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学的创立与辩证法的复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认为,打开近代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第一个缺口的是康德,但辩证法在康德哲学中只具有消极的意义。费希特从康德裹足不前的地方出发,建立起科学的体系,使这个自由的体系——知识学完全摆脱自在之物的束缚。费希特在创立知识学时有意识地去克服康德哲学那种非体系性的局限,他突出主体能动性在人的认识和实践中的核心地位,以正反合的模式对立统一思想做了第一个有意识的表述,把以否定之否定为内容的综合方法贯穿于整个知识学,描述了人的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发展过程。以费希特为转折点,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发生了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
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经历了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打破近代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第一个缺口的是康德。他在处理概念之间的关系时触摸到了人类思维的辩证本性。不过,这还不是康德所理解的辩证法。康德认为,我们认识的是事物的现象,至于事物本身究竟是什么样子则完全超出了我们的认识范围。康德是在消极意义上把辩证法理解成“幻相逻辑”,他要告诫人们把知识限制在经验领域,理性理念不是我们的认识对象,人的理性只有在实践的领域才拥有实在性,即作为道德的人出于善良意志服从理性为自身所颁布的绝对命令,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从而超出自然,成为享有自由的我自体。限制知识,是为了给人的自由留出地盘。在限制了知识为实践理性辟出地盘之后,批判哲学也就终结了。一方面,康德在哲学领域掀起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高扬了主体能动性和人的自由,并揭示了知识的有限性和存在于人类思维中的矛盾必然性;另一方面,康德割裂了本体与现象,为了要认识真理而批判人的认识能力,而经过这样的批判,人所认识到的并不是事物本身,并不具有真理性。本体与现象的二元划分导致了批判哲学两大部分的分立及一系列无法克服的矛盾。批判哲学虽然已经是哲学本身,但却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在划定了知性的有效范围之后,理性作为认识能力依然失落无着。康德的“辩证法”没有能够成为认识真理的方法,批判哲学所发现的最多不过是防范错误的途经。
在康德裹足不前的地方,费希特开始起步。康德哲学中对自由的发聩震耳的呼喊,唤起了费希特头脑和心灵中的一场革命。但是,他很快发现康德哲学是有局限的和不完善的,批判哲学的正确性“只是在它的结论中,而不是在它的根据中”,它还没有达到科学高度,自在之物还在不同程度上束缚着人。费希特决心在康德的实践理性至上原则的指导下,另起炉灶,把哲学建构成完整的科学体系,他宣称:“我的体系是第一个自由的体系;正像法兰西民族使人摆脱了外部枷锁一样,我的体系使人摆脱了自在之物、外部影响的枷锁,在自己的第一原理中把人视为独立不倚的存在者。”〔1〕这样一个“坚不可摧的”、 “自由的体系”就是费希特的知识学。
一、知识学的性状、原理和方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各门具体科学是以具体的、现实存在着的东西为对象的,而哲学所要研究的是林林总总的存在着的东西之所以存在的那个存在本身,因而哲学也就具有了第一科学、科学之科学的荣耀地位。沿袭这一传统,费希特同样把知识学这一关于科学的理论或学说看作是关于“一般科学的科学”,是各门具体科学的基础。作为说明、解释其他各门具体科学的知识学本身也应当是科学。费希特在创立他的知识学时有意识地去克服康德哲学那种非体系性的局限,认为科学必须是统一的、完整的,这就要求知识学拥有绝对的总体,“在这个总体中一本导出万殊,万殊归于一本”,即知识学“由以出发的原则同时也是最终结果”,这是因为“人类的知识就其程度而言是无限的,但就其规律而言则完全由它的规律所决定,并且完全可以穷尽。”〔2〕知识学是以知识的规律为依据进行对知识的考察的,而这样的考察结果无非就是这些知识的规律本身;知识学是在完成一种循环、一种圆圈运动,超出这一循环,人类的知识也就失去了凭据;它既承认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同时又在有限性中窥探到思维的无穷力量,发现了人类智慧的独特本质。费希特关于体系的思想、关于圆圈运动的思想、关于起点就是终点的思想在黑格尔哲学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完善的运用与发挥。
