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改革攻坚”的目标及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体制论文,途径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在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明确提出“改革攻坚”的艰巨任务,这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怎样理解“改革攻坚”,采用何种途径去实现“改革攻坚”所提出的任务,这是本文的基本内容。
“改革攻坚”的关节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
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是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然而,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基础而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或结构,至少应从四个层次上去观察:一是总体框架。正如《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所表述: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的理论问题,在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祖国统一等重大问题上,形成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基本观点,构成了这一理论的科学体系。二是核心内容。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社会主义建设引入市场经济环境,或者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途径和方式,这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所在。社会主义建设不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或者是市场经济仅仅容纳资本主义制度,均谈不上制度的创新,谈不上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就是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即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统一。三是中心环节。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心环节就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所有制基础。其中,离开了公有制为主体,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管对公有制的认识可以不断解放思想,拓宽视野,但公有制本身的某些根本性的质的规定无法改变。如,劳动者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或出资者的双重身份;以联合劳动为基础,在联合劳动基础上形成资本联合。无论如何,总不能把公有制解释成完全等同于私有制。这里就提出了前无古人的课题: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四是运行基础。即公有资产运作的企业。若公有资产运作的企业与私人企业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状态一样,不存在由于归属关系不同而牺牲效率的现象,多数企业具有生机和活力,就足以证明公有制能够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相反,若私人企业运作正常,而绝大多数公有资产运作的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就无法从实践上证明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总之,“结合问题”始终是“改革攻坚”的关节点,因为,不能解决“结合问题”,就无法真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而无法真正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十八年改革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初步展示了解决“结合问题”的希望。如一批公有资产运作的企业(“海尔”、“长虹”、“邯钢”、“宝钢”、“三枪”、“二毛”等等)脱颖而出。然而,从总体上看,“结合问题”仍然困惑着人们,尤其是国有企业多数仍处于亏损状态。现在的关键是从结合的途径上大胆探索,形成新的结合思路。我以为解决“结合问题”可采用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优化结构,促进结合。公有制范围以及内部的结构直接影响到结合的效果。应该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公有制为主体的界定,即公有制为主体表现为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优势,为整个社会范围内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奠定了基础。这意味着在微观、区域、行业上放开改革空间,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去选择所有制形式。中共十五大又对国有经济领域作出了界定,即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也表明,国有企业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命脉型企业,二是处于竞争领域中的一些大中型资产质量好的优秀企业。其余企业均可以作为转制对象,选择其他类型的公有制或非公有制形式。以上两次界定,从结构上创造了有利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
