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例的调查分析论文_邹跃俊

关于某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例的调查分析论文_邹跃俊

邹跃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第二分局 新疆巴音郭楞 841005)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5)15-0219-02

1.案情概况

某师卫生局驻团某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2月24日下午13点39分接到某团东区派出所电话通知,某某诊所在2013年12月22日给患者某某诊疗后,患者某某当晚在家死亡。要求我所前往配合调查处理,2013年12月24日下午某师卫生局驻团某卫生监督所所长黄某某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安排本所监督员邹某、曹某、阮某三人赶赴某团东区派出所,听取事件通报后即对某诊所从业人员执业护士周某某及死者家属妻子张某某等人进行现场询问并作了笔录,经询问周某某承认事情发生当天只有她自己在岗执业。该诊所能现场出示执业医疗机构许可证,一名注册到该诊所宋某某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陆某某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及周某本人的护士执业证书。2013年12月31日,某师卫生局驻团某监督所就某某诊所非法行医案例进行了合议,经合议后认为:某某诊所执业护士周某某只能出示执业护士证,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情况下,独自在某某诊所对患者任某某进行诊疗,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某某诊所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经合议后,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了上述权利,经法定期限后,向某某诊所负责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并送达了相关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收到了处罚决定书后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2.案例分析

2.1 违法事实的认定,需要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予以佐证,而要完善证据链必须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方法来丰富证据链。该案证据充足,事实清楚。搜集了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物品清单1份;某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份;宋某某身份证一份;宋某某执业医师资格证一份;宋某某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一份;陆某某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一份;周某某护士执业证书一份;李某某护士执业证书一份;照片二张。各种证据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对执法过程给予了充分佐证。

2.2 根据《护士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救急救护。患者任某某前来诊所就诊时生命体征正常,不属于《护士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因此周某某作为护士不能自行诊断治疗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周某某作为执业护士擅自开展医生的诊疗活动,适用于本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周某某提供的执业资质是执业护士,未取得医师资格,却从事了医生的诊疗活动。周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事实清楚。鉴于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某师卫生局驻团某卫生监督所在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后,初步认定对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对该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至于治疗行为与患者任某某的死亡有无直接因果关系,需要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合理取证的方式及时确定。

2.3 本案法律适用得当,周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开展医师诊疗服务活动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个法律规范,根据《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和相关法律适用原则只能选择一个重的处罚,应当适用《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罚;再则,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也应当适用《执业医师法》。

3.思考建议

非法行医是我们在日常医疗卫生监督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界定非法行医,医务人员的资质与所应承担的职责是我们的评判的重要依据,因此作为我们卫生监督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蝇,依照相关法条进行严肃处理,以彰显执法的权威与公正性,同时在应用法条细则方面,应懂得相关法条的外延与内涵,合理合法的应用相关法律条文,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论文作者:邹跃俊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5年15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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