哲学作为第一科学所完成的循环论证并不是简单的同语反复,而是在否定之否定中的自我认识、自我规定。一方面,在费希特看来,所谓系统,就是其部分都在一个唯一的原理中联系起来,这个唯一的基本原理不是依靠体系而是自身就是一切可靠性的基础,它自身的可靠性是不可证明的或不言自明的,它是一切知识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这一基本原理要表明自己就必须推演出所有的组成部分。费希特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把融主客为一体的“本原行动”看作是人的精神活动的拱顶石,把“自我原初就直截了当地设定它自己的存在”(正题)这一命题确立为第一科学的第一乃至唯一的原理,这是因为:本原行动“同时既是行动者,又是行动的产物;既是活动着的东西,又是由活动制造出来的东西;行动与事实,两者是一个东西,而且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因此‘自我存在’乃是对一种本原行动的表述”〔3〕自我在自己的行动及结果中直观到自我的存在,对自身有所意识、有所肯定。但是,自我原初设定自我所达到的还仅仅是单纯的自身同一,是空洞的、没有内容的。自我要有所意识、有所行动,还要把自己和自身之外的东西区别开来,这就引申出知识学的第二原理:“相对于自我,直截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反题)。于是乎便出现了矛盾:设定自身的自我怎么进行设立对立面——非我的活动的呢?这是因为,只要自我设定了非我,自我便在自我之中对设了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以与可分割的自我相对立(第三原理,合题)。可分割的非我与可分割的自我同时出现在绝对的自我之中,是同一个意识的内容,这是借助于互相限制来完成的,正是由于自我和非我是可分割的和互相限制的,它们才成为被规定的东西,成为有规定性的东西。知识学的第三原理是前两条原理的综合。这三条原理无疑是在以迂阔笨拙的方式揭示着这样一个真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是人的一切认识与实践活动的本质结构与根本前提。
知识学的性状和原理决定了知识学的方法和形式,知识学也正是建立于这一方法之上的,其形式对于其内容具有必然的有效性。知识学的原理给我们提供了三种行动,从正题到反题再到综合的运动,构成了费希特的辩证方法的模式,虽然他不是用辩证法、而是用“综合方法”来称谓他在知识学中所运用的方法。知识学所发现的、并借以构造体系、探索真理的道路就是这一综合方法。费希特用从对立中找出相同标志的综合方法来涵盖、统御在比较中寻找对立标志的反题或分析方法。费希特认识到,知识学作为最高的科学,它的方法与其他具体科学的知性思维方式有根本的不同,最高的原理只能由自身得到说明,无限性的、非对象性的哲学理性思维只能是辩证的思维,这是认识和行动的本性决定的,哲学理性的思维方式只能是在对立统一中发展自己、认识真理的方法。理性思维的矛盾必然性在康德那里是无法克服的障眼物,而费希特则把矛盾对立看作是科学的原理和科学大厦的建筑术,是知识学、理性思维达到科学的唯一的途径。他继承和发扬了古希腊人的理性思辨的智慧,开启了从康德的消极辩证法向黑格尔积极、成熟的辩证法的转向。正如黑格尔所说:“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指康德——引者注)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4〕正是费希特在这一相反的方向上迈出了第一步。
二、自我认识自己的道路
