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经济落后的制度原因:一个历史视角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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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

一、中东经济落后的迷局

对于了解中东——广义地区包括北非和巴尔干——的人来说,这个地区在经济上的滞后并持续到今天,已成为一个迷局。到这个地区的大城市——开罗、阿勒颇和伊斯坦布尔——去的人,都会看到有几个世纪之久的有篷盖的大市场。主干部分建于1460年代的伊斯坦布尔令人称奇的大巴扎(Grand Bazaar,即市场),自称有4000多个商铺。漫步于其有穹顶的街道,你将会欣赏到本地区重要的商业中心。16世纪的旅客和在此定居的外国人,对这里的市场规模和所交易的产品种类称羡不已。这里的生活水准也给他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没有人认为这里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地区。不可否认,某些外国人对伊斯兰教,或者对当时统治着这里大部分地区的人,或者对当时外来商人所遭受的不利条件提出了批评。但是,知根知底的外国人并不认为伊斯兰教有害于财富的创造,或者本地区的制度不利于经济活动。

但是,此后该地区的人均产出却没有跟上现在那些“发达”国家的步伐。它不仅落后于西欧,而且在20世纪后期也落在了东亚的后面。除了少数人口稀少的石油输出国之外,无论是在中东还是在其他地方,没有一个以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居于发达国家之列。

二、追溯历史原因

要确定中东经济地位下降的根源,最好了解它何时开始下滑。局外人开始普遍提到该地区已经相对贫穷,是在18世纪后期。仅凭印象可能有误导作用,但经济史学家的研究,证实了上面的说法是有实证依据的。当时现代经济增长已经启动;到了19世纪,西欧的增长一直领先于中东,这种差距一直持续到20世纪(参见zmucur & Pamuk,2000; Easterlin,1996)。各种资料表明,在18世纪后期,各方面的发展综合在一起,使得西欧比其他地方更有利于经济增长。

这一时期在生活水平上的差距有何独特之处呢?18世纪和19世纪是工业革命时期,其标志是依赖新技术的大规模生产。新技术出现在了拥有组织手段来开发新技术的西欧。英国、低洼地国家和该地区的其他国家都能够资助大规模生产。它们能够调动大量的储蓄并将它们用于大项目。它们能够把大量的劳动力和资本用于拥有无限生机的公司(North,2005; Lal,1998; Mokyr,1990; Jones,1987)。

这都是一些众所周知的能力,但它们对世界其他地方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包括中东。新的物理技术是很容易转移的。人们可以把一个蒸汽机,连同机械师和机器运转所需要的原料一起装船运走。相反,经济发达的组织手段——使西方得以探索新物理技术的制度——却是无法转运的。一个可靠的股票市场是无法在一夜之间建起来的,因为它需要一个复杂的法律制度;另外,一系列专业化的职业,包括职业培训学校,都必须支持它的运转。

当西方经济起飞时,中东却没有能够将技术运用于现代工业的组织能力。更糟的是,这是无法随意借用的。因此,在工业革命时期,中东地区的经济就落后了。

两个重要制度阻碍了工业革命时期的适应性变化:该地区的商业合同法及其独特的信用形式——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waqf)。这两项制度都是伊斯兰教兴起后该地区的主要法律制度——伊斯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前两个千年中,二者都没有大的变化,在19世纪,为了通过世俗化来刺激经济发展,二者又都成为法制改革的焦点。当时的改革家们认为,鉴于新的世界形势,加快增长进程就需要变革这些伊斯兰制度。的确,要理解工业革命时期中东的落后,我们必须确定这两项制度的静态和动态结果。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阐明它们所促成或阻止的短期结果,以及它们对经济现代化的长期影响。

三、商业合同法

在第二个千年的开始,伊斯兰教促生了能够通过合作关系而使劳动力和资本积聚的合同法。根据伊斯兰法庭所执行的法制,那些不能或不想亲力亲为的投资人,可以资助那些因资金不足而无法从事某些有利可图的事业的商人和生产商(Udovitch,1970)。关于这种合作关系,令人惊奇的是它们的规模之小和持续时间之短。作为众所周知的利润分享合约(mudaraba),典型的合作关系只包括两个人:不事劳作的、被动的出资人和身体力行的劳工。其利润分成是事先确定的,可能是不平等的或视情况而变化的;并按一定程度分担损失。鉴于身体力行的合伙人承担着无限的个人责任,不事劳作的合伙人则承担有限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后者所承担的风险仅仅是他提供的用来合作的资金。

