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相关产业的适用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战论文,中国论文,性问题论文,政策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必须进一步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尽快顺应WTO的规则。但是,在继续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贸易自由化不等于完全的自由贸易,在这个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世界上绝对的自由贸易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入世”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同时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的开放必然会使一些产业受到来自于国外的强烈冲击。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受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中国在走向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促进产业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对某些行业给予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一定期限的适当保护与支持。
既然中国不能实行绝对的自由贸易,不能毫无保留地开放市场,那么政府应当如何正确制定贸易政策?面对“入世”后的冲击,怎样的贸易政策才能对经济发展起到适当的保护与支持作用?政府进行贸易干预应当遵循怎样的理论依据?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现有的贸易政策,一般与古典、新古典贸易理论的思想相符合,保护政策多以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论等为依据。但在西方理论界,近二三十年来,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基础上的新贸易理论兴起,作为该理论在政策领域的拓展,战略性贸易政策被提出,并引起了西方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兴趣与关注,其基本思想已成为实际贸易政策制定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果我国在制定贸易政策时能够借鉴战略性贸易理论的思想,并将其与幼稚产业保护等传统理论结合起来,我国干预性贸易政策的制定就有了合理的依据。
战略性贸易政策之所以被冠以“战略”二字,是因为政府在制定这种贸易政策时把外国企业或政府的反应考虑在内(Brander,1995)。在不完全竞争,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下存在着超额垄断利润或租金,一国政府通过贸易干预可以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对手的行动,支持本国企业竞争和产业发展,通过抽取和转移国外垄断企业的利润来提高自身的国民福利。狭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包括战略出口政策,战略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广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还包含了基于外部经济存在而进行的干预。
战略性贸易政策为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政府的贸易干预提供了新的依据,但要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从西方学者对战略性贸易理论众多的研究文献中可以归纳出两类实施条件,一类是前提条件,另一类是约束或限制条件,前者是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必不可少的,后者虽然不从根本上决定战略性贸易政策能否应用,但关系到政策能否正确制定和收到预期效果,因此这两类条件又可分别称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战略性贸易政策建立在不完全竞争,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和规模收益递增的基础上,这也是该理论应用必须具备的前提,与此相联系,还要求实施政策的行业具有较高的集中度,本国市场要有较大的规模等。至于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约束或限制条件,可以概括为经济和政治经济两个方面。经济条件主要是对企业竞争行为、企业数目、行业进入壁垒等方面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寡占企业之间以古诺方式进行竞争,国内寡占企业的数目不能过多,进行政策干预的行业要有长期的较高的进入壁垒,该行业要有限地使用瓶颈资源,此外在实施战略出口等政策时应有足够的财政收入等。政治经济方面的条件主要包括政策的实施并未引发其他国家的报复;本国政府掌握制定政策所需的信息,并能独立决策和有效干预等(A·阿兰姆,1996)。
战略性贸易理论由西方学者提出,主要从发达国家的角度进行研究,上述适用条件也是针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的。后来也有一些学者分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发展中国家应用的问题,例如克鲁格曼(Krugman,1987)等,他们的研究表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条件并不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而有很大不同,发展中国家在具备上述条件,特别是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但是,当我们由一般的发展中国家考虑到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时,就会发现这一政策的实施还有第三类条件,即经济体制方面的要求。对西方学者而言,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现实,是不言自明的,但中国的情况却不同。中国不仅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也是转型国家,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因而研究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应用的问题,就不能不考虑其经济体制特殊性的影响。事实上,没有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就无法取得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预期效果。例如,如果没有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和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度政策就没有客观真实的依据,企业行为也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如果政府行为不适应市场经济,不按经济规律办事,政策决策必然会出现失误;如果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缺乏进取精神,那么即使政府制定了适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也会因缺少企业的积极反应而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而只能导致国民福利的恶化。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实际上是以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存在和良好运行,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市场主体与市场体系的要求为隐含条件的,这个条件对于那些尚不具备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是极其重要的,它与前提条件一样是必须具备的。
可见,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实施需要满足三类条件,其中有两类是关键性的,这就是对市场结构和经济体制的要求,本文即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能否应用、如何应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前提条件:中国的市场结构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影响