费希特把知识学原理所完成的第一个综合活动看作是知识学的基本综合,这一综合容纳了知识学所引申出来的全部内容。从第三原理引申出的第一个命题就是:自我把自己设定为通过非我而被规定的东西,即自我是通过规定(认识)他物而规定(认识)自身,这就是理论知识学的基础,它要阐述的是:实在的东西如何就是观念性的东西。然而,既然绝对自我既设定了自身,又设定了非我,因而是能动的,它又如何又受非我的限制而成为被动的了呢?知识学的思路是这样的:自我首先被设定为绝对的实在性(实在性范畴),然后又设定了一个对立面、非我(否定性范畴),自我和非我相互对立、相互区别(限制性范畴),但所有这些都不过是绝对自我的设定,相互对立、相互取消的规定又必须保持在意识的统一之中,这样便出现了新的合题:自我部分地规定自己并部分地被规定,这就是交互规定(关系范畴)。这不是说,认识的主体与客体是互相影响、相互作用的,主体离开客体,便没有认识的内容;客体离开主体,认识就不会发生。而认识的主体自我毕竟是能动的,自我的被动状态并不源于非我,而只是由于自我本身缺乏了活动;这样,按交互规定,非我就被赋予了实在性。被赋予活动的一方叫作原因,被赋予受动的一方就是结果,这个综合就是效用性的综合(因果范畴)。自我和非我、主体与客体在矛盾对抗关系中各自获得了规定性。康德哲学中分立排列的范畴在自我和非我的矛盾发展中被必然地推演出来。
如果说康德的范畴只是认识的先天形式,而费希特的范畴则是意识活动基本矛盾的必然表现。无怪乎黑格尔称此为“世界上推演范畴的第一次理性尝试”;〔5〕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 黑格尔完成的从传统形式逻辑到先验的辩证逻辑的进展是由费希特发端的。〔6〕
费希特把主客对立看作是人类精神活动的整个机制,而这个机制除了通过绝对对立性之外没有其他途径可加以说明。人的认识就是在主客矛盾双方之间的摆动、游移的往返运动,在这样的往返运动中,双方确定了一定的内容和范围。在知识学中,范畴和对象是同时产生的,范畴和对象的产生过程也就是我们的认识过程,而想象力是理论认识的基本能力。所谓认识就是自我按一定的理性规律将杂多的感性世界呈现为想象力的产品。从想象力出发突出人的能动性是理论知识学的显著特征。有意识地对想象力的结果进行反思就是知性,知性使想象力的结果固定下来、得到理解;自由地支配知性并游移于知性对象之间的能力叫作判断力;最后,认识的主体反思自己的判断力并意识到自身是一种脱离一切客体的能力,是只能由自己本身来加以规定的自我。意识意识到自身就是自我意识,便达到了理性,自我在认识的道路上最终回到了自己的出发点:自我设定自我。知识学为我们提供了“人的精神的一部实用的历史。”〔7〕
三、自我实现自己的道路
虽然有限自我在认识的理性阶段已认识到自己,但这一认识还只是认识了的有限的自我,还没有把握绝对自我,要弄清这一点,就要越出理论范围,进入实践领域来考察自我是如何规定自己是规定非我的,即主观的东西是如何成为客观的。“知识学的实践部分谈论的唯一问题乃是一个原始实在的问题。而且如果有人问知识学‘自在之物是怎样一些东西?’的话,那么,它没有别的回答,只能回答:‘它们就像我们应该使之成为的东西那样’”。〔8〕费希特遵循康德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的原则,用实践的、能动的、本原行动的自我跨越本体与现象的鸿沟,把实践理性看作是理论理性的根据。实践为进入意识,首先通过理智力量达到自我意识、理性;但是,归根结蒂,在费希特看来,无论是认识的主体、还是认识的客体都是本原行动的、实践的产物。实践自我的行动机制叫做努力,所谓努力,就是自我力图把非我规定为自我所规定的那种规定倾向。努力只在主客对立的条件下发生,这种对立被努力着的自我感知为一种阻碍;由于这种阻碍,自我发现自己的努力受到了限制。努力的表现就是冲动。冲动首先表现为对客体的欲求冲动,其中一种是满足感性要求的低级欲求,一种是统治客体、要求独立性的高级欲求。当主体认识到独立性的欲求高于满足感的欲求时,便使自然的感性欲求服从于要求独立性的自由意志,使自己成为自己自然欲望的统治者,从而也就变成了自然的主人。这就是人的实践活动,人在克服阻碍的斗争中不断地获得独立性,享有越来越多的自由。
在知识学的第一原理中,自我是被绝对地设定起来的,但是,自我同一又是自我行动的产物,是哲学的目的、人的使命,因而不是实有的,只是“应当”。绝对的自身同一是人无限追求的目的,按照费希特的一贯观点,这一目的、理想只能无限接近,却永远不能达到。这一暗含在第一原理中的基本矛盾依然是知识学最后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难题在费希特的哲学中是靠理论知识学和实践知识学之间的循环来加以论证的,而知识学的总的观点认为,自我总是不断地设定界限并不断地超越这些界限,实践是最终的决定性力量。本原行动总是不断地把观念性的东西变为客观的现实性的东西。
