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秩序危机中的区域国际法缺位问题
——基于国际法供给侧的思考
钱 芳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摘要 :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互动性,区域国际法有利于解决国际法供给侧中“沉默的大多数”和“公约数”偏差等问题,促进多边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的有效供给将产生对需求的回应和引导。欧洲建立了紧密的区域一体化法律机制,相比之下,亚洲区域国际法进程迟缓。中国在促进亚洲区域国际法建设方面应承担起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多边主义进程,抑制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抬头,推动世界秩序迈向更加公正合理的道路。
关键词 :世界秩序;区域国际法;供给侧;法治架构;亚洲区域一体化
一、世界秩序危机下的国际法治理困境
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对于国际法法律属性的争论言犹在耳,未曾中断,然而自然法、实证法、共生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以及建构主义视角对于国际法在全球治理方面的功能存在一定的共识。[1](P28~38)“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文明的发展可以视为一场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亨金(Louis Henkin)的这一观点更是道出了其对国际法在国际社会治理的期许。[2]有学者评价该观点充满了理想主义情怀,但在一定程度上该论述也印证了世界文明的发展路径和规律。
(一 )国际法在世界秩序变迁中的演进
历次世界秩序危机催化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强烈需求,也促进了国际法的蓬勃发展。欧洲三十年战争、一战、二战后陆续产生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下简称《和约》)、《国际联盟盟约》、《联合国宪章》彰显了国际法在世界秩序危机中的治理功能。亨利·基辛格(Henry Alfred Kissinger)认为:“从来不存在一个真正全球性的‘世界秩序’”。[3]《和约》在实践中肯定了格劳秀斯的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等国际法原则。当下的秩序形态源于《和约》形成的欧洲模式,可以将其总结为主权本位下的均势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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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主权本位下的均势制约
然而不做又怎么可能?小时候那个来他村子演出的戏班子,在他心里都酵了三十多年,早该出来透透气了。中年遇到的那个胖大女子,如今竟鬼使神差地换了个模样来到他的身边,简直就是来宽他心的。到现在,人已老得不成样子了,却每天看不到木偶连梦都做不好,心里无着无落的。这一切,难道不是命运给他置办的人生吗?
《和约》结束了欧洲三十年战争,形成了均势的政治格局,建立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和约》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近代实证国际法的源头。一是对于国际法原则的贡献。《和约》第123条规定:“参加协议的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第124条规定:“同本和约有关的每一方都必须站在受害者的一方,提供意见和武力,协助他还击侵害者”。此外,还规定了“条约必须遵守”“集体制裁”等,使这些规则以国际法的形式调整国际关系。二是《和约》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这是对格劳秀斯国际法理论的一次实践,从而强化了国际法的主权本位论。三是推进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模式的适用,为后世所效仿,继而演进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方式。同时在欧洲确立常驻外交代表制度,有效、及时解决各国间的摩擦。另外,《和约》第110条对战俘问题进行了规范,为后世的《日内瓦条约》的发展提供了先验。《和约》第49条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对于推动国际社会发展和多元文化共存提供了基础。[4]《和约》奠定了“多级均势”体制。
2.维也纳体系:大国一致的均势制约
(10)绿色建筑评价软件实现了以绿色建筑新国标为基础的绿色建筑预评估功能,提供了技术路线指导、绿色建筑地图、具体条文解析、专业提资要求等模块,并附有大量的国内绿色建筑设计要点实例,为设计师提供了一个得力的软件工具。
《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神圣同盟条约》及《四国同盟条约》等条约、宣言和文件构建了维也纳体系,暂时维持了拿破仑帝国瓦解后欧洲的均势和平。体系内的《神圣同盟条约》限制了干预权,条款规定这一权力仅限于集体实施。通过“大国一致”机制制定共同目标,应对危机。这一机制为维也纳体系的稳定提供了机制保障。大国制衡的机制第一次在国际社会实践,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大国一致”运作机制提供了启发和先验。
3.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超国家行为体“国联”
反观EU和NAFTA经验,这两种区域安排是不同类型国家间的组合:欧盟是国家实力、文化认同较为相似的国家间的区域安排,而NAFTA尝试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区域安排。不同类型区域国际法的存在和稳定运行,对于这些地区来说都起到了很好的区域秩序调节功能。基于各国的地理位置、文化背景、地缘政治等因素,往往更能够高效地达成区域内的“最大公约数”。国际法遵行机制受到地缘政治博弈以及其他利益的牵制,EU和NAFTA的区域法治实践验证了这一现象。
国际法基于主权与平等原则,本质上属于协商法。若没有足够多的利益牵动,其遵行机制很难得以运行。多边国际法的脆弱性和发展的缓慢,原因在于其规范作为国际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很难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巨大差异中达成一致。WTO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的艰难就是一次验证。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投资和贸易领域出现了诸多新问题亟待国际法进行规范,而多边国际法发展的缓慢又无法有效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
