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理论、实践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经济发展论文,国外论文,理论论文,低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及在英国的发展
“低碳经济”概念首先由英国提出,其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即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减缓气候变化。
2003年2月24日,英国首相布莱尔发表了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宣布到2050年英国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着力于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新的商机和就业机会;同时支持世界各国经济朝着有益于环境的、可持续的、可靠的和有竞争性的能源市场发展方面发展,英国将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的先导[1]。《能源白皮书》指出,英国需要新的能源政策。尽管在过去的五年中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当今的政策将无法应对未来的挑战。首先,英国需要处理来自气候变化的威胁;其次,英国必须解决由于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产量减少所带来的问题,这将使英国由能源出口国变为能源净进口国;最后,英国需要在接下来的20年中更替或更新大部分的能源基础设施。从白皮书看出,英国的低碳经济是通过政府引导、商业激励的方式,鼓励市场运用最新的低碳技术,为工业和投资者提供一个明确和稳定的政策框架,促进整个经济结构的转变。其核心是低碳技术,也可称为清洁能源技术,主要是指提高能源效率来稳定或减少能源需求。
因此,低碳经济的本质是提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政策创新。低碳经济,重点在低碳,目的在发展,是要寻求全球水平的可持续发展,实际上,向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2008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气候变化问题与处理全球金融危机共同成为年会上的首要问题。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中逐渐认识到,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切断经济增长和温室气体排放之间的联系,建立一种低碳型经济发展模式。
二、国外关于低碳经济理论研究的进展
由于低碳经济的思想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研究成果较少,没有成熟的理论体系。国外专家学者对低碳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论证与实现方式初探、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的脱钩研究、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
虽然英国率先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并在国内开始实施,但在此之前,在环境经济领域内Ehdich和Holden建立了I=P*A*T模型来反映人口对环境压力的影响。其中P、A、T分别表示人口规模、人均财富、环境破坏的技术水平。此模型是一个广泛认可的分析人口因素等对环境影响的公式[2]。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格鲁斯曼(Grossman)等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概念,认为环境质量同经济增长一样也是呈倒“U”型关系,即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随着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到达某个临界点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环境得到改善和恢复。这两个理论可以说是低碳经济思想来源的基石[3]。
2006年10月30日,英国发布了由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牵头完成的《气候变化的经济学》(以下简称《斯特恩报告》),对全球变暖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评估[4]。《斯特恩报告》以气候科学为基础,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欧盟提出的全球2℃升温上限加以论证(进行学术和方法论阐释),呼吁各国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尽早向低碳经济转型。报告认为,实现温室气体浓度稳定是一个棘手和复杂的过程,“很难达到温室气体减排速度高于每年1%的目标,除非发生经济萧条的情况。即使有些国家采取了显著的减排措施,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会高于同期的水平”。在全球范围内,“如果没有政策的干预,收入增长和人均排量的长期正比关系将持续下去。打破这种联系需要人们在选择上发生巨大转变,对碳密集型商品和服务定价,或者在科技发展上有重大突破”。只有采取“适当的政策”,才可以改变这种联系。否则,仅靠生产效率并不能消除收入增长所带来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几乎看不到人们在变富后渴望减排而导致的大量主动减排量。《斯特恩报告》的核心观点主要有三个:(1)如果各国政府在未来十年内不采取有效行动遏制温室效应,那么气候变化的总代价和风险相当于每年至少失去全球GDP的5%~20%。相比之下,采取行动的代价可以控制在每年全球GDP的1%左右。(2)在2050年以前,要使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550PPm以下,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必须在今后10~20年达到峰值,然后以每年1%~3%的速率下降。(3)到2050年,全球排放必须比现在的水平低大约25%。即发达国家在2050年前把绝对排放量减少60%~80%,发展中国家在2050年的排放与1990年相比,增长幅度不应超过25%。
在脱钩研究方面,Tapio建立了脱钩指标。脱钩指标是基于驱动力、压力、状态、影响、反应等框架而设计的,主要反映驱动力(经济增长等)与环境压力(温室气体减排)的关系[5]。当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与GDP增长率呈现出不平行的现象,即称经济体系发生了脱钩现象,如果GDP增长率高于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称为相对脱钩,如果经济驱动力呈现稳定增长,而二氧化碳排放量反而减少,称为绝对脱钩。Sturluson认为脱钩指标虽然有很多缺点,诸如缺乏与环境容量的自动联系,难以兼顾各国国情以及受环境压力的最初水平和使其选择的影响等,但脱钩仍然是非常重要的[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研究了环境压力与经济增长脱钩指标的国家差别,发现环境与经济脱钩的现象普遍存在于OECD国家中并且环境与经济的进一步脱钩是有可能的,从而得出结论:在OECD国家,环境与经济的冲突,已经得到有效的控制,并在继续向好的方面转化。可以预计,在不遥远的将来,环境与经济的冲突,可以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6]。Tapio又利用“脱钩弹性”(decoupling elasticity)的概念,进一步将脱钩指标由原有的初级脱钩(经济增长与资源利用即能源与GDP的脱钩)、次级脱钩(自然资源与环境污染即COZ与能源的脱钩)、和双重脱钩(同时达到初级脱钩和次级脱钩)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为连接(coupling)、脱钩和负脱钩三种状态,再依据不同弹性值,进一步细分为弱脱钩、强脱钩、弱负脱钩、扩张负脱钩、扩张连接、衰退脱钩与衰退连接等八大类,使得脱钩指标进入新阶段。该指标的优点在于对环境压力指标与经济驱动力指标的各种可能组合给出了合理的定位[5]。
