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真相时代下调查记者的伦理法制素养缺失与重建
——以“汤兰兰案”的报道为例
杨瑞铭
(广西艺术学院 广西南宁 530022)
【摘要】 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一些涉及司法案件的调查性报道往往能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在新闻报道中,记者通过合理怀疑探寻事件真相,构建正反双方话语的平衡以实现报道的客观,并力求达成社会共识。在后真相时代,情绪掩盖了事实本身,而记者法律素养及伦理的缺失更将直接影响新闻报道的平衡准确,造成社会共识的撕裂,继而影响到媒体的公信力与普法的影响力。通过梳理澎湃新闻、《新京报》等媒体对“汤兰兰案”的报道,认为调查记者缺乏职业素养的报道是导致舆论反转,使中心由案情失焦至媒体本身的重要原因,揭示报道所中存在的法律及伦理失范问题,并分析造成这种现状的内外部影响因素。
【关键词】 法律素养;社会责任;后真相;调查新闻
2018年1月30日,澎湃新闻发布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新浪网、凤凰周刊微博等随后转载,由于澎湃新闻报道配图披露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澎湃新闻开始遭到网友指责。次日,报道的记者开始遭到网友的谩骂和人肉,《人民日报》也随即评论,认为要正确认识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媒体应加强自律。[1]
随着案情的披露,网民对媒体试图绑架舆论的质疑使媒体被推到了风口浪尖。纵观“汤兰兰案”事件,其媒介议程的颠覆和舆情的峰回路转十分迅速,在此之中,新闻报道本身的不严谨占据了很大原因。在后真相时代,媒体如何在法制新闻的调查报道中专业而平衡的呈现真相,使之在社会上形成价值共识并引导和教育大众的正当行为,已经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
我有幸应论坛邀请,在此次论坛上第一个议题,作了题为“走好军民融合发展之路”的发言。2015年,习近平首次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中国国家战略。中共中央政治局2017年1月22日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由习近平任主任。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是中央层面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实施的对策是:以政府为先导;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为核心。
对照组患儿采用沙美特罗替卡松结合糠酸莫米松治疗,沙美特罗替卡松吸入剂(Glaxo Operations UK Limited国药准字H20150242规格50ug/500ug*60泡),早晚1次。糠酸莫米松鼻剂(Schering-Plough Labo N.V.(比利时)国药准字H20140100),每侧鼻孔1揿,每日1次,持续治疗30d。
一、“汤兰兰案”报道中职业素养的缺失
媒体对于法制新闻的报道有着促使大众树立正确法律观念,构建法治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不专业的报道也会破坏社会共识,对当事者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最终影响到媒体和司法的公信力。在澎湃新闻及《新京报》对“汤兰兰案”的报道中,采访的缺位造成信源的失衡,叙事手法煽情使得说服力有限,法律素养的缺失损害了维护公义的初衷,报道产生偏差,最终导致舆论失焦,引发公众偏离了对案情本身的关注。
(一)信源失衡拉低报道准确性
南京大学丁柏铨教授指出:调查性报道是以调查事件来龙去脉,揭示某些事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信息及原委为己任的一类报道。[2]这就要求在调查报道中,记者应当需要用事实说话,顾及正、反、中三方信源,全面而立体的呈现事实,这样才能最大限度还原整个事件的面貌。