二战后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矛盾和争端,形成稳定的世界秩序,通过制定《联合国宪章》成立了联合国,构建了雅尔塔体系。雅尔塔体系在机构保障和制度设计上超越了以往的国际体系,特别是对于联合国如何实现集体安全大国一致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有学者评论:“雅尔塔体系是近代以来最能经受实践考验的一个国际体系。”[5]虽然从国际法规则来看,这些体系和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均未超越《和约》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和平等的秩序根基,但是联合国这一超国家行为体在集体安全保障制度和世界人民福利等方面的进取是国际社会进阶的一次实践。
(二 )世界秩序危机的现实性与国际法治理中的问题
1.世界秩序危机殃及国际法遵行机制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的国家主权原则在后世应用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全球化、反全球化的争论升级以及濒临崩溃的中东地区秩序危机、恐怖主义、“修昔底德陷阱”促发着世界秩序危机。国家之间呈现着相互依存而又具有不对称性的特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的抬头打破了既有世界秩序的平衡,加剧了国家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也造成了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等多边机制的治理失灵,殃及了国际法遵行机制的发展进程。国际法的遵行机制围绕的是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有学者认为,国际法遵从机制运行的差强人意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而在这一状态尚未根本改观之前,遵从机制无法实现进阶。[6]
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机器人装甑的出酒质量明显比人工高,从尾酒上看几乎没有尾酒的存在,也就是说通过机器的撒料,使得甑内酒醅中的酒含量100%的转化为原酒,从酒产量上看,折合成的成品原酒要比人工高,这是人工无法达到的效果.从表格中还可以看出人工装甑的时间相比较机器自动装甑所花时间较短,其主要原因是人工装甑无法严格按照“见汽压汽”的要求进行撒料,而是依赖于经验进行撒料操作,容易导致盲撒和多撒,虽然可以提前完成甑桶的撒料但是易造成尾酒增多的情况.且随着软件系统算法的优化,机器的撒料获得的成品原酒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此外,国际法自身发展的滞缓,造成了在现有框架下国际法对于解决世界秩序危机的疲软。建立在《和约》体系下的传统国家主权原则对于世界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恐怖主义、核问题、环境问题等直接影响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诸多新情况的层出不穷,亟须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及其约束和规制。受限于主权本位原则,国际法自身供给侧建设已显示出乏力,疲于应对层出不穷的人类共同问题以及各类国际争端。
2.国际法在全球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多边规则受阻。例如WTO多哈回合谈判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国际法甚至存在倒退的可能性。各国、各区域间的发展状况存在不平衡性。比如农业问题,很难在多边框架下达成“最大公约数”。此外,多边机制在解决区域问题时容易引发诸多矛盾。相关纠纷的利益共同体缺位下的解决方案难以满足该问题长效解决的目标。二是国际法碎片化现象。国际法基础理论发展相对较为滞后,学者们的研究重心聚焦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忽略了国际法法哲学层面的基础研究。近年来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并没有获得重大的突破。国际法碎片化问题需要通过国际法基础理论中供给侧研究进行分析。国际法碎片化现象导致了国际法规范日益剧增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问题。三是国际法弱法现象。国际法弱法的特点源于国家同意的基础。国际法是主权本位下的制度安排,其强制力无法与国内法相提并论,“国际法毕竟是弱法”。[7](P21)基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WTO曾经被誉为“模范国际法”,[8]然而WTO上诉机构问题等严重威胁着这一模范国际法的未来。
二、国际法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国际法定位为初级阶段法律体系
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理念和概念的内在关系,两者间具有可比拟性。[9](P61~62)假设将国内法法治运行评价体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移植到国际法中进行评估,则国际法法治运行现状应当被定位为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国际法领域依然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国际法遵行机制也同样制约着国际法法律体系的发展。国际法的碎片化也与国际法的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对应而生,造成了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
二战后基于各国的强烈需求,国际法供给侧端曾出现过一次多边国际法的大发展。近年来,在回归冷静后,不难发现多边国际法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上均面临着诸多问题。契约型多边国际法基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源于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随着国家综合实力变迁不断变化,造成了多边国际法的不稳定性,导致多边机制在全球治理方面的失灵。
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多边机制陷入疲软,这在本质上是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倒退。单边主义倾向下产生的双边国际法,是国际法碎片化的一个原因。大国操持下的多边国际法,一旦力量对比失衡,就会存在碎裂的风险。国际法的力量来自于国际法的实践。司法和执法背后需要遵行机制的动力支撑,而动力来源于国际社会认同、利益牵制以及违法成本的考量。此外,国际法的基础理论围绕的是主权本位基石,而守法、执法更多的是社会本位下的话语体系。在主权本位及其次生原则的指导下,国际法在司法层面上难有建树。综上,诸多的因素阻碍着国际法的体系化发展,使其难以突破初级阶段法律体系的定位。