伊斯兰合作合同在很大一个区域内都是可以实行的。当商人们和生产商迁移时,他们都随身带走了他们的法律,这有助于伊斯兰教的扩展。最终,在一个从摩洛哥和西班牙到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广大区域内,在一个或多或少同一的法律制度下经商成为可能。起码在其初期,伊斯兰教的合作关系并没有影响中东与西方人交流的能力。大约在第二个千年的初期,可以说在整个地中海盆地都在使用与这相同的合作关系。直到12世纪,威尼斯约束资源积聚的制度与巴格达的制度并没有根本的差异(Pryor,1977; izaka,1996)。

对于提供劳力和资本用于商业合作关系的人的数量,伊斯兰法并没有任何限定,也没有限定这种合作的时限。50个人提供劳力和资本,用于可持续三年的贸易,都是合法的。但在实践上,合作者的数量通常是两个人;我们很难在历史记载中找到超过5个人的合作关系。此外,通常的合作关系都是为了一个最多几个月时限的事务,例如,在开罗和阿勒颇之间的贸易。

当一种伊斯兰合作关系结束后,其成员可以组成新的合作关系。在中世纪的中东,重签合约是可能的,而且也确实存在过。但是,中世纪的合作关系并不是我们所谓的公司。由于没有法人身份,它自己是没有生命力的。如果在合约完成之前一个合伙人死亡,合作关系就结束了,财产就会被瓜分,死者的份额将在其继承人之间分配。是否要重新启动这个中断的商业活动,取决于当时的遗产继承制度。

四、伊斯兰遗产继承制度及其对现代化的影响

伊斯兰教兴起后,该地区主要的继承制度是伊斯兰继承制度。根据《古兰经》所描述的规则,任何财产,都需要把2/3留给孩子、父母、配偶,很可能还有其他亲戚。对于任何亲戚,女性的份额都相当于男性的一半。因此,女儿所得到的是儿子的一半,妹妹所得到的是哥哥的一半。

按照中世纪的标准,这一制度是非常平均的。它不允许父母偏向任何一个孩子。有资格获得一份的亲戚,不得剥夺其继承权(Powers,1999)。从不好的一面讲,该制度很难使财产原封不动地从这一代传到下一代。虽然有办法能够规避继承法规中的平均主义条款(比如,生前将财产赠与未成年的孙子),但这些办法本身都有严重的缺陷。因此,成功的企业在其奠基人死后都被肢解。

原则上讲,一个成功的生产商或商人的继承人,可以重建其业已破产的企业。但是,继承人的数量越多,重建的成本就越高。那些成功的实业家——他们都掌管着大量的资本——只要他们有多个妻子,就很可能有很多继承人。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是一个成功的实业家,那他的死亡就特别棘手,因为过早的夭折很有可能使重建面临大量的成本(Kuran,2003)。

如果合伙关系过早解散的代价高昂,其成员就会努力降低所可能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随合伙规模的增大而增加,因为至少一人死亡的可能性增加。这些风险还随着合作企业经营的期限而增加。因此,商人、生产商和投资商都会通过缩小合伙规模、限制合伙期限而减少风险。

在中世纪,合伙关系过早的解散在西欧也是个问题。如果一个合伙人死亡,意大利所谓的“康曼达”(意大利的一种合约名称,起始于10世纪左右,盛行于中世纪的欧洲——译注)契约就会失效或无效。但是,地中海沿岸基督教和穆斯林之间的继承习惯是不一样的。由于在《圣经》中没有明确的继承制度,所以西欧在继承问题上有更多的实验。因此,法国、英国、荷兰、德国和其他地方的继承习惯,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地方,包括在工业革命中领先的地方,常见的惯例是长子继承制,根据这种惯例,死者的实业可以完全落入长子之手。长子继承制极大地降低了合伙关系过早终结的风险。它可以使合伙人确信,当他自己无法继续时,可以事先安排自己的儿子接管他的事业。因而,这就使得建立大的商业企业并持续多年而不是仅仅几个月是有利可图的。

