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科技型小企业的对策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企业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457(2001)02-0023-04
科技型小企业是当前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最活跃的创新群体,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早在80年代初期,美国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大力扶持和发展科技型小企业。目前美国的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占93%,其中70%的小企业雇员少于20人。这些科技型小企业不仅在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美国在世界高新技术发展中占有领先地位奠定了基础,不少科技型小企业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级的跨国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科技型小企业也有较快的发展。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科技型小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年均30%-60%的速度增长,远远高出同期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与此同时,我国科技型小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也在不断得到改善,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经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在研究和起草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许多地区已开始建立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的、首期额度为10亿元的政府政策性专项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也已正式启动。
尽管如此,我国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许多科技型小企业都存在着产权不清、创新能力弱、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融资困难依然困扰着大部分科技型小企业,外部宏观环境也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我国科技型小企业迅速健康的发展。
一、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科技型小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民营企业,还有一部分由应用型科研院所转制而来。不同企业尽管情况不同,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产权不清越来越成为影响企业继续发展的重大障碍。仅北京中关村就有2000多家高科技企业因为产权不清严重地阻碍了其发展,其中大部分都是小企业,但也包括像“四通”这样的大公司。因此,要进一步促进我国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首先必须深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为科技型小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科技型小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改革,但必须规范操作。如果操作不规模,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还会为今后进一步改革设置障碍。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转制时也要重视解决好产权归属问题,有些科研院所进入企业以后,由于产权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人事关系、利益分配关系等不够明确,大大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使得企业缺乏发展动力。民营科技型小企业的产权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前些年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和排斥,一些民营科技企业在创办时不得不借用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名义,随着这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如何理顺产权关系及由此而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已经成为其继续发展所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当前,解决科技型小企业产权关系中的主要困难,一是无形资产难以界定,技术成果及管理因素在企业产权中所占的比例很难量化。二是历史旧帐错综复杂,很多民营科技型小企业在创办时,由于法规不健全,一些投资人身份并不明确,有的人出了资但没挂名,有的人既没投资又没参与经营活动但却挂了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关系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
由于各个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在解决和处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纠纷和利益关系时,很难采取一种固定的模式,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者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既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要保护出资者权益,同时还要有利于鼓励科学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具体处理时宜粗不宜细,过细往往适得其反,长期纠缠有可能使企业坐失发展良机。国家和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出台有关科技型小企业产权改革的操作性较强的指导性政策,并在加快理顺现有科技型小企业产权关系的同时,积极支持科技人员的创业活动,大力发展产权清晰的新型的民营科技小企业。
二、拓宽融资渠道
资金短缺是当前我国科技型小企业遇到的最大难题。科技型小企业由于情况复杂,信用差,风险大,缺乏可靠的担保,因此一般很难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同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科技型小企业还达不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标准,所以也还难以从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这就使得科技型小企业在创业阶段及成长阶段常常缺乏必要的创业资金,极大地制约了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处于创业时期的科技型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许多地区已陆续建立了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但是,大多尚处于试点阶段,运作还不够规范,且担保力量也很有限。而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思想观念、经营成本、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原因,仍然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许多科技型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融资,由此大大增加了借贷成本和借贷风险。
因此,当前有必要建立一批旨在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民营金融机构,这些民营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企业,其资本来源可以更加多样化,经营机制可以更加灵活,但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接受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民营金融机构的运作可以依托现有的商业银行网络来进行,借助商业银行现成的营业网点来办理借贷业务,不再另行设立专门的分支机构。这样既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又可以借助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经验,改善放贷效果,提高放贷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保持密切的联系,开展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除此之外,应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设立面向科技型小企业的担保基金、互助基金和风险投资资金。
另一方面,对大多数科技型小企业来说,在证券市场即使是二板市场上进行融资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科技型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时,往往求助于风险投资。因此,要进一步健全风险投资机制,改善风险投资环境。当前,最迫切的是要加紧制定和健全风险投资的有关法规,如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融资、评估、监督等各种政策和法规,建立一个有利于风险资本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创造一个有利于科技型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投资环境。