(二)“绝对主权”的掣肘及“大国一致”的失灵
《和约》尝试通过主权本位下的均势制衡来建立稳定的缔约国间秩序,然而欧洲战火并未因此停歇。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但绝对主权理念却严重阻碍了国际法的体系化进程,尤其是国际法的司法功能。[10]诸多学者认为,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概念已经过时,并提出现代主权的概念,认为其概念可以加以分解。[11](P72~73)国际法是一种契约法,契约在国内法上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在国际法上则是“国家意思自治”。但契约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的规范,是利益诉求的交换,其本身就包含着对于主权的一种自我限制。
近年来,伊犁州直各县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领域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对一些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2017年在开展县乡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检查工作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伊犁州直八县三市十类涉农惠民补贴资金共计22亿元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资金量大,覆盖范围广,社会力量投入人员多。实践证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动员社会中介力量参与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是对财政综合监督的有益补充。但总体上来看,伊犁州财政局向社会购买服务仍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难题和制约因素。
信息化教学突破了传统教学模式的时空限制,学生可以借助学习平台、微信公众号、在线考试系统等进行学习和交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的交互功能,随时随地预习、复习各种学习资源,最大限度地实行个性化学习,保证了听说能力的培养,必然成为英语学习和德育教育的先进手段。
“大国一致”规则以及其后发展的“全体一致”规则同样造成了国际法的不稳定性。随着国际形势的变迁,各国的国家利益不断变化,体现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运行也因此受到波及。在叙利亚危机中,联合国安理会的“大国一致”机制在危机应对中存在停摆困境。“全体一致”规则使得WTO上诉机构人选问题陷入僵局。此类情况在国际法治理中并非鲜见,已经成为了机制上的掣肘,阻碍了国际法的可持续发展。
(三 )国际法供给侧中 “沉默的大多数 ”及 “公约数 ”偏差
由于国家间实力强弱差异巨大,不同国家在国际法供给侧层面的参与情况参差不齐,存在供给侧中“沉默的大多数”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国际法合法性争论。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层面的发言权和规则制定权始终处于弱势。虽然在二战后,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大会上推动反对殖民主义、种族歧视、废除不平等条约等方面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促进了战后国际法迈向公正合理的道路,但国家实力的不对称性导致了国际规则话语权的不对称性。近年来,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领域尤其是国际经济、贸易、金融领域的多边机制中的影响能力较低,难有作为。
此外,关于国际法碎片化的问题,有学者从国际法的主体和参与的视角进行过深入分析,同时提到“代理”和“结构”对于未来国际法发展的潜力和作用。[13]事实上,国际法主体中“代理”和“结构”的研究和梳理可以为国际法合法性问题提供解决的思路。国际法在制定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意见的表达对于其科学立法、完善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直接影响着国际法遵行机制的发展。
“沉默的大多数”现象也造成了多边国际法进程缓慢以及多边国际法中的“最大公约数”偏差问题。多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最大公约数”。由于国家实力的不同,在国际法供给侧中的活跃程度也就不同。国家实力的不对称性会产生国际法“最大公约数”偏差的问题。在国际法供给侧“沉默的大多数”现象下制定的多边规则极易出现“最大公约数”偏差问题,破坏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认同和遵从。
(四 )多边国际法的脆弱及区域国际法的支撑疲软
二战后在政治上形成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雅尔塔体系,在经济领域确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这些多边机制、多边国际法的蓬勃发展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基于战争后期各国对于稳定的国际秩序的强烈需求应运而生的。随着国际权力格局的变化,各国国家利益诉求出现了新的变化。美国在多边国际法主导权难以运行的状况下,曾经尝试通过倡议建立区域国际法实现国际规则的主导权,如《跨太平洋贸易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政权更迭后,特朗普政府奉行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退出TPP、重新谈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甚至可能退出WTO。因此,多边国际法发展在高歌猛进后,应当冷静反思,思考其脆弱性及根本原因。
4.雅尔塔体系:联合国集体安全大国一致
《杂文月刊》文摘版2018年10月下刊登的《人走“查”不凉退休并不意味着“软着陆”》一文,给退休官员敲响了警钟,值得深思。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维也纳体系彻底走向崩溃的结局。深入思考维也纳体系的失败原因时,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缺乏实质性机构保障下的“大国一致”机制是难以有效运行的。因此,一战后建立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首次尝试设立了超国家的行为体“国联”。由于“国联”机制设计尚未健全以及伴随美国等国退出《凡尔赛条约》,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均势制衡在德国的影响下宣告解体,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对于超国家行为体的尝试对于国际体系走向社会进阶中具有一定的探索价值。
