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度保护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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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度保护的范围

各国自主地参与国际贸易与分工,基本的出发点是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改善国民福利水平。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尽管经济学理论中长期存在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争,但自由贸易理论哪怕在观念上也没有走向绝对自由,并不排斥必要的保护;保护贸易理论并不是主张实行闭关锁国,而只是对国际贸易加以必要的限制。现实生活中一点贸易保护措施都没有的国家根本不存在,问题是对什么进行贸易保护,恰恰是这一点直接关系到贸易保护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贸易保护,首先要合理地确定贸易保护的范围,即选择好贸易保护的具体对象。

开放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究竟应当对哪些产业进行保护呢?这个问题值得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的探讨。我认为,这里可以沿用现实生活中获得较广泛赞同的准则:保护新生产业发展。新生(或幼稚)产业保护论是保护贸易理论最有力的根据,也是自由贸易理论(如穆勒)认为可以赞成的唯一理由。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开放过程中保护本国新生产业的发展具有普遍的合理性。当然,保护新生产业的论据常常被人滥用,作为搞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但这一原则本身没有错。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要对新生产业作出明确的界定,防止其被滥用。笔者认为,作为贸易保护对象的新生产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新产品新技术是层出不穷的,一个国家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保护所有新的产业。受保护的新生产业应是对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存在着至关重要影响的产业,它往往也已被其他国家的经验证明为是起带动作用的主导产业。一方面,新生产业关系到一系列相关产业能否得到发展,影响到本国潜在的资源能否得到实际的利用,从而是决定国民收入总量和就业水平变动的一个基本因素。另一方面,新生产业潜在的市场需求大,假如不能形成有效的国内供给,就会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进口难以得到长期的维持。

第二,现阶段面临着严酷的外部竞争。现实生活中竞争总是存在的,只有当一国引进的新生产业在其他国家已经处于相当成熟的状态时,贸易保护才是必要的。因为这时政府如果放任自流,本国的新生产业就将会被扼杀在摇篮之中,损害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必要的贸易保护应当严格地限定在保护新生产业的范围内,即保护对象应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指出,发展中国家开放中实行适度的保护,不应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第一,受保护的对象是严格有限的,并非广泛地进行贸易限制。第二,贸易保护是过渡性的措施,并非长期的方针。当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常常超出了必要的范围,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必要的保护。

适度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长是十分必要的。尽管当代国际贸易获得了高度的发展,但国家仍然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内部总量大体均衡是维持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对外经济交往受到国际收支平衡的现实制约,发展中国家必须形成相对独立的(当然不是全面的)经济体系。所以,发展中国家对资金技术密集型的新生产业加以保护,力图从动态上改变自身的比较优势模式,完全是合理正当的追求。

发展中国家适度的贸易保护,对于世界贸易的增长也是有利的。静止地看,发展中国家通过进口限制来保护自己的新生产业,减少了其他国家的出口。然而,暂时保护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长,这从根本上有利于国际贸易的长期增长。国际贸易从来都是双向的交流,如果一国本身的经济得不到发展,进口规模扩大只能是暂时的、有限的。事实已充分证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长对世界贸易的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适度保护的标准

适度保护集中起来讲主要是一个合理的关税税率问题。适度保护率也就具体体现为适度进口税率。当然,现实生活中各国广泛地采用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但其经济效应往往是等同于一定的关税,并且往往是同关税配合使用的。关税合理,非关税措施就可相应减少,关贸总协定等等国际经济组织也要求各国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因此,我们将分析集中在关税税率上。另一方面,关税的保护效应有名义保护率与实际保护率之分。前者指对外公布的税率,后者指关税对保护对象生产过程中附加价值的影响。但具体对一个国家而言,给定时点上的产业结构是一定的,因而关税结构也就一定(这里暂且假设关税结构是合理的),有效保护率的高低仍取决于对外公布的税率。总之,正常情况贸易保护是否适度关键在于关税的税率合理与否。

