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冲突与合作研究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冲突与合作研究

袁静[1]2004年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冲突与合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在经济发展与金融监管方面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发展才是硬道理,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稳定是发展中的稳定。因此,转轨中的中国经济必须面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危机四起,动荡不定,引发了一系列重大国际金融事件,这不仅给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发展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甚至引发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经济危机,而且也给人们提出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如何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我国还面临着着力发展经济的重要历史任务。而货币政策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的有效发挥是搞好宏观调控经济的基础。在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由于存在目的、微观操作,以及实现方法等方面的差别,二者表现出冲突的地方。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叁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分析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矛盾的原因,即“惜贷”现象的本质。通过信号传递、优化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中央银行如何与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合同关系以实现对商业银行的委托激励机制,并分析货币政策的微观主体企业与货币政策的传导者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的博弈关系,在理性人的假定下,协调好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问题,制定合理的货币政策。这也正是本文在研究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间关系的基础上找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冲突的本质所在。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因为最终目的的一致性,即,使国家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使得二者之间有着合作的基础和条件。在前面分析银行“惜贷”现象的博弈模型中,我们可以揭示二者冲突的根源;同时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改革,形成良好的微观经济主体;加强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使商业银行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并具备全面的风险意识,在银行内部构建有效的风险识别和监测机制。

崔鸿雁[2]2012年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叁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韩阳[3]2016年在《美国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危机》文中研究表明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并非源自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而是源自于在这场危机爆发前已经迅速发展的“影子银行体系”。尽管学术界对于导致这场危机的原因有多种解释,但是绝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缺乏对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活动、特别是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导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最终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为此,在次贷危机、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开始关注影子银行体系隐含的高风险,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从总体上看,导致美国影子银行体系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第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第二,资产证券化的推动;第叁,金融自由化的影响;第四,金融监管的宽松和缺失。影子银行体系的资产证券化运作直接引发了次贷危机。而导致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套利与金融监管之间进行博弈的主要原因,则主要是次贷危机前金融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不足。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金融监管部门过于崇尚市场的力量;第二,金融监管措施失效;第叁,金融监管体制落后。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不足导致了影子银行监管套利行为频发,且多发于影子银行之间的金融交叉业务、金融创新衍生产品交易的过程。这种监管套利行为主要表现为由微观审慎原则所导致的监管范围真空地带、由规则导向政策所导致的监管套利动机出现以及由监管模式所导致的套利监管盲区等叁个方面。次贷危机爆发后、特别是在由此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这一美国金融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该法不仅标志着美国金融体系“去监管化”的结束,而且也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了新的标准。本文认为,基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中应该重视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的改进,特别是提高调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应该重视监管方式的改进,防范监管顺周期风险;应该重视双重多头监管体制的弊端,防范影子银行监管套利;应该重视信息披露,提高影子银行体系经营的透明度;应该重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强化风险内控制度。本文认为,目前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改革应该从六个方面入手:一是构建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框架;二是夯实微观审慎监管机制;叁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尽快放开对银行存款利率的管制;四是完善金融综合统计体系,填补数据缺口;五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影子银行体系运营的透明度;六是构筑风险隔离机制,强化影子银行的风险内控制度。