战略性贸易政策以不完全竞争,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和规模收益递增为前提,这就要求我们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入手,对中国的市场结构状况进行研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改革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现在又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因而分析中国的市场结构状况首先要考察其背后深层次的形成原因,考察现有格局是来源于行政力量的作用还是源自市场竞争与规模经济等经济因素。只有当后者在市场结构形成中起主导作用时,才不会造成经济运行与市场主体行为的扭曲,寡头垄断行业的存在才意味着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有实施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因此,分析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在中国是否具备要从市场结构的成因与状况两方面入手。
(一)经济因素在我国市场结构格局形成中日益居于主导地位
在我国,不同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是影响市场结构特征的重要因素。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当时的计划体制很不完善,加之计划决策中一些失误的存在,我国总体的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分割的现象严重,企业规模不经济,企业之间缺乏专业化的协作与分工。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两种体制并存,市场参与者与市场行为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结构处于一种较为复杂的状态。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改革的冲击,但尚未完全消除。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历史格局、新体制的不完善和改革时期一些政策的失当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作为体制转轨时期的过渡现象,小企业大量增加、行业集中度普遍下降以及一些行业的分散化与过度竞争成为市场结构面临的新问题。但是,我们也应看到,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行业集中度的下降,除体制转轨的影响外,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改革以后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和行业规模的迅速扩大(毛林根,1996)。虽然行业排名前几位的大企业规模明显扩大,竞争力明显增强,但其扩张速度跟不上行业总规模的超常规高速扩张。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中度的下降趋势包含了一种积极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正在走出计划经济樊篱,是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结果。
如果说在需求持续增长、行业规模迅速扩张时期市场集中度的下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是市场作用加强的结果,那么在市场需求和行业总量规模趋于稳定后,市场竞争的力量就会促使市场份额向优势企业集中,使市场集中度稳步上升,我国从80年代末以来正经历着这一过程。80年代末以来,我国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发生了扭转,买方市场逐步形成,加之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企业规模结构和市场结构的调整。企业之间发生了两极分化,跨地区、跨部门和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和兼并越来越频繁。在许多行业,数量上占大多数、规模较小的企业销售不畅,经营状况不佳;而少数优势企业却从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迅速地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快了生产和销售的集中过程,并以市场扩张带动企业规模扩张,接近或达到了经济规模。与此相应,许多工业部门的市场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朝着不断优化的方向过渡,其基本趋势是由过度竞争开始走向寡头垄断,大企业已逐渐成为产业组织演变的主线。虽然传统体制遗留的和体制转轨时期特有的各种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竞争等经济因素对市场结构形成的作用越来越大,规模经济在工业发展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大多数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呈现上升趋势。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经济因素。明确了这一点,接下来就可以具体去分析我国的市场结构状况,考察在我国是否存在一些行业满足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
(二)一些规模经济显著的寡占行业的存在使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应用具备可能性
第一,在我国存在一些市场集中度与进入壁垒较高、规模经济效应显著的寡头垄断行业,这些行业基本满足了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
市场结构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产品差异等因素,亦有人把规模经济列为市场结构的要素之一。市场集中度是反映市场垄断与竞争程度的最基本的指标,也是划分市场结构的最主要的依据。在我国,无论以大类产业或是中小类产业甚至以产品划分,都有一些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具有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以大类产业为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煤气生产和供应业、烟草加工业等的集中度较高,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不同年份的数据有可能列为寡占行业(注:作为划分市场结构依据的市场集中度指标主要有前几位企业集中度(CR[,n]指数)、赫佛因德(HI)指数、基尼系数等,其中CR[,n]指数(即某一特定产业中少数几个最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之和)是使用最普遍的指标。产业组织论先驱美国学者贝恩将前四位企业集中度(CR[,4])超过30%或前八位企业集中度(CR[,8])超过40%的产业划分为寡占产业,作者曾依据这一标准对1993年中国37个大类产业的CR[,4]和CR[,8]做了计算,结果有5个行业符合这一标准,即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CR[,4]=67.2%,CR[,8]=82.8%)、化学纤维制造业(CR[,4]=40.1%,CR[,8]=46.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R[,4]=30.6%,CR[,8]=36.9%)、煤气生产和供应业(CR[,4]=28.9%,CR[,8]=42.3%)、石油加工及炼焦业(CR[,4]=26.9%,CR[,8]=45.8%)。戚聿东(1998)也曾对1993-1995年我国37个大类产业的CR[,8]做了计算,结果在1994年烟草加工业的CR[,8]也超过了40%(44.3%);而在1993-1995年3年间CR[,8]平均值超过40%的行业的有4个: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82.0%)、石油加工及炼焦业(45.9%)、化学纤维制造业(41.4%)、煤气生产和供应业(40.2%),烟草加工业3年CR[,8]的平均值也接近40%(36.9%)。)。进入壁垒是分析市场结构时必须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进入壁垒通过影响市场集中度影响着市场结构的类型,另一方面一般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需要寡占行业有长期性的较高的进入壁垒,否则政策实施给行业内已有企业带来的丰厚利润就会引致新企业的进入,导致垄断利润的消失,从而抵消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工业行业的进入壁垒和行业集中度之间存在较明显的正相关关系,集中度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也较高(马建堂,1993),这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有利的。