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行东道银行制度努力构建新的银企关系_银行论文

积极推行东道银行制度努力构建新的银企关系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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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是贯彻落实“抓大放小”方针,构建新型银企关系的一条重要举措。湖南省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试行主办银行制度,当年选择了29户国有大中型企业予以试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97年,又将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扩大到44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银行和企业进行了良好的合作,实现了利税的大幅度增长和综合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成效是显著的。

一是进一步密切了银企关系。主办银行制度与以往支持企业的各项政策相比,更具有规范化、契约化、权责明晰、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推行主办银行制度以来,银企双方都较好地履行了银企协议,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银企关系做出了积极努力。各主办银行不断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向企业派出驻厂信贷员,与企业共同制定生产计划,监督企业按计划实施,参与企业管理,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增强了服务意识。企业通过主办行制度加强了与银行的联系和合作,更加理解和支持银行的工作,主动还本付息,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少了,在主办银行的存款比往年有了大的增加,还本付息率也有了明显提高。据统计,1997年全省44户企业平均货款归行率达90%以上,年末全省44户企业在其主办银行存款比年初净增17.3亿多元,比上年同期多增5亿多元。除个别企业以外, 绝大部分企业能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二是优化了信贷投向。加强对重点企业特别是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企业的信贷支持,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体现了“集中资金办大事,握紧拳头保重点”的原则。1997年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44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对而言,都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在全省同行业处于排头兵位置的企业,尤其是其中30户工业生产企业在全省国有企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7年湖南省四家主办银行承诺为44家企业提供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共26.1亿元,实际到位27.6亿元,资金到位率达105.75%,占1997年全省国有商业银行全年新增贷款总额的33.5%。其中工商银行向22户主办企业承诺信贷资金11.65亿元, 实际到位12.78亿元,到位率为109.7%,占该行1997年新增贷款总额的48.2%。对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有利于优化信贷结构,进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三是支持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显著提高。据统计,1997年全省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 226.47亿元,同比增长9.69%,比全省国有工业产值增幅高6.59 个百分点,占全省国有工业总产值的33.2%。累计产品销售收入356.81亿元,比上年增长11.37%,高出总产值增速1.68个百分点,产销率达99.6%,比全省国有工业企业高3.32个百分点。其中产销率在100 %以上的企业有13户。1997年,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30户工业企业累计实现利税总额81亿元,同比增长14.74%,实现净利润10.2亿元,同比增长5.95%。其中实现利税过亿元的11户,占企业总数的37%;实现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14户,占企业总数的47%,只有两家企业出现亏损,其他企业则均有不同程度的盈利。在30户工业企业中,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只有2户,资产负债率比年初下降的有10户。 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工业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远远高于全省工业企业的整体水平。

(二)

由于主办银行制度推行的时间不长,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1、银企双方权利与义务及约束机制还不完全对称。 表现在实施过程中强调银行资金到位,是硬指标;而对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压缩应收帐款,减少产成品资金占用,提高货款归行率、贷款收回率、收息率,则是软约束。有的企业强调应该享有的权利多,对履行《银企协议》中规定的义务考虑少。如有的企业仍然存在多头开户、销货款不存入主办行、逃避主办银行监督等;有的对要求增加贷款想得多,对盘活资产存量、压缩应收款、降低产成品资金占用考虑少;有的甚至违反承诺,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炒房地产等;有的在企业发生产权转让、破产兼并、投资、融资等重大经营决策行为时,事先征求主办银行的意见、争取主办行的参与不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主办银行的积极性,损害了银企关系。

2、主办银行承诺的服务和监管落实不够彻底。 有的主办银行资金到位率不理想,个别企业不到20%。当然,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企业的原因,也有银行的原因。如有的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减少,并不需要银行按原承诺的计划增加投入;有的企业在签订银企协议后,市场和经营状况发生很大变化,银行不能再按承诺投放贷款,否则信贷资金“三性”得不到保障;有的则是因为银行资金紧张,无力按协议要求足额到位;有的主办银行与协办银行之间关系不够协调,使企业在处理与各银行的关系时感到左右为难,无所适从;有的主办银行由于贷款手续过于繁琐,办事效率不高,延误了资金到位时间,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有的主办银行对开户企业往往只注意提供信贷服务,而放松了检查监督,综合服务功能未得到应有发挥。这些都给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带来了负面效应,给《银企合作协议》的严肃性和规范化带来不利影响。

