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簋与伯诸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伯诸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卫簋甲、乙二器(图1、图2)是近日在香港私人收藏家中所见的西周青铜器。二器形制、纹饰、铭文相同,大小亦相近,应是同时制作的成套器物。据笔者所知,另有同铭、同形二簋,已为内地博物馆与私家收藏。
此二簋腹圆鼓,微显倾垂,斜坡状圈足,有短直阶状足跟,双兽首半环耳带小钩状珥。有盖,盖顶圆缓隆起,上有圈足状捉手。器口沿下与盖近沿处有一周对称的顾首长尾鸟纹纹饰带,口沿下纹饰带中间正、背面各有一凸起的兽首。簋甲通盖高19.3、口径12.9厘米。簋乙通盖高19.5、口径12.6厘米,盖部一侧与器底略有破损。二簋均器、盖同铭,铭文123字(含合文1,重文3,见文后图1到图4)。从形制与纹饰并结合字体风格观察,此二簋应属西周中期中叶器。
图1 卫簋甲
图2 卫簋乙
有趣的是,组器(即所制一组器)与这两件卫簋铭文在格式和遣词用句方面基本相同,只是器主人有异。器已见于著录者有6件,即鼎一、伯簋甲乙、盘一、盉一、簋甲(图3)①,系2005年9月由上海崇源艺术品拍卖公司和诚源文化艺术公司从海外购回,并曾在上海举办的观摩研讨会上展出。这组器物,已先后有陈全方及陈馨、吴镇烽、李学勤、吴振武等先生发表文章,或介绍、考释全组器铭②,或考释其中部分文字③。
器除以上已著录的诸器外,笔者还曾见到与簋甲同形同铭的簋两件,加上台湾某私人藏家手中的同形同铭簋乙一器,可知簋与卫簋相同,皆四件一套。
卫簋甲、乙二器,其铭文内容与语句跟器组彼此关联,故下面将组诸器与卫簋铭文之释文一并列出,并分别用“——”线与“”线标出彼此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文句,以资比较,而释文与文字读法则参考了上述学者的研究文章。
卫簋(甲、乙):唯八月既生霸庚寅,王各(格)于康大室。卫曰:朕光尹中(仲)侃父右,告卫于王。王易(赐)卫(佩)、(缁)市、()亢、金车、金,曰:用事。卫(拜)(稽)首,对扬王休。卫用(肇)乍(作)朕文考甲公宝()彝,其日夙夕氒(厥)(馨)香(敦)祀于氒(厥)百神。亡不则(肆)夆(蓬),(馨)香则(登)于上下,用匄百福、迈(万)年,俗兹百生,亡不鲁。孙孙子子其迈(万)年永宝用兹王休,其日引勿替,詍(世)母(毋)朢(忘)。
鼎:肇乍(作)朕文考甲公宝(尊)彝,其日朝夕用祀于氒(厥)百申(神)。孙孙子子其永宝用。
伯簋(甲、乙):肇乍(作)朕文考甲公宝()彝,其日夙夕用氒(厥)(馨)香(敦)示(祀)于氒(厥)百神,亡不鼎(肆)夆(蓬),(馨)香则(登)于上下,用匄百福、迈(万)年,俗兹百生,亡不鬱临鲁。孙孙子子其迈(万)年永宝用兹彝,其(世)母(毋)朢(忘)。(以上为盖铭,图4)//白(伯)乍(作)甲公宝(尊)彝,孙孙子子其迈(万)年用。(以上为器铭)
盘:唯四月初吉丁亥,王各(格)于师爯父宫。曰:朕光尹周师右,告于王。王睗(赐)(佩)、(缁)市、絲亢、金车、金,曰:用夙夕事。(拜)(稽)首,对扬王休,用乍(作)朕文(祖)戊公般(盘)、盉,孙孙子子其迈(万)年永宝用兹王休,其日引勿替。(图5,盉与之同铭)
图3 簋甲
簋(甲):唯十又一月既望丁亥,王各(格)于康大室,曰:朕光尹周师右,告于王。王或睗(赐)(佩)、(缁)市、()亢,曰:用事。(拜)(稽)首,对扬王休,用乍(作)朕文考甲公宝(尊)簋,其日夙夕用氒(厥)(敦)祀于氒(厥)百神,孙孙子子其迈(万)年永宝用兹王休,其日引勿替。如上引铭文所示,卫与均言为其“父考甲公”作器,说明二人是同胞兄弟。但在伯簋铭中,器主自称“伯”,可知为兄,卫为弟。有了这个初步认识,再结合器物形制、铭文内容及字体,即可推测一下这两组糌中各器制作年代的早晚顺序。
