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制度演进的新趋势_渐进式改革论文

加入WTO后中国制度演进的新趋势_渐进式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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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体制演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加快我国市场化的进程;二是有利于我国市场化进程中深层次矛盾的解决。

一、加入WTO与中国改革进程的加快

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理论家们把当今转型国家的改革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激进式的改革(也有的称之为休克疗法),另一种是渐进式改革。对于这两种改革方式的优劣及利弊,不同的经济学家站在不同的角度做出了不同的分析。

渐进式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它的开始阶段,可以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试验,当试验成功后就扩大这些试验。也就是先试验后推广,先局部后整体。加入WTO后渐进式改革与WTO规则的矛盾会逐步显现出来,这主要表现在:

1.渐进式改革是先试点后推广。即国家先在某一部门,或某一地区,或某一类企业试点,一旦成功后再在全国推广。国家为了保证试点的成功,往往对试点部门,或试点地区,或试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甚至直接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方式有利于降低整体改革的风险,但是这种改革的特点是,由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或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的试点往往受财力的限制,一部分改革不可能在全国推广。因此,谁先获得这类改革的试点权,谁实际上获得了一部分改革租金。显然,渐进式改革中采取各种优惠政策的做法要逐步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及透明度原则相适应。

2.渐进式改革经常选择双轨制改革方案。这是由渐进式改革的逻辑决定的。渐进式改革不是先置旧体制于“死地”然后让新体制产生,而是在保留旧体制的同时,给予新体制一个试验空间。从商品市场到要素市场,我国都选择了双轨制改革方案。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领域里过大的租金规模都与双轨制有关。双轨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的表现,而WTO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

3.渐进式改革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实际上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在这种改革方式中政府能主导改革过程和决定改革的目标。这种改革的好处是政府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减少无序现象。但是这种改革又存在一些弊端,如当改革与政府官员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绕道现象;一些官员会利用手中的改革发动权寻租;强制性制度变迁容易产生制度、政策的扭曲从而为寻租活动提供了条件等。强制性制度变迁导致政府干预经济过多,而这也与WTO的一些规则也是矛盾的。

4.渐进式改革是一种倾斜式改革。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和集中财力改革,渐进式改革会选择倾斜式改革方式,即选择那些旧体制的影响较小,又有建立新体制条件的地区作为改革的突破口。我国选择了沿海及开放地区作为我国倾斜式改革的重点,然后通过示范效应和传递效应向全国推广。这种改革方式不可避免地形成一种效应,即每个地区为了获得倾斜式改革的好处,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中央的优惠政策。这种改革方式与WTO的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是矛盾的。

5.渐进式改革是一种增量改革、边际改革。也就是在保留、改革旧体制的同时,不断地引入新体制因素。通过增量、边际的调整不断地减少旧体制的比例,即绝对地或相对地减少旧体制。如我国在所有制改革上就是一种增量改革、边际改革。我们在改革、完善公有制的同时,又不断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而不断地优化我国所有制结构。

我国渐进式改革与WTO的许多规则是矛盾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我国渐进式改革中对不同经济主体(主要根据所有制性质)采用不同的政策与WTO所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是相矛盾的。如80多个行业中,外资能进入的有60多个,而民营企业能进入的只有40多个。第二,在我国不同地区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规则(实际是土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规则也是相矛盾的。

加入WTO以后,我国得遵守规则(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规则),我国长期存在的两重规则、双重体制的现象将会大大地减少,国民待遇原则、公开、透明等都将会对我国经济体制产生重要的影响,为此我国渐进式改革应加快速度,加大力度以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二、加入WTO有利于克服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的替代、转换过程和交换过程。制度变迁能否发生取决于很多因素,如相对价格的变化、制度变迁的代理人以及制度变迁的成本与预期收益的比较等。

诺思把前人关于技术演变过程中的自我强化现象的论证推广到制度变迁方面来,从而提出了制度变迁中的轨迹和路径依赖问题。关于技术演变过程的自我增强和路径依赖性质的开创性研究,最先是由W.Bian Arthur做出的。他指出,新技术的采用往往具有报酬递增的性质。由于某种原因首先发展起来的技术通常可以凭借先占的优势地位,利用规模巨大促成的单位成本降低,普遍流行导致的学习效应提高,许多行为者采取相同技术产生的协调效应,在市场上越是流行就促使人们相信它会进一步流行预期等等,实现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从而在竞争中胜过自己的对手。相反,一种具有较之其他技术更优良的品质的技术却可能由于晚入一步,没有能获得足够的追随者而陷入恶性循环,甚至“锁定”在某种被动状态之下,难以自拔。总之,细小的事件和偶然的情况常常会把技术发展引入特定的路径,而不同的路径最终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思指出,“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如果弄得不好,它们还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下。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正如诺思所说,既有方向的扭转,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