进口关税的直接经济效应是提高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价格,正常情况下其涨价幅度与关税税率成正比。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就是企业的生存线。关税的税率越高,国内的进口竞争企业的生存空间就越大,效率较低的企业也能获得较好的甚至超额利润。可以说,单纯的保护效应是进口税率的递增函数。另一方面,关税的税率越低,企业面临的外部冲击就越严重,所以,竞争效应是税率的递减函数。适度的贸易保护,必须要在保护效应和竞争效应之间寻找到一种最佳的组合。笔者认为,对应于适度保护的最优进口税率是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的。

众所周知,贸易保护是否成功,关键要看国内产业的成长。一是供给总量的增加,二是成本曲线的变动,归根到底,后者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因为只有当一国产品的成本达到和低于国际先进水平时,企业才具备了真正的生存竞争的能力,无需再借助于贸易保护的拐杖。一般而言,影响一种产业成本曲线变动的主要因素有三个:(1)技术的学习和掌握。(2)生产经营的规模。(3)管理的效率。适度的关税税率应当在上述三个方面对保护对象产生有效的影响。

为启动国内新生产业的成长,第一步当然是要诱导资源流入,进口税率多高才会使国内企业有投资的兴趣,这个问题容易解决,现实生活中也已经不成为问题。难点在怎样制定合适的保护税率,才能有效地刺激保护产业较快地降低成本。我认为,这就是要将进口税率定在国内企业能充分感受到国际竞争的水平上,最好是具有一定的危机感。来自外部的竞争对促使保护产业降低成本能起到特殊的作用。第一,这种竞争是现成的。新生产业的国内竞争往往较长时期内开展不起来。第二,竞争的压力极为强大。第三,竞争失利的结局是严酷的,这一点足以唤起民族精神来关注和办好新生产业。实行能有效地引入国际竞争的保护税率,就会迫使企业尽快消化改进技术,及早转向技术和制度创新,不断改善管理水平,努力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现实生活中,适应进口税率能够具体地加以操作运动。这里,笔者提出两个操作上的基本准则:

准则1:当有大量中小企业进入保护产业时,进口关税税率应当调低。

既然贸易保护的目标是要让国内产业最终具有国际竞争能力,因此从一开始就要防止滑入低效的陷阱。从长远看,中小企业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的下降潜力是有限的。受保护产业本身是一国效率比较低的产业,再让效率低的企业生存和发展下去,怎么可能赶走国际先进水平呢?中小企业的大量进入,不仅是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造成既定的利益格局,使将来优化产业结构阻力重重。限制进口的保护税率,应当是使产品售价能让国内先进企业生存和发展为宜,必须有效地阻挡低效企业的进入。这样做短期内也许会使新生产业的总量增长较慢,进口的规模较大,但从长远看,它正是避免资源因配置扭曲而浪费的关键,假以时日,国内新生产业就会在高起点上成长起来,为将来生产规模的扩大奠定坚实的基础,最终实现由进口替代到出口的根本转变。

准则2:保护关税的税率不宜高于同类国家的平均水平,应当力争较低。

尽管经济学理论已经高度发达,但在一些操作性问题上仍要借助于经验来解决,这是因为对经济问题作出精确的计量分析相当困难。适度的关税税率问题可以也应当根据经验来决定。一是应当参考现阶段上同等发展程度国家的税率,二是应当参考发达国家过去发展阶段上的税率,制定略低于平均水平的保护税率。片面强调一国的特殊性,只能是为某些利益集团打开方便之门,损害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一国的关税税率高于同类国家的平均水平,极有可能使新生产业的成长速度慢于其他国家,这对未来如何参与国际竞争是相当不利的。如果在采用同类国家平均保护税率的条件下,国内新生产业的企业仍缺乏生存发展能力,那就需要从经济生活的深层次上来找问题了,也许是某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在起着阻碍作用。这时提高进口税率虽然简单易行,也能得到短期的利益,但必然会出现低效率和高成本,国民经济将为此而付出长期的代价。