图4 伯簋铭文拓本(盖铭)
图5 盘铭文拓本
关于器组诸器年代顺序,上引李学勤先生文章曾指出,鼎、伯簋最早,盘、盉与簋年代较晚。其说可从。当然,这组器物的年代早晚关系,还可以结合卫簋铭文所提供的信息,作进一步论证。
伯簋的腹、盖满饰乳丁方格雷纹,与宝鸡茹家庄M1出土的伯簋形制、纹饰相同,张长寿、陈公柔、王世民《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就此形的簋有过一段话,指出这种通体都有纹饰,即所谓满花的簋,其年代最晚者大体在穆王时期,“自此后,不见圈足簋饰满花者”④。强调了作此种满花设计的簋的年代特征。依照此说,并考虑与其他器及卫簋之联系,似可将伯簋的年代定在穆王晚期。此簋铭文中有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即开首的“肇作朕文考甲公宝彝”。关于两周金文中“肇”字之词义,笔者曾有专文论述,认为“肇”并非像过去有些学者所主张的句首发声虚词,而应从汉人之说,训为“始”。故所谓“肇作”某器,应理解为器主首次作宗庙祭祀礼器⑤。如此,则伯簋应是伯承继其父甲公而为宗子后首次为父考所作之器,时间上自然要早于纪时为“十又一月”的、同样是为“父考甲公”所作的簋。鼎的形制垂腹甚剧,满腹饰斜勾连雷纹构成的三角纹,其纹饰风格与伯簋相近,且铭文亦言“肇作朕文考甲公宝彝”,盖为同时或接近同时所作器。
盘与盉铭文的文辞及格式(已用“”线标出),与纪时为“十又一月”的簋及卫簋中标“”线的铭文基本相同。而四件卫簋无论形制、纹饰还是大小,均与四件“十又一月”簋相近,只是簋盖顶圈足状捉手底部如图3所示有一方穿。
以上情况表明,这几件与卫所制作器,其年代不会离得过远,很可能是在较短时段内制作而成的。盘、盉、簋与卫簋,都有纪月,并有月相、干支,年代若相近,似可由所纪时日排出其时序。如将这几件器的年代范围定在穆王末期或共王初期,即穆共之际这一时段内,则可依据张培瑜先生《合朔满月表》⑥,得出如下两种可能的排序方式⑦:
方式一:
穆王 五十四年(前924)
四月壬午朔六日丁亥盘、盉四月初吉丁亥
八月庚辰朔十一日庚寅卫簋 八月既生霸庚寅
五十五年(前923) 十一月癸酉朔十五日丁亥簋 十又一月既望丁亥
方式二:
共王 四年(前919) 四月甲申朔四日丁亥盘、盉四月初吉丁亥
八月壬午朔九日庚寅卫簋八月既生霸庚寅
五年(前918)十一月甲戌朔十四日丁亥簋十又一月既望丁亥
总之,四月盘、盉与八月卫簋可排在一年,但十一月簋不可能排在此三器的前一年,而应排在下一年。当然,依照金文历谱的规律,每种方式的年时段均可向前或向后推五年,以上所选年时段只是示例。但从器物形制、铭文字体等特征看,定在穆共之际大致亦不会相差太远。
以上所举器物时序,再联系盘、盉铭“文祖戊公”之称谓,可知之家族世系关系应是:
盘、盉并非首次所作先人祭器,故不再言“肇”。卫簋则言及“肇作朕文考甲公宝彝”,说明这是卫首次为先人作祭器。伯既是大宗,卫自然就是该家族之小宗,或为次子,当然也可能是行字更小的兄弟。宗子之弟亦能为其父考(甚至为其祖)作器,这在西周金文中有明确的例证,如豦簋(《殷周金文集成》4167,以下简称“《集成》”)、繁卣(《集成》5430)所示。由卫簋铭文可知,当时卫已在王朝任职,可以想见,卫由此而获得了时王所赐予的土田、民人,并因而得以从大宗中分出去另立小宗家族⑧。所以,卫开始作祭祀父考的礼器,是在他另立小宗后所为,其时间自当在宗子为父考作器即伯簋之后。