联合国机构《国际减灾战略》报告指出,亚洲人口占全球人口的60%,每年自然灾害的死亡人数占全球总数的85%,而中国地域广阔,自然灾害灾多面广,受灾率也是在亚洲各国中最高的。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未来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5%,在城市中发生的各种灾害,必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何提高城市综合防御灾害的能力,减轻灾害给人类与城市带来的损害程度,是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主要目的和意义,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1]。
③数据评价。高校教师利用统计知识对学生成绩分析情况来看,16.7%的教师对于学生的每次成绩都进行数据评价与分析;而从来不会对学生成绩进行数据评价占比33.3%,其余50%只统计重要考试成绩。从这一方面来看,内蒙古高校教师数据评价较为片面。
在此事件的调查性报道中,记者的采访确实存在难度,且报道本身即有案件申诉的目的,案件被告家属一方始终积极提供了大量材料。但好的调查需要冲破重重阻碍,具备秉中持正的基本立场,如果有人拒绝采访,也要尽可能地把他的态度呈现出来,或选择用记者替代对方的角色,以对方立场提出质疑,构建调查报道中拟态的平衡。[3]在“汤兰兰案”的报道中,记者并未跳出被告家属一方的情感之中,听信其的陈述而不作冷静的考量,使得记者难以为读者全面展示一个带有争议的新闻事件。
(二)叙事煽情降低报道真实性
1944年8月,国民党六大召开前后,王子壮对于二陈办党,曾有过这样一段评价:“二位陈先生以往十余年之政绩如何,固人所共知,其理论不足以号召党人,其态度则不免于偏狭,其最优之点不过忠实努力,能为蒋先生造成党内之一系干部而已。由今日环境以观,蒋先生既为全国之公认领袖,宜在理论的统率,统一的教导,此正二陈之最不擅长者。”㉘其中特别提出二陈在党的理论宣导上的无能,排除派系批判的色彩,或亦能反映一部分事实。
在建社87周年之际,新华社联合搜狗7日在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布全球首个合成新闻主播——“AI合成主播”,运用最新人工智能技术,“克隆”出与真人主播拥有同样播报能力的“分身”。
在“汤兰兰案”事件中,媒体的报道没有保证客观、中立,提出了对办案工作机关刑讯逼供以及定案证据不充分等疑点,却缺少对事实真相的连续全面的呈现,反而模糊和夸大情与法的纠葛,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形成媒体逼视和舆论绑架等越权现象。在社会矛盾面前为当事双方人为地贴上官与民的标签,渲染对立情绪,只会加深双方误解,加剧社会撕裂,不利于案情真相水落石出。不专业的操作也致使媒体本身“被污名”,唤起受众对于媒体不诚信报道的刻板印象,使媒体陷入塔西佗陷阱之中,损害媒体的影响力,致使舆情失焦甚至反转。
在中国传统的人伦社会中,公众容易将“法”与“情”杂糅,以朴素的正义感和人情观念作为判断事物好坏的直接标准。但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在新闻报道中不能煽情以误导公众认知或预设立场,使读者忽视案件的法理和恶果,转而对某一方同情。对抗式调查报道中,记者应当将客观调查与个人感受相分离,不应让报道带有偏袒和暗示,使其得以揭示事实。
(三)渲染对立损害法制公信
伴随着近些年“翻案”叙事的逐渐成熟,网情民意逐步在思想碰撞和道德评判中得以集聚和宣泄,一些媒体在行使媒介监督权时,有时会为了迎合公众心理,放大政府部门一方的过错,渲染官民的对立。
在澎湃新闻的报道展现出了对案件审理的质疑,但在事情不明朗的情况下做了倾向性的煽情表述。例如澎湃新闻的新闻标题是《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增加了事情的离奇性,将全家进监狱的原因归结于汤兰兰;报道结尾,记者引用汤兰兰母亲的话——“孩子造下这么大祸,我永远欠他们的。”更树立了一个“等待迷途羔羊”的母亲和一个“说谎的汤兰兰”形象。
煽情主义的报道是“一种绘声绘色地揭露丑闻或渲染色情或描写犯罪细节以刺激感官的新闻报道手法。”[4]我国是一个传统的伦理社会,而“少女遭亲友性侵”刺痛了中国传统伦理社会的“人伦”感受。在澎拜的报道中,“少女的控诉:被亲生父母性侵,请干爸干妈申冤”等描述极具戏剧性和刺激性,吸引读者的眼球,却使一起悲惨的案件只剩下猎奇、血腥的标签,让客观事实的陈述远远比不上诉诸情感更能影响舆论走向。
澎湃《寻找汤兰兰》报道中约出现了22个信源,其中包括汤兰兰的父母、亲属以及申诉代理律师等一手信源。从信源的选取上看,澎湃的新闻报道大量的采选了汤兰兰母亲一方的采访,但对案件核心参与者的汤兰兰干爹干娘以及曾经充当汤兰兰临时保护人的妇联干部和办案经手民警的采访是缺位的。同时报道在案件事实的举证上模糊不清,不能提供足够有力和完整的辅助性材料,又缺少专业的第三方法律专家对案情进行分析,整个报道成为一面之词,使读者认为媒体是在有意偏袒。
