正义原则,因而契约学说提供了对这些看法的另一选择。”(注:Ibid,p.15.)

四、差别原则

现在讨论对罗尔斯批评之主要部分,即其第二原则之第二部分,或称差别原则。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其为分配公平之精髓。

我曾在别处分三点批评罗尔斯之差别原则:(1)价值和效用这两个名词的模糊,(2)曲线的模糊,(3)差别原则的诠释究竟指总分配还是指个别的行动(注:C.L.Sheng,"Comments on Rawls's Difference Principle as a Criterion for Distribution",is Rechts theories,Beiheft 11,Technischer Imperativ undLegitimations Krise des Rechts,ed.Werner Krawietz,et al.,Berlin;Dunder & Humbolt,1991,pp.249-260.)。

此处我将集中讨论差别原则究竟是否适宜用作一条可被普遍接受的所得分配之准则。下面,我将先讨论差别原则作为一个最大的最小值原则,其次说明它不是一个理想或范本,而是一种折衷,最后下结论认为它并非一个可被普遍接受的原则。

1.最大的最小值原则效用理论

罗尔斯声称差别原则是根据决策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原则。约翰·C·哈桑伊很久以前最先提出反对以最大的最小值原则作为道德的基础(注:John C.Harsanyi,"Can the Maximin Principle Serve as a Basis for Morality?A Critique of John Rawls's Theor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59,1975,pp.594-606.)。据我所知,最大的最小值原则作为一论序方法有许多缺点。在事物状态的机率为已知的情况下,它早已被期望效用最大化理论所取代,因为后者是一个优于最大的最小值这论序方法的论数方法。兹举一例以说明之。假设理想分配为平等分配;一个社会有A,B和C三个阶级,每个阶级内人数相同。有D[,1],D[,2],D[,3]三种分配方案,其中D[,1]为平等分配方案并假定为理想分配方案。各种分配方案如表1所示。

就处在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下的某人而论,他(她)各有三分之一的机率属于阶级A,阶级B,或阶级C。因此,事物情况的机率组为给定的或已知的。

兹不考虑方案D[,1]之理想或范本是否适宜,而只比较方案D[,2]和D[,3]。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从5.01〉5可知,D[,3]优于D[,2],但仅是稍微的较好。根据期望效用理论,不论用何种避险效用函数,方案D[,2]的期望效用函数必大于方案D[,3]。再者,常识和直觉也有如此看法。因此,很少人会根据差别原则作选择。罗尔斯声称差别原则为一可期待其被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根据上面的讨论,这显然是不确实的。

再者,理想方案D[,1]假定为优于方案D[,2]和D[,3]。我并不期待大家相信一个理想或范本,但至少有些人相信一个范本。显然,依据差别原则的选择与理想或范本D[,1]相距更远。这原则如何可能被接受为分配之准则?

2.差别原则并非一范本原则

罗伯特·诺齐克的产权理论并未设定任何分配的范本或理想。只要程序公平,任何后果也将被视为公平的。

但是大多数人有一理想分配的模糊概念。举例说,政府机构、大学和私营企业对其雇员都有一薪资尺度。这薪资尺度是一个“范本”,它必须合理。若最低薪资太低,或薪资间每级的增加太小,或最高薪资与最低薪资间的差额太大,雇员们将会抱怨。于此可见大多数人对薪资有一个模糊的范本概念。

在我的效用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中,我建议以“贡献”作为范本,即某人所得的分配应该依照其贡献,虽然要决定任何人的确切贡献是相当困难的。

在上述的例子中,我们假设均匀或平等分配为理想。所以D[,1]为理想分配而优于D[,2]或D[,3]。

但均匀分配不一定是理想的。假设A,B或C三阶级的贡献之比为3∶2∶1。那么,对于一总价值30,理想的分配将为15,10和5,如表2所示。

在表2中,D[,1]为理想分配,D[,2]和D[,3]为两种不同的分配。根据罗尔斯的理论,D[,3]系优于D[,2],因3.01〉3。但D[,2]显然优于D[,3],不论根据直觉或根据效用计算。差别原则没有给出任何理想或范本,故并非范本理论。它设定一个准则,但这个准则不一定为每个人所接受,因为差别原则所给出的条件是罗尔斯所建议的一个特定的折衷。

3.此原则被普遍接受的合理性

如罗尔斯所指出,两个基本原则的最后形式乃是经过反射的平衡而形成的,并可期望其被普遍接受。对此我并不同意。第一,如我上面所指出,并非每个人都选择最大的最小值原则。在D[,2]和D[,3]二者中,大多数人将根据期望效用理论用效用计算方式选择D[,2]而非D[,3]。第二,有些人喜欢设定一个理论上的理想分配。如果有D[,1]这样一个理想分配,这些人会在实际的方案中选择一个最接近于D[,1]的分配。那么D[,2]是确切地比D[,3]更接近于D[,1]。因此,差别原则并非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即使它作为一个约束,也并非一个恰当的约束,因为在若干情况下,如上述的例子所示,它指示一个错误的选择,或至少是误导的。

4.差别原则并无实际用处

最后,我要说明差别原则在改进分配上并无用处,因为它极易被满足。差别原则可有两种不同的诠释,一是指整个分配情况,二是指某一个别行动,一般情况下是指前者,但这里我对二者将都予以讨论。