剥去唯心主义和灰暗晦涩的外衣,实践知识学揭橥了现实生活的存在状况,表明了进取的人生态度,这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是有目的的活动,这一活动充满了斗争和对立;一方面,目的、理想给我们指出了前进的方向,另一方面,目的又是无限延伸的,人的实践活动是不会终止的,客体、对象、自然总是有待于我们加工、改造和再认识,把自在的东西变成为我的东西,自我也就在这样的无限的追求目的的实践活动中创造出确证自己力量的世界,实现了自己和自己的对象,从而认识到自己的能动性,认识到自己的自由。在德国古典哲学家中,费希特最接近这样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命题:认识世界的问题应该由改造世界的实践来说明。
四、知识学与德国唯心辩证法的发展
积极能动的主观辩证法是费希特哲学中最重要、最富有创见和生命力的部分,它使德国哲学开始寻找到自己独特的表达方式和内容,形成了德国古典哲学独具魅力的风格,触及到了哲学思维的灵魂和核心。正是在康德前踬后跋、彳亍徘徊之地,费希特凭借辩证法的力量将康德哲学分散、并立的部分统一在知识学的体系中,批判哲学不可思议的矛盾对立构成了知识学由以创建的根据和结构。〔9〕辩证法在知识学中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蕴:一、它是作为第一科学的哲学由以建立的基础和方法,整个知识学都是在自我与非我的对立统一的发展中有意识地开始和展开的,知识学的阐述也是以正反合的综合方法为模式的。二、人的认识活动被理解为在主客对立基础上的运动和发展。三、人的实践活动突出地表现为主观目的与现实阻碍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辩证性质。由此不难引申出为费希特实际所贯彻或要求的辩证法因素:四、在矛盾对立中把握真理已在事实上被当作哲学理性思维的本性,在康德那里依然失落的理性在费希特这里明确起来。所有这些都不过是因为:五、人的生存状态就是一个主客对立、充满矛盾的世界,没有矛盾,没有主客对立,人的一切认识和实践活动都是不可理解的,知识学的原理作为统御全部知识学的灵魂正是人的这种生存状态和进取的人生态度的鲜明的表达,这是辩证法在近代意义上的第一次有意识的运用和积极的创作。
当然,还应当看到,知识学中的辩证法还是不成熟的,具有开创、摸索阶段不可避免的幼稚和缺陷。费希特把“应当”看作是解决矛盾的顶点,从而使矛盾僵化于同一水平的循环中,矛盾的发展在知识学中只是存在于意识中,还不是自在自为的。〔10〕更为重要的是,知识学辩证法的不彻底性根源于它的主观唯心主义。知识学的目的和出发点只在于说明我是我,自我是一切的创造者,自我是一切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最终动力和原因,而费希特的自我究其实质只不过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了自然的精神”。〔11〕因此,费希特的辩证法虽然体现在知识学的原理中,是从原理演绎出来的方法,具有必然有效性,但终归只是主观的,一切矛盾的对立统一都是对我来说的,是在我看来如此;因为,在费希特眼里,知识学要指出一切经验的根据,这样,“它的对象必然是在一切经验之外的”〔12〕。
正是费希特哲学的主观主义性质及其局限,促使他的后继者对他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了加工、改造和完善。这个工作首先是由谢林承接下来的。自然、非我在费希特的体系中只是一个无法消除的环节,而并不是知识学的真正对象。而在谢林看来,“自然应该是可见的精神、精神应该是不可见的自然”。〔13〕费希特只是从主观的东西中引申出客观的东西;谢林认为,在先验哲学或知识学之前还应当有一门从客观引出主观的自然哲学作为补充。谢林把辩证法理解为自然界本身的创作和这一创作在我们思维中再生产的作用,并以自我意识的史前史所经过的一个无意识的自然发展过程来补充知识学这一先验唯心体系。