在几个世纪中,这种商业活动的规模和时限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对商业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西方,正是因为企业在规模和时限上的扩展,就产生了发展更先进的商业制度的压力(Hunt & Murray,1999)。因此,同一的会计清算法被发明出来,以促进合伙企业中日益增多的成员之间的交流及其身份的变化。同样,股票市场的形成为那些试图投资于长期事业的人提供了流动性(liquidity)。而在中东,类似的发明直到19世纪才出现,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组织变化的需求。在合作关系为时过短且仅限于几个人的地方,就不需要复式记账法,因为要合伙人认同一个他们自己的简单的会计制度相对比较容易。同理,也没有必要建立正式的证券市场来作为流动的工具,因为在一个短期事业中的股份已经是流动的了。

传统中东企业的持续的小规模还限制了劳动分工。界限明确的商业职业的数量的停滞不前就是一个明证。由法庭抄本、宫廷记录、旅行报表、提交给苏丹的建议及其他书面文件所收录的商业职业列表表明,从伊斯兰教早期的四个世纪(8~11世纪)到其后的四个世纪期间,阿拉伯中东地区的商业职业的数量基本保持不变。而在同一个时间跨度内,政府官僚机构和军队的职业数量增加了两倍,而教育、法律和宗教的职业数量增加了3倍多(Shatzmiller,1994)。基于劳动分工与经济活力具有相关关系,我们可以说,某些部门有巨大的活力,而商业却相对停滞。

我们因而可以确定一个主要原因来解释中东何以落后于西方。在第二个千年的时间跨度内,西方发展出了建立拥有上百个、最终甚至上千个雇员和股东的企业的能力。其中一些企业延续了几代,而且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它们成了闻名遐迩的企业。由于中东的企业很难与这些企业竞争,在西方人的掌控下,中东和西欧的通商逐渐衰落(Kuran,2003,2005)。此外,当西方实现工业化时,中东却无法开发大规模生产技术从而建立现代工业。

中东很难轻易借用使西方享有优势的组织形式,因为基于千年的组织停滞,他们缺乏这样做的先决条件。同一的簿记和股票市场就是一个例证。现代企业需要复式计账。如有争议,他们需要熟知现代会计惯例的审判员。仅此一因,本地法庭就无力处理涉及现代企业的金融诉讼。同理,股票市场的缺乏使得兴建工业企业所需要的资本难以筹措。总之,由于缺乏辅助性制度,制度引进也受挫。

综上所述,伊斯兰继承制度通过让商业企业保持小规模和短时限的激励,阻止了现代商业制度从伊斯兰法中产生。而这些制度却最早在西欧出现了,并促使其成为首个实现现代经济增长的地区。中东无法以渐进的方式来引进这个迷人的制度。其间的关联性意味着,改革一旦启动,就一定是触及全面的改革。所以,直到19世纪中期,才出现了与私人经济部分有直接关系的大的改革,而此时,中东地区正如一系列经济指标所标示的那样,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

五、态度的作用

虽然继承惯例很重要,但西方并不是通过有意识地采用恰当的方法而居领先地位。那些采用非平均式继承习俗的人,例如长子继承制,他们也并不知晓这些制度所蕴含的动力,或者最终可能形成的全球性的优势。相反,这是一个导致西方出现了成功组合的伟大实验。

先前的论述并不是在论证伊斯兰教抑制商业。在中世纪,中东和其他地方一样是亲商的(Rodinson,1966/1973)。在几个主要的世界长距离贸易中心,包括中东自身的、东非的、中亚的和印度洋的,伊斯兰商人如果不是为主的话,也是重要的参与者(Ensminger,1997; Chaudhuri,1985)。事实上,中东人经商是如此成功,以至于到每个地方的中东商人人数一多,其商业制度,包括伊斯兰商业合同法,也会如影随形地随他们在那里落户。伊斯兰教在远东和非洲的扩张,不是通过剑,而主要是通过贸易。大量的伊斯兰教皈依者,都是出于加入中东贸易网络的激励。