除此之外,国外许多学者都对本国及世界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发展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进行了检验。Panayotou认同格鲁斯曼等人对部分环境污染物(如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排放总量与经济增长长期关系呈倒“U”型关系的论断,并从人们对环境服务的消费倾向角度解释了原因: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人们的消费结构也随之产生了变化。此时,人们开始关注环境的保护问题,环境服务成为正常品,环境恶化的现象逐步减缓乃至消失[7]。Ankarhem考察了瑞典的情况,指出1918-1994年间,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排放状况也呈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分布[8]。而Friedl等认为,1960-1999年间奥地利的排放状况与经济增长呈“N”型而非倒“U”型关系[9]。Grubb等认为,在工业化初期,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人均认排放量较高,但是跨越这一阶段以后,人均排放量将在不同的水平上趋于饱和[10]。
在实证研方面Kemfert和Bernard使用博弈论和一般均衡模型对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分析并加以模拟,预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主要供应商将是中国与俄罗斯。Kok et al.使用了投入产出法研究了居民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之间的关系并发现城镇居民碳排放明显高于农村居民。而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也指出,国家和历史资料表明,经济发展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关系非常密切。许多研究将碳排放表示为碳强度、富裕程度和人口三个因子的乘积[11]。
三、低碳经济在各国具体政策实施
从全球范围看,欧、美、日、澳政策体系各具特点。美国政府更倾向于发放许可证(特别是自由分配的,免受新制度限制的许可证),而欧洲国家更喜欢征税。这或许反映了人权方面的基本信念,如美国的优先占有理论,欧洲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仁慈和家长作风。在国家政策的发展过程中,似乎存在大量的“路径依赖”现象,一旦一个国家开始使用某种政策,就会导致某种固定模式的政策导向、学习效应及未来接受政策工具的经验。
1.强制性的法规标准。主要通过排放限额、用能/排放标准供电配额等方式对e排放或能源利用水平进行直接控制。例如,欧盟的e限排制度对能源、钢铁、水泥、造纸、制砖等产业实行e排放限额,对超额企业罚款;日本对耗能过多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进行曝光、罚款等处理;美国、欧盟等对供电商实行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RPS);各国还纷纷出台了针对设备、交通工具、建筑物的能效/排放标准等。政府通过立法和颁布对行业、部门的最低能效标准和排放标准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美国对汽车以及大多数家用能源设施实施最低能源效率标准,对建筑和空调、冰箱等高耗能家用电器,不断提高节能标准。英国政府出台了可持续住房标准,分为6个等级限定能源效率和水效率的最小消费标准,对所有租赁和出售的建筑物将实行能源绩效证书管理制度,并自2008年起,要求所有家用照明灯都必须是低能耗种类。法国巴黎市政府规定市内所有新建筑必须遵守每年在暖气和热水消费方面不超过每平方米50千瓦时的标准,需要整修的旧房的标准为80千瓦时。在汽车油耗和排放方面,欧盟规定到2008年,汽车行驶每公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140g水平,到2012年,将实行最严格的限排标准,即每公里排放130g水平。日本政府按照汽车重量进行分类,对汽油和柴油轻型客货车制定了燃油经济性标准,根据标准,2010年,汽油客车的燃油经济性需要达到15.1公里/升,比1995年提高22.8%。日本的尾气排放标准则将汽车、摩托车、特种汽车分为22类,对各种车型的碳氢化合物(HC)、非甲烷烃(NMHC)、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排放进行限定。
另外,为推动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比例进行强制性规定。如美国能源政策法规定到2012年,可再生和替代性交通燃料(主要是乙醇)达到75亿加仑,约为2005年的两倍。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上,美国十几个州通过立法确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要求所有电力零售商根据年电力销售量比例分摊可再生能源购买要求,对未达标者进行罚款。类似的还有英国在2002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义务令》、荷兰在电力法中实施的“绿色证书”计划以及德国著名的“固定电价”制度等[12]。
2.激励性财政税收政策。经济激励政策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包括税收、补贴、价格和贷款政策等等,低碳经济在一些发达国家所取得的成效离不开政府的这些激励措施。包括各种与能源环境相关的税收、补贴和资助等。按照庇古税的原理,旨在减少e排放的各项税收可以使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的控制成本来选择控制量,较之排放标准、罚款等其他手段,在同样的排放控制量下成本相对要低。芬兰在1990年最早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和丹麦也相继开征;法国从1999年开始开征生态税;英国2001年引入以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使用量为税基的“气候变化税”;2007年1月起,日本也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中的碳含量征收环境税。这些税收手段不仅能通过价格杠杆引导低能耗、低排放的生产和生产方式,还起到了增加政府收入,从而为其他节能减排活动筹措资金的作用。
3.碳排放权交易计划。碳交易市场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碳交易即政府制定一个行业、部门、地区或国家可能会排放的温室气体的总量上限,然后给予或出售给企业有限额规定的许可证且这个排放许可可以在排放者之间相互交易,如果企业排放的量超出许可证的上限,就必须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在排放限额的基础上进行的直接管制与经济激励相结合的减排手段,一般也称为“限额—交易”(cap-and-trade)制度。限额规定了各企业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在没有排放权交易时,企业必须独立承担设备改造、超额罚款等成本,交易通过允许排放超过限额的企业向排放低于限额的企业购买排放额度,可以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