规模经济是与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密切相关的一个因素,也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重要前提之一。近年来,我国工业的总体规模经济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企业的平均规模扩大,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上升,企业间的生产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尤值一提的是相对于其他行业,我国寡占行业的规模经济水平较高,也就是说寡头垄断与规模收益递增的条件在我国一些行业同时得到了满足(注:我国寡占行业较高的规模经济水平可以从中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的行业分布得到验证。各行业大企业的数目不仅与该待业的生产技术特点和工业基础密切相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行业的市场结构特点。虽然在行业集中度与该行业进入500强企业的企业数目间不存在完全对应的正相关关系,但一般来说,集中度与进入壁垒较高的行业,进入500强企业的企业数目也较多。例如,上文列出的几个寡占行业中,1992年进入500强企业的烟草加工业有51家,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有47家,石油加工业有29家,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13家,化学纤维制造业有10家,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寡占行业的规模经济水平也较高。)。
第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市场集中度与规模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市场结构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
与国外相比,我国无论是总体的还是寡占行业的市场集中度都相对较低(注:国内一些学者在分析我国的产业组织状况时曾对国内外工业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做过比较,发现中国的市场集中度要低于国外同类行业的水平,此处仅举几个数据说明。以国内外一些小类寡占企业的CR[,4]水平为例,中国1998年涤纶的CR[,4]为51.2%,而美国在1982年就达到了78.0%;中国1988年钢的CR[,4]为32.5%,而日本在1980年达到了65.0%;中国1988年卡车的CR[,4]为55.8%,日本在1980年为63.7%;中国1985年建筑玻璃的CR[,4]为33.6%,而日本在1980年达到了100%,美国在1980年达到了90.0%;中国1985年电冰箱的CR[,4]为35.7%,而日本在1980年为73.3%,美国在1980年达到了82.0%(陈小洪、林栋梁、仝月婷,1992,表3)。),这就是说,要达到一个特定的累积市场占有率,需要将比国外数目更多的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加,从而意味着我国寡占行业的企业数目相对于国外可能更多。在行业的规模经济水平方面,我国与国外的差距更大,即使是规模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寡占行业也不均齐,一些规模经济效应本应很显著的产业却显现出中低的程度。并且,我国还存在着市场分割的问题,阻碍了我国大国规模经济优势的发挥。虽然市场结构的这些缺陷对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影响并非关键性的,但可能会影响到适当贸易政策工具的选择,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
第三,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一些适当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市场结构必将进一步优化,这会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应用提供更好的条件。
中国是发展中的大国,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断提高,在市场规模上具有极大的优势。这不仅对于达到较高的规模经济水平是有利的,而且也为企业间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提供了良好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结构状况将会进一步合理化,市场分割等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大市场的优势会得以发挥。事实上,近些年来,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加强,在我国的工业发展中已经出现了市场份额向少数优势企业集中,市场集中度逐步上升的现象,规模经济效应的作用也日益增大。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特别是产业组织方面的政策,把市场机制的自组织作用和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提高我国的市场集中度和行业规模经济水平,促进市场结构的改善。可见,中国不仅目前在一些行业具备了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前提条件,而且从长远看,市场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将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更广范围内应用和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隐含条件:中国的转型经济体制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应用
在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基本是由国家计划完成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很微弱,在很多领域甚至根本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重大转变,双重体制下经济运行机制与市场主体的行为等具有一些与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特征。市场机制在多大范围内建立起来,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转轨时期市场主体、市场体系与整个市场运行机制具有怎样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应用又造成了怎样的影响,这些是战略性贸易政策能否应用于我国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日益在经济运行中居于主导地位,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实施创造了条件
中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经过20年的努力,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计划体制已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开始在经济运行中起主导作用。改革与体制转轨给中国经济注入了活力,经济发展加速,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快速提高,而体制转轨、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剧烈变动又是在基本上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的条件下实现的,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被全世界公认为成功的范例。所有这些都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具体分析各市场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按市场规则行事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我国大部分企业已经拥有较为独立的市场权利,追求较为独立的经济利益,其生产经营活动已纳入市场调节的轨道。非国有企业从本质上就是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改革以来它的超常规发展推进了多元化竞争性市场主体的产生(樊纲、高明华,1998)。国有企业也已经进入市场,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有所提高,虽然有不少国有企业自我创新与发展能力不足,企业经营状况不良,但也有一批大中型优势企业涌现出来,而这种两极分化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我国政府在适应市场化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其行为方式与计划体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且,政府在经济决策上较为独立,行为能力也较强。