的生长基元为[MgO6]正八面体,其通过Mg-O键以共顶点的方式紧密相连,沿化学键作用力较强的[010]方向无限连接形成长链。采用线性拟合计算得lgtind与f(lgs)的关系为y=3.828 25-5.199 65x,决定系数R2=0.983 49,拟合结果与试验结果良好吻合,重镁水溶液浓度增大,诱导期时间缩短。
三、国际法法治架构的思考与理念的转变
世界秩序的动荡变迁映射出了国际法“公约数”存在不同的层级。世界秩序应当是多元的国际社会的现实存在。国际法对于国际秩序的调节是国际社会的一种理性的制度需求。国际法的存在就是为了防止丛林法则的无序竞争及其严重的危害结果。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国际法法治架构的发展需要呼应世界秩序动态调整的整体趋势。国际法并不是单一层级,以普遍国际法为主的治理体系。相反,国际法是多层级的、立体的,以特殊国际法为主的法治系统。[14]
(一)国际法法治架构的梳理及供给侧的思考
根据萨伊定律,供给创造自己的需求。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制度供给,是国际法需求的元动力。制度供给的优化带来了国际社会的发展。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离不开需求的动力,更为主要的支撑因素并非需求,而是有效供给对于需求的回应与引导。[15]国际法供给侧的完善能够提升国际法在国际秩序治理方面的引导力。站在系统论的视角,国际法是不同层级的秩序规范中的“公约数”,最高层级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
此外,由《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第64条以及《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可见,国际强行法的理念已经逐渐深入国际法领域。虽然对于国际强行法的认定尚未清晰,却足以证明国际法的发展正在逐渐突破绝对主权的理念。亨金认为,主权是存在于君主和臣民关系中的过时概念,各国通过放弃部分最初的自治权建立了国际法律体系。[12](P11)该观点解释了国际法合法性的问题,也是对抛弃绝对主权理念的表述。从区域国际法实践来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EU)法对于区域范围内国家间的政治、经济等规范的深入程度使得区域各国的国家主权正在逐渐发生变化。
双边、区域、诸边、多边是源于国际关系的概念。国际法法治架构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层级理应与之对应而生:“双边”“区域”“诸边”“多边”,四层层级架构。当下的架构形态为两头大中间小的“细腰鼓”型,双边、多边发展快速,而区域、诸边缺乏稳定支撑。
在不同时代的国际秩序下,双边主义、区域主义和多边主义此消彼长互动发展,彼此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存在。19世纪20年代,双边主义占主导地位。到了二战后,多边主义蓬勃发展。20世纪4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欧洲、北美、南美等地区域主义逐步发展。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后,双边主义逐渐复苏。[16]当前的国际法治理模式是二战后构建的,是基于国际社会强烈需求下一蹴而就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适应了二战后的现实需要。然而随着国际社会结构性的变化,国际法治理框架理应有所呼应。事实上,亚洲金融危机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制度供给不足,使得亚洲国家深刻认识到区域机制的紧迫性。此外,“大国一致”和“全体一致”规则在多边体制下同样显现出其运行的困境,亟须区域机制的有效供给。相较于多边国际法,区域国际法更能高效率、高标准达成“最大公约数”。站在国际法发展的互动性视角,在区域内的国际法实践作为多边国际法的皮试效应,可以推广发展为国际共识,促进形成多边国际法规则,减少国际法碎片化的现象。
一个社会的高级发展形式体现在它的治理模式上。“细腰鼓”形态的四层架构中目前形成的双边发展趋势的背后是主权本位原则的深刻体现,是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映射,将进一步导致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甚至倒退。分层次治理有助于国际法遵行机制的发展。双边、区域、诸边、多边分别对应着双边利益、区域利益、区际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
主权本位的次生原则,即国家同意,对应着国际法渊源中默示的习惯和明示的条约。从国际法发展的视角提出的从主权本位向主权本位和社会本位并行进阶,其合法性关键在于国际法渊源之一的一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运用。国际强行法的发展以及人类共同问题的应对是这一思路的例证,突破了主权本位及其次生原则的掣肘。区域国际法实践中凝结的一般法律原则也将促进主权本位、社会本位并行下的多边国际法在立法、司法上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国际法供给侧完善的思路:国际法的发展目标是多边取向;呼应世界秩序的现实存在状态,应当提供多层级、立体的有效供应,查缺补漏,通过这种有效供给对国际社会的需求进行及时回应和引导。从国际法的互动性上看,双边国际法是现实存在,区域国际法是有效路径,诸边国际法是实现进程,多边国际法是目标梦想。相互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国际法健康发展的遵循规律。目前情势下,区域、诸边国际法就像是杠杆,能够撬动国际社会中的“沉默的大多数”国家在国际法长尾市场中的参与度,最终导向多边国际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形成和身份认同。反之,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则是一种倒退,与国际法发展方向所不符,阻碍了国际法的体系化进程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呼吁区域国际法的发展,完善国际法的供给侧改革。同时,国际法法治架构的供给侧完善离不开其核心理念的转变:即从“主权本位”迈向“主权本位”“社会本位”并存,由合作迈向福利主义的进阶。这是国际法供给侧发展中的理念支撑,对于国际法法治架构的良性发展起着指引的作用。
