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务与纪检监督能否融合论文_卢旭

国有企业法务与纪检监督能否融合论文_卢旭

卢旭

山西晋煤集团赵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国企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科学高效的纪检监管标准和法务制度体系,强化责任主体追究意识,不断提高部门的监督职能,确保国有企业的各项资产实现保值增值。通过法务工作和纪检监督工作的有效融合是未来国企发展的必然途径。本文就国企法务与纪检监督工作融合的可行性展开研究,提出必要的融合途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纪检监督;融合途径

引言: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推动政治工作改革的重要基础,也是党执政兴国的支柱力量。国企的法治与廉洁性是国企开展规范化生产和营销的根本,也是增强风险防控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法务部门与纪检监管部门应当协同构建融合体系,自觉履行义务,在企业依法管理等方面持续努力。加强纵横监管、过程调控、风险管理,推进制度落实。

1.国有企业法务部门与纪检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

1.1法务部门

企业法务部门的职能是全面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合规体系、重大决策审核体系、日常考核体系等。风险防控体系是国有企业法务部门的核心任务,对于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能否有效控制企业在决策、生产、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满足国家提出的合法经营需求是衡量国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标志,也是决定企业实现纵深改革的重要途径。合规体系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外部准则及内部规则,如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市场要求、操作常识、国家政策、内部制度等,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是提高市场潜力的内在刚需。重大决策审核体系是法律规定的国企应当接受审查的三项内容,包括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出存在不合法现象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企业任何重大决策前都要经过法务的法律条例论证和风险评估,从而提前预测出潜在的法律风险,做好相应的应对方案,避免企业决策违法或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的经济风险及损失。日常考核体系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如没有按照招投标规定进行采购,或者违背合同原则,违规使用、拆借资金。法务人员要明确提出法律意见,指出违法违规现象的不合理性,详细说明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及时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对于已经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要求开展调查审核工作,作出责任认定,依法追究责任。

1.2纪检监督部门

纪检监督部门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责任,通过职能转变、模式创新、作风建设等措施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为企业的发展创新保驾护航。首先是督促依法职能,在新时期,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开拓创新,主动探索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新情况和新的发作规律,丰富工作形式,精准定位,逐渐从以往的直接参与部门业务检查的工作中走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督促企业各部门依法履职的责任上,找准工作节点,深入探究工作中的新问题,坚持从小处落实,防微杜渐,确保企业内部的纪律监管没有禁区,提高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实效性,把企业的每个部门都要纳入到监管中来。其次要积极参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讨论建设中来,重视全面督查。特别是对权力、资金、人力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监督,配备完善的监督体制,对企业的制度执行情况展开调查,确保权力公开透明,制度规范,杜绝一切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最后是要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岗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保持廉洁,防治公权私用。

2.企业无法与纪检监督融合的有效途径

2.1完善协调监督机制

企业法务与纪检监督部门有着共同的工作目标,即规避企业管理人员的各部门的违法乱纪行为。对此,国有企业可率先成立监督领导小组,整合监督力量,搭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政令畅通、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出现,提高人员的处置效率,有效防控廉洁风险和法律风险。组建监督队伍,明确他们的责任意识、权力义务和工作范围,对高层、基层的管理人员开展定期和随机的督查及专项调查,结合各项督查方式完善监督与再监督的流程。把握好监督重点,把企业的合同签订、物资采购、干部选拔、绩效考核等常规业务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紧盯纪律薄弱点,善于寻找企业的潜在风险,落实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坚决堵住管理漏洞。

2.2共享问题清单信息

由于法务部门和纪检监管部门本质上的不同,信息收集的渠道也有差异,前者是通过一线调查、合同审核、决策审核等途径获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信息,能够发现一些苗头性问题,法务人员把这些调查的问题分析整理后列出清单,将这些清单交于纪检监管部门,从而防止系统性廉洁问题。后者则是基于上级纪委部门、司法机关、群众信访等方式收集信息,倾向于发现违纪违规的行为信息,通过安检审理把这些线索联系起来,转化为改进企业作风的实际动力,为法务判断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可靠材料,提高了法务部门的针对性。对此,法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能在信息的处理和问题的清单上进行交流,共同推动部门工作效率的提升。

2.3工作人员的交叉任职

虽然两个部门的工作人员任职要求不同,但在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上,对部门的素质要求却有相似之处。对于纪检监管部门来说,他们需要依靠法务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来提供督查依据,而法务人员也要依赖纪检监管人员的全局意识和创新能力。从企业的廉政建设需求出发,纪检监管人员与法务人员可以相互补充,弥补不足。法务人员作为企业经营风险的辅助者和战略部署的建议者,纪检监督人员作为企业思想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的直接参与者和调查者,都需要对某些具有明显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透过现象抓住要害,合作提出解决方案。通过有效融合法务人员与纪检监察的管理职能,促进内部资源的协调和整合。

3.结论

不管是法务人员还是纪检监管人员,都要紧密围绕反腐败斗争、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双重职责,为促进国资国企的改革提供有力保障。在推动法律责任落实上着力,健全高效全面的部门融合体系。把监督管理寓于日常工作之中,落实交叉办案、以案代训、交流思路等工作,积极协助企业完成各项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决策服务。

参考文献:

[1]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危机与对策[J]. 郝东良. 现代商贸工业. 2017(24).

[2]落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对策探析[J]. 周莉娜. 新西部. 2017(12).

[3]纪检监察部门应切实发挥执纪监督作用[J]. 刘荣霞. 现代国企研究. 2016(06).

论文作者:卢旭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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