还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论述并没有提到关于革新的态度。在一般政策上,中东从未反对过革新本身。适应性的变革的确出现过,正如税制的不断调整,调整的原因完全可以用经济压力来解释(Cosgel & Miceli,2005; Inalclik,1994)。但是,在第二个千年中,制度变革主要发生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经济部分之外,正如劳动分工的资料所佐证的。政府部分的劳动分工增加了,这说明了这些部分的活力。大量的穆斯林阿訇都顺应了政府发起的变革——由此可证伊斯兰制度本质上并不是静止的,穆斯林阿訇也不是生来就保守的。如果商业法和技术停滞不前,这是因为,直到很晚的时候,民间商人、生产商和投资商都没有重大变革的激励。

这一段历史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对现在产生影响呢?在20世纪初期,除了那些购买国外的法律保护的宗教少数派之外,中东本地人都无力建立或经营大的公司(Kuran,2004;Toprak,1995)。仅仅因为这个原因,国内私人资本的积累就受到了限制。此后,现代经济制度开始在这个地区扎根;现在,每一个大国家都有日益壮大的股票市场,每个国家也都在享用着现代会计制度。但是,要使这些移植来的制度与本地环境相适应还需要时间。现代经济的发展在西欧经历了几个世纪。鉴于这是中东朝着经济现代化迈出的第一步,商人们发现该地区——比如说埃及——的商业环境不如发达国家有利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先前的历史借以产生持久影响的渠道还有另外一个。在20世纪初,部分地由于私人资本的积累受到限制,公民社会——政府直接掌控之外的那部分社会体系——比较弱小。由此而造成的政治真空允许甚至迫使政府来主导经济发展。政府主导的发展计划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对私人经济自由的严重限制。甚至在今天,对全球经济环境的适应仍然因公民社会的弱小而受阻。

六、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

在中东经济演变中起着巨大作用的另一个伊斯兰制度是伊斯兰宗教和社团组织,它可以解释最近几个世纪以来的巨大成就和缺陷,它是一个无法人地位的、遵循伊斯兰法建立并受到伊斯兰法庭监督的信托机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创始人,无论男女,必须是私人不动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其目的是在伊斯兰法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服务。一个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建立,可能是为了维持一个清真寺、一个学校、一个孤儿院、一个公园、一座灯塔、某一地区的供水、一条道路等,不一而足。无论服务的性质如何,它的供应必须是永久性的。

在前现代的中东,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允许个人以一种分散的方式,供应现在一般由政府供应的一系列公共物品。在某些方面,它建立了一个令人称羡的体系:恰恰是因为没有集权控制,它对本地的需求反应敏感。

在几个世纪中,大量的资源都流入了后来变成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部门。其数量之大令人瞠目。到1700年,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控制了所有不动产的四分之一到一半,具体数字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其部分收入用于提供社会服务。在1700年,当时伊斯坦布尔有大约70万人口,其中3万人每天都由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资助的施粥所(soup-kitchen)提供食物。大多数令旅游者流连不已的有几个世纪历史的建筑物,如喷泉、客栈、清真寺、学校、公共浴室、医院,甚至某些市场,都是由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建立并经营了几个世纪的建筑。

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并不是伊斯兰教固有的机构。《古兰经》中并没有提到它。证明它存在的最早的证据出现于伊斯兰教兴起一个世纪之后。虽然这个证据略嫌偶然,但寻求经济安全也许是该机构建立的主要动机。在8、9世纪,当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形成之际,整个中东和其他地方一样,私人财产都没有安全保障。专横的税收和露骨的剥夺威胁着高级官员,因为他们都是大地主。这些官员的所作所为就和现在富人的所作所为一样:他们创造性地想为财富寻找一个庇护所。本地区更加古老的文明,包括伊斯兰教广泛借鉴的罗马文明,已经发展出了各种信托形式——捐赠,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受托人按照他自己的意愿来处理。早期的穆斯林采用其基本原理,将它发展成独特的、有独创性的制度,并借此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成就。

为什么财产一转化成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本金就获得了安全呢?人们认为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是神圣的,这与它所提供的服务无关。基于这种在几个世纪中牢固建立的信念,统治者于是就不情愿干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财产,免得得到一个不虔诚的罪名,丧失正统,激发政治反抗。人们将财产捐给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以获得保护;换言之,降低被剥夺或成为专横税收的牺牲品的可能性。