编者按: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要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和利益固化的藩篱,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开放的最大优势谋求更大发展空间。本期刊出的一组文章,分别从我国社会化养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发展、耦合视角下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三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并预判将来的发展趋势,以飨读者。
(二 )主权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行 、合作迈向福利的理念支撑
“遵从机制的强化应该与国际社会的社会化进程相一致。”[1](P305)因此,国际法供给侧完善首先需要解决主权本位与社会本位平衡的问题。国际法的弱法、碎片化等特性来源于主权本位,更为准确来说是源于绝对主权的理念。主权本位对于国际法发展初期是一种现实存在和合理存在,其为国际法的萌芽和发展排除了诸多障碍和疑影。然而随着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国家间交往的深层次发展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出现,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产生了新的变化。而在现有主权本位下国际法难以实现其有效供给,并对国际社会的需求给予回应和引导。此外,国际法的司法本质上是属于社会本位下的概念,在主权本位尤其是绝对主权理念下,国际法的司法难以完成进阶。
国际法的科学立法可以说是国际法在执法、司法、守法中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可依、科学立法,国际法供给能力的提升是其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需求的本质要求。国际法治理中的痛点之一就是科学立法问题。主权本位下国际法在立法层面,特别是区域、诸边、多边国际法,受到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等的影响而受挫。把国际法的理论起点再往前推进一步,推至主权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行,那么在社会本位下的国际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将得以发展进步。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这将是一条漫长的进阶之路,需要国际社会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身份认可,同时也需要确立国际法的法律权威。这条进阶道路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国际法治理架构的完善而逐步发展。通过区域国际法的发展,结合地缘政治等国际法遵行机制的利益牵动,带动国际法运行所需的社会本位理念在更多区域范围内的传播和认同。欧盟的经验是社会本位理念在区域国际法的一次试验。主权本位向主权本位、社会本位并行理念的转变对于国际法体系化发展将是一次深刻的变化。
此外,法律的发展包括了对社会福利的取向。[17](P425)国际社会的文明进程也体现在其关注弱势群体的水平。在国际法的发展逐步由合作迈向福利的进阶过程中,关注弱势群体,关注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也是国际法供给侧完善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国际法的价值导向的前进方向应当是从道德存在[18](P13~14)到发展合作,再向福利主义迈进。离开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参与,国际法难以走向公正合理的价值导向。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和话语体系被忽略和排除在外的国际法体系,将会直接影响此类数量众多的国家对于国际社会的身份认同,从而降低其国际法的遵行动力。
“国际法普遍性必须建立在地域知识和文化相互理解沟通的基础之上,国际法的普遍公允和正义也必须建立在不同地域的主张相互制约平衡的基础上。”[1](P28)文明的差异长期存在。目前多边机制难有建树的境况下,区域规则的进程更能克服“沉默的大多数”问题,关注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国际法从其本源上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鼓励多边主义。主权本位原则存在一定的单边主义、双边主义的可能倾向,而社会本位基于其价值导向更多地偏向多边主义。国际法向主权本位、社会本位并行的多层级发展进阶中,区域国际法是重要的层级支撑和中坚力量。
其五,健全公平优质的教育体系。教育“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9],通过这种方法,使人在其中能体验到真正合乎人性的东西,体验到自己是人。从教育角度来说,“发展最终所要求的是在人的方面的改变,这种改变是获得更大发展的先决条件和方式,同时也是发展过程自身的伟大目标之一”[20],教育上去了,现代化的人才涌现出来了,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因此,提高教育质量,努力让全体人民享有更全面更优质的教育,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更富创造性,是打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基础。
(三)主权本位和社会本位并行的合法性考量
一个稳定的国际秩序对于国际社会成员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这种观点已经在欧洲三十年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等历史中逐渐明晰。“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20](P9)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归属的制度安排。国际法是实现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目标,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和导向。国际法规范“最大公约数”的提炼和适用是建设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的基本保障。
提炼国际秩序规范的“公约数”并将其纳入国际法的范畴,站在主权本位和社会本位并行的合法性角度考量,可以以“一般法律原则”作为突破口。依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包含着自然法和实证法内容:明示的条约法、默示的习惯法以及一般法律原则。而周鲠生教授将一般法律原则排除在国际法的渊源之外。[21](P14)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认为:“《规约》第38条第3项在国际法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因为规约的缔约国明白地承认了国际法存在着第三个渊源。”《规约》第38条否定了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对国际法渊源的见解,接受了格劳秀斯学派的观点,赞同国家意志的同时“未使国际法脱离一般人类的法律经验和实践”。[22](P20~22)虽然关于国际法渊源的理解,学界仍然存有争议,但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般法律原则”被缔约国普遍认同为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