(四)意识淡薄忽视权利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这其中包括隐私权、肖像权等。但记者往往会因法律意识不足而在报道中忽视对当事者合法权利的保护,甚至违背司法程序或对读者造成误导,造成新闻侵权,影响自身的公信力,也影响国家的司法形象。
汤兰兰在案件发生时尚未成年,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受侵犯,避免对受害者二次伤害。但澎湃新闻要“寻找汤兰兰”,并公开其户籍资料照片,这无疑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此外,澎湃新闻在既没重审判决也缺乏新证据的情况下进行“有罪式”报道,也侵犯了汤兰兰的名誉权。
尽管汤兰兰的露面或许能够为带来更多信息,但作为案件中的被害人,媒体并无权利要求汤兰兰,一度因此导致了网友对采访记者的辱骂。媒体在报道法制新闻时对法律框架和伦理框架概念模糊,使其在报道中忽视对当事者权利的保护,将自己置于风口浪尖之上,带来违法风险。
二、职业素养缺失的成因审视
在“汤兰兰案”事件中记者所体现的职业素养的缺失使媒介议程失灵,造成了舆论空间的狂欢,舆情的失焦和偏移不仅极大影响媒体公信力,加剧媒体“污名化”,更影响真相浮出水面,为网络暴力和谣言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回顾事件进程,若媒体在报道时能够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具有法律意识和专业客观精神,就可能避免遭到如今的质疑,更有助实现事件真相本身的揭露。
采用土钉墙支护方式,土钉从基础底往上0.5 m左右开始布置,土钉水平间距1 200 mm,竖向间距1 200 mm,土钉成孔直径120 mm,土钉倾斜角度15°,采用Φ 18 mm的二级钢筋。注浆材料采用M20水泥浆,喷射混凝土面层采用配Φ 8 mm一级钢筋、间距200 mm×200 mm钢筋网的100 mm厚C20喷射混凝土。根据基坑深度、原地表构筑物分布情况及实际地层特点,按两个剖面进行设计。计算采用“理正深基坑支护设计软件”中的土钉墙设计软件进行设计。拟采用各土层的主要物理力学参数见表2。
(一)后真相时代的共识偏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需要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这既要对人才建设提出新要求,也要健全新闻法规规范机制,使假新闻、蓄意炒作等行为能够得到坚决惩治,依法监督。近年来,国家颁布了若干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和规章,以防治媒体虚假新闻的传播,净化网络空间,但尚缺少完整的问责机制,让法律素养缺失的问题日益凸显,也容易使法制新闻的报道偏离正常的轨道。
(二)专业型人才的缺乏
法制新闻报道的准确直接影响到普法的影响力,互联网时代下,具备专业能力的法制新闻记者流失,一些记者缺少对与法律的敬畏之心,甚至越俎代庖,质疑判决的公正性,对公众造成误导,造成社会的撕裂。[6]报道法制新闻的调查型记者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原理,有对法的信仰和尊重,知法、懂法、用法,使之既能成为自己进行客观报道的工具,也能成为保护自己权益的屏障。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人在进行调查报道时需要有证据意识,学会用证据说话。特别是在对抗性的调查报道中,记者应当将物证放置在更高位置,避免孤证和一家之言,把证据归纳整合为读者易于接受的表现手法,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7]
(三)新闻法规制约机制的缺失
互联网时代碎片信息不断涌现,我们更少依靠自身的经验判断,而是通过互相汲取知识来认识世界,信息的冗余催生了“后真相”时代到来,人们极少再达成共识,而是根据自身的情感和习惯进行判断[5]。媒体之间竞争激烈,煽情、耸人听闻的消息往往能够带来大量流量,为吸引眼球,媒体越来越迎合读者的情绪而忽视了新闻本身价值。对于轰动的执念使新闻报道极尽夸张、煽情之能,渲染对立情绪而淡化了社会公益,抛弃专业主义的规范理念,造成职业素养缺失。
三、记者职业素养的重建
