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文献看中世纪吐鲁番葡萄种植_葡萄论文

从出土文书看中古时期吐鲁番的葡萄种植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吐鲁番论文,种植业论文,文书论文,葡萄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52(2000)01-0052-12

吐鲁番地区的葡萄种植由来已久,最远可推至秦代。张星烺先生曾经指出,“鄙意秦皇以前,秦国与西域交通必繁,可无异义。”(注:《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1册。)秦代内地与西域就有了频繁接触,葡萄引入吐鲁番地区最有可能发生在此时。(注:胡澍《葡萄引入内地时间考》,《新疆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汉武帝时开通西域,进一步密切了中原与西域的联系,葡萄良种和栽培技术开始广泛地传入内地,并为人们所熟悉。《史记·大宛列传》:“宛左右以蒲陶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数十岁不败。俗嗜酒,马嗜苜蓿。汉使取其实来,于是天子始种苜蓿、蒲陶肥饶地。”吐鲁番地区开始广泛地种植葡萄就是开始于此时。

传世文献中所见到的关于吐鲁番地区葡萄栽培的最早记载是《北史·高昌传》:“多五谷……多葡萄酒。”说明在此之前,吐鲁番地区已经开始了葡萄种植,并有了葡萄酒的酿造。此后,《魏书·高昌传》:“气候温暖,厥土良沃,谷麦一岁再熟,宜蚕多五果,又饶漆。”《周书·高昌传》:“地多石碛,气候温暖,谷麦再熟,宜蚕,多五果。”《梁书·高昌传》:“出良马,葡萄酒,石盐。”《新唐书·高昌传》:“土沃,麦禾皆再熟。”文中虽无关于葡萄的明确记载,但《唐会要》卷100载:“葡萄酒西域有之,前世或有贡献,破高昌,收马乳葡萄实,于苑中种之,并得其法,自损益造酒,酒成,凡有八色,芳香酷烈,味兼醍醐,既领赐群臣,京中始识其味。”《册府元龟》卷20收录了与之相同的内容。另外,《长春真人西行记》中也有记载:“此阴山前三百里和州也。其地大熟,葡萄至夥。”和州者,蒙元时代高昌也。

以上记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古代吐鲁番地区的自然地理状况和葡萄栽培情况,但这些记载均出自中原人之手,反映的只是葡萄栽培的概貌,缺乏详细、具体的描述,这对我们全面、系统地了解和研究吐鲁番地区的葡萄种植业带来了一定难度。值得庆幸的是20世纪以来吐鲁番地区大量文书的出土和整理,为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最为翔实、可靠的资料。借助出土文书,国内外诸多的学者、专家已从不同的角度,对吐鲁番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作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就吐鲁番地区的葡萄种植而言,孙振玉《试析麹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注:载敦煌吐鲁番学新疆资料研究中心编《吐鲁番学研究专辑》,1990年。)张南《古代新疆的葡萄种植与酿造业的发展》、(注:载《新疆大学学报》1993年第21卷第3期,第51-57页。)李永平《葡萄文化与丝绸之路》(注:载《百科知识》1994年第10期,第22-23页。)等文章对此作了专门研究。另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注: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注:载敦煌吐鲁番学新疆资料研究中心编《吐鲁番学研究专辑》,1990年。)中收录的有关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研究文章对此问题都有论及。这一切对我们全面、系统地认识、了解和研究高昌郡、麹氏高昌、唐代西州、高昌回鹘时期吐鲁番地区的葡萄种植业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论者对《吐鲁番出土文书》(十册)、(注:《吐鲁番出土文书》(十册),文物出版社,1981-1991年。)《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注: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注:李经纬《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注:李经纬《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96年。)等,所能见到的论著中收录的出土文书进行了检索,共查找出70余条有关吐鲁番地区葡萄种植情况的文书。其中,直接以葡萄租佃命名的17件,以葡萄买卖命名的11件,命名中有葡萄园作役、行水、田亩帐的文书7件,其它的散杂于各种籍帐、租佃、买卖和佃押等文书中。虽然这些文书较为零散,大多残缺不全,但将其综合起来分析利用,非常有价值,特别对我们研究这一时期吐鲁番地区葡萄园的属性、规模,葡萄园地的还授、租佃、买卖关系,葡萄园的税役、经营管理以及葡萄的加工、销售等问题都是不可多得的珍贵资料。