概而言之,适度保护的基本立足点是,保护新生产业的成长发展从一开始就必须讲究效率。主要的途径就是通过适当的进口税率来有效地引入国际竞争,阻止低效企业进入新生产业,这一点往往是行政措施无法做到的。适度保护条件下的充分竞争,使中小企业进入新生产业的难度很大,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形成一种垄断竞争的局面,我认为这是有利的、必要的。假如外部不存在强大的竞争,一国在某种产业的发展中过早形成垄断,必然会妨碍效率提高和产生社会不公平。但在面临激烈国际竞争条件下,发展新生产业以具有垄断性的大型企业为立足点,就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只要保护税率适度,这种垄断不会出现低效率,而能获得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是国民福利损失最小。最终支付进口关税的往往是国内消费者,保护新生产业实际上是要国民作出消费福利方面的牺牲。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适度税率也就是最低税率,这时国民福利的损失最小。二是能重构参与未来国际竞争的基础,有效地改变一国比较优势的模式。实际上,各国的比较优势最终来源于企业的竞争能力,大型企业是现在和将来国际经济竞争的主力军。适度税率条件下才能真正培育出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

三、过度保护的危害

超出适当程度的保护就形成了过度保护。从现实生活中看,过度保护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保护新生产业成长的过程中,过度保护几乎是普遍现象。

过度保护往往具体表现为长期实行偏高的进口关税,从而受保护的新生产业明显表现出拒绝成长的倾向,迟迟不能形成国际竞争能力,一旦取消贸易保护就不能生存。

实际上,过度保护对社会经济运行的不良影响是相当广泛和深刻的,其严重程度要大大超出人们通常的估计。

首先,过度保护不利于形成规模经济。表面上看,保护关税税率愈高,国内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就愈大,走向规模经营的可能性较大,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的。从供给的角度来考虑,过度保护会导致中小企业大量进入,争夺有限的资源和市场。实践经验表明,竞争是促使企业走向规模经营的根本途径,其他手段很难实现资本有效率的聚积和集中。当今现实生活中,国际竞争往往是企业实现规模经营的第一推动力,排斥国际竞争,实际上就堵塞了走向规模生产的通道。而从需求的角度来看,过度的贸易保护不合理地抬高了商品的价格,从而人为地压低了市场的需求规模,这从另一个侧面阻碍了规模经济的形成。一国被保护产业不能实际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也就意味着发展前景暗淡,因为现代工业的生命力的源泉之一是规模效益。

其次,过度保护必须阻碍技术进步。一种产业需要获得贸易保护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技术相对落后,而过度保护只会使技术差距越拉越大。这是因为在保护过度的条件下,企业实现技术进步的内在动力会严重不足。理论上讲,技术进步的利益是人人愿获得的,但实现技术进步的成本却使许多企业停步不前。技术进步是创造性的破坏过程,成本主要包括已投入资本的贬值甚至报废,组织方式的变更,新的市场不确定等等。一国受保护的新兴产业通常资本的投入期较短,市场较为稳定,引进的技术多,同国内其他产业相比较,往往还会有技术领先的感觉,这些因素都会从深层次上削弱保护产业追求技术进步的动力,过度贸易保护则肯定会使企业自我满足,不思进取。实际上,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保护产业不只是一般性地要实现技术进步,而且应当加速前进,尽快实现从掌握到创新的转变。没有充分的竞争往往不能有效地启动这一转变过程。现实生活中看,技术创新不足已成为过度保护情况下的普遍现象。