三、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科技型小企业不仅贷款难、担保难,而且还普遍缺乏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服务支持。大多数科技型小企业对市场不够了解,销售渠道不畅,尤其欠缺与国外市场的联系渠道。因此,广泛组织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科技型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是当前科技型小企业发展中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为科技型小企业的服务功能,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建立各种符合科技型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种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为科技型小企业提供包括信息、金融、财务、销售、技术、人才培训等全方位的服务。具体来说,当前应着重加快建立以下几方面的服务体系:
1.金融服务体系。为科技型小企业提供融资、理财、咨询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对一些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可以协助其通过风险投资或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等途径获得必要的创业资金或发展资金。
2.信息服务体系。通过互联网及其它多种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为科技型小企业提供有关国家政策、市场需求、科技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提高他们的技术创新能力、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3.技术服务体系。为科技型小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提供服务和指导,帮助他们与大型企业、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建立技术合作关系。
4.人才服务体系。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科技型小企业提供各种人才培训服务,特别应对经营者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另一方面要通过人才服务体系,为科技型小企业的人才引进提供便利。
5.出口服务体系。着重为科技型小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开展出口业务咨询服务,提供出口渠道,代办出口业务。
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应转变观念,加强对科技型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同时,对各种面向科技型小企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政府在税收、信贷和工商管理等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管理。中介服务机构自身应规范运作,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费用。
四、构建新型激励机制
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不但有赖于一个好的外部环境,还有赖于其自身有一个好的运行机制。一般来说,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通常有较强的市场观念和较灵活的经营机制,而科技型小企业除此之外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占有很大的比重,科技人员所占的比例较高,而且,科技人员(包括主要管理人员)所从事的是复杂的、非程序化的、高风险的创造性劳动,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界定这种特殊的人力资源,并对其加以特殊激励,对于科技型小企业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前多数企业现有的激励机制,一方面仍然带有较浓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也没能高度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和人力资本的价值。这种激励机制,对于以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主要手段的科技型小企业来说,根本无法起到激励作用。因此,有必要在科技型小企业内部构建一种能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精神和管理才能的新型的、有效激励机制。从原则上来说,这种新型的激励机制,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在科技型小企业中,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实质就是承认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就是承认科技人才、管理人才这类特殊的人力资源对于企业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参与分配,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能够充分调动,且能将他们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样一种激励机制。现在,已有相当一部分科技型企业设置了技术股、管理股等,还有一些企业则采取对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重奖的办法。现在主要的问题是要探索解决以技术成果入股时技术成果的作价、技术股及管理股的分配及其权益等诸多具体问题,使得这种新的机制能真正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技术成果作价高低牵涉到各投入方的利益,比较复杂。通常,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我们认为不必硬性做出规定,技术成果的作价毕竟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应通过各投入方自愿协商来确定,政府部门可通过政策扶持建立一批社会化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技术成果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较为公正、客观的参考性意见或指导性意见。此外,技术股和管理股如何分配的问题也十分重要,如果分配不当,不仅不能起到激励作用,还很可能适得其反。技术股和管理股主要应分配给对企业有杰出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如成果发明者、创业者、推广者和主要决策者等。总之,技术股和管理股的分配方式和收益方式,都应该有利于留住人才,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形成一个使得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密切相连的新型机制。
2.自我实现激励机制
一种仅含有物质激励的激励机制是不健全的,也是无法长期、有效的发挥激励作用的。特别是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这样的高层次人才,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烈的成就感,这种成就感除了表现为一定的物质报酬之外,更多的体现在自我价值和工作目标的实现上。因此,对于这些高层次人才的激励,除了上述物质利益方面的考虑之外,还应该努力满足他们自我实现的需求。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尊重他们的创造性工作成果,真正树立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和风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他们所从事的创造性工作的特殊性,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等方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为他们营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对他们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应该有较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如可以适当减少他们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很多科技人员都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在这方面对他们不应求全责备。在他们的工作安排上,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潜在能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3.能力再造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不仅具有增值性,还具有时效性和重塑性。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对于从事创造性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来说,更需要不断地吸取新的思想,补充新的知识。因此,企业在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使用的同时,还应重视对他们的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开创更大的发展天地。当前,一方面要致力于建立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培训体系,采用多种方法和途径,对不同层次的人才因人制宜的开发和再造,另一方面,要注意将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相结合,使两者能相互促进。一个良好的能力再造激励机制,最重要的是能激发员工自我提高的强大动力,因此,它必须是企业激励机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与企业其他的激励内容和激励方式式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