十又一月簋铭文中,特别提到“王或赐”各种器服,“或”当如上引吴镇烽先生文章所言,可训作“又”或“再”。如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其铭文有“逎或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事,乃师或以汝告”之辞,其中的两处“或”,均表示“又”、“再”之义⑨。显然,簋“王或赐”之语,当是承盘、盉中所记王在此前(或如前述即上一年)已予赏赐之故。
综上所析,组诸器与卫簋(甲、乙)的年代顺序便可排列如下:
(1)伯簋(甲、乙)、鼎→(2)盘、盉→(3)卫簋(甲、乙)→(4)簋(甲)
年代较早的伯簋与鼎,铭文中没有纪时文字,但从其文辞多与(2)-(4)诸器相近同这一点看,相互间的年代也不会相差过远,只是可能略早,大致可定在穆王晚期。
下面,在上引诸家论述的基础上,再简单谈谈卫簋与组诸器铭中的几个问题。由于如上文已提到的,卫簋铭文与组诸器多有大致重合的语句与字词,将之与组诸器相比照,也有助于进一步读懂组诸器铭文。可作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
(一)盘、盉与簋均言由“光尹周师”佑导见王的,而卫簋则言卫由“光尹仲侃父”佑导见王。所谓“光尹”,“光”为溢美之辞,“尹”即正长,则周师与仲侃父分别为、卫二人在王朝任职时的上级职官。、卫的先人以日名为称,即铭文所言“文祖戊公”、“文考甲公”,故不排除属殷遗的可能,而管理他们的周师与仲侃父,应是周人较高级的贵族。、卫虽同宗族,但在王朝内任不同官职,故归不同系统的职官管辖。盘、盉与簋均言及由周师“告于王”,学者或认为,这表示由周师把对拟任命的官职及应赏赐器用报告给王,由王来宣布。但铭文中并无王册命职务的记录,按一般廷礼册命铭文的惯例,如有职务册命,必应载记于其中,所以,颇疑器所言由上级职官告王之辞,极有可能是表达将伯为官之业绩禀告于王的意思。而卫簋铭文言仲侃父“告卫于王”,也应作如是观。簋记再一次由周师禀告王,应是又有新的突出业绩,需要由王亲自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盘、盉所记第一次受王赏赐物与卫簋所记卫受王赏赐物基本相同,分别为“佩、缁市、丝亢、金车、金”(盘、盉)、“佩、缁市、敕亢、金车、金”(卫簋),这可能是由于二人出于同一宗族、官职也大致相等的缘故,王这样做,无非是以示公平。如簋所记,至次年“十又一月”,第二次受王赏赐,而赏赐物中少了“金车”与“金”,当是首次已赐之故。
“金”之“”不能确认。“”下所从与殷墟甲骨文中或读作“燕”字的“”有相近之处,尤其是尾部均作双叉之形⑩。殷墟甲骨文还有“”字,《殷墟甲骨刻辞类纂》附于“燕”下,但未作字释,也与本铭“”下所从鸟形相近。唯本铭鸟形特大其目,与甲骨文“燕”字首部有异。若“”下字形可读作“燕”,则此字当从“燕”得声,或即“”字之形声字。“”、“燕”上古音同,声母均为影母,韵皆在元部。“”,《说文》解为旌旗之游,但凡与旗有关字皆从“”,是“”应可代表旗。《说文解字》“族”字下云:“族,矢锋也,束之族旌也。从从矢,所以表众,众矢之所集。”段玉裁注曰:“此说从之意,所以标众者,亦谓旌旗所以属人耳目。”也说明“”亦可指示旗子。以“”为旗的例子,亦见于西周金文,如休盘铭文记王呼作册尹赐休“”,害簋铭文记王赐害以“”。在本铭中,“金”或即是指有铜作旗杆及饰件(如竿首、铃)的旗。上引吴镇烽先生文亦曾认为,此从“”之字当是一种装饰有铜饰的一种旗帜,唯字释与本文不同。
(二)伯簋与卫簋均有接近相同的一段铭文,即“亡不则(伯簋作‘鼎’)夆馨香,则登于上下,用匄百福、万年,俗兹百生,亡不鲁”。第一个“亡不”,其后一字卫簋甲、乙均作“则”,但伯簋作“鼎”,疑“鼎”乃“(则)”之讹。