结合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是从“习惯”到“条约”到“一般法律原则”,本质上是从“具体”到“抽象”的一种演进。“一般法律原则”的出现填补了实在国际法的空隙,并在国际仲裁中得以实践。赞同学者对于国际法理论界关于“一般法律原则”存在误解的观点,不应拘泥于实在法体系使其成为鸡肋。[23]“一般法律原则”符合现有国际法的既定规则,是现行法律的一种明确的宣示。该渊源存在理论空间、国际实践和现实需求,应推动“一般法律原则”被国际司法机构更好适用和发展。
事实上,反全球化的浪潮其背后并非反对全球化本身。全球化就像一把双刃剑,带来了发展也带来了公平问题。区域、诸边国际法的有效供给,可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和参与度,从而化解全球化带来的负面问题,发挥全球化的正向功能。引导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法律认同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身份认同,促进国际社会的福利主义。
四、亚洲区域国际法的发展与中国的因应
综上,主权本位理念已经成为影响国际法可持续发展的掣肘,陷入摩根索(Hans Morgenthau)指出的困境:“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主权者,也就意味着没有统一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机构”。[19]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法的进阶路径不可激进,应当遵循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规律,缓慢稳健地进行。碎片化的国际法形成了碎片化的学科体系,也造成了国际社会的支离破碎。[13]主权本位、社会本位并行的理念将依托国际法主体的“代理”和“结构”,通过区域安排等机制黏合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层面的合作。主权本位、社会本位并行理念支撑下的双边、区域、诸边、多边国际法的互动发展,能够促进并推动新兴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话语体系在国际法中的有效体现。团体在多边国际法谈判中的合力也有助于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规范制定中获得国际社会的福利安排,实现社会本位下国际法的价值导向。
(一)亚洲区域一体化:需求与发展
东亚是唯一一个远离区域化的地区,西欧地区在区域化的时间和程度上具有领先地位。[24]欧盟通过双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更快更好促进开放和融合,解决多边框架下尚未解决的问题。[25]亚洲的区域融合和区域国际法发展相对其他地区而言较为迟缓,其中有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区域国家贸易外向型的因素。欧洲在一战、二战中受到战争的深重破坏,更加能够体会区域机制的重要性。欧洲、北美洲、南美洲的区域合作促进了地区的稳定。EU、NAFTA、南方共同市场(Mercado Común del Sur,以下简称MERCOSUR)均在加速区域共同利益的形成和维护。地缘政治等其他利益的牵制使得区域国际法的遵行机制得以有效运行。亚洲区域一体化进程有助于通过区域国际法的制度供给,引导亚洲国家间的融合、互信、互利,促进地区安全和稳定发展。因此,亚洲区域国际法的发展值得期待。
温特(Alexander Wendt)提出了与集体认同相关的四种主要变量: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性和自我约束。[26](P334~345)“集体认同是一体化理论的核心变量,因为没有集体身份,一体化只能是暂时的合作行为,而不能说是形成了共同体。”[27]“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亚洲国家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性制度的失望是他们认识到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和东亚国家的同质性,也看到了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的自我约束行为。”[28]事实上,这正是对于亚洲命运共同体的需求,也反映了亚洲区域一体化的内在动力。
亚洲是全球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个洲,面积占地球陆地面积的近30%,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60%以上。亚洲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在历史上曾经遥遥领先于世界。亚洲的和平、发展与繁荣对于世界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亚洲区域一体化建设长期处于滞缓的发展境况。中国、日本等亚洲诸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蓬勃发展,为带动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以下简称ASEAN)、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以下简称APEC)等平台的推动,以及区域价值链的深化,亚洲区域融合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亚洲区域一体化中包含区域国际法等在内的制度和社会发展仍然较为缓慢。[29]虽然ASEAN、APEC等各平台在促进亚洲各国间交流沟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缺乏高水平、高质量的亚洲区域一体化框架的指引,亚洲区域一体化和区域国际法的发展难有重大起色。亚洲各国与区域外诸多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条约,这些条约呈现零散现象,凸显了国际法碎片化的特征。因此,亚洲区域一体化进程和区域国际法建设需要中国等亚洲国家的主导力量。
虽然作物根部施肥优势如此明显,但普遍推广却存在实际困难。因为如果选择大型根部施肥机,由于这些设备多数适用于大面积的农作物施肥,对于那些小面积或种植于丘陵地带的农作物,这些施肥机就难于作业。加之大型机械化施肥机造价高、投入大,多数农户无法承受相对较高的使用费用。如果选择人工进行根部施肥,在没有专项工具的情况下,相比于抛撒方式劳动强度过大,性价比不高。