一、葡萄园的属性及其规模

吐鲁番地区土地肥沃、气候温和、日照充足,有着适合葡萄栽培的优良的地理、气候环境,吐鲁番又处在丝绸之路的要冲,商业经济的兴盛带动了当地农业经济的繁荣;但吐鲁番又是一个人稠地狭的地区,人均土地占有量只有七、八亩,在粮食产量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葡萄的种植及相关的经营活动成了人们生产、生活中强有力的补充。在吐鲁番地区,官府、寺院、官吏、地主、商人、普通农户都拥有程度不同、面积大小不等的葡萄园。《高昌延昌酉岁屯田条列得横截等城葡萄顷亩数奏行文书》,(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2页。)全文如下:

文书中的“屯田”二字清楚地表明了葡萄园地的官府性质,从文书内容可以看出,官府的葡萄园不是连接成片的,而是分散在“□截”、“安乐”、“洿林”、“始昌”、“高宁”等城区。其面积大小不等,有“四半”、“二半六十步”、“八亩”、“四亩”、“一半”、“二半”等,总面积达“一顷九十三亩半”。这是我们在文书中发现的直接在屯田上种植葡萄的较为明显的一个例子。属于官府性质的葡萄园文书还有《武周证圣元年(695)前官阴明子牒为官萄内作夫役频追不到事》、(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444页。)《武周圣历元年(698)前官史玄政牒为四角官萄已役未役人夫及车牛事》、(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448页。)《武周圣历元年(698)四角官萄所役夫名籍》。(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450页。)从内容看,这三件文书所反映的为同一官府葡萄园“四角官萄”内的作役情况。在后两件文书中有“七十七人役讫,一十九人未役”,在《武周圣历元年(698)四角官萄所役夫名籍》中列举了“安大寿”等77人名。虽然三件文书均无“四角官萄”面积大小的确切说明,但从需要77人役使庞大的作役人数上可以推断出其规模一定不小。

(1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175页。

(1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167页。

“善和寺田五亩六十步,桃二亩”等多项记录。两件文书同出高昌国时期,从内容上我们可以推断出,前缺者一般为寺院或寺主名,后缺者一般为葡萄田亩数。各寺普遍拥有葡萄园,面积从六十到十三亩不等。这一现象反映出寺院拥有葡萄园已成为这一时期吐鲁番地区的普遍现象,葡萄园地的经营已成为寺院经济收入的辅助项目之一。

有趣的是从文书中我们发现了两个直接以葡萄命名的寺院。在《高昌信相等寺僧名籍》(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331页。)中有“赵浮桃寺”一名,在《高昌某年浮桃寺等酢酒名簿》(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12(补遗)页。)中有“浮桃寺”之说。这二寺是否为一寺,我们不敢妄加揣测。“浮桃”为“葡萄”之俗体字,在文书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在文书中虽然经常用“桃”、“陶”、“蒲桃”、“蒲陶”等词来代替“葡萄”,但在某些文书中还是用了“浮桃”一词,如《高昌夏某寺葡萄园券》(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2册,第336页。)中就出现了“□寺浮桃一园”的记载。这就说明葡萄在吐鲁番地区的世俗生活及寺院生活中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赵浮桃寺”显然因种植葡萄而出名,以至于人们已习惯于用“浮桃寺”来直呼其名,而代替了其本来的名字。

