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敞开大门--QFII制度于12月1日正式实施_qfii论文

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敞开大门--QFII制度于12月1日正式实施_qfii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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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期待已久的QFII制度条文终于在11月7日下午股票市场闭市后不久出现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QFII终于来了——境外机构投资者迎来了在境内证券市场上更多的投资机会。

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11月7日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办法》将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境内证券市场大门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式开放。

此前,按照有关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不能投资境内A股股票市场。

《办法》规定,符合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条件的境外机构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其中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经营基金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条件必须是经营保险或证券业务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对商业银行的要求是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除此之外,申请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申请人要求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并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办法》明确指出对于符合条件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照《办法》规定,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人首先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根据《办法》,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以及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人民币金融工具。

《办法》限定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且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申请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并且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QFII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是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市场人士认为,QFII进入境内资本市场后,将会极大地提高境内投资者的信心,不但为境内证券市场引进新鲜的血液,提高境内证券市场的吸引力,还会通过证券市场达到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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