魏晓东[4]2010年在《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次贷危机后,银行监管再次成为受关注的领域,在银行监管方面的反思中,多数把危机的发生归结为结构上的原因,但这些研究的着眼点却大多落在银行行为规则的改进或者监管机构的强化上,而这些并非真正结构上的问题。银行监管是一个规则系统,只有把握它的结构形成机理和运动规律,才能找到真正解决现实问题的对策。若研究银行监管的结构上的问题,从银行监管权的法律配置入手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这是因为银行监管权是系统中的核心要素,法律配置则是决定这些核心要素如何运动以及各要素之间如何相互作用的机制,研究法律配置的规律就可以揭示银行监管这个复杂系统的运动规律和矛盾所在,进而为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引。研究银行监管权的法律配置,可以遵循这样的思路,首先应厘清配置对象本质,然后发现配置对象的特殊性,从而确定配置对象的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认识配置的功能,最后探索有效的配置方法。从本源上看,权力和权利是利益的不同表现形态,监管权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监管权的本质就是这些特定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形态。银行自有的金融转换功能和市场信息创造功能就可以成为银行监管权存在的理由,但是法律创设银行监管权并不是逻辑推论的结果,而是历史的选择。只要银行这种主体存在,监管或者监管权就不会消灭。银行的活动产生了多重利益,这些利益包括债权利益、股权利益、物权利益、普遍利益、货币管理利益、公共安全利益等,它们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利益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这些利益之间是竞争关系、兼容关系、制约关系、结构关系。法律通过对它们进行层级划分、结构选定、冲突裁决、运转协调等形式的配置,来控制这些利益的实现秩序。不存在具有以专门配置为目的的规范银行监管权的法律,银行监管权的配置是法律的工具性功能的体现,法律在为银行监管权提供规则资源时就实现了配置功能。银行监管权配置是法律上权力的再分配,银行监管权所反映的利益关系都是由银行监管这样的宪法下位规则体系提供价值判断和正义资源。有关银行监管的理论中都包含着关于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探讨,只不过没有明确的以银行监管权配置的形式提出来,这些不同时期的理论为法律配置新的银行监管权提供基础,并使之作为传统性因素在法律中保留,更证明了银行监管是多元利益结构的系统。银行监管权应视作法律赋予的特定主体在因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产生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其利益的手段。银行监管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单一性、手段的强制性、范围的法定性、配置的协调性。银行监管权以事中性的干预为表现形式,是法定与约定兼容、权力客体包括行为和财产,是综合性的机构监管。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意思是法律对银行监管利益实现手段的认可、界定、行使和制约所提供的制度性安排。银行监管权的配置结果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根据银行监管权的特征和内容,从逻辑上可以推导出法律对其进行配置所应遵循的范式。在银行监管这一狭义的规则系统内,法律对银行监管权的配置主要体现在主体上的配置、实体权力的配置、程序权利的配置。在整个抽象规则系统中,银行监管权的配置实质上都可归结为利益的界分。