根据差别原则,就整个分配而论,所得分配恶劣的任何资本主义社会,只要其最穷苦的人较另一社会者稍好,就被认为较第二个社会为优,不论第二个社会一般分配情况如何。显然,任何资本主义社会很容易满足差别原则这个要求。

至于差别原则的另一种诠释,即关于个别行动的诠释,我将举例予以说明。假定有一个贮有金矿的乡镇,其大多数居民均为一个大金矿公司所雇用。由于金矿产尽,该公司的金矿关闭,于是大多数原来的雇工都失业了。假定政府的失业津贴较之原来的薪资是微不足道,因而大多数居民的生活都较前大为困苦。假定有另一个企业家在该镇内设定一个新工厂。由于政府未曾设定最低工资的限制,这新工厂给付的工资远低于通常的工资,但仍较失业津贴稍高。大多数居民接受这种待遇,因为生活情况可以略为改善。那么,从公平分配的观点看,这种给付低工资、使企业家获得厚利的行为究竟在道德上是不是对的?

显然,企业家的这种行为符合差别原则,因为他的雇工们虽然工资微薄,但其生活仍较失业要稍好,或者说他们能从企业家开设工厂这一行为中获得些微好处。

根据差别原则,上述行为似乎会被认为对的和公平的。但我认为,由于企业家对雇工的明显的剥削,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公平的;虽然这例子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由于并无最低工资的规定,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于此可见,根据个别行动的诠释,差别原则作为一个准则,还是不恰当的。因此,如果差别原则被视为所得分配的核心原则或准则,实际上它对改变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良分配情况并无多大效果。

综上所述,差别原则并非范本原则。它是决策理论中最大的最小值原则的应用,是论序的和粗糙的,远不如期望效用理论中计量的效用最大化。差别原则并不能作为一个如罗尔斯所说的被普遍接受的原则;实际上,它很容易被满足,因而无助于改进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良分配。

五、结论

我现在对罗尔斯理论中的三点,即(1)无知之幕,(2)对功利主义的看法,和(3)差别原则,作若干简明的结论。

就无知之幕而论,我认为它是真知灼见,可说是罗尔斯理论的主要贡献。它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在无知之幕下,人会从事先兴趣的观点来考虑,因而会趋于喜好平等分配甚于任何其他分配。它是功利主义的,因为平等分配符合效用原则,即将当事者的事先期望效用最大化。

就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看法而论,显然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不适于作为正义理论而他的契约论则是最适当的理论。但是就我所见,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具有与其他非功利主义者相同的误解,即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允许替代、功利主义牺牲和转换的理论,并且是对分配漠不关心的。但是,如我前所辩论,即使古典功利主义也不容许替代、功利主义牺牲和转换,它也不是对分配漠不关心。不幸的是,古典功利主义并未清楚地说明为什么如此。但从我的统合效用主义观点,则这两点很容易解释清楚。

就差别原则而论,我认为它不足以胜任公平分配之准则。第一,它不是一个良好的最大化原则,因为当事物状态的机率为已知时,期望效用理论能给出一个更好的最大化原则(此处事物状态的机率即是当事者为社会中各个成员的机会,也就是1/n,此为已知者)。第二,因为它的不合理,差别原则并未被普遍接受。第三,即使差别原则被接受为基本原则,它也不会起很大的作用,因为差别原则的条件很容易被任何资本主义社会所满足,它无助于改进资本主义社会之不良分配。易言之,差别原则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并无用武之地。我想这也许是近年来有关罗尔斯理论已无关紧要这种说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毫无疑问,罗尔斯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很多读者认为罗尔斯理论相应于福利国家的实际政治,它本质上还是资本主义的。但另有读者认为罗尔斯为平等主义者,而有时候罗尔斯自己也如此声称。劳特奈·G·佩弗将罗尔斯之“追随者”或讨论者分为两类:一类右倾;另一类左倾,与社会主义甚至马克思主义相容。佩弗声称他自己属于左派。根据佩弗所修改的罗尔斯基本原则,罗尔斯属于自由主义的左派。理查德·克劳思和迈克尔·麦弗森形容罗尔斯之政治理想为“有产民主”,这被他们认为比福利国家还稍左一些(注:Richard Krouse and Michael McPherson,"Capitalism,'Properly-Owning Democracy',and the Welfare State",in Democracy and the Welfare State,ed.Amy Gutmann,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pp.79-105.)。据此可说,罗尔斯一般被认为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或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者。

但是,我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混杂的。在起点上,既在原初无知之幕的问题上,罗尔斯无疑是平等主义的,并且是功利主义的。但是当他处理最重要的经济问题,即公平分配问题时,他从不恰当的差别原则走入歧路。于是他的理论与罗伯特·诺齐克的彻底自由主义相去不远了,罗尔斯的分配理论与诺齐克的理论之区别似乎只在(1)差别原则所蕴含的社会福利制度,(2)用税收来施行所得再分配。但是这后一种手段几乎为所有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并不限于福利国家。因此,罗尔斯理论自身是矛盾的,它始于偏左的平等主义而终于偏右的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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