与此同时,包括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和日益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资源流动进入市场网络,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基本建立,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供求状况并对资源配置发挥了导向作用。我国市场体系的开放性也逐步提高,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存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影响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实施的可能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经济运行中还表现出种种过渡特征,无论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体系的发育,还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程度都还存在不足。一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还较差,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还存在;市场体系不完善,各类市场发育不平衡,地区与部门分割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价格机制还不健全,一些产品与要素的价格还没有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从而影响了价格信号的真实性和灵敏度;此外,市场秩序还不完善,市场环境、竞争条件不对称与市场机会不均等的现象还有所存在。
经济体制的现存问题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应用,一方面,市场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会影响政策的制定、传导与实施效果。市场体系一定程度的扭曲可能妨碍政府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造成政策决策的失误,或者使政策在传递中被延误、失真。从企业对政策的反应来看,一些企业适应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差,不愿或不能对政府政策做出积极和反应,而市场体系的不健全又使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性受到限制,影响了企业适当的反应行为。另一方面,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会受到一些政治经济与经济条件的限制,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和转型国家的特征更加剧了这些限制。例如,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在政府的干预效率及决策所需信息的完备性上存在着更大的问题;又如,战略性贸易政策可能会引发企业的非生产性寻租行为,而我国一些企业在传统体制下依赖政府干预与支持的习惯还没有完全改变,这可能会加剧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道德风险问题;再如,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大国、一个体制转型国家、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众多的特殊性引起了世界的瞩目,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可能更容易引发其他国家的报复。
如上所述,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型特征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应用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但对于这些负面影响,有两点必须说明。
第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应用的可能性。上述大部分问题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所固有的,凡采用该政策的国家都会面临这些问题,而且即使是中国特有的一些问题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影响也不是关键性的。例如,市场体系一定程度的扭曲与价格信号的失真可能会影响政府决策所依赖信息的真实性,但这种影响是有限的,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也难以对所需信息做出完全准确的判断。从企业的角度说,虽然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缺乏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进取精神,但非国有企业作为本质上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行为主体在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步上升,国有企业中也有一些大型优势企业从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占有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考虑到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起关键性影响的主要是不完全竞争行业的寡头垄断企业,大型优势企业的作用比那些小规模、不擅经营的企业更为重要。
第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将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创造更好的制度条件。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进展,市场主体适应市场的能力会进一步提高,市场体系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各类市场的发育会更加均衡,价格机制将趋于健全,整体市场运行机制将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程度也会随之提高,目前存在的大部分限制都会得到解决或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目前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实施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程度的限制,但这并不影响其在中国相关行业是否适用的问题,而只是涉及到如何进行配套改革为其应用创造条件的问题。
四、政策建议
战略性贸易政策为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政府进行贸易干预提供了新的理由,对于一国的贸易政策制定很有借鉴意义,而另一方面,理解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观点,也有助于防止其他国家采取相关政策从我国企业转移利润或者以牺牲我国行业发展为代价来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必要时可以用进行报复来威慑竞争对手以限制其干预行为。上文从市场结构与经济体制两方面条件出发,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相关产业的适用性问题做了分析。总体看来,我国已基本具备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所需要的前提条件与隐含条件,经济与政治经济方面的约束条件也部分地得到满足,因此我国在制定贸易政策时是可以借鉴战略性贸易理论的基本思想,选择适当行业应用其相关政策的。从长远看,中国的市场广阔、潜力巨大,这对于提高行业的集中度与规模经济水平,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等都是极为有利的。并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会更加完善,这也会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推行创造更好的条件。总之,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不仅目前具有应用的可能性,而且有着良好的应用前景。