除官府和寺院拥有大量的葡萄园外,私人拥有葡萄园更是吐鲁番地区的普遍现象。不但官吏、地主、富商拥有葡萄园,而且一般的老百姓也拥有葡萄园。《高昌延寿四年(627)参军氾显祐遗言文书》(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70页。)载:“延寿四年丁岁闰,四月八日,参军氾显祐平生在时作夷(遗)言文书。石宕渠蒲桃一园与夷(姨)母。”参军汜显祐为地方一小吏,其不但拥有葡萄园,而且还将其作为遗产留给他人。另外在《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62(补遗)页。)中记载了“高长史下蒲桃”、“高相伯下蒲桃”、“将马养保下蒲桃”、“常侍平仲下蒲桃”等内容。长史、相伯、将、常侍为高昌时期的官吏,他们不但自己拥有并经营葡萄园,而且借助其特权和地位变成了当地葡萄园种植户某种形式的代理。

《唐总章元年(668)西州高昌县左憧憙为租佃葡萄园事》(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426页。)全文如下:

左憧憙为高昌县崇化乡人,为前庭府卫士,他不但直接经营与葡萄园业有关的活动,而且拥有巨额资产和数量众多的田地,经常从事土地的借贷、租佃、买卖等其它活动。如《唐乾封元年(666)左憧憙夏田契》、《唐乾封元年(666)左憧憙夏葡萄园契》及《唐总章三年(670)左憧憙夏菜园契》(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419-428页。)等都是这一情况的反映。

普通农户拥有葡萄园是吐鲁番地区最为普遍的现象,这可从大量的户籍、田籍、手实等文书中得到反映。为了便于更为清楚地论述,我们摘录了相关的文书资料列成下表:

(2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222页。

(2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414页。

(2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315页。

(2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282页。

(2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406页。

(30)《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407页。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高昌县城及其周围的柳中县、安西乡等地,有面积较为集中的葡萄园地,一般农户都有拥有二亩左右的葡萄园。葡萄园地在他们所拥有的总土地中所占的比例从8%到92%不等。以现有资料我们还无法断定吐鲁番地区是否所有的农户都有拥有葡萄园,但上面文书中所反映的情况足以表明普通农户拥有葡萄园已相当普遍。这一事实也同时反映出葡萄种植在吐鲁番地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以上是吐鲁番地区葡萄种植的规模及其官府、寺院、私人等不同性质的占有情况。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葡萄种植在吐鲁番地区非常普遍和流行,它已成为当地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我们还发现了一件葡萄园地面积非常巨大的文书。《唐田亩簿》(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242页。)全文如下:

这是在所有文书中发现的面积较大的葡萄园地。因文书残缺过多,我们难以断其性质。其面积巨大,数字惊人,判断为官府葡萄园较为合适,因为寺院和私家园不可能有如此之规模。另外,在《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中所收录的《偿还地价》(注:《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07页。)和《台乐尔皮西卖葡萄园》(注:《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19页。)两文书中分别出现了“坐落在火州的太仓的葡萄园城葡萄园”和“位于太仓的需要十六个人丁耕掘的葡萄园”。这表明在太仓古城及其周围地区有一块面积巨大的葡萄园地,其规模之大,历史之久,足以用“葡萄城”的美誉来为其命名。

二、葡萄园地还授、租佃、买卖及其相关问题

吐鲁番是一个地狭人稠的地区,人均占有的土地量与内地相比严重不足。为了较为合理的占有和使用土地,土地的租佃、买卖及相关的还授问题成为人们生活、生产中经常发生的现象。葡萄园地作为吐鲁番土地的占有形式之一,往往存在上述变化。在文书中,我们发现了大量的关于葡萄园地的授受、租佃和买卖文书。

上文表格中所列举的六件文书都与土地的还授问题有关。葡萄园地作为“常田”的内容之一,成为政府授田的主要对象,这一问题前人已有研究,兹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个特殊的问题:一是将葡萄园地以口分的形式授受;二是奴婢的授葡萄园地问题。