第二,职工持股,内在结合。公有财产运作的企业若要适应市场经济,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细胞,成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关键在于塑造自身的行为,集中体现为要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约束,追求长远发展的长期行为。做到这一点,职工持股是十分有效的途径。现在不少地区实施股份合作制,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山东的诸城,103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中95家先后扭亏为盈。1997年12月,我们对江苏海门进行了一次实地考察,发现海门市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为主的企业转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该市将全市原国有或集体所有的1400家企业采用三类形式进行转制,一类转成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类转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绝大部分,即988家转成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结果全年净资产升值了23.7%。其实,职工持股不仅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即使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通过职工持股的方式。应该承认“联股联心”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反映,最佳效果是让职工持股数量达到牵肠挂肚的程度,尤其是允许经营者及其群体多持股、持大股。职工普遍持股、经营者群体持大股后给企业经营管理明显带来四大效应:一是政企分开,有利于企业真正自主经营。职工和经营者群体买断企业股权,企业就成了无主管、无行政上级的自主法人。二是利益相联。一旦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自身利益和企业发展捆在一起,就必然有利于企业长期行为的培育。三是增强后劲。职工持股的过程也是投资的过程,是优化企业基本结构的过程。现在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一般均将资产占用费(或资产租赁费)、职工购股收入置于改制后的企业使用。这样,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新品开发。四是强化管理。职工持股后,由于利益相联,经营者严格管理、降低不必要交易费用的行为容易被职工接受,甚至职工成了约束、推动的力量。
第三,混合经济,间接结合。如果将公有资产和私人财产进行混合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对新项目允许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本联合投资,并且对现有公有企业在转制中允许融入私人资本,这样,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就可借助于私人财产的运作机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迂回结合,即间接结合。在公有财产运作的企业若有私人财产的介入,公有财产就可凭借私人财产当事人天然保护自己的特性和机制从中得到保护。因为在混合经济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遵循着一条基本原则:同股、同权、同利。事实上,近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建立的上市公司,尽管私人股所占比例不高,也明显起到了过去不曾有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的作用。在上市公司经营中,国有资产通过分配直接流失的现象几乎不存在。可见,混合经济的方式在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过程中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功能。
第四,塑造人格化机制,从根本上走出一条结合的道路。无论如何,公有资产在市场经济营运过程中总要有其代表机构(组织)和代表人。其中,要解决责任机制问题,关键在于塑造能真正体现和维护公有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利益的人格化机制。现在不少人之所以担心甚至怀疑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够结合,最大的疑惑就在于,公有资产的代理者是否能真正担负起维护公有资产的职责。解决这一难题虽然需要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但采用以下三大制度也是具有一定成效的。一是年薪制。公有资产责任人的报酬必须同资产效益挂钩,这是无可质疑的。但一般而言,资产效益状况不可能在一个月中得到准确显示,通常以年为单位计量比较科学,因此,资产责任人应该通过年薪取得报酬。然而,年薪不等于高薪,年薪其实是风险收益。年薪有两部分,即基薪和浮动收益。若将年薪确定为风险收益,以便与资产效益挂钩,只需将基薪定为基本生活费,让年薪获得者追逐浮动收益。这时,若能恰当地确定挂钩比例以及科学地计算增长指标,年薪就可以起到激励和制约的双重作用。二是风险金制。通过建立资产责任人、经营者风险金,可促使当事人“牵肠挂肚”。风险金的来源既可以是年薪的提存,也可以是个人财产抵押金。河北省某国有水泥厂,连续十二任厂长,均在任亏损。第十三任厂长激纳个人财产抵押金10万元,一年之后扭亏为盈(过去累计亏损123万)。有人说,公有资产营运者,不会跳楼。其实,跳楼晚矣。跳也罢,不跳也罢,企业淘汰已成定局。关键是建立跳楼前利益牵挂机制。三是人事变动制。如就地免职、解除合同,让责任人进入普通的劳动力市场,去感受再就业的压力。在市场经济国家,若由于经营不善而解职者,三至五年内一般无人聘其为经理。在我国,职位收入、职位消费十分可观,若能动真格让经营者、责任人谋职岗位与企业资产效益挂钩,其效应会十分明显。总之,塑造人格化机制,若能做到三管齐下,久而久之,必见成效。
“改革攻坚”的操作难点——政府行为转变