主体间的监管权配置是直接认可主体的利益,程序上的配置则是包括银行利益在内的利益博弈秩序的选定即公共秩序利益的维护,银行监管权的实体配置是对主体的法律能力的配置。银行监管权配置的失灵是指银行监管权相互作用的运行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反这种结构的某些内在因素却导致了银行监管权所代表的利益的落空。次贷危机就是银行监管权配置中为追求某些特殊利益而使结构平衡被打破所换来的代价。按银行监管权配置理论分析,次贷危机所暴露的美国银行监管权配置方面的症结是:第一,过渡强调市场纪律作用;第二,监管权力极度分散化;第叁,监管者仅具有名义上的权力配置;第四,监管者的权力集中在微观的机构行为;第五,忽视了对银行相关联业务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次贷危机所揭示的法律对银行监管权的配置权衡取舍难题是普遍性的,将次贷危机与以前的危机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法律对银行监管权配置时面临着许多权衡取舍难题,这些难题包括:监管者激励无法防止监管者被俘获;权力制约对监管有效发生阻碍;司法目标与监管目标存在冲突;监管者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与监管者的负责任性难以匹配;政治因素导致监管权配置的不确定性。按前述的配置理论,通过对一些典型国家的银行监管改革法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一个十全十美的银行监管权配置结构,并且任何对银行监管权的重新配置都受到前面提到的决定性因素的制约。但是这些国家代表了对世界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活动规律的普遍认识,从比较中可提炼出适应银行监管规律的法律配置趋势,这些趋势是:银行监管权配置已有逐渐脱离中央银行的趋势;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成为主流,除美国外发达国家绝大部分都建立了权力集中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法治水平高的国家,体系性制衡配置更完善,银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更强。我国法律对银行监管权的配置,同样是受我国自身的特殊因素决定,我国的银行监管权配置也有着特殊的演进路径和结果。我国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价值追求是监管权的正当性均来自国家权力以及单纯体现国家利益的安全优先目标,因此我国政府为实质上唯一权力主体。我国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外在表现是:监管权表现形态偏重规则制定权;市场监管权和自我监管权阙如;本体性配置模式使地方监管组织不具有灵活性;市场环境要素的缺失导致银行的信息披露市场监管权弱化。这些问题是由我国的银行监管权配置的基本矛盾决定的,这些基本矛盾分结构矛盾和运行矛盾,结构矛盾包括:中央银行与其他银行监管权人的权力界限矛盾、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协调机制与法律资源供给的矛盾、银监会等监管权人的单一属性与银行监管的多重利益的矛盾、银行监管权的法律能力与责任能力的矛盾,运行矛盾包括:目标的冲突与模糊的矛盾、规则立法权优化与监管权的公信力缺失的矛盾、监管权利益定位模糊矛盾。我国目前银行监管权配置改善的核心问题是:第一,如何依托现有体制完善配置结构。第二,如何适应环境变化提高本土体系的竞争力。第叁,如何在我国特有的法治条件下解决监管权利益多元化矛盾。我国已经具备了完善银行监管权结构的外部环境基础,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银行监管权配置的矛盾解决应当从矛盾的成因入手,建立银行监管权配置的原则方向,按照所确立的原则逐步从规范上、结构上构建完善的银行监管权配置。

