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兼论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客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客体论文,财产权论文,新论论文,所有权论文,股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产所有权简称所有权。其客体问题是所有权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所有权的客体是否应该限于有形财产,这是当前需要重新探讨的一个重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认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问题。笔者就此发表一些新的、不成熟的见解,欢迎批评、指正。
一、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客体的界定
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对财产这个概念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依照财产形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和实体存在的财富。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是指具有金钱价值而没有实体存在的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里的“全部法人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 〕股东在公司财产中所持的份额即股东的财产,也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根据《公司法》第4 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这里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不仅包括对其有形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即有形财产权,而且包括对其无形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即无形财产权。股东在出资后并不丧失其财产权。股东按其在公司财产中所持的份额享有的财产权包括广泛的内容,概括起来是两个方面,即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可见,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都包括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分别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以,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客体都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不限于有形财产。
二、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与所有权的客体
在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问题上,不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存在着严重的意见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否认股东所有权的“公司法人所有权说”;二是否认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股东所有权说”;三是公司和股东的“双重所有权说”。笔者提出了不同于上述三种观点的观点。如果说在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问题上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学说的话,可以将其命名为“公司财产法人所有、股东按份共有说”。〔2〕以上观点表明, 在论述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问题时,都离不开所有权问题。
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仅限于有形财产呢?还是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呢?对此,我国法律并未直接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有关章节的规定来看,意思是清楚的。该法第五章用四节分别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四种民事权利。可以认为,其中前三种权利是与人身权对称的财产权;财产权中的第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物权。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是并列的关系;上述“财产所有权”中的“财产”即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形财产(有体物),而不包括无形财产(无体物)。这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所有权客体仅指有体物的规定是一致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上所称物,仅指有体物而言。”《日本民法典》第85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指有体物。”我国法学界也普遍地认为,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例如,有些学者说:“所有权的客体是物。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有体物。”〔3〕有些学者认为, 所有权的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或财产,而不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这是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的重要区别。 〔4〕
如果以上法律规定和学术见解是正确的话,人们有理由指出,在回答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问题时,断言公司财产权或股东财产权的性质是所有权,就会产生如下问题:或者是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仅指有形财产,则符合我国法律和其他一些国家法律关于所有权客体的规定,但是未对公司或股东的无形财产权的性质问题作出回答,因此是很不全面的;或者是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既指有形财产又指无形财产,则与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客体的规定相抵触,也与其他一些国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混淆了公司或股东的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的性质。这就是说,要是关于所有权的客体权限于有形财产的法律规定和学术见解是正确的话,在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性质问题上的“法人所有权说”、“股东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以及“公司财产法人所有、股东按份共有说”都是有问题的;反之,要是在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问题上,上述四种观点中有一种观点是正确的话,关于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形财产的法律规定和学术见解就是值得商榷的。
三、关于所有权客体的观念需要更新
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尚未高度发展,无形财产尚未大量出现,地位不很重要的历史条件下,认为所有权的客体仅指有形财产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事物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人们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但是,联系到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深入研究以后,应该指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进一步来说,作出上述判断,是据于下列考虑:
第一,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形财产在内,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当代,无形财产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其作用日益扩大,地位越来越重要。1994年4月15 日各谈判参加方签署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把原来只涉及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问题的关贸总协定〔5 〕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等广泛的经济领域,就是一个例证。1994年5月12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把“技术进出口”作为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地规定到该法的总则和其他一系列条款之中,是又一个例证。可以肯定,把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一起纳入所有权客体的范围以内,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以是不是有形财产作为区分所有权客体的标准越来越困难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有些不是“有形”的物(如电)已被普遍认为是所有权的客体。可见,在客观实际面前,如果硬要坚持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有形财产(有体物)的观点,必将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第三,我国现行法律从实际出发使用“财产”这一概念的经验应予发扬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企业所有的财产”、“合法财产”、“全部法人财产权”、“全部法人财产”等规定中所使用的“财产”概念,往往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如《民法通则》第48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7〕的规定,以及前面讲到的《公司法》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中使用的“财产”概念就是如此。认真总结从实际出发使用“财产”这一概念的经验,并予以发扬,以便在各种法律规定中统一使用“财产”这一概念,必将有助于健全经济法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四,国内外少数学者对于所有权客体问题的积极思考和有益见解值得重视
国内外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形财产。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批评或者不同见解。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对此也不能绝对化”。“应当坚持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应当承认无体物亦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但这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而已。”〔8 〕有的学者说:“大陆法所有权概念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它很难适应当代社会无体财产的发展需要,这些新的财产的发展使所有权的内容变得越来越狭窄。”〔9 〕《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例如,建筑物、动物)之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例如,版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中。”〔10〕笔者认为,上述少数学者的观点值得深思。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判断某种观点正确与否,不是视其是否为多数人的主张,而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实际。
第五,把无形财产也视为所有权的客体,并不会发生所谓逻辑上的混乱
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形财产在内并不会导致把知识产权视为所有权的客体,并不会由此产生专利权的所有权、商标权的所有权这样的提法,因而不会发生所谓逻辑上的混乱。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应该明确,无形财产权不同于无形财产,它不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围,专利权、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因此,知识产权不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专利权、商标权不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不能说什么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也不能说什么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认识,笔者建议,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以利于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将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明确地规定到我国的法律中去,而对现行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款。
〔2〕参见《论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 《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3〕《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版,第33页。
〔4〕《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版,第165页。
〔5〕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于1948 年正式生效。根据乌拉圭回答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从1996年1月1日起彻底取代了关贸总协定。
〔6〕《民法通则》第48 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8〕《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版,第26页。
〔9〕《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版,第22-23页。
〔10〕《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版, 第7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