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空间布局研究_保费收入论文

我国保险业空间布局研究_保费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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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各省区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总体评估

研究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空间布局,首先要对比和评价不同地区保险业务的总体情况。根据2004年《中国保险年鉴》中的资料,可以对全国各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保险发展的总体水平及其差异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研究。

运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确定第一主成分Z1是由总保险密度、财产保险密度、人身保险密度、总保险深度和人身保险深度等5个因素确定,主要说明保险相对强度;第二主成分Z2是由全部保费收入、财产保费收入、人身保费收入等3个因素确定,反映的是保费收入的总量规模;第三主成分Z3是由全部保费收入和人身保费收入的同比增长等2个因素确定的,反映的是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这三个主成分从保险业务总量、增长速度以及各地区相对强度等三个维度刻画了各地区保险发展水平差异。用这三个指标来衡量全国各个地区的保险业发展水平具有86%的可靠性。通过计算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保险发展水平的强度成分因子Z1指标方面,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地区水平较高,而青海、吉林、内蒙古、江西、海南等地水平较低。强度指标避免了各地区范围面积大小、国内国民生产总值以及人口多少等不可比因素。

2.在保险发展水平的总量成分因子Z2指标方面,江苏、河北、安徽、山东、江西、黑龙江、河南、广东等地保费收入总规模较大,而贵州、天津、宁夏、青海、新疆等地保费收入总规模较小。

3.在保险发展速度成分因子Z3指标方面,安徽、江西、北京、云南、河北、山西、黑龙江等地2003年保险业务发展较快,而江苏、湖北、浙江、山东、广东等地保险业务增长速度相对较为缓慢。

全面考虑上述三个指标的综合因子Z指标方面,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保险发展水平较高,而内蒙古、广西、贵州以及青海等地保险业发展水平较为落后。

二、对我国四类地区保险业发展不平衡的实证分析

(一)对四类地区的划分

按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将全国保险业大体可以划分为四类地区:

1.人均GDP超过万元的省市,包括9个省市,这类地区人口比重为31.9%,居民消费占47.2%,GDP占52.5%。

2.人均GDP在6 000元到1万元的省市,包括8个省或地区,这类地区人口比重为24.3%,居民消费占23.0%,GDP占20.0%。

3.人均GDP在5 000元到6 000元的省市,包括10个省或地区,这类地区人口比重为31.6%,居民消费占22.5%,GDP占21.5%。

4.人均GDP低于5 000元的省市,包括4个省,其人口比重为12.2%,居民消费占7.3%,GDP占6.0%。

(二)各个地区的保费总量规模的比较

经济比较发达的第一类地区的9个省市的保费收入之和为2 102.79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55.09%。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为23.17%,低于全国保费27.1%平均增长速度。

经济发展水平适中的第二类地区的8个省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之和为682.81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17.89%。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为28.79%,略高于全国保费平均增长速度。

经济欠发达的第三类地区的10个省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之和为829.46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21.73%。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为30.31%,高于全国保费平均增长速度。

经济不发达的第四类地区的4个省的保费收入之和为201.76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5.29%。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为23.43%,低于全国保费平均增长速度。

可见,四类地区之间的保费收入分布非常不平衡,经济比较发达的第一类地区占人口比重仅为31.9%,但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55.09%。占人口比重高达68.1%的第二、三、四类地区的保费收入却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44.91%。第三类地区与一类地区的人口数量相近,但保费收人仅占21.73%,相当于一类地区保费收入的39%。第四类地区的人口相当于第二类地区人口的50%,但其保费收入却仅相当于第二类地区的30%。同时,经济比较发达的第一类地区和经济不发达的第四类地区的保费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低于全国水平,经济不太发达的第二、三类地区的保费收入平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国水平。

(三)各个地区保险发展水平比较

以下用四类地区的平均保险密度和深度两个指标来分析这些地区的保险发展水平。

从保险密度看,四类地区分别为837.88元、226.29元、170.2元和130.34元,它们之间的比为6.43∶1.74∶1.31∶1。可见,四类地区之间的保险密度差距很大,特别是第一类地区和其他三类地区之间。从保险深度看,四类地区分别为3.5%、2.32%、2.51%和2.6%,一、四、三、二类地区之间保险密度的比为1.51∶1.12∶1.08∶1。

可见,从保险深度看,四类地区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第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之间。

三、保险市场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成因

(一)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各地区人均GDP均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但它们之间的差距却在持续扩大。1980年东部地区人均GDP分别相当于中、西部地区的1.53倍和1.8倍,1990年则扩大到1.62倍和1.90倍,分别扩大了5.9%和5.6%。2002年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东部地区人均GDP已经相当于中部的2.08倍和西部的2.63倍。与1990年相比,分别扩大了28.4%和38.4%。这说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人均GDP差距扩大的幅度远远超过了80年代差距扩大的幅度。