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路径要来得方便一些。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利益因素。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有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或者说,他们对这种制度(或路径)有着强烈的需求。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进一步的改革,哪怕新的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

近年来在我国的改革过程中,随着改革措施的不断出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具轮廓。但是有些改革措施,要么偏离了其改革的目标,要么就是以不伦不类的形式表现出来,要么甚至背离了其改革的目标。如破产法实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一些地方却借破产之机逃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实行政企分开,但是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一些政府部门照样对企业进行干预。我们改革的目标很明确,但是为什么在操作过程中,我们的一些改革总是变形呢?

从深层次看,改革既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制度创新有两个层面,一是形式或技术层面,如股份制是世界通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股份制的改造方面,在技术或操作程序上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但是股份制改造又是一个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由于各国在产权制度、法律制度及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企业股份制的建立又是二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因此,股份制的利益或制度层面是很难借鉴别国经验的。由此就必然导致制度创新中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的摩擦和矛盾,改革变形也就难以避免了。我国的破产法和股份制改革都是在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仓促”上阵的,技术层面的超前和制度层面(主要是产权制度)的滞后,使这些改革的利益博弈缺乏规则和制约机制,于是一些人就可以通过改革形式的变化获得好处,形成一种既得利益集团。所谓既得利益集团是指在改革中获得的收益高于社会的平均水平而承担的成本较低的特殊集团,他们的利益主要是通过垄断或特殊的优惠政策而获得的。

如果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形成以后,制度变迁就可能变成“修修补补”的游戏了。因此,新旧体制转轨的国家要不断解决“路径依赖”的问题。加入WTO为什么有利于解决路径依赖问题?这是因为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许多改革措施都采用了,但是在涉及深层次改革的问题上,尤其涉及到利益调整的问题上容易产生路径依赖。一旦形成路径依赖后,用自己的力量打破既得利益集团是比较困难的。

如何打破既得利益集团,一种思路是通过外来的冲击打破既得利益集团。加入WTO有利于从根本上治理渐进式改革留下的一个后遗症:打破既得利益集团对我国市场化改革推进的阻挠。外来的冲击比自我改革要有效得多,也快得多。这是因为加入WTO后一方面给政府打破既得利益集团增加了压力;另一方面也使既得利益集团维持自己特殊利益的成本大大上升。

三、加入WTO与中国的非正式规则的变迁

制度分为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及实施机制三个方面。我国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在正式约束方面确实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的非正式约束的转变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正式约束由于非正式约束形成的滞后,其效果大打折扣。从约束机制的角度讲,这些年来我国的市场化主要体现在正式约束的规则上。为什么一些在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法规在我国会变形?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约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非正式约束是一个自然演变过程,包括相应的思想文化启蒙、思想解放运动及相应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积累和沉淀等。缺乏非正式约束使正式约束的实施成本大量上升。

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不仅仅是一个正式约束(包括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也是一个非正式约束建立过程。而后者是需要时间的。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一般来讲,很多正式约束是从非正式约束中产生的,但我国这些年的不少正式约束是泊来品,或从外引进。

为什么非正式约束难以从国外“引进”呢?非正式约束由于内在于传统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一种非正式规则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质规定了它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后者的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如果两者具有相容性,那么,正如W·拉坦所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正式约束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约束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进行制度变迁的国家总想尽快通过改变正式规则实现新旧体制的转轨(如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但这种正式规则的改变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与持续的非正式约束并不相容,即出现了“紧张”。这种紧张程度取决于改变了的正式规则与持续的(或传统的)非正式约束的偏离程度。1993年诺思在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发表演讲时指出,离开了非正式规则,即使“将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就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私有化并不是解决经济实绩低下的灵丹妙药。”因此,国外再好的正式规则,若远远偏离了土生土长的非正式规则,也是“好看不中用”。

