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矿工人人身安全权保障的分析及法律规制论文_倪文凯

浅谈煤矿工人人身安全权保障的分析及法律规制论文_倪文凯

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平凉市 744201

摘要:人身权利体系中,人身安全权是由生存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派生出来的一种保障人存活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对人身安全权的保障是国家、社会及企业的责任。而对人身安全权保障的完善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生命价值的体现方式,更是人权理念的彰显。煤矿采掘工作是一项高危险职业,煤矿工人因工作环境的高危险性成为了特殊的社会劳动群体。当今我国煤矿矿难的频发,煤矿工人死亡、伤残、罹患职业病的情况十分严重,对于这一现象,有其存在的自然因素,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我国没有一个尊重生命与健康的社会文化和没有形成一个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是一个决定的因素,本文将主要围绕煤矿工人人身安全权保障的重要性展开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煤矿工人;人身安全权;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公民的人权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各种保护和救济措施也不断地得到落实.矿难以生命的代价刺激着人们已将麻木的神经,矿难在不断地发生,矿工这个特殊群体的基本权利始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使他们的人身权受到更好的保护,不但对发展法治建设,构筑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体现着对人类个体生命的尊重.由于现实中矿工的生命健康受到的威胁和侵犯最为严重,因此本文着重对矿工人身权利的人格权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概述关于人身权的定义,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王利明老师认为,“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①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部分.其中,人格权以公民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又可以分为以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为内容的一般人格权和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身份权则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基础,是民事主体在其个人家庭及亲属团体中享有的地位,具体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三个部分.人身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具体化,是民事主体最为基本的权利.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法定性.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法定权利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无需民事主体对权利进行特殊约定.人身权随着自然人的出生而自动取得,是一种典型的法定权利.2.绝对性.即人身权可以用来对抗一切不确定的义务人,排斥任何人对自己人身权的非法干涉和侵犯.当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自己所遭受的侵害进行赔偿.同时,绝对性也决定了人身权的支配性.3.不可转让,不可放弃.人身权的内容决定了它是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生活和存在的基础,而且民事主体对它的享有和行使不仅关系到民事主体自身的利益,许多时候也关系到社会利益.如身体权,民事主体若任意残害自己的身体或通过约定允许别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必然会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二)我国人身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几个层面:首先,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一系列人身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其次,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以宪法为依托具体规定了保护人身权的措施.其中刑法和民法为现在保护人身权的最主要的法律手段.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直到<民法通则>的出台才初步确立了人身权保护的内容.<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一节对人身权的内容进行具体,专门的规定,分别确立了对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除此之外,<民法通则>还在“民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人身权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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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工易受侵犯的人身权及其原因

矿工易受侵犯的人身权严格意义上的矿工指所有的矿业工人,而不仅仅指煤矿工人.但由于现实中的矿难大部分发生在煤矿企业,一般意义上人们多用矿工来指代煤矿工人.所以本文从后者对矿工进行界定,意指煤矿工人.中国的煤炭开采技术较为落后,开采条件差,开采作业层面的有毒气体,粉尘,水,电等时刻侵害着矿工的健康,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加之许多矿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严重违反国家的生产标准,不但导致矿工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恶化,更让矿工的生命悬于一线.对现实进行分析,矿工易受侵害的人身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存在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它是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所理应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指出,生命权是“人人固有的”.它赋予民事主体在生命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状态时请求他人排除妨害,相处危险,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的权利.但如此重要的权利,对矿工而言,相应的保护是缺失的.

2.身体权.

身体权是生命权之外的又一基本权利.它是自然人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存在和延续的最根本条件,离开了它生命就无从谈起.“身体,生命和健康为自然人之根本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之根基.”①由于它和健康权,生命权相互关联,相互支撑,所以在现实中很难进行精确的区分.笔者认为矿工在身体权上所遭受的侵害主要是在各种安全事故中矿工身体完整性所遭到的侵害.在各种矿难中,对生命存在与否的关注导致人们把目光聚集在生还和丧失的生命数量上,却忽略了那些生命虽存但身体遭到极大侵害的群体.对他们而言,身体的损害意味着以后的生活更加艰辛,权利的救济更是遥遥无期.

3.健康权.

根据词典的解释,健康指“(人体)生理技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采矿井下环境恶劣,大量的有害气体和粉尘等时时侵害着矿工的健康.其次是劳动强度大.许多煤矿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加大矿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矿工得不到很好的休息,每日都在透支自己的生命.在王家岭矿上,每日的工作就是按量进行计算的,完不成工作量就要罚款,这对以矿为生的矿工来说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再次,矿区污染严重影响着矿工生活质量.在人们日益重视生活质量的今天,大部分矿区的矿工还在吃着被采矿污染的水,水中的污染物在无形中慢慢侵蚀着他们的健康.

(二)矿工人身权易受侵犯的原因

1.缺乏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或迫于生活压力,不敢维权.

矿工生活在这个社会的底层,他们大多数都只有小学的文化水平.在法制建设飞速进展的今天,他们在与世隔绝般的地下用生命换取着自身的生存和经济的增长.因此,法律对他们多数人来说都很陌生,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更不用说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据报道,相当多的矿工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在王家岭矿上上班的大部分矿工都是迫于生存压力而去采矿,这份收入直接决定着一家人的生活.而煤矿上也紧紧抓住矿工们的这一弱点,规定了苛刻的管理制度,稍有违反就有重罚,甚至辞退.在这种严重不平等的地位下,让矿工为自己安全而拒绝下井或拿起法律的武器与矿方相抗衡,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本就是天方夜谭.如在王家岭矿上,矿方根本就没有按照规定对矿工在下井前进行培训,许多矿工知道这不符合规定,但没有人敢提出来.

2.矿方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无视矿工的权利保护.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利益的驱使让很多经济主体无视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任意践踏矿工的各种权利.这使得矿工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更置他们的生命于极度危险之中.如在王家岭矿难中,矿方为了赶工期而提出“花钱买进度”的工作方针,完全忽略了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矿工的人身安全.

3.相关部门监管不利,忽视了对矿工权利的保护.

在矿工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矿方势力强大又无视矿工的权利保护的情况下,相关部门的监管成了矿工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他们作为专业人员,熟悉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应该恪守职责严加监管,从而督促抑或强制矿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的生产环境,从而保护矿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但在王家岭矿难中,我们看到该矿不但劳动管理组织混乱,而且一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制.

结语

矿工人的人身安全权是以煤矿事故的减少和改善井下工作环境为前提的,煤矿负责人及煤矿工人自身在煤矿开采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全规程、规章制度行事各司其责,煤矿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查煤矿的生产安全,对发生矿难后的事故责任负责人进行严厉查处,并对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煤矿工人自身成立保障组织,从而加强其自身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勇.浅谈煤矿工人人身安全权保障的分析及法律规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3):130-130.

论文作者:倪文凯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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