从收入水平差异来看,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无论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1980年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相当于中、西部地区的1.19倍和1.21倍;1990年,上升到1.38倍和1.27倍;2002年,则进一步上升到1.43倍和1.40倍,与1980年相比分别扩大了20.2%和15.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基本呈现同一变动趋势。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必然带来保险业区域发展的失衡。以2003年为例,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排前6位的江苏、上海、北京、山东、广东(含深圳市)、浙江全部在东部地区,这6个地区的常住人口为3.17亿,占全国人口的24.70%,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合计为1 453.04亿元,占全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48.27%,

(二)区域金融市场环境

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虽然侧重于保障,可也是一种金融产品,或叫金融资产,其发展也要受到整个区域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影响。

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出现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与我国金融市场较发达的省份相比,落后地区的金融市场存在金融产品较为单一、融资渠道不多、金融市场政策尚欠灵活等不足。中西部地区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也使区域保险市场受到影响。特别是人身保险业与金融市场有密切的联系,其资产性业务和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程度,影响到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三)保险产业政策

目前,我国保险产业政策滞后于金融业,没有将保险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融入经济与金融政策之中。突出表现在:我国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采取总分制形式的全国性公司,同时资金运用权集中在总公司,分支公司不具有资金运用权,这样对非法人注册地,特别是对地方财政比较吃紧的中西部地区来说,客观上造成了建设资金外流的事实,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也就不利于当地政府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

(四)区域人口发展不平衡

不同区域之间人口状况的差别也是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经济发达、人口数量多、密度高的东部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城市的保险供给主体多,保险业发展水平较高;反之,人口越少,人口密度越小,购买保险的数量就相应越少。同时,保险公司的展业、管理成本相应提高,保险供给较少。

但另一方面,单纯的人口多而缺乏保险发展所必需的经济基础,那么人口的保险需求也将不能最终得以实现。第二、三、四类地区(主要是中西部地区),人口虽然众多,但人口密度并不高,很多居住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影响到保险公司供给的积极性。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这些地区除一些地区经济相对较为发达外,相当多的地区仍很贫穷,而且很多地区属于丘陵和山区,没有更多的经济来源,对保险缺乏相应的支付能力。

一般来说25岁~45岁的人群是保险产品的主要消费者,由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的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往所在地区的城市或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从而客观上抑制了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保险发展。

另外,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和人力资本投资差异很大,这也影响了保险区域发展的不平衡。

(五)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

东部地区的农村,由于农民的收入相对较高,地方政府和集体的经济基础比较好,同时组织能力相对较强,这些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正在积极试点建立,这些都有利于当地商业保险的发展。

但中西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地方政府的财力薄弱,对社会保障的支持有限,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率较低,再加上人们的支付能力有限,抑制了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同时,由于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较低,地方政府的组织能力较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缺失,农民除了土地保障、家庭保障以及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互助保障之外,没有任何制度性的保障,这同样不利于商业保险的发展。

(六)地区文化观念的差异

现代社会发展理论研究表明,区域经济发展的落后,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而且也被看作是一种文化现象。保险的区域不平衡发展同经济本身的区域不平衡发展一样受到了区域文化观念差异的影响。

东部地区人们的风险意识以及保险保障意识比较强,再加上收入增长比较快,有相当的购买力,因此保险有效需求旺盛。相反,中西部地区的大多数人分布在农村,开放程度较低,长期以来较为封闭的自然环境使得这些地区的小农经济传统习惯尤为明显,不少城镇地区保险意识不强,很多农村地区对保险转移风险的意识非常淡薄。

四、保险市场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影响

我国保险市场区域发展非常不平衡,这反过来对保险市场结构、市场竞争和绩效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会带来其他不好的影响。

(一)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多元化保险市场结构并存

保险业发达的地区,市场主体数量较多,表现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而在保险业落后的地区,除了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其他公司均没有设立分支结构,表现为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大部分保险业发展水平居中的地区,几家大公司占据了绝对的市场份额,市场呈现极为明显的寡头垄断格局。

(二)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并存的市场结构进一步导致保险市场同时存在局部竞争过度和整体竞争不足的状况

由于发达地区的保险市场主体较多,市场潜在的进入者也很多,因为一定时期保险资源存量有限,结果导致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随着市场主体在少数大中城市的增多,在部分业务上的竞争日趋激烈,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的竞争方式削弱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人才的争夺,特别是寿险公司对代理人的争夺和互挖墙角导致各寿险公司销售队伍不稳定、营销成本上升等问题。

相反,在保险业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保险市场呈现完全垄断格局,严重缺乏竞争。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则呈现寡头垄断格局,有效竞争同样不足。这一方面导致消费者可供选择的产品有限,个性化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同时也不利于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显然,竞争过度和竞争不足都不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整体效率。理想的状态是适度竞争,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有效竞争。从概念上说,有效竞争是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有机结合。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目的都是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是以不同的途径谋求同一的目标。而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具有互斥性,即著名的“马歇尔困境”。有效竞争就是要协调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这对矛盾,以同时发挥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综合效力的一种理想状态,其关键是要合理界定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度”。