如果创始人的目标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以供自己使用,那么他建立一个提供公共物品的信托机构能够得到什么呢?正如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被认为是神圣的一样,建立一个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也被认为是一个虔敬行为。除了内心的满足之外,创始人因此获得了社会声望。但他还获得了可观的物质回报(Kuran,2001; izaka,2000)。创始人可以将自己任命为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终身mutawalli(即受托人和管理人)。凭此权力,他可以确定自己的酬劳,将自己的亲属和朋友委派到有薪金的职位,并指定自己的继承人。最后一项特权可以让他规避伊斯兰继承法。通过建立一个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财产所有者不是像历史文献中他给人的印象那样,仅仅是在做慈善。一部分有保障的收入源源不断地流入他和他家庭的腰包。获得保护自己的财产以供自己使用的特权的代价,是通常他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关于受托人可以将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收入的多大份额供自己使用,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由各地的社会准则来规定这一界限。如果他超过了通常的水平,他将会招致异议,从而引发法庭的干预。这一制度为形形色色的政治角色规定了大致相同的利益,这是它能够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富人们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个可信的实质性安全的承诺。对政府来讲,它可以不提供除法律和秩序之外的任何东西就能够获得收入;城市可以依靠富人所提供的服务维持下去。最后,普通人能够获益于各种补助性的服务。对他们来说,这是一个能够鼓励慈善和对当地的形势负责的制度。因此,为了自己的延续,这个制度注定要导致联合。它一旦产生,就能够维持。

七、固定的永久所有权

尽管有自己的活力,但该制度在经济上是有弊端的,这一弊端随时间的推移而日益严重。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功能不得不确定在永久所有权上,大抵是为了让政府与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创始人之间的不明朗的交易有一种可靠性。固定的永久所有权法则,能够防止财产所有人先是建立一个提供某种服务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一旦其财产获得了安全,然后再改变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使命来谋取私利。所以,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组织(Kuran,2001; Schoenblum,1999)。

在中世纪所需要的费用也许是有限的,因为那时的需求结构和机会变化很慢。当物理技术和全球比较优势格局快速变化时,固定的永久所有权法则很可能会将资本搁死(lock)在效率非常低的用途上。的确,在18、19世纪,当全球的资源重新配置以开发新的生产技术时,而在中东,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却患了严重的机能不良症。其大量资源无法——至少是不能快速地——转移到新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或转移到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之外的部门,以提供新的公共物品,或以效率更高的方式供应旧的公共物品。既有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也不能重建。这样一来,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资助的学校通常无法将它们的课程现代化,供应公共水源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也无法兼并从而形成现代供水系统。只有在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之外的部门中,才出现了现代学校和供水系统。

当然,实际中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也不是完全僵化的。如有紧急需要,法律也允许经营上的变化和财产交易。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契约中包含了受托人可资利用的模糊性。当经营规则和目标面临变革时,有权阻止变革的法官(卡迪)可以另辟蹊径。不过,适应性变革的代价是很高的。当意识到灵活办事有回报时,如果能够受贿,法官往往可以给予许可。因此,以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形式建立的学校和享有法律人格的以法人团体(corporations)名义建立的自治组织相比,具有更大的惰性。

八、法人团体的缺乏

要用比较的眼光来解释最后一个观点,需要注意到,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在西方主要是通过法人团体来提供的。与伊斯兰学院(madrasas)是由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资助的不同,欧洲早期的大学是由法人团体建立的,并很快变成法人团体。在一个大的中东城市,城市服务是由上千个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提供的。而在西方的城市,类似的服务是由享有法人权力的自治市(municipality)提供的。清真寺的综合事务包含了从教育到慈善的一大批服务,它也是以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形式来创办的。而西方的教堂则是以法人团体式组织来行使类似的功能。

无论是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还是法人团体,在罗马法中都没有先例。在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统治下所完成的著名的法典,确认了各种形式的信托和公司雏形。从8世纪开始,当中东正通过发展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来矫正掠夺性政权和不可靠的产权时,在西方,中央政权却相对比较弱小。在此情况下出现了法人团体,来为试图把自己与外界分开、克服无政府状态并实行自治的社团提供可实施的法律制度。回应不同的本地情况所做出的两种不同的制度选择,使得两个地区走上了不同的体制路径。