伍巧芳[5]2012年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从美国2007年4月份次贷危机开始至今已经有5年时间了,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次贷危机从金融市场开始扩散到美国的实体经济,使美国经济萎缩,并进而迅速蔓延开来导致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这次经济危机从房地产市场转向,进而演变成全球性的危机,这次金融危机从资本经济开始转向实体经济并且使全球的经济市场受到重大的创伤。在本次经济危机中,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不力使得本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的应对受到了各个国家以及本国各个方面的批评。曾经予以美国巨大利益并使美国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自由化一瞬间转化为金融灾难式的过程。由于美国市场中的“双层多头”监管以及分业监管制度被证明在金融危机之下缺乏对危机的抵御能力,是以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开始了对金融监管的改革。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白皮书。到如今,金融改革的思想已经渗透到金融改革以及金融监管的各行各业。随着美国金融体系的变革以及反思分业监管所出现的问题之后,统一监管以及统一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将逐渐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并且对我国的金融市场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金融危机后美国通过立法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了重大改革,本篇论文依据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迁的路径,重点研究本次改革的形成背景、立法路径、核心内容、监管效能及其对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产生的影响。在此研究基础上,着重探索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的启示。美国历史上爆发了多次金融危机,为了与之前的金融危机区别开来,本论文所称“此次或本次金融危机”指的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并迅速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机。本文分为七个部分,包括引言和六个章节,简述如下: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导言,包括四个小节,分别为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综述。由选题背景作为文章的开头,通过对选题背景的介绍表达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并以此引出作者选此题目作为研究的意义,以及之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对美国现阶段金融监管改革的想法。本章的作用是对全文做一个引导,并以此对全文起着一个开头的作用。第一章重点关注的是金融危机所暴露的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本章从自律监管和“去监管化”的监管理念与双层多头监管体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发现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夕美国金融市场的高度混业经营、宽松的金融监管,加上低效的监管机构体制,均揭示了此次金融危机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上的深刻根源。第二章着重对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法案进行剖析。由于本次美国金融危机是由次贷危机引起,并且指向性明显,所以本章首先对次贷危机爆发的成因以及基本规则进行分析,从根本上解释次贷危机扩散的过程,并且对次贷危机转变为金融危机的过程进行了详细阐述,然后从金融监管的最为常见的手段——金融立法来进一步解释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以及美国金融监管理论的变迁,最后对美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的内容、影响、监管效能及其反对声音进行了评析。第叁章遵循着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历史演变方向对本次金融监管改革中理念转向的内涵及其创新之处进行探讨。本章首先详述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至今美国金融监管理念从自由竞争到重建政府监管的历史进程,其次,从法定防火墙、政府间接监管公私利益以及政府干预自由市场叁个方面证明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已经从金融自由主义转变为政府干预下的市场调节,最后探讨了美国芝加哥大学的Posner和Weyl教授在新监管理念的影响下提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建议,为拥有金融产品管辖权的监管机构提供正确的权力指引,以提高其监管效率。第四章重点探析了美国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从金融效率向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转变。本章首先概述了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目标的演进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在实践中的发展,其次讨论了美国次贷危机中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论证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与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之间为相互促进而非相互排斥的关系,最后,从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出台的叁部金融立法中归纳了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规定,并对它们进行了客观的评论与分析。第五章着重探讨了本次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创新,即从功能监管到全面审慎监管的转变。本章首先对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架构及其历史进程进行了梳理,然后分析了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争议,最后从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监管框架的调整、危机处理及解决机制以及消费者保护几个方面阐释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产生的新变化。第六章重点阐述了美国本次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本章首先列举了美国金融危机给中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其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梳理并分析我国现阶段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包括运营风险和长期系统性风险,在此基础上,笔者总结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问题并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客观的建议。