3、 有关方面对推行主办行制度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服务有待加强和改进。特别是在如何推进银企双方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自愿、平等、互利、守信原则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何规范完善银企合作行为,确保合作双方履约践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如何协调主办行与协办行之间的关系,发挥金融整体服务监管功能;以及如何处理好银行服务与监督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上,主管部门特别是人民银行对此调查研究不多,指导协调不力,检查督促抓落实不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主办银行制度实施的效果。究其原因,既有认识上的偏差和主观努力不够的问题,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和一些深层次的原因。从客观上讲,湖南省银行长期超负荷运行,资产质量不高,信贷规模资金不足,调度困难,要完全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确实有些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相当一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够理想,自有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也难以完全按协议要求履约。从主观上讲,银、企、政三方对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意义、作用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也影响主办行制度的顺利实施。从大的方面分析,由于主办银行制度在湖南省推行时间不长,处在摸索阶段,加之目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型、体制转轨时期,企业和银行的改革与经营机制的转换尚未完全到位,实施这一制度不能不受到各种宏观环境与历史现实条件的制约,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

(三)

鉴于上述情况,当前湖南省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总体思路应是:积极推行、密切合作、规范运作。

“积极推行”,就是要着眼于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银企关系,在全省继续积极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在已有44家主办行企业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实施面。

“密切合作”,就是银企双方要建立、巩固和发展互助合作的和谐的伙伴关系。主办银行在综合运用授信工具的同时,要把工作重点逐步放到帮助企业盘活存量、挖掘潜力、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机制上来,从单纯的资金供给向综合型、全方位的服务转变。主办行同协办行也要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密切协作。对企业来说,也应理解银行困难,支持银行的工作,使银企双方做到同心同德,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共求发展。

“规范运作”,就是要进一步明确银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资金运用的监督和管理,落实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贷款及利息收回率、贷款归行率等。为此,人民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主办银行及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银企合作协议的要采取公开曝光、联合制裁等办法,以督促银企双方认真履约。

根据这一总体思路,做好当前主办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本着“自愿、平等、互利、 守信”的原则进一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各家省级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要在湖南省五大支柱行业中继续选择部分优势龙头企业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适当扩大主办银行制度的实施面,并按照双向选择、优胜劣汰原则,做到有进有出。银企双方要就银企合作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认真磋商,达成共识,明确并落实各项权利和义务。值得指出的是,一方面,主办银行不可能成为企业资金的包办银行,其所承诺信贷资金并不都是信用贷款。当前对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企业的信贷投入宜采取授信的办法,由主办行确定一个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不单指贷款,还包括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贸易融资、备用信贷等多种授信工具。授信额度确立和承诺后,主办行有权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需求和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以及以什么样的授信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另一方面,主办行关系一经确立,银行也必须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积极支持客户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要尽可能优先安排与满足。实践证明,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业也离不开企业这一服务的主体,只有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守信”原则推行主办银行制度,才能真正构建新型的银企关系,促进双方在相互合作、相互约束中共同发展。

2、要强化金融综合服务功能。 主办银行对所有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应派出专职驻厂信贷员,帮助企业加强财务分析和经营管理。根据企业生产计划和进度,及时运用授信手段,合理安排授信额度,确保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并提供优质结算服务,中介业务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原则上一家企业只确定一家主办行。对大集团、大公司生产经营合理的资金需求,一家主办银行满足不了的,可由主办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实现扶持手段多样化,运用银行的整体经营优势,全方位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上一个新台阶。

3、要增强银企双方的自我约束能力。 在《银企合作协议》条款中,应着重要求企业落实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减少应收帐款,降低产成品资金占用以及资产负债率。督促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是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之计。各个企业在研究全年生产经营计划时,应将上述自我约束指标作出合理安排,认真履行各项权利义务。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严禁多头开户,销货款归行必须保证在90%以上。确需在非主办行开户的,也应征得主办银行同意。同时,要接受主办银行及其驻厂信贷员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月提供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在发生投资融资、产权转让、分立、兼并等重大经营活动时,必须吸收主办银行参与并事先征求主办银行的意见。对于不认真履行各项权利义务的,轻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限期收回贷款,取消主办银行企业资格,直至列入信贷制裁名单,实行联合制裁。对于主办银行来说,凡违反金融法规,不按《协议》条款认真兑现承诺,不积极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企业疏于监督管理的,人民银行也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制裁与处罚。

4、 各级人民银行分行和经贸委应加强对主办行履行银企合作协议、改善金融服务的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与经贸委密切配合,按季调查银企协议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协调银企矛盾,并在年中和年末对主办行制度实施情况,分别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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