这里的“则”,似当据《尔雅·释诂》训为“常”,正与其前“其日夙夕”敦祀百神云云相合。“”可读“”,为“肆”之古文,《诗·大雅·行苇》“或肆之筵”,毛传曰:“肆,陈也。”即陈设、陈列之谓。李学勤先生文中已有此说。“夆”可读作“蓬”,《文选·笙赋》“鬰蓬勃以气出”,注云:“彭勃,气出貌。”蓬、勃应是义近词连用。
综上所言,“亡不则夆”可理解作“亡不常肆蓬”,即无不经常陈设祭品以施放馨香之气味。
在此段铭文中,在讲完“亡不则肆蓬,馨香则登于上下,用匄百福、万年”之后,继之以“俗兹百生,亡不鲁”之词,显然,“俗兹”以后的文句,也应是承上文之意,是说在用馨香的祭品祭遍天、地、百神之后,祈愿众神给予“百生”以福佑。
“俗”当从吴镇烽先生读如“裕”,“裕兹百生”,就是让这些“百生”富足、充裕。“百生”所指,在西周金文中似有大小之别。大者如兮甲盘所言“其唯我诸侯、百生”,其中的“百生”是指周人的多个世族,与“诸侯”并言,应即是多个世家大族之长,涵盖范围较大。而本铭之“百生”,是或卫称其所属家族之族人,类似于善鼎“余其用各我宗子雩百生”(《集成》2820)、叔簋“用侃喜百生、朋友、众子妇”(《集成》4137)之“百生”,这种为自己亲属求福时所提及的“百生”,显然没有兮甲盘铭所讲到的那么宽泛。
此段铭文中,“亡不鲁”之“”,所从之“囦”乃“渊”字古文。此字两个偏旁“囦”与“夆”,究竟何者为声符,似不好遽定。若“囦”作声符,则此字当如上引李学勤先生文释为“烟”,可训为“臭”,“臭鲁”是指气味之佳。如像上引吴镇烽先生文所言,“夆”是声符,则此字可以依其声读为“逢”或“庞”,皆有大意,则“鲁”即是大吉、甚嘉之谓。这两种读法,从上下文意看,似以后者较为妥当。
伯簋铭文中,“亡不鲁”之“亡不”后有“鬰临”二字,为卫簋铭文所无。“鬰”在这里似可读为“蔚”,有隆盛茂密之意。“临”,在此可解释为降临,用法如同大盂鼎铭“天异(翼)临子”、《诗经·大雅·云汉》“后稷不克,上帝不临”,皆有自上而下降临福佑、佑护之意。如是,则“鬰临鲁”可理解为隆盛地降下大的吉祥。卫簋“亡不”后迳言“鲁”,其大意未变。
伯诸器与卫簋,属同一宗族之宗子与其弟所做祭器,铭文内容又多所重合,无疑能够促进我们对西周社会中贵族家族内宗法关系及家族形态的认识。依照上文对伯诸器与卫簋的年代排序,可以看到,卫簋铭文其文句与词语,基本上均已在先于卫簋制造的伯簋、盘、盉诸器铭文中出现,大致是合此数种器铭文句而成。卫簋铭文所记受赏赐地点在“康大室”,也就是在康宫内康王之大室,而盘、盉所记之受赐地点在“师爯父宫”,这是二者的差异之处。由此可知,卫虽然是独立为其父考作祭器,而且据前文分析,卫作祭器的时间,很可能是在他担任王朝官吏之后,即有了以官庇族的资本,故而能够从大宗本家分出去独立门户,成为小宗之宗子,进而有权独立铸造祭祀父考的礼器,但在表达自己作器意图的铭文上,却是完全追随作为大宗宗子的伯。这表明,在同一宗族之内,大宗在祭祀活动上以及相关的礼器制造方面,仍具有主导权与决定权。
如盘、盉及卫簋铭文所示,王赐给伯与卫的物品是相同的,这说明在王朝职官系统中,二人的等级地位可能相近,甚至完全一致。但是在宗族内部,卫的宗法地位低于伯,故在祭器制造及与之相联系的宗教祭祀活动上,要服从于族长伯。类似的情况,亦见于裘锡圭先生曾予讨论的尊与卣铭文,该组铭文记录、兄弟二人受伯父由伯之命而为自己的亡父作祭器,其中由伯便是他们的宗子。在铭文中,由伯允许所作彝器“毋入于公”,这说明宗人所作祭器原则上应交给宗子支配,是宗子对小宗财产具有支配权的反映(11)。
本文所论之卫,业已分立为小宗,且未必与同居,有可能已有不受大宗支配的财产。但即使如此,在祭器上仍受大宗支配。这无疑是宗法制度在当时贵族家族内被严格执行、有超乎经济实体作用的具体表征。