何林峰[6]2007年在《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带动下,金融全球化也不断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增长,但同时也为各国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风险。因为全球化导致金融不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并日趋复杂,加大了金融体系潜在不稳定性。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便是金融体系不稳定程度明显加大的一个很好的证明。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都高度重视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对金融稳定这一课题的研究正在全球范围形成一种趋势,成为一个世界性课题。从中央银行发展的进程来看,无论其是否承担金融监管职能,其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是始终如一的。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两者分离的情况下,其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不仅没有被削弱,反而有所加强。然而,什么是“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有哪些内涵?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过程中发挥哪些作用?如何协调中央银行与金融稳定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实现金融稳定?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就上述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即使是理论界也还不能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解决好上述问题,不仅有理论探讨上的意义,而且能够帮助中央银行在实施维护金融稳定过程中能够对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更加有效地推动央行金融稳定工作。本文在探讨分析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相关概念的界定。这部分首先对金融、稳定以及金融稳定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和界定,其次分析了与“金融稳定”这一概念相关的“银行稳定”、“宏观经济稳定”、“货币稳定”等概念,并将金融稳定的概念与这些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随后阐述了在当前大背景下,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的重要意义。第二,在对金融稳定这一概念有了全面理解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金融稳定的一般理论,分别从马克思主义关于货币金融不稳定行的论述以及西方经济学对于金融稳定的宏观和微观研究对与金融体系稳定性相关的理论进行分析,通过理论分析,清楚了解导致金融不稳定的根本原因,而这些导致不稳定的因素是宏观经济以及金融体系自身所不能消除的,从而认为在金融稳定工作中引入政府的宏观管理是必要的。第叁,分析了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宏观金融调控管理的主要机构履行金融稳定职能起源与发展。伴随着中央银行的建立与发展,稳定逐渐发展成为各国中央银行所追求的首要目标,金融体系的稳定作为追求的目标之一,经历了最后贷款人阶段、存款保险制度阶段、金融安全网阶段以及现在的全面金融稳定框架阶段。在最后的全面金融稳定框架阶段,履行金融稳定职责对央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全面框架要以前面阶段央行为实现金融稳定而采取的措施为基础,重点加强金融稳定的评估监测、货币政策的研究制定以及金融稳定的协调。第四,分析了中央银行的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主要是分析了国外用于监测金融体系稳定状况的宏观和微观审慎指标体系,这是央行进行金融稳定评估的基础。同时还阐述了央行金融稳定评估的流程。通过对这些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金融稳定的评估体系构建产生一定的启发意义。第五,对作为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行货币政策时如何处理与金融稳定职能的关系进行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作为公共政策的金融稳定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关系以及具体阐述了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之间的关系,进而阐述了在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融入金融稳定的思想。第六,从为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必须实施积极协调出发出发,首先分析了金融稳定协调的理论基础,然后具体分析了在金融稳定协调过程中,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以及国际协调,通过中央银行为主导的积极协调,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第七,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促进我国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措施建议。首先分析当前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主要因素以及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的现状,然后提出了改进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的措施建议。本文主要的创新主要有:1、本文对金融稳定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概括出金融稳定的内涵与特征,最终得出结论:金融稳定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在这一状态下,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能够有效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支付结算等关键功能,在受到不稳定因素冲击下,仍然能够保持这些功能的稳定发挥。因此,它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动态的概念,体现了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的要求,以及服务于经济、金融发展的根本目标。2、保持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是现代中央银行的两大任务。本文在分析两者关系以及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在货币政策的设计中考虑金融稳定因素,以便中央银行能够在较长时期内在实现货币稳定的同时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3、对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协调机制提出了具体的探索性分析。本文认为,从中央银行的角度来看,旨在实现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应包括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国际间的协调,并相应具体分析了各协调的内容和协调形式的具体安排。4、本文探寻了金融稳定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并提出采用多层次综合模糊评价方法来评估金融体系的稳定。5、本文认为,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在总体上是稳定的,但金融体系中仍然存在影响金融体系稳定如经济结构与经济增长方式、金融结构等方面的因素。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也在为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央行金融稳定职能边界模糊,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失,缺乏制度性协调机制,以及很多涉及金融稳定的基础工作不到位。面对这样一种状况,本文提出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货币政策的研究与制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措施建议。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国际金融组织制定的金融稳定评估标准以及办法在各个国家的适用性问题,特别是在建立我国的金融稳定自我评估计划方面;二是对于货币政策设计制定过程中,金融稳定因素的考量,可以考虑是否能够从数量分析或(和)模型设计的角度进一步深入,以便得出适用范围较广的融入金融稳定因素的货币政策模型;叁是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微观具体框架以及制度安排有待进一步研究。