《唐总章元年(670)白怀洛举钱契》,(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432页。)全文如下:

1 总章三年三月廿一日,顺义乡白怀洛于

2 崇化乡左憧憙边举取银钱

3 十文。月别生利钱一文。到月满日,

4 白即须送利。左须钱之日,白即须子本

5 酬还。若延引不还,听牵取白家财

6 及口分平为直。仍将口分蒲桃用作

7 钱质。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酬还

8 钱直。两和立契,获指为验。

9 钱主左

10取钱人白怀洛

11保人严士洛

12知见人张轨端

13知见人索文达。

14 白怀洛负左憧憙枣树一根,好者。

文书中的“仍将口分葡萄用作钱质”表明白怀洛的葡萄园地是以口分地的形式得到的。按唐田令规定口分地应进行还授,西州也不例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问题却难以落实。因为吐鲁番地区入稠地狭,人均占有的土地本来就少,可再开发的土地又不多,因此政府所掌握的用来还授的土地就非常有限,所以在相关文献及出土文书中发现的土地还授现象并不是很多,更何况葡萄园地以口分的形式出现了。因此,这里的“口分葡萄”价值就不能等闲视之。

《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455页。)是一件武周时期的西州的女奴婢名籍,文中出现了

唐制规定,女子除寡妻妾及当户者外,一般不受田。大谷文书中虽有关于女子受田的事例,但就女奴婢的授田问题我们尚未发现。因此,此件文书中的女奴婢受葡萄园地就显得非常珍贵了。这一现象反过来也证明了吐鲁番地区葡萄种植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在吐鲁番文书中有大量的关于葡萄园地的租佃和买卖文书。官府、寺院、私人等不同性质的葡萄园都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这一现象较为复杂,下面逐一分析之。

前文所举的《高昌延昌酉岁屯田条列得横截等城葡萄园顷亩数奏行文书》就是一件官府屯田葡萄园向私人租佃的文书。文中有“□截俗”、“高宁僧”等记录,这说明租佃者既有“俗”户、也有“僧”户。

《高昌延昌三十八年(598)参军张显□租葡萄园券》,(注:《新出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50页。)全文如下:

这是一件私人同寺院之间的租佃契约。从“仰寺了”、“付寺”等文字可以断定,出佃者为某一寺院,而租佃者身份非常明确,从“参军张显□”可以清楚地了解其官职和姓名。确切地说这是一件地方官吏同某寺院之间租佃葡萄园的契约文书。

私人之间的租佃、买卖葡萄园文书是所见文书中数量最多的,也是吐鲁番地区葡萄园地变动中最常见的形式。就其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贫困户因生活所逼,被迫向别人租佃或买卖葡萄园。如在《翟强辞为共治葡萄园事一》、《翟强辞为共治葡萄园事二》(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第103-105页。)两文书中,租佃户“翟强”因家里贫困“□□乏,外有债务”而与人共向“某曹”租葡萄园。在《高昌延昌六年(566)吕阿子求买桑葡萄园辞》(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247页。)中,全文如下:

2 辞:子以人微产□甚少,见康□

3 有桑蒲桃一园,□求买取,伏愿

4 殿下照兹所请,谨辞。

5中兵参军张智寿传

6 令听买取

吕阿子因“人微产□甚少”而向康某买取桑葡萄园以度生计。与之相反,文书中也有因葡萄园经营管理不善而被迫卖出葡萄园者。如《高昌延昌三十四年(596)吕浮图乞贸葡萄园辞》,(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249页。)全文如下:

吕浮图因“家□□乏,斛用不周”、葡萄园“经理不□□,见卖得葡萄利□□”而贸之。

此外,《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和《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中收录了8篇有关葡萄园租佃或买卖的文书。根据文书内容我们得知,这些文书均属于高昌回鹘时期,各个租佃、买卖葡萄园关系的发生,都是因为需要钱,需要棉布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因文书太多,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二、地主、富商见经营葡萄园有利可图,而从事相关的租佃、买卖活动。这一现象的典型性代表是左憧憙租佃或买卖葡萄园事。从上文中我们得知,左憧憙为当地富商大户,又是一个地道的高利贷经营者,其从事葡萄园的目的和动机在于谋取经济利益,与一般农户租佃、买卖葡萄园活动是有性质差异的。

三、在种植过程中为了经营和管理方便,私人之间通过互换的方式来经营葡萄园地。这一现象虽然在有关葡萄的文书中还没有发现,但根据吐鲁番地区其它土地有以互佃方式经营的存在性,以及土地零星分散的事实,我们有理由推断这一现象存在的可能性。希望在进一步的文书整理和研究过程中能够获得新信息。

三、葡萄园的劳役、税收及相关的管理问题

葡萄园地作为吐鲁番地区所有地土的类型之一,同其它地土一样必须按地亩交纳租税和承担相应的劳役。《高昌张元相买葡萄园契》,(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53页。)全文如下:

张元相买了葡萄一园,不但要向卖方付“银钱伍拾文”的地价,还得“承官役半亩”。同样,《高昌延昌三十八年(598)参军张显□租葡萄园契》中“参军张显□”需“承官名役二亩”。从此二文书可以看出,在高昌时期,按地亩所承担的劳役是随地土耕种者的变化而转移的,葡萄园地亦是如此。

按葡萄园地面积大小而征收酒税乃高昌税制,据杨际平先生研究,《高昌□污子从麹鼠儿边夏田、鼠儿从污子边举粟合券》就是一件租葡萄园的文书。文中的“常田”实际是上等的好地,通常被劈为葡萄园或菜园地,“偿租酒四升伍斗”就是承田人代田主所交纳的地税。(注:杨际平《唐代西州欠田、退田、给田诸文书非均田说补证——兼论唐代西州的两种授田制度》,《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第39-113页。)有关以酒代税的文书在各种租佃、买卖契约中还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至于葡萄园地是否还交纳其它税收,目前尚未发现,但愿在进一步的研究中能找到新的线索。

值得注意的是,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我们发现了大量的有关葡萄园地税役断免的文书,有汉文的,也有回鹘文的,涵盖了高昌王国至高昌回鹘时期。《高昌侍郎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64(补遗)页。)中有“张武携寺主尼显法田地隗略渠桃一亩半役听断除”一语。根据寺观田在出租过程中一般不用寺院名而用寺主名来代替的习惯,文中所断除的役税应该是张武携寺的而非法显本人的。在回鹘文书《豁免寺院捐税敕令》(注:《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220页。)中有“对其地土(和)葡萄园不得摊派……等(捐税)以及劳役一事,颁布长期豁免令”,“鲁和寺僧用的葡萄园地和(僧用)土是用来为我们祈福的,不要让他们出工差,献贡奉,缴绵布,纳田税。”从文书内容可以看出,佛寺在高昌回鹘时期受到政府的特殊保护,寺院的土地,包括葡萄园地,不得强行摊派,也不得征税和承担各种杂役。

除寺院之外,私人的葡萄园地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免除税役。如《高昌某人放税租调一》、《高昌某人放税租调二》(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250-251页。)两文书中有“令听脱蒲□□亩,常田四亩租酒并大小调除”和“令听脱蒲桃租酒二亩,常田四亩□□调二年除。”因文书残缺过多,我们无法推断被免除人的身份和地位,但其断免的事实告诉我们,私人葡萄园地的税役和其它土地所承担的税役一样,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免除的。

由于性质不同,官府园、寺院园、私人园的经营方式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官府园为面积较大的屯田地,其园内的耕种、修剪、收果、制酒等各种力役主要通过强行抑配的方式由农户来完成,当然也有官府园租佃给农户经营的情况。上文中有关武周时期的四角官萄上役文书就是这一现象的反映。另外,在《劳役捐税差派书》中,(注:《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88页。)全文如下:

1 狗年八月

2 十二(日),此刻

3 欲觅葡萄园丁,

4 由于工作很多,(所以)

5 凡是在世袭封地干活的,世袭封地的

6 葡萄园丁都依次

7 去(干活)吧!由于要缴萨里合(税)

8 就把诺姆库力、恰吞(和)

9 巴依·铁木耳这三个人的

10 萨里合(税)

11 给卜颜·喀喇吧!