当然,中国无论在满足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前提条件还是隐含条件方面都有一些不足,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应用或影响其实施效果,而且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受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经济与政治经济约束条件影响的程度更大。因此,我们需要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相关产业如何应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以扬长避短,正确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并为其更好的运用创造条件。我国在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时,有如下几点应该注意。
第一,必须正确处理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与贸易自由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关系。“入世”后如何调整我国的贸易政策和关税结构,既要使其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又要合理地维护本国利益,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战略性贸易政策为政府的贸易干预提供了新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支持的贸易保护是适度的,它并不主张高筑保护壁垒。当然,中国在实际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时应当注意技巧,以避免其他国家进行报复。一方面要注意政策工具的多样化,事实上关税、配额、补贴以外的其他一些政策,例如价格控制、相机的反倾销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可以收到同样的政策效果,甚至进口监管、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狭义贸易政策以外的竞争政策、环境政策、产业标准的制定等也能改变企业的战略行为从而发挥同样作用,并且这些政策的隐蔽性较强,不易引发贸易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的一些模糊区域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来为本国的贸易干预提供辩护,例如保护幼稚工业的原则,国际收支平衡例外的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补贴、政府采购、技术壁垒等方面的一些有利规定。
第二,选择适当行业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相应观点。应当根据特定行业的市场结构特点、竞争状况和发展前景等来决定在该行业能否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以及具体应用哪种政策。在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的行业,对国外进口可以施加适度的关税,实施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转移利润;在国内为完全竞争、国外有垄断力量的行业,也可以采用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抽取利润。对于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本国出口较多、出口竞争激烈的行业,可以实施战略出口政策。对具有寡占特征、规模经济效应显著、国内外企业在本国以及其他市场上争夺激烈的行业,特别是一些国内尚不成熟的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产业,可以应用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在这种行业,保护所带来的长期动态收益(包括对其他行业的积极的外部经济效应)可能超过短期内保护造成的静态福利损失,从而使本国获利。
第三,注意与其他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相配合。战略性贸易政策意在通过政府的贸易干预来攫取和转移外国企业的利润,支持本国的企业竞争和产业发展,因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与产业政策目标是密不可分的。事实上,战略性贸易理论的研究已经扩展到研究开发补贴这类单纯的贸易政策以外的领域,而广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包含的“外部经济”理论就更是包括了产业政策的内容。西方学者指出,一些行业具有潜在的“战略性”,是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很好的候选行业,例如半导体、飞机、钢铁、汽车、电信等。这些行业与我国产业政策中确定为发展重点的支柱产业有着很大的一致性,它们的发展对于带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持续增长都很重要。为了推动这些行业的发展,在实施其他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同时,在贸易政策方面可以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观点和做法,对这些行业实施一定程度的保护或者在市场竞争中给予本国企业适当的支持。
第四,处理好利用外资和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提高国民福利的关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展,外国直接投资大量流入,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兴办独资或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我国寡占行业进行保护和扶植不仅会使本国企业获益,而且有可能提高外资企业的利润,而这种利润不应该计算在本国福利之中。换言之,本国的贸易干预可能使外国持股人受益,但总体看来由于在本国福利中要减去属于外资的那部分利润,所以整体国民福利未必提高。为了保证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本国产生有利的结果,在运用贸易工具从国外垄断企业转移利润的同时,也要利用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适当政策从投资于本国的外资企业抽取一定的利润。
第五,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应用创造更好的条件。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包括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理性的市场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速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健全价格机制,改变各类市场发育不平衡的状况,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继续推进对外开放,实行国内外市场的全面接轨;并且,在建立与完善市场机制的同时必须树立起法律的规范机制,促进市场秩序的改善,在更深层次上推进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在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进一步提高行业集中度与规模经济水平方面,要走市场机制的自组织作用与政策政策引导相结合的道路。一方面使市场竞争机制在推动企业兼并联合,促进生产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以及实行产业组织自我调整和重组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为避免竞争的盲目性,国家必须采取适当的产业组织政策。当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也离不开其他领域改革的推进,特别是要健全市场体系,消除行政分割,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完善企业的融资机制与兼并机制等。
以上是对如何适当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以及实施政策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的建议,正确处理这些问题,有助于合理地应用该政策,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并能改善现存的一些对政策应用的限制,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更好实施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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