(二 )中国的因应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周边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APEC等区域合作实践,共为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同。该理论沿革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础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国际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是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稳健国际秩序的国际法价值规范和导向。该理论提出了中国对于国际法发展的思路:中国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倡导多边主义、区域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着强烈的国际社会共有观念,是国际法社会本位的一种倡导。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当着眼于国际法全局,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发展,掌握国际话语权,研究和运用国际法,引领迈向康德(Immanuel Kant)的人类社会的永久和平理想,践行凯尔森(Hans Kelsen)的法律秩序下的世界和平。随着不断增长的综合实力,中国正逐渐从国际法的“跟跑者”转变为“建设者”,推动世界秩序迈向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道路,为世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
掌握国际法话语权是对现实实力和区域需求的一种回应。结合中国的国家实力,在亚洲区域国际法立法中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联合区域内国家,积极打造“一带一路”区域法治合作平台,为区域国际法治理提供模范国际法的样本。通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梳理和信息共享,促进区域内国家法律的融合,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纠纷。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区域国际法的司法建设对于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价值,也将助力于国际法的社会本位进程。除司法机制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也可以引入解决区域内国家之间的纠纷。通过调解、调停、模拟法庭、专家裁定等方式提升区域内国家间纠纷解决的弹性空间。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定期的政府级交流沟通机制建设,加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身份认同。
亚洲幅员辽阔,亚洲区域一体化进程需要逐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以下简称AIIB)等一系列的对外政策显示中国正在摸索并积极参与基于身份政治理论的国际秩序新规则调整。这些政策体现了中国对于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积极态度。“一带一路”倡议帮助区域发展中国家挤进全球价值链。AIIB建立的背景就是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是区域合作转向福利的一个例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作为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开发机构,促进亚洲区域建设的融合和经济一体化。这些政策遵从情感认同的动力机制,推动区域内国家的身份认同。[30]
一般药品贮藏于室温(10℃~30℃)即可。“阴凉处”是指不超过20℃保存,“凉暗处”是指避光且温度不超过20℃,“冷藏”是指2℃~10℃保存。
此外,积极推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与货币互换协议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和亚太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以下简称 FTAAP)。早在2002年提出的中日韩自贸区设想,从2012年开始正式启动谈判,其间由于诸多因素搁置,未能达成协议。通过中日韩自贸区建设,逐步实现区域内货物、人员、资本的自由往来,促进和推动东亚区域经济的发展与融合。RCEP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2011年至今,RCEP已经举行了20余次会议,根据计划将于2018年底达成。2014年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决定启动FTAAP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FTAAP旨在促进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提升到更高水平,促进亚太国家间货物、人员、资本的自由往来,为亚太经济增长和各成员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以上亚洲区域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中,中国应积极倡领并推动,促成各方早日达成一致。
通过ASEAN、APEC等平台,中国应积极主导孵化区域国际法,推动亚洲国家的区域身份认同感和共同利益的交汇。李克强总理曾经在博鳌亚洲论坛提出过构建亚洲“三个共同体”,即“亚洲利益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和“亚洲责任共同体”。坚持共同发展,深度合作、优势互补,建立亚洲区域安全合作架构。[31]通过主导AIIB、“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区建设等有步骤地推进亚洲国家间的互通、互信、融合、共赢,为地区安全、经济合作提供制度性的供给。为多边国际法的形成提供亚洲智慧和区域国际法的亚洲经验,促进国际秩序迈向公正合理的路径。
结 语