这是一件官府文书,因官府园地需要众多的园丁去劳作,号召世袭封地上的农户去上役。当然这种役使是非自愿的,明显带有强行抑配的性质。文书中出现的“园丁”可能是一些有一定专门技艺、长期从事葡萄园业的职业园艺师。

对寺院而言,因其本身拥有大量的僧众和一定的寺户,所以园内各种劳作主要由他们来完成。但有些寺院因葡萄园地较多或僧侣较少,劳动力不足,不得不向社会雇用劳力或将葡萄园租佃给私人。在《高昌食用面米账》文书中,(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361页。)全文如下:

1 □□九月廿日即食面、干面一斛四斗□

2 □面一斛二斗,细米一斛二斗。供六个大作

3 人桃中食。

(后缺)

据陈国灿先生研究,“作人是常住寺院的依附劳作人,而外作人只是出劳动力的客作,对寺院不具依附性,故有时称为客儿。”(注: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1页。)该文书中的“六个大作人”就是属于作人的范畴。他们因生活困难而长期依附于寺院,成为寺院田地上的主要劳动力之一。在《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账历》(注: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0页。)中出现了“雇外作人二十人,

这里的“外作人”显然是从外面雇来的临时性的雇工,他们同寺院之间没有依附关系,在寺院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提供有偿劳动。

《高昌夏某寺葡萄园券》,(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2册,第336页。)全文如下:

这是一件某寺葡萄园租给私人的文书,租佃者的身份、姓名已经残缺,但仍可从“甜酱三十七斛”,“七月使毕”中判断出租佃者所要付给某寺的租金及租佃期限。

对普通农户来说,其园内的劳作当然得由自己来完成。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那些拥有葡萄园地较多的大户人家,不得不雇人来劳动。《萨达卖葡萄园契》和《台尔皮西卖葡萄园契》中分别出现了“需要六个人耕掘的葡萄园地”和“需要十六个人耕掘的葡萄园”,这说明在此二园出卖之前,园内劳作经常雇人来完成。雇用劳动的存在及其普遍使用,从另一方面反映出葡萄种植业在吐鲁番地区的繁荣和兴盛。

郑炳林先生在《晚唐五代敦煌园囿经济研究》一文中指出,园子是这一时期园囿的管理者,都园官既是园子的首领又是归义军设在园子中的管理机构。(注:郑炳林《晚唐五代敦煌园囿经济研究》,《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08-332页。)葡萄园也是园囿的一种,在吐鲁番文书中我们没有发现葡萄园的管理机构,但上文中我们谈到的“园丁”与这里的“园子”似乎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专门的园囿经营者。当然,在吐鲁番地区,对葡萄这个发展较为兴旺的种植业来说,应该有相应的机构设置来管理这一行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凉高昌郡功曹白请溉两部葡萄派任行水官牒》中,(注:《新出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6页。)全文如下:

此文书是一件地方官吏管理葡萄园行水的文书。从文书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浇地用水在吐鲁番地区有严格的限制,有专门的行水官监督和管理。对于用水量较大的葡萄园地,其制度更是严格。