调查记者的伦理素养基于对专业知识的内化以及公平正义的信仰共同呈现,是具有规范性、导向性的素质,体现新闻记者的专业主义。法制新闻的报道除需要揭露事件真相,同时还需引导正义的舆论方向、宣传法律知识。在“汤兰兰案”事件报道中,记者职业素养的缺失影响了报道说服力,最终导致事件在传播过程中议程失焦和偏移,损害了自身媒介公信力,思考职业素养缺失的成因将有助于提高报道专业水平和舆论引导能力,更好地揭示和传播事件真相。
(一)加强新闻传播法规学习
在新闻学的本科阶段,很多高校已经开设了《新闻传播法学》等课程,但大学阶段法律素养培育仍然极为有限。因此,应建立终生学习的培养机制,加强媒体的组织管理,使记者在工作实践中主动学习和补充专业知识,同时在媒体内部设置专业的法务部门,在出稿前加强自我审查,避免出现专业上的纰漏。
(二)规范新闻生产和报道
媒体内部需要树立对于法律的敬畏和职业操守的信仰,加强媒体文化建设,塑造媒体人格,加强稿件生产播发的自检自查,形成强烈的行业自律,同时积极引入专业人才,在报道时能做到有理有据。同时应积极推动新闻立法,在制度法规上对新闻失范等行为进行惩处,对缺乏职业素养的记者应实行“退出机制”,优化新闻生态环境。
(三)培养知名记者打造新闻品牌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媒体也需要培养一批自己的形象代言人和意见领袖,使得那些专业能力强,职业素质高,法律意识强的记者脱颖而出打造特色栏目,为其他记者群体树立榜样,对网民形成光晕效应,消除“污名”影响,使之人格魅力能够不断发扬,最终促使整个团队的职业素养不断提升。
(四)坚守社会责任加强伦理建设
后真相时代更是需要客观理性的新闻报道,记者应当保持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服务理念,不在市场的浪潮中随波逐流,在报道中充分考虑社会影响,不煽情、渲染,全面、真实、严肃且有智慧,使报道双方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为整个社会营造和谐共进的舆论环境。
(五)开辟政府部门沟通渠道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应同公安、司法部门建立沟通渠道,使信息的来源更加广泛真实,同时也能及时避免报道造成媒体舆论与政府部门对立。在平时,可以积极组织新闻记者到法院等机关参观学习,增进自己的法律相关知识,加深双方理解,消除对对方的刻板印象,为和谐社会的塑造和公平正义的宣扬提供一个“公共空间”。
四、结语
新闻记者的伦理素养和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了新闻报道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继而体现出国家的司法公信力。社会矛盾的凸显和贫富差距的出现都让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仇官”、“仇法”的思潮,在后真相时代,受众往往容易热衷于表达情绪而忽视了客观事实的报道,而在“汤兰兰案”的新闻报道中,错误的叙事方式、失衡的证据呈现都容易使报道本身带有不恰当的情绪和倾向,这样的情绪在面对质疑和缺少新的事实呈现的基础上造成了舆论的失焦和偏移,最终导致媒介议程设置的崩溃和用户情绪的反噬,掩盖了人们对事件真相本身的关注。
调查记者应当恪守职业本分,提升法律素养,依据客观现实,真实理性的把握和挖掘事情真相,通过优质的调查新闻的报道,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的舆论引导和观念普及,在证据的充分呈现中为大众构建公正、法治、文明、和谐的社会共识。
参考文献:
[1]杭之,奇临,犀止明:“汤兰兰案”:淹没在口水与混水中的真相[EB/OL].http://news.ifeng.com/a/20180204/55759881_0.shtm,2018-02-04.
[2]丁柏铨:调查性报道的若干理性思考[J].当代传播(汉文版),2013(4):10-13.
[3]柴静:话语权的另一半——调查性报道中的平衡原则[J].电视研究,2005(10):49-51.
[4]W.A.斯旺伯(等):普利策传[M].新华出版社,1989.
[5]汪行福:“后真相”本质上是后共识[J].探索与争鸣,2017(4):14-16.
[6]范玉吉,杨心怡:从“掏鸟窝”事件审视传媒法律素养[J].新闻记者,2016(2):70-76.
[7]宋芹:调查记者应具备的法律和伦理素养[J].新闻世界,2014(8):302-304.
作者简介: 杨瑞铭(1995-),男,安徽合肥人,广西艺术学院影视与传媒学院,研究方向:中国—东盟跨文化传播。
责任编辑/陆一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