既然从理论上看,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具有可能性,或者说不存在无法跨越的制度性障碍,为什么实践中效果不尽如人意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如操作力度、配套条件不到位等,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政府行为转变滞后,使企业依然滞留于政府行政网络中,阻碍了产权改革和机制塑造。
要完成以上四种途径的结合,使公有资产营运单位真正成为市场细胞,一个重要前提是政企彻底分开。政企不分,企业依然是政府行政的附属物,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无法成为现实。
现在不少地方都已进行或正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企图形成资产授权经营的系统,通过政资分离,达到政企分离的目的。从表层观察,国有企业脱离原来的行政系统进入资产系统,资产系统自身业已形成管理机构并与投资主体相分离,同时,投资主体(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接受国资委授权后已与企业建立了符合资本运行规律的出资人、投资单位的关系,因而,政资分离的体制初步建立。然而,背后的现实关系依然十分复杂,政资分离远远没有到位。问题源于现行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大多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局“翻牌”而建立。这是社会上出现“纯粹翻牌公司”“换汤不换药”议论的背景。
问题不在于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他们也盼望真正退出行政系统。同时,也应该看到,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已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公司挂牌后,机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不仅由于性质改变(由政府行政局转为资产经营组织)而导致“皇粮”逐渐失去以及行政级别消失,而且机构重组也卓有成效。尽管部室结构的设计在各个公司均体现个性特色,但作为资产经营组织与过去的行政局相异是其共同之处。有的控股公司为保证运作日臻规范,并能与国际接轨,在机构设计上还聘请了“外援”(如原上海机电控股公司聘请了德国的罗兰贝克公司帮助谋划)。二是公司挂牌后,发挥的功能具有明显变化。保护资产、盘活资产现已成为各授权单位的基本职责。如果说过去主要发挥政府行政漏斗作用,现在的公司领导人则把精力、心血主要用在资产运作上。管理的资本、营运的资本已成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共同要求。
然而,“婆婆加老板”之说为什么依然流行?仅仅是因为议论者对上述明显变化不了解吗?完全不是。其内在根源就是政府行政未能真正退出资产经营。说白了,现在的控股公司依然是政府原行政系统中的委办机构直接管束的企业(他们仍然拥有下属企业的人事权),与过去的区别是现在既管生产经营(如依然下达生产经营指标),又管资本经营。这样,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不可避免地断续发挥着行政漏斗的作用。因此,“婆婆加老板”,这是不容否认的现实。要想改变这一状态,真正做到政资分离、政企分开,下一步应致力于创造条件,截断行政与企业传统的直接联系。
若要现行控股公司或授权经营的大型集团公司真正退出行政系统进入资产系统,至少应解决面临的三大难题:
其一,政府由直接的指标管理、指标推动转向资产管理、综合调控和服务。实施产值的指标管理、指标推动,这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习惯做法。只要GDP指标一下达,善于操作落实的就是原政府行政网络。为了确保指标任务的完成,这些组织凭借人事上的控制权,层层分解、层层下达,最后“一杠子到底”,既管资产经营,又管生产经营。于是,绝不会出现行政退出的现象。这样做,显然与政资分离、政企分开的目标背道而驰。政府领导人可能存在这样的顾虑:若不下达指标,该怎样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呢?其实,既然走向市场,就应用市场经济的观念看待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经济发展,首先体现为市场占有率、资本回报率,以两率为前提体现经济增长率。因为没有前两率,仅靠统计形成的增长率缺乏经济效益基础,只是表现为“水分”、“虚速”,无法给投资者、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而仅仅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增长和发展。
其二,强化产权管理,增强产权约束。即加快建立资产管理、营运体系的步伐,使资产授权经营系统真正确立起来。企业若脱离行政网络,就必须进入资产系统,即以产权约束替代行政约束,否则就意味着出现真空。从这个意义上看,弱化行政约束,强化产权约束必须同时并进。
其三,调整权力利益关系,精减归并委办机构,敢于动真格,真正转变政府职能。行政与企业之间的直接联系一旦截断,原有委办机构必然趋于精减、重组、归并状态。这是真正的“动手术”,是深层次的权力、利益再调整。因为,这也是理顺政府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关系,实现政企分开目标的内在需要,是深化改革的期待。
解决以上三大难题,关键在于彻底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进行机构变动、职能转换。遗憾的是,即使从改革领先的地区看,目前也未发现近期有可能转变的迹象。长此以往,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不是弱化,而是强化。因为,政府实际上是以新的方式,即通过抓产权、抓资产经营直接抓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改革攻坚”的现实着眼点——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自上而下、政资分离、政企分开的操作构思遇到阻滞时,一条新的操作思路日趋清晰,并以更强的改革力度使之成为现实,即自下而上,“釜底抽薪”,从企业产权改革着手,通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组织形式促使投资主体真正多元化,最后达到企业离开政府行政网络,进入市场的目的。