辩证法只有到了黑格尔那里才得到了完整、全面的表述。黑格尔把认识论和本体论、逻辑和历史统一起来,从而使辩证法不但具有主观的、方法论的意义,而且上升为客观的规律。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14〕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发展的综合环节,经过否定之否定,以宏大的气魄、精美的结构和伟大的历史感,重新回到它的正题——费希特的辩证原则上来。黑格尔在把费希特的主观唯心主义和谢林的客观唯心主义统一到他的绝对唯心主义之中时,他更倾向于费希特,认为只是从精神的外化的角度来看,自然界的矛盾运动才是可理解的。同时,黑格尔看到了知识学的致命弱点,即知识学是以作为本原行动的绝对自我为开端的,一切都来自这个自我,但这个绝对自我又是不能加以证明、甚至是无须证明的。辩证法要获得真正的发展就要突破这一点,使这个没有中介的、直接的自我不仅仅是设定而已。意识要上升为精神,要经历一段艰苦漫长的道路,精神的辩证法是以人类的全部历史、血汗和劳作来作保证而加以说明的。所以说,《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精神认识自己、上升为概念的过程就成为《逻辑学》的导论,成为黑格尔克服和超越费希特的基础,成为黑格尔哲学的秘密和诞生地,从而把为费希特唤醒的希腊智慧建立在观实的基础之上。〔15〕同时,还应当看到,费希特的知识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吞融的环节,相对于康德,费希特引进了积极的辩证法;相对于黑格尔,知识学虽缺少一个“导论”,但却避免了绝对精神的封闭性,本原行动始终是矛盾发展的推动力量。黑格尔的终点是思维的至上性,费希特的终点是实践的至上性;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四平八稳的大全,费希特的辩证法则充满了豪迈的冲动和雄心,这使得知识学的辩证法更能反映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进取精神,而较少德国哲学家的庸人气。
虽然,德国唯心辩证法是古典哲学最宝贵的遗产,但它毕竟是头脚倒置的,马克思把这种辩证法从唯心主义中拯救出来,使之真正成为科学的真理。辩证法的伟大传统是人类几千年积累下来的大智慧,是使人“聪明”的方法,也是我们不可或缺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有力武器。黑格尔之后的西方哲学,或者完全抛弃这一伟大的传统,或者只抓住辩证法的某个环节,在唯心主义基础上加以片面的理解和运用。我们看到,无论是柯耶夫把辩证法看作是存在的表现与实现的观点,〔16〕还是伽达默尔企图让辩证法在解释学中返回自身的努力〔17〕,都没有摆脱对辩证法的狭义的、主观的理解,更缺乏德国古典哲学辩证法的纯净和敏锐,缺乏恢弘的气魄和宽阔的视野。他们所理解的辩证法如果能够科学地展开,在“生活世界”中得到解释,就必须走向作为辩证智慧的真正继承者——马克思主义哲学。
注释:
〔1〕《费希特全集》第Ⅲ辑第2卷,弗洛曼出版社1970年版, 第28、298页。
〔2〕〔3〕《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第454、469、461、503页。
〔4〕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38页。
〔5〕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第322页。
〔6〕参见伽达默尔《黑格尔的辩证法》,J·C·B·摩尔1971年版,第69页。
〔7〕〔8〕《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第638、709页。
〔9〕参见冯特(Max Wundt)《费希特研究》, 弗洛曼出版社1976年版,第327页。
〔10〕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第311、32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第177页。
〔12〕《费希特全集》第Ⅰ辑,第4卷,弗洛曼出版社1970年版, 第187页。
〔13〕谢林:《自然哲学观念》,转引自《先验唯心论体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译者序言viii。
〔14〕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7页。
〔15〕〔17〕参见伽达默尔《黑格尔的辩证法》,第51—52、69页。
〔16〕参见柯耶夫《黑格尔导读》英译本, 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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