直到19世纪,当公司,包括中东的第一个自治市开始出现,并提供以前由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单独提供的公共物品时,这种差异才得以结束。这种体制性的转变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自治市与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相比具有动态性的优势。所谓一个法人社团,自治市具有自治特征,所以它能够做出变化,这是传统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所无法做到的。自治市可以根据变化中的需求格局迅速地重新配置资源。与开支状况必须符合创始人的约定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不同,它可以做自己的预算。它还可以对用户征收新税,或修改原有的税费。最后,对于公共物品使用,它还可以发布类似建筑法规和规章的法令。

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所无意带来的成本,并不仅仅限于在社会服务供应上的僵化。如果说大多数中东国家当前都有不民主的管理体制,从而抑制了个人独创性、限制了物质安全的话(Yousef,2004; Arab Human Development Programme,2002),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制度阻碍了公民社会的发展——稳定的民主政体的基石。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的要素是结社自由和组织自治。在允许财产所有人选择与谁联合以及为什么联合方面,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提供了某种形式的结社自由。但同时,与自治市相比,它又严格限制自治。一方面,受托人的自行裁决权与市长相比受到更多的限制。另一方面,与市长的选民可以将他赶出办公室所不同的是,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受益人对于谁来充当受托人却没有发言权。

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形形色色的改革者试图废除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制度。他们的动机部分地来自于他们需要财力来资助他们的现代化项目,而这些财力却大多都是由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提供的。另一个相辅相成的动机是削弱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势力,因为它不仅僵化,而且还主要受制于保守派。关于这方面的历史,令人吃惊的是,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在某些国家重新获得了影响力,这些国家包括土耳其和埃及。讽刺的是,鱼龙混杂的民权鼓吹者和经济改革者——他们的前辈把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看作落后的——背地里却重新加强了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部门。但是,当代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与传统的同类组织已有很大不同(izaka,2000)。虽然传统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创始人必须是个人,而现代的同名组织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的财团来建立。现代的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是由受托人委员会来监管的,该委员会又将管理责任委托给了专家。最重要的是,它是一个公司——一个享有法人地位的自治实体。可以期望,现代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扩散,能够强化公民社会并改善政治统治的质量。

九、对未来改革的含义

和公司一样,现代经济的其他要素,包括股票市场、复式记账法,以及熟知先进经济制度的法庭,都于19世纪移植于中东。这些制度是在两个世纪以前引进的这一事实,在大众面前掩盖了其外来血统,即使是在伊斯兰法仍是国家法律的地方,如沙特阿拉伯,情况也是如此(Vogel,2000)。如此一来,即使对那些极力维护或复兴与传统伊斯兰教有关的制度的伊斯兰教徒来说,这些制度也是可接受的。因此,旨在改进这个外来制度的改革,可以在不加深文化异化和不反对伊斯兰教的情况下进行。

如果这些与伊斯兰法有关的、有历史问题的制度不再直接阻碍经济发展,是否可以说,上述制度变革史与经济绩效已经没有联系了?在该地区的这些国家中公民社会的持续弱小,以及它对有利于中东政府控制范围之外的经济部门的改革的持续的阻碍作用,根源于上面所论述的两个历史格局:传统伊斯兰宗教与社团组织的僵化和伊斯兰合同法的长期停滞。该地区公民社会的弱小阻碍了旨在建构政治调查(checks)和平衡的集体行动。在此过程中,他们任由不受法制约束的、通常害怕政治和经济自由的主张经济干预的政府来填补政治真空,20世纪的历史正是如此。

但是,先前的历史脉络的真实逻辑使人们有理由对未来持乐观态度。主要是通过肇始于19世纪的改革,造成中东公民社会弱小的因素已经得到克服。人们已经有了维护公民社会的有效的制度性手段。虽然既得利益者还将负隅顽抗,但在此基础上人们迟早会看到,有组织的私人团体将在更大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经济和政治权利。即使是与半个世纪前相比,在土耳其以及在稍逊一筹的伊朗和部分阿拉伯世界,公民社会也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如果这个趋势发展下去,在21世纪,这里将变得和东亚的20世纪一样:一个重新焕发经济活力和领导地位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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