谢罗奇[7]2016年在《国际游资流动的有效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金融剧烈动荡。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迅速演化成了全球经济危机。但次贷危机过后,由于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国际游资对新兴市场的信心逐渐减弱而迅速撤离新兴市场国家,导致了2011年下半年巴西、泰国、韩国等国家的货币迅速贬值。2013年5月,美联储主席暗示QE即将退出,使印度、南非等经济最脆弱的国家率先倒下,金融危机向第叁波层层递进。其后,在美联储QE退出及加息与加息预期的影响下,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先是2014年底的俄罗斯卢布危机,随后是2015年的人民币“811”贬值风波,然后是哈萨克斯坦坚戈贬值风波,再后是阿根廷比索与阿塞拜疆马纳特的一夜大跌,委内瑞拉经济危机。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历史表明:变幻莫测的预期转变和投资者的“牛群跟风行为”,是国际金融动荡之直接原因,而主要推动力就是国际游资的投机冲击。可以说,没有国际游资的国际化流动,也就没有当今让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谈之色变的国际金融动荡的发生。国际游资是一种典型的投机性资本,其产生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对外扩张,但国际货币体系的动荡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刺激了国际游资的迅速膨胀,电子信息技术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不仅为国际游资的大规模快速流动创造了良好环境,也为国际游资提供了投机牟利的条件。20世纪80年代以来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大部分是由国际游资投机性冲击而直接引发的,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激发起各国学者和决策者们对国际游资投机性冲击的极大兴趣,不少学者对国际游资投机性冲击发生的原因、冲击的时间、数量等进行了颇受瞩目的分析,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叁代货币危机模型理论,我们也可以利用叁代金融危机理论模型对国际游资投机冲击的机理进行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也逐步提高,国际游资流动对各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同时,随着国际游资流动规模和流动频率的提高,各国对国际游资流动监管的政策溢出效应也越来越明显,这种溢出效应加速了危机的传染与扩散。因此,有必要加强国际游资流动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通过用阿瑞西亚和玛奎斯的“监管中的外部性模型”来研究发现加强国际游资流动监管是必要性,而且经济联系越紧密,金融全球化程度越高,国际游资流动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也就越大。国际游资流动监管可以分为国内监管、国际双边协调与合作监管、国际区域协调与合作监管及全球协调与合作监管。其中,国家监管是国际游资流动监管的基础,而双边协调与合作监管是国际游资流动国际监管最基本、最常见、最有效的监管方式,而区域协调与合作监管是国际游资流动监管协调与合作的一种次优选择,但就长期来说国际游资流动的全球协调与合作监管将是一种发展趋势。就国内监管而言,主要西方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有了不少国际游资流动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国际游资在微观、宏观两个层面对一国经济产生冲击,这种冲击的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历次金融危机中表现非常明显,而且也发生在2015年的中国。因此,国际游资流动的国内监管应该从宏微观两方面着手,用周小川的话来说就是应该“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互相补充,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统一协调”国际游资国内监管体系;只要协调与合作双方具有良好的政治和外交关系、较高经济交往与交易频率、经济具有同质性或互补性、双方对对方的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了解就能很好的进行国际游资流动监管的双边协调与合作,目前很多双边协调与合作是通过司法互助协定和谅解备忘录来实现的;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也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国际游资投机冲击及金融危机的发生往往也有区域性和扩散性。因此,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也受到国际社会的越来越重视,加强国际游资流动监管的区域协调与合作有利于区域内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防御和阻止金融危机的区域传播;虽然,国际游资流动监管的全球监管协调与合作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因为美国是国际游资的主要供给国,而现行国际金融体系的一个重大特征是美国作为金融霸权的霸主国几乎控制了所有的国际金融重要机构,因此导致目前国际游资流动的全球监管协调与合作困难重重,但从长期来说,协调与合作仍将是今后国际游资全球监管的主要趋势。当下正是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的关键时期,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将面临重大调整,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应当在这场大国金融利益的博弈中准确定位和积极应对,通过G20这一平台更多的参与甚至主导全球性国际游资流动监管协调与合作。中国可以重新审视本国优势和外国劣势,并以此作为突破口,在国际游资流动监管协调与合作的议题设立、标准制定、执行原则等方面积累经验,争取成为国际游资流动全球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推动者和引领者。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后,国际游资流进流出中国市场的速度和规模在持续攀升,国际游资的大规模流动及其投机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隐忧,给中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通过测算,我们得知2005-2011年,国际游资大规模流入中国,而2012年、2014年、2015年国际游资则大规模撤离中国,尤其是2015年国际游资的撤离使中国外汇储备减少4500亿美元以上,也助推了中国股市和汇市的双双下跌,可以说中国的股市、汇市和房地产市场已成为国际游资投机“对赌”和“套利”的主要场所。但中国目前对国际游资流动监管的制度建设滞后,监管乏力,监管系统不完善。因此,中国应该通过审慎开放资本账户,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建立与完善国际游资流动风险监控体系,加强国际游资流动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等措施来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游资流动的监管,以防范国际游资的投机冲击。

