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分析
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并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选择时,全部的投标人之间对工程大致上都是处于对称信息下的竞争状况,投标人若想在竞争中取胜,一定会降低价格,或者是提高质量;值得一提的是,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还会使政府的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以及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一致,这减少了工程项目投资。
淡化标底的作用 标底的作用是为评标提供参考,通常情况下禁止招标人做标底,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尽量扫除不正之风,例如 “串标”、 “泄标”、 “暗箱操作”等情况,要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业的积极健康发展[1]。
有利于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在投标中难免会使企业间形成激烈的竞争,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能够遵循原国家定额标准,而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若想提高中标率,就要加快经营机制的转变,强化企业管理,创新技术,最大限度的减少生产成本,努力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工程的最优化,进而逐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 建筑工程招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问题
2.1 资格预审不严格
自 2001 年 1 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最低价中标法就在我国推行。文件中第十九条明确了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殊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2]。在实际运用中,资格预审一般仅仅是发生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评标委员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对投标人的能力、技术、报价、资金、劳务人员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认证的依据、标准没有进一步明确,资格审查被错误理解为是限制投标人数的一个环节,评委也就按照甲方的心态用最少的成本做最好的工程,忽视了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质、资金、人力、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及管理能力、经验和信誉; 将最低价招标方式演变成简单的。
1.2 评标方式不合理
评标的前期工作准备的不够充分,评委对工程评标有直接关系的现场特点、现场情况、规划平面图、工程勘测、地质结构等一系列情况了解的不够详细。使评委只能从标书的编制内容、标书的精美外表及标书的厚薄来判定中标单位,施工方案; 罗列几点意见就等待汇报,然后确定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为候选中标单位。国家财政部第 18 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建筑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显而易见,对评标专家的要求较高,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相当一部份是业主的行政领导、业主代表或是不同专业,不同部门的人组成。
3 解决建筑工程招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问题建议
3.1 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
由于建筑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其生产过程是高危险过程,即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相应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劳动部门应该做好工人的培训上岗工作和岗位资格认定,严把市场准入关。现在的建筑市场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差劣企业按照公平的竞争得不到工程,因此就开始使用违法的办法来扰乱公平的竞争环境,违法乱纪的企业不能“清出”,就会给招投标工作带来巨大的冲击。实际上,“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得不到大规模的推广使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招标人不了解潜在投标人的准确信息,害怕这种“违法乱纪”企业低报价中标,但又不能履约,给招标人带来损失[3]。因此,要确保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有效实施,应建立和完善市场清出制度,正确引导企业理性投标。对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的投标人,应责令其限期清场退出,并记录其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达到一定次数,应取消企业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3.2 规范评标方式
首先招标文件应设定拦标价。拦标价可以拦截和阻挡建设工程造价偏差,把投标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明示拦标价以后,各投标人的报价数额必须落在拦标价范围内,超出或低于拦标价的,自动出局。设置拦标价可以增加招投标透明度,从根本上防止偷、泄漏标底等违法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投标过程中的恶意串标或不合理低价骗标的情况,而且可以有效遏制概算超工程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 “三超”问题,防止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产生。其次建立中标价的复核制中标人确定后,为确保其报价已包括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所有内容,招标方应委托2~3名造价工程师对其报价同时分别进行复核。中标者要么明知吃亏也坚持完成,要么放弃正式签约,以投标担保金额赔偿招标方的损失(但最多只能为投标报价的5%)。在这种情况下,次低价投标人成为新的中标者,继续对其报价进行复核,如果仍然不能签约,排序第三的投标人成为新的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有了这个环节,可避免合同实施后再引发纠纷,给招投标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抑制了恶性竞争的行为。这样既对业主有利,同时也对施工企业有利,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减少损失。
4 总论
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产品价格的竞争更加严峻,因此可以说价格竞争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日益激烈与残酷,这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是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历程中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推广,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将更加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
参考文献
[1]邵文均.最低价中标法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应用中的问题与对策[J].煤炭工程,2016(11):136-137.
[2]李静,雷好晖.建筑工程招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08):91-92.
[3]吴福良,席酉民.中国建筑工程招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经济,2017(09):28-31.
论文作者:刘晶
论文发表刊物:《红地产》2017年3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3
标签:最低价论文; 投标人论文; 评标论文; 建筑论文; 工程论文; 标底论文; 竞争论文; 《红地产》2017年3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