从反恐到应对气候变化,从外太空国际行为到货币汇兑,从劳工保护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国际法已然成为全球治理的话语体系。供给侧理念和架构的建设对于国际法自身发展以满足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国际法供给侧的完善,应关注其社会属性及其遵行机制效果。社会学中的结构分析方法可以用来检验国际法的遵行机制。若把国际社会比喻成一个水池,多边国际法恰似在水池中央丢入一颗石子,激起的涟漪效应像水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亦愈推愈薄。[32](P23~25)国际社会中“沉默的大多数”问题及“公约数”偏差在多边国际法中难解。区域、诸边国际法恰似多个石子投入到水池的不同区域,其涟漪效应在某一块区域内得以覆盖,有效补充了多边国际法的效应。而双边国际法恰似在水池中丢满石子,容易形成涟漪之间的互相抵消和冲突。区域国际法的加强能够促发国际法的涟漪动力,推动多边国际法的形成,推进国际法的司法进程。
国际法中的双边、区域、诸边、多边主义对应国际关系中的双边、区域、诸边、多边关系而长期共存。多边国际法来源于双边、区域、诸边国际法,尤其是区域国际法的中坚力量。区域国际法推动了多边国际法的发展。举例来说,在人权领域,《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宪章》都在不同的区域中承担起区域国际法的调节功能。欧盟的经验是类似国家间的区域国际法模式;NAFTA的经验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区域国际法模式;MERCOSUR的经验是发展中国家间的区域国际法模式。无论是紧密型的EU还是松散型的NAFTA、MERCOSUR,曾经推动过多边国际法的形成,并在继续实践区域国际法的秩序调整功能。因此,区域国际法和多边国际法是互动发展的关系。区域规范被广泛认可,进而发展成为多边规范,这是一条国际法发展的规律之路。
亚洲区域一体化进程和区域国际法的发展必定是一个逐步推进的工程。中国应深度在参加亚洲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卫生、安全、反恐等各项事务的协调机制中,掌握区域制度性话语权。促进亚洲区域国际法的建设和法治进程,推进亚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凝聚亚洲声音,促进多边主义,抑制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抬头,推动世界秩序迈向更加公正合理的道路。
(1)激发民众情绪。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焦点事件以负面消息居多,而新媒体平台上人们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利益观念空前高涨,对负面事件敏感性高、批判倾向强,因此焦点事件极易发酵为影响政策认同度乃至政府公信力的危机事件。如2015年9月博主“赵孟2010”在微博上曝光了一起“云南楚雄强制引产”案,获得19 383个点赞,评论数达30 000,转发数达16 021,产生了极强的轰动效应,激发了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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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bsence of 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Crisis of World Order ——Based on the Supply -side of International law
QIAN Fang
(Graduate School,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realistic need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the process of the compliance mechanism of international law, this study is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n the supply side of international law. Effective supply of international law will produce response and guidance to demand. This paper combs out the four layers of international legal framework of “bilateral”, “regional”, “plurilateral”and “multilateral”, and puts forward an advanced context from sovereignty standard to sovereignty standard and social standard, and from cooperation to welfar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interactive. 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 is conducive to solving the problems of “silent majority” and “convention number” deviation on the supply sid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omoting the formation of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law. Europe has established a close legal mechanism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in contrast,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sia is slow. Thus, China should play a leading role in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Asian region, actively promote the process of multilateralism, curb the rise of unilateralism and protectionism, and promote a more just and rational world order.
Key words :world order; 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 supply side; rule of law framework; regional integration in Asia
中图分类号 :DF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723X(2019)02-0058-09
基金项目 :国家哲社基金规划项目(16CFX98)
作者简介 :钱 芳(1983—),女,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责任编辑 :黎 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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