(三)影响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承受能力

市场化高的区域可以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学习经验和技术,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必将使得其对外开放的承受能力增强。如果区域保险资源丰富,市场化程度却低,则将吸引外资保险公司进去,但该区域本身对外开放的承受能力却较弱,将受到外资保险公司的较大冲击。

(四)加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程度

在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若保险同方向地不平衡发展,只会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的加剧,而经济不均衡发展又会和我国经济全面统筹发展的目标相违背。

(五)不利于保险市场经营风险的分散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市场的竞争程度日益激烈。对于某一家保险公司而言,在其实力允许的情况下,若能在全国多个地区建立起保险网络的话,则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发展与该地区相适应的险种,不同地区业务发展的侧重点可以有所区别,一旦由于外界经济金融环境变化或突发事故等影响使公司在某一地区业务受挫时,还可以通过业务特点不同的其他地区进行弥补,从而达到在地区上分散公司经营风险的目的。相反,若公司只是集中于某一个或几个同类地区发展,则不利于其更好的分散经营风险。

五、统筹保险业区域发展,优化保险空间布局的政策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统筹区域发展。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非常不均衡,同样有必要统筹区域发展,优化保险业空间布局。

(一)成立区域性保险公司,加大力度支持地方经济

区域性中小保险公司有不少独特优势:一是保险产品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差异显著,区域性保险公司可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保险业务,以满足当地特定的保险需求。二是更易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区域性保险公司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定位于不同的目标市场,例如在农业省份可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村和农民的保险公司,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可成立专门服务于个体私营业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可采取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三是可以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区域性保险公司运用积累的保险基金优先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可有力地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与建设资金匮乏的严重矛盾,更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地方政府的支持反过来又会促进地方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形成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突破保险资金运用束缚,实施中西部倾斜政策

保险业应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中西部地区加大保险资金投放力度,支持和促进中西部经济发展。主要思路有两条:一是改变目前保险资金运用过分集中于资本市场间接融资的做法,允许更多的保险资金直接进入生产领域,支持各保险总公司对中西部地区加大投资,优先建设一批重点基础设施以及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型工业企业,同时由中央财政对这部分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二是在加强项目评估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各保险总公司可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对中西部分支机构下放一部分的资金运用权,使这部分资金直接转化为地方建设资金,同时,由地方财政对有资金运用权的保险分支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调动保险总公司、保险分支机构以及地方政府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保险行业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共赢。

(三)实行适度倾斜的保险产业政策

在某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低时,由于我们上述的种种原因,该地区实际的保险需求确实很小时,保险公司从其现实的成本收益对比出发,往往不愿意在该地设立分支公司。另外,即使有的保险公司看到了该地区保险市场成长的潜力,但在市场发展之初去开拓市场需求对公司而言是外部性相当大的一种行为,这种外部性的存在也会使保险公司的供给意愿大打折扣。政府部门现在可以做的就是一方面发展经济、培养市场需求,一方面创造条件吸引保险公司提前进入。因此,为了实现保险市场区域发展的相对平衡,有必要实行适度倾斜的保险产业政策。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保险的发展,保险监管机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去中西部开展业务,如降低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适当的税收优惠等,尤其应当在适合当地发展的保险险种上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以对保险公司进行引导。

(四)对保险业发展水平不同的区域实行分类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根据保险业在地区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结合我国经济区域的划分提供不同的政策支持,监管的重点应有所侧重。在保险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相对地放松市场管制,强化市场和竞争的因素,使得这些区域较早的适应国际化的发展。在保险业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地区,除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外,要致力于使落后地区的保险与经济结合起来,形成良性循环的状态。对于费率、合同条款、产品等,应结合区域特点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因地区差异而难于推出相应的措施和标准。总之,应该在国家保险业发展的总纲下,针对不同区域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制订不同市场的发展目标和模式,进行保险市场的细分,实行分类监管,是应对保险市场非均衡发展的必然选择。

(五)转移目标市场

随着我国保险业对内和对外开放,中西部地区的保险经营主体也在不断增加。但就目前而言,特别是西部地区,除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业务遍布中西部地区主要城镇外,其他保险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区域中心城市和个别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而且各家公司的农村业务较少。中西部地区农业是非常重要的产业支柱。同时,相对集中在中心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目前效益并不是很高。因此,各公司有必要考虑逐步将目标市场确定在城市中低收入者和经济情况较好的农村,从而建立起适应中西部地区人口状况的目标市场。

(六)产品更新与设计

为适应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的需求,保险供给必须与之相适应,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产品的更新和设计。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人们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对产品本身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因此,在产品开发上,要优先考虑传统保险产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在此基础上再有步骤地推出新产品,包括具有投资功能的产品。

(七)销售渠道的规范

目前,中西部地区的专业代理公司不发达,保险经纪体系也尚未建立。在一些地方还经常发生一些单位和个人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现象。因此,代理人的素质有待提高,代理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同时,保险公司要做好核保工作,以减少违规代理可能带来的长远的不良后果。

(八)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培育

保险业的发展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员工。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人们受教育的程度也参差不齐。中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人才支撑,如何从长计议,引进、培养和培训人才也是加快中西部地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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