四、葡萄的加工、销售及相关问题

吐鲁番地区的葡萄种植业非常兴盛,除与当地得天独厚的优越自然地理环境有关外,还与其地处丝绸之路的要冲,葡萄及其加工食品受到人们的青睐和喜欢有关。新鲜葡萄直接作为果品来食用是毫无疑问的。用新鲜葡萄来酿酒,这是最常见的葡萄加工之一。在吐鲁番文书中,我们发现了大量的有关酒的文书,而这些文书往往与葡萄又联系在了一起。如《高昌张武顺等葡萄亩数及租酒帐》(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50页。)、《高昌苻养寺葡萄园得酒帐》(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56页。)二文书中有“葡萄××亩储酒××”,“葡萄××亩得酒××”等记录,正是这一事实的反映。另外,在文书中大量出现了以葡萄酒为租金或作抵押的事例。如《阿拉·铁木耳租葡萄园契》(注:《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76页。)中有“当他要葡萄园时,……我要如实的偿还他六十坛钵酒的租金。”在《吐尔巴依借布契》(注:《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47页。)中有“我吐尔奇顺需要(以)酒(作利息)的棉布,从凯依姆杜那儿借了一个半棉布。初秋时节将容量为三十六坛钵的一袋子酒一起偿还他。”这一现象反映出葡萄及其酿制品葡萄酒已成为吐鲁番地区人民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普遍得到人们喜欢和信赖,其在某种程度担当了当地物质交换的等价物。因此,葡萄酒作为交纳租金、充当抵押物品在文书中大量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葡萄丰收后并不是所有的都有用作酿酒的原料,大量的葡萄还加工成甜酱或葡萄干。如《凯依姆杜租葡萄园契》(注:《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75页。)中有“因需要加工用食用用的葡萄园所以租了牛四儿的坐落在火州的葡萄园”,文书中虽然没有指出所加工食品的名称,但肯定不止葡萄酒一种。因为在《高昌夏某寺葡萄园契》中,租佃者以“甜酱三十七斛”作为向该寺院交纳的租金。这里的“甜酱”是一种葡萄发酵后制成的酒精度含量不高的果酱,专门供寺院僧侣使用。《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载:629年突厥叶护可汗接待玄奘法师时,“命陈酒设乐,可汗共诸臣使人饮酒,别索葡萄浆奉法师。”上文中的“甜酱”与此处的“葡萄浆”其实是同一物质。另外,在《唐神龙元年(705)公廨应收浆帐》(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326页。)中也出现了“浆”。此“浆”与上面的“甜酱”、“葡萄浆”显然也是相同的。但在这里,官府公廨田所征收的“浆”不只是为寺院的僧侣们准备的,这种果酱可能在吐鲁番地区被其他人所普遍使用。

今天,新疆的葡萄干非常受人们的青睐,在唐代前后的吐鲁番地区其影响也可能不小。池田温所编的《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中收录了《唐开元九年(721)?于阗某寺支付簿》一文,文中记录了某寺四个月就购进干葡萄三石三升。另外,在《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市估案》中记载了交河郡当时干葡萄每升售价15-17文。虽然我们发现的直接关于吐鲁番地区葡萄干加工和使用的文书不多,但其它资料中也有反映,如在《古代高昌王国物质文明史》中这样写道:“在唐军于640年进入之后,天朝皇帝就要求吐鲁番地区用葡萄和葡萄酒纳贡。向天朝纳贡的葡萄必须是‘干的’或‘弯的’,这种水果的处理方法一直延续到19世纪初叶。”(注:[法]莫尼克·玛雅尔著、耿昇译《古代高昌王国物质文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58页。)这里的“干的”或“弯的”显然指的是葡萄干。

在吐鲁番地区,葡萄丰收后不但需要加工和销售,而且还得建立相应的藏储体系。在《唐西州都督府司厅仓库等配役名籍》(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88页。)中有“□□仁桃库”的记载。文书中没有具体说明“桃库”中所藏储的物品的名称及种类,但文书中同时出现了“油库”等相关的储藏食物的仓库名,因此我们推断,这里的“桃库”应为“萄库”,是用来藏储葡萄或其加工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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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文献看中世纪吐鲁番葡萄种植_葡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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