目前,欧盟、美国、日本等都建立或试行了碳排放交易市场。2005年建立的欧洲联盟排放量交易体系(EU ETS)就是强制性的碳交易计划。世界上第一个碳排放交易中心位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澳大利亚政府在2010年开始碳排放交易,要求1000家企业购买碳排放许可,并对二氧化碳制定市场价格,以鼓励企业减少环境污染。澳大利亚一些企业抱怨说,这是世界上最严厉的碳交易体系之一。日本东京制订了东京都碳捕捉和交易计划,对东京都内的能源消耗大户制定减排指标,若完成不了,就必须购买碳信用来填补不足,这是全世界第一个涵盖城市商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源的强制性减排计划。
按照《京都议定书》,目前国际上有两种交易体系,一种是基于配额的碳交易,为完成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在“限额—交易”(cap-and-trade)体系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包括《京都议定书》中的分配额度(AAU)、欧盟排放贸易系统(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等,主要在附件一国家间进行。另一种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包括JI、CDM项目,其中,CDM项目主要在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欧盟气候交易所将交易范围扩展到欧洲以外的国家,CERs(CDM项目下的确认减排额度)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交易[13]。
4.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纵观各发达国家的低碳实践,他们大多把重点放在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上,但又各具有侧重点。在低碳技术的研发中,欧盟的目标是追求国际领先地位,开发出廉价、清洁、高效和低排放的世界级能源技术。英、德两国将发展低碳发电站技术作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关键。为此,英、德国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加大资助发展清洁煤技术、收集并存储碳分子技术等研究项目。
美国政府自2001年以来,已投入22亿美元,用于将先进清洁煤技术从研发阶段向示范阶段和市场化阶段推进。
四、国外低碳经济理论与实践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我国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逐步建立了低碳经济的政策框架。
1.加强低碳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自2003年5月其概念提出,到目前为止也只有6年左右的时间。所以国内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开展还很少。为数不多的文献主要涉及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途径与潜力、机遇与挑战,低碳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与技术分析。当前,中国正处于把握经济增长机遇和进行低碳转型的两难选择之中。我们必须既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气候保护的一般规律,顺应发展低碳经济的潮流和趋势,同时还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家利益,寻找一条协调长期与短期利益、权衡各类政策目标、谋求双赢的低碳发展路径。
2.制订实施低碳发展战略。在温室气体排放过多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外各种压力下担负起国际责任,提出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或者保护气候变化的方案。英国先后提出了一系列政策,逐步形成了清晰的低碳战略。德国政府则提出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先后出台了5期能源研究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为“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欧盟在平衡与协调各成员国的基础上,于2007年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京都协定书》,但在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政府在寻求一个综合、平衡和对环保有利的能源安全长期战略中,可能把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变成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而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一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今后将会承受越来越多来自国内外的各方压力,因此应尽快制订实施我国的低碳发展战略:一是将低碳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总体安排部署;二是将低碳技术研发纳入国家科技规划和相关科技计划;三是制定专项规划,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目标、重点和保障措施等,提出低碳经济的统计和考核指标,并作为国民经济规划中的指导指标。
3.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政策手段。国家应加强财政和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建立低碳经济技术体系。要研究低碳经济模式下的财政、税收、产业政策体系。研究与择机推出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多项经济政策。当前,特别要引导重工业降碳,可以借鉴英国经验,开征“气候变化税”。如果他们能够通过新的投资实现较低的排放,则不需要支付全税。这样做的结果将极大地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也能增加工业的能效以及竞争力,并让他们更有动力实现低碳模式的发展。此外,我国要积极抓住国际碳金融发展契机,建立“碳金融市场”,实行碳交易制度。
4.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是否能顺利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核心,要组织力量开展有关低碳经济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优先开发新型的、高效的低碳技术,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低碳技术的开发、设备制造和低碳能源的生产。未来的经济必定是低碳经济,未来的竞争必定是基于低碳产品与技术的竞争。要赢得未来的竞争必须对低碳技术进行战略投资,发展低碳技术,尽早实现技术升级;紧密研究和跟踪国际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情势,制定低碳产业与产品的技术标准,推行低碳标识,规模化应用低碳技术,利用好国际低碳技术转让,加快实现跨越式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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