如前所述,卫簋铭文在文句、词语上多与伯簋、盘、盉诸器铭文重合。且卫簋与“十又一月”簋在数量上一致,均为4件,形制与纹饰也基本相同。由此可知,当时一个较大的世族内部,宗庙祭器可能有一个较统一的管理与制造程序。大、小宗所作祭器,其铭文形式与器形相近同,自然也说明这些器物当出自同一个青铜器制造中心。从西周金文中可知,不仅王室,大型世族也有自己的“百工”(12),其中的青铜器制造者,自然是“百工”中最为重要的具有专门技艺的工人。故而,在这类拥有“百工”的世族大家内,青铜器的统一管理与制造,比较容易实现。但是,可以想象得到,并非所有西周贵族家族都会拥有自己独立的手工业作坊,特别是青铜铸造业,这在当时无疑是代表最高技艺水准也最耗费财力的工种,当然不可能为所有贵族家族所拥有。而西周青铜器各期在形制、铭文字体与遣词用句方面的高度近似,反映出当时绝大多数青铜器可能是在为数不会太多的制造中心统一生产的。那么,那些未有能力拥有独立的青铜铸造业(作坊)的贵族,他们所需的青铜礼器,固然有可能是雇用游走性的有组织的青铜铸造者(类似于战国时期为楚王制造器物的“铸客”)铸造的,不过,当时具有专门技艺的工人是否能够自由迁徙,或能自由地为各个世族所雇用,目前还缺乏积极的资料依据,尚无法讲清。所以更大的可能是,在拥有青铜制造业的大的世族贵族那里(即上述若干铸造中心),通过以货币购买或以物易物的方式,购置或定制青铜礼器。当然,也还有另一种可能性,即在当时或已存在的商品市场上,购买或加工青铜礼器。伯与卫兄弟二人,在两三年内所制造的青铜礼器,其形制与铭文形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重复性,应该就是通过上述诸种方式之一得到的,而且与青铜祭器以宗族为单位由大宗统一管理有直接关系。
注释:
①按:另有簋乙1件,现藏于台湾某私人处。参见吴镇烽《器铭文考释》,《考古与文物》2006年6期。
②陈全方、陈馨:《新见商周青铜器瑰宝》,《收藏》2006年4期;吴镇烽:《器铭文考释》,《考古与文物》2006年6期;李学勤:《伯青铜器与西周典祀》,《古文字与古代史》第1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7年。
③吴振武:《试释西周簋铭文中的“馨”字》,《文物》2006年第11期。
④张长寿、陈公柔、王世民:《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
⑤拙文《论周金文中“肇”字的字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⑥张培瑜:《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郑州:河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
⑦穆王末年、共王元年暂依夏商周断代工程专家组:《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以下称《简本》),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
⑧参见拙著《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74页。
⑨参见李学勤:《岐山董家村训考释》,《古文字研究》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⑩即燕尾之形,这大概也是旧读“”为“燕”字的主要根据。
(11)裘锡圭:《从几件周代铜器铭文看宗法制度下的所有权》,载《尽心集——张政烺先生八十庆寿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
(12)如公臣簋铭文(《集成》4184-4187)、师簋铭文(《集成》431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