再次,过度保护还会产生广泛的关联效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过度保护不只是损害被保护产业的成长,还会对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产生广泛的不良影响。这方面最常见的现象是形成对出口的歧视。一方面,过度保护严重地扭曲资源配置,使生产要素过多地流向受保护产业,从而造成对出口产业的挤压。如果把产业关联效应考虑进来,资源配置因过度保护而导致的扭曲就要更为严重。另一方面,过度保护还往往会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至少是不利于本国出口的扩展。从国际收支的角度来考虑,过度的贸易保护显然也是弊大于利。人们通常认为,高关税有利于限制进口。但这只是在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具有很好供给弹性时才有效。当国内缺乏比较成熟的进口竞争产业时,高关税反而会刺激对进口商品的需求,甚至造成走私。同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高关税往往会影响本国的出口竞争能力,使外汇短缺的瓶颈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更为突出。

经济理论告诉我们,贸易保护总是诱导一国资源流向效率比较低的部门。当我们有意地这样做的时候,目的是着眼于从动态上改变一国资源的利用效率,寄希望于受保护的产业部门能较快地赶上国际先进水平,过度保护犹如釜底抽薪。人为地排除必要的竞争,提高效率也就无从谈起。迄今为止,在提高效率方面还没有任何机制能取代竞争机制。一旦保护关税起到了排斥有效竞争的作用,停滞和落后就会接踵而来。过度保护的主观动机也许是好的,其客观效果只能是消极的。

笔者认为,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缓慢可以当作过度保护的一个具体例证。我国汽车工业创始于50年代,一直受到严格的贸易保护,进口税率长期名列前茅,但成长速度却比其他产业慢,至今仍远未形成国际竞争能力。目前我国共有汽车厂家126个,居世界第一,超过其他国家的总和,但产量只有全世界的1/50,最大的东风汽车公司1993年的产量不及美国通用汽车的一个月的产量。技术水平落后,企业设备大部分是50-60年代,东风、一汽等达到80年代水平的设备也只有20-30%,车型大大落后国际水平。我国汽车工业起步比韩国早10年,但现在产量只有韩国的1/2,技术水平落后10年以上。面对日益开放的市场经济,中国汽车工业的前景仍令人担忧。

各方面达成的共识是,我国汽车工业效率低的原因在散,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但造成过于分散的根源是什么呢?不少人认为是国家宏观控制不力,主张用行政手段来实现集中,加速发展。实践证明这种办法过去并无成效,今后更难达到预期的目标。造成汽车生产严重分散局面的根源是利益驱动,即过度保护造成的产品售价偏高。汽车小厂也能赚大钱,各地何乐而不为?中央又岂能禁得住?现实的办法只有降低关税,从而较大幅度地降低汽车售价,才能迫使低效的中小企业退出市场,给大型企业以更大的竞争压力,假以时日来形成规模经济,加快技术进步。从宏观经济角度来考虑,如其在国内进行低效的生产,不如将资源转移到出口部门,通过交换来改善国民福利,让轿车尽早进入家庭,通过市场需求来拉动国内汽车工业的成长,并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汽车工业的特征是适宜发展特大型企业,我们的方针应当是养虎不养犬。只有有效地引入外部竞争,才能做到养虎清山,使中国汽车工业逐步走向国际市场。

总之,过度保护具有广泛的不良影响,在合理地选择了保护对象的条件下,过高的关税也会造成保护政策失效。因为过度保护不利于形成规模经济,阻碍技术进步,极易导致贸易保护的长期化,不能真正从动态上促进一国比较优势的转化。同时,过度保护会导致形成对出口的歧视,尤其是对本国工业制造品出口不利,不仅降低国民福利水平,也会妨碍资本形成,进而损害长远的发展。过度保护是现实生活中的主要危险,发展中国家必须努力防止和消除过度保护现象。

中国经济日益走向开放,贸易政策的选择不能游离于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两极之间,而要切切实实地解决好适度保护问题。无条件地对外开放,既是不现实的,也是有害的。但目前总的说来是要消除过度的贸易保护,尤其是汽车等重点产业中的过度保护。前进的方向是逐步降低关税,增加贸易自由度,以有效地引起国际竞争,以促使受保护产业的国内企业走向规模经营,重视技术进步,在较短的时期内形成国际竞争能力。同时,这也会提高整个经济生活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国民的福利水平,为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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