张丕强[8]2003年在《银行监管组织结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银行监管组织结构研究》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国内外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重点关注主要是从1995年Goodhart等人的开拓性研究开始的。全文从组织结构的角度对银行监管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通过对银行监管组织结构的基本理论、历史演变和监管模式的系统梳理和分析,提出了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分拆的必要性和分拆条件以及分拆后的协调机制,分析了金融业统一监管的可行性,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组织结构的路径与政策取向。 在研究银行监管组织结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时,本文认为是否需要在中央银行之外设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取决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联系程度。如果职能分离程度的可能性增大,则必须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进而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本文同时也认为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分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金融开放、金融创新与金融混业经营等因素影响。因此,本文进一步从银行监管组织结构与其他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相互间的关系方面对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选择进行了分析,提出在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使得金融运行日益复杂的情况下,采取分业监管的组织模式,其外部协调成本会不断上升;而采取统一监管的组织模式,其内部协调成本则有可能保持稳定的假说,并运用模型进行了论证。因而,本文得出了在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的条件下,统一监管模式是未来金融监管组织的发展趋势,并且提出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银行监管机构必须在中央银行之外单独设立的先决条件。 在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后,如何在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本文认为这两者协调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当局在组织上的沟通,在信息上的共享和在职能上的协调与联络。这就需要双方在安全评价机制、监控指标体系、预警机制以及金融安全网建设等方面形成协调机制。 全文在对银行监管组织结构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之后,把研究的路径和全文研究的结论应用到我国银行监管组织结构方面。在对我国银行监管组织结构的分析中,通过对我国银行监管组织结构的历史演变分析、监管效应分析、中国银监会监管组织结构与协调机理分析以及我国银行监管组织结构的发展趋势分析,提出了改善和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组织结构监管效应的路径与政策取向。本文研究立足于现实需要和学术前沿,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张庆[9]2008年在《论德国银行监管体制与结构模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由于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造成金融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和伴生的巨大风险性。从历史到现实,人们在享受金融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深受金融危机的危害。在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银行在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同时,这些急剧变化同银行业固有的风险一起也造成了银行业前所未有的危机。1980-1996年期间,IMF的180个成员国中,有130个国家的银行业发生过严重问题或金融危机。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银行业一直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制最为严厉的经济部门之一,即使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经济自由化思潮及各国普遍实行自由经济政策的大背景下,银行业仍是沿着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的轨迹前进的。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金融监管普遍加强,其中不仅涉及监管技术的进步,更涉及金融监管体制结构的分合。各国政府为了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金融的平稳运行,着手改进对银行业的监管和完善金融安全网。各国政府希望通过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来纠正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德国的银行监管应该被看作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榜样。虽然德国一直奉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业和证券业同在一个实体下运作,并没有严格的防火墙。但从二战后到现在,德国国内从未发生过严重的银行危机,更未发生过全面的金融危机。鉴于此,本文从德国银行监管体制与结构模式入手,以期为中国的银行监管提供一些启示。针对银行监管体制与结构模式这一主体,本文分6章进行论述。第1章为前言。第2章为金融体制比较。本章以德国金融体制为重点,从机构研究法和系统研究法出发,分析了德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制。同时作为对比,分析了美国市场主导型金融体制和中国的金融体制。结论是:作为银行监管的客体和环境,中德两国的金融体制更为相似,从而为中国银行监管借鉴德国经验奠定了基础。第3章为银行监管理论及其评述。围绕为什么要对银行进行监管、如何有效地实施监管和如何设置银行监管体制的结构模式这叁个问题,对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和评述,为后面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笔者在这一章通过对理论的梳理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如果要顺应混业经营趋势建立统一监管,则银行监管机构应该从中央银行分拆出来,成为独立的机构。第4章为银行监管的现实框架设计。根据对银行监管理论的梳理和各国监管实践的总结,笔者将银行监管的现实框架总结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微观层次是指为有效实现银行监管目标而实行的双重监管机制,即事前监管措施和事后安全网,它侧重于银行监管的微观层面。而宏观层面主要涉及银行监管的机构设置,即结构模式。第5章为德国银行监管实践。首先,笔者通过对德国银行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发现,德国银行监管的成功还取决于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提出了以银行公司治理为银行监管第一道防线的观点。然后根据上一章的现实框架,分别按双重监管机制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结构模式的顺序探讨德国的银行监管。第6章为中国的银行监管及其问题研究。这一章按以上分析的思路,分别对中国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双重监管机制和监管体制的结构模式进行分析,并主要借鉴德国经验对中国的银行监管提出改进建议。笔者在这一章针对中国银行监管的改革,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当条件成熟时,分别在银行业各大集团(国有商业银行、非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银行)内部建立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并完善其他辅助措施;第二,未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改革方向可以是建立流动性调剂银行,该银行由中央银行和各银行参股组建;第叁,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银行监管体制的结构模式分叁步走:第一步是加强协调,第二步是建立伞式监管结构,第叁步是建立弱式统一监管结构。

许传华, 余丹[10]2015年在《试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调运行机制的建立》文中认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在最终目标等方面互为基础、互相促进,具有一致性和包容性,但是在内在周期特性、具体操作机制等方面又表现出较大的冲突性。因此,在实践中为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保证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需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运行机制,包括强化法律基础、设计合理的权力分配机制、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和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制等。

参考文献:

[1].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冲突与合作研究[D]. 袁静. 重庆大学. 2004

[2].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

[3].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危机[D]. 韩阳. 吉林大学. 2016

[4]. 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D]. 魏晓东. 辽宁大学. 2010

[5].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借鉴[D]. 伍巧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6]. 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D]. 何林峰. 四川大学. 2007

[7]. 国际游资流动的有效监管研究[D]. 谢罗奇. 湘潭大学. 2016

[8]. 银行监管组织结构研究[D]. 张丕强. 复旦大学. 2003

[9]. 论德国银行监管体制与结构模式[D]. 张庆.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10]. 试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调运行机制的建立[J]. 许传华, 余丹.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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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冲突与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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