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准国有独资(虽挂牌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何种方式选择投资伙伴,这是分散投资主体的关键环节,笔者以为,至少有六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引进外资。通过中外合资的方式分散投资主体,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投资主体分散的途径。应该说,就整个国家而言,利用外资是一个老话题。但对于国有企业走合资兴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则是新的举措。今后,理应有这样的意识:利用外资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求利用一次外资投入就建立一个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企业。在合资方案的测定中,只要满足诸如:有利于扩大生产、增加资本增值能力;同股同利,防止外资利用“高进低出”的方式流失利润;重要领域保持我方控股;用工规模、用工方式、用工待遇符合政府的政策法规等条件,就可以放开选择。
第二,法人投资。企业法人持股在日本企业股份结构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不少企业达60—70%。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法人企业愈来愈多,并居优势。相对于个人投资而言,企业法人投资具有规模大、持股稳定等特点。企业法人资本并非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本,而是企业法人组织占有的全部企业法人财产,因而其数量远远突破个人资本的限制。此外,企业法人投资除追逐资本增值、投资回报外,还有通过持股达到稳定生产经营的意图。考虑到企业法人投资目前在我国多数为公有财产投资的特点,国有企业在分散投资主体时,较多地注重引入企业法人投资具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意义。
第三,债务投资。负债经营是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拨改贷”后,不少企业资产负债率达80%
以上。难怪乎一些经营者抱怨这是“为银行打工”。而在银行看来,流动资金靠行政划定、低息提供,银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其后果必然是资金使用的大锅饭,低效益,无法进行良性循环。问题的症结在于:本应由国家对企业直接投资经银行“转手”变成了企业负债,国家再以双重身份获取资本收益。一是依然以资本所有者身份向企业要利。无论是利改税,还是后来的承包、分红都是资本实现的形式。二是以货币所有者的身份向银行要息(尽管利息较低)或通过银行上激利润方式获取收益。结果必然是;银行背上资金供给的包袱,企业背上了双重上缴的负担。因此,将“拨改贷”转成“贷改投”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这部分投资主体可委托于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除“拨改贷”之外的其他银行债务,是否也可作为投资,这应取决于银行的态度和存贷的可能性。这部分债务资金来源多数为居民和企业的存款,按照信贷规律也只能合乎比例地用于贷款,若较大部分作为投资,其资金缺口就难以弥补,除非银行通过设置投资机构向社会发行股票将资金置换出来,即变银行的债务为社会的投资。这一资金置换战略对于企业分散投资主体固然十分有益,但需要政府的认可,并且取决于社会承受能力。此外,债务投资还包括企业之间的债务转换为相互的投资。
第四,私人投资。国有企业、公有企业是否允许企业职工之外的国内私人投资,目前并未成为普遍的现实。在人们看来,利用外资(绝大部分其实也是私人投资),这为对外开放政策所许可,是改革的一部分,人们容易接受。而对于国内私人尤其是私人老板投资国有企业就难以容忍,私有化程度似乎更为明显。实际上,允许私人部分地投资国有企业,无非表明原有单一的国有制企业向混合经济单位转变。只要国有资本控股,公有制为主体的性质不会改变。目前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原单一的国有制企业转变过来的,其中私人持股同样表明国内私人投资于国有企业。由此可以推断,在国有制企业采用公司制的过程中,只要国有资产控股,就可以大胆地向国内私人资本进行投资开放。这样做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精神也是吻合的。如《决定》明确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总之,国内私人资本投资于国有企业,这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开发”项目。它对于国有企业分散投资主体同样是不可缺少的渠道。
第五,职工投资。这是国内私人投资的一种特殊形态。由于该类私人投资以联合劳动为基础,体现劳动者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人),故十五大报告及现行管理部门已明确将其界定为集体所有制。上面已经谈及,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该类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职工持股会投资也属此种类型。
第六,机构投资。据笔者观察,目前我国社会各类机构组织中,有一笔十分可观的自由支配的资金。有的来源于单位“三产”,有的来源于捐款、资助。这部分资金从实际使用上看,可用于个人分配、集体福利,但单位责任人考虑到“整体”利益或从长计议,暂时列入未分配资金,于是,就带来了如何保值、增值的问题。由于现行投资渠道缺乏,不少机构采用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购买部分债券。在企业分散投资主体过程中,若允许这部分资金投入企业(可通过投入基金的形式),一方面可使该项资金转入长期投资,培育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又为机构追求长远利益提供了途径。此外,随着各类基金组织的纷纷建立,如养老基金、教育奖励或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市场调控基金等等。基金组织的大量持款必然要寻找投资渠道。国有企业为之敞开投资场所,进行有效益的营运,不仅为自身开辟了多元投资、筹集资金的渠道,而且为基金的保值、增值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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