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在非正式规则方面减少与发达国家的异质性。或者说,加入WTO以后,有利于我国在非正式规则方面与发达国家的非正式规则的“趋同”,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为了适应WTO的规则,我们会主动做出调整:2001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中央各部委共清理法律法规2200多项,约2/3属于外经贸系统,其中要修改116项,要废除573项,需要重新制定26项。二是加入WTO后各种外来的冲击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在我们主动或被动地调整正式规则的同时,对我国非正式规则的变化也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四、加入WTO对我国关系经济的冲击

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可以分开运行,尽管这两种市场运行还有一个转换成本。加入WTO后,这两种市场之间还有一个磨合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两种市场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转换成本将会大大地下降。在某种意义上讲,WTO就是一个具有大家都公认并遵守的游戏规则的国际性组织,而我国市场化改革也是一个建立游戏规则的过程。我们加入WTO后,市场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在加入WTO之前,我们可以把市场分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加入WTO之后,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市场已经是世界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其他国家的市场也是中国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市场调节的比重可能不断增长,但问题是,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主要是建立在量的扩张的基础上的,其质与成熟的市场经济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市场经济交易的质的规定比量的规定更重要。这主要表现在我们的市场交易活动还主要是建立在关系经济的基础上。

在关系经济中,交易双方所依赖的关系是他们专用的。为了保护这种专用性,交易双方都会尽量地把他们的关系信息隐蔽起来,不被竞争者所利用。否则他们的关系就不能稳定和长久。一般而言,关系为本的制度结构只需要很低廉的固定成本。但这种制度却包含了昂贵的边际成本。相反,在一个法治为本的社会里,法律基础设施建立可能需要很高的固定成本。然而,在支付这些公共的固定成本以后,法治社会所实施的每一单个合约的边际成本却很低。因为近乎标准化的合约很容易在这些法律制度下实施。(张绍峰,2000)。为此,我们必须先搞清契约经济和关系经济中的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问题。这里的固定成本是指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所需要的各种“基础”投资,如法官、律师、会计、审计及各种中介机构等。这里的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笔生意的额外成本。一般来讲,在契约经济里,固定成本可能比较高(美国是世界上律师最多的国家),但是做生意的边际成本可能比较低。因为在一个契约经济里做生意,你没有必要为每笔生意去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找关系,只要讲信用、守合同就行了;而在一个关系经济里,固定成本可能比较低,但做生意的边际成本可能比较高。关系经济在市场化初期可能有其优势,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关系经济运行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以至于建立在信用经济基础之上的不可分割的交易很难进行。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私了的交易成本越来越高,而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契约经济还未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效率将会大大下降。关系经济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交易成本外,还存在一种租耗的问题。经济主体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不得不用于关系的投资上,这种投资在一个讲信用、讲规则的社会里是不需要的,这种额外的损失就是租耗。

当前我国市场交易的范围的扩大与信用或契约短缺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了。这表现为,第一,随着市场半径的扩大和交易成本的上升,许多交易无法进行了,从而不利于社会总交易量的增加。第二,关系经济不利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优化,更不利于制度创新。在一个讲关系的经济里,有没有制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关系。第三,信用或契约的短缺使社会的上层组织(如信用、合约、期货等)难以建立起来,市场只能在低水平上平面扩张。信用短缺或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从总的方面来判断,我国的交易方式受关系经济的影响很大。而发达国家的交易方式主要是建立在契约经济基础之上的。关系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做生意、从事贸易都尽量找亲戚、朋友、熟人;而在契约经济的条件下,不管当事人相互之间是否认识,只要这笔生意都认为划算,签订了合约,这笔生意就基本了结了。然而在中国做生意,你没有关系,不打点一下几乎寸步难行,做生意的成本很高,也很累。在我国,现在有一种说法,生意越来越难做了。这除了近些年有效需求不足等宏观经济因素外,我国关系经济运作的交易成本越来越高了。建立在关系经济的市场发育是我国市场化中的“先天不足”。关系经济是法制不健全的体现。

加入WTO后将对我国讲关系经济的人们产生很大的冲击。这主要表现为,第一,暗箱操作,不讲透明度的交易活动与WTO的透明度原则是矛盾的。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的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第二,不讲法制,不遵守信用和契约的做法将会受到限制。客观地讲,这些年来,我国交易活动中的信用水平在下降,交易中的短期行为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猖獗。这些都表明,我国关系经济运行的成本越来越大。或者说,关系经济的负外在性越来越严重。第三,加入WTO以后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关系交易的比